第 3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挪亞家庭服務中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2/2013。

挪亞家庭服務中心

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名稱

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挪亞家庭服務中心”;葡文名稱為“Noah Família Centro de Serviços”,葡文簡稱“NFCS”;英文名稱為“Noah Family Service Centre”,英文簡稱“NFSC”,為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之非牟利社會服務機構。

第二條

會址

澳門黑沙環慕拉士大馬路221號南方工業大廈第2期11E座。Em Macau, Avenida de Venceslau de Morais n.º 221, Nam Fong Kong Ip Tai Ha, Bloco 2, 11.º andar E。

第三條

宗旨

1. 本機構為一非牟利社會服務機構;

2. 服務對象以家庭及其成員為主;

3. 透過基督教信仰、心理輔導及社區關懷等服務協助家庭使其發揮應有的功能。

第二章

會員及會規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 認同本會的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

2. 得到最少一位會員推薦;

3. 經理事會審查並通過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

3. 對本會提出意見、建議及批評。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服從本會決議;

2. 維護本會聲譽。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設會長一人,會長領導本會,對外代表本會;

2. 會長、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以一人一票的投票形式產生;

3. 會員大會有權知悉及討論本會的重大的決定;

4. 會員具體名額及產生由本會內部規章決定;

5. 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6. 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於開會日期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7. 必須有半數或以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具有決議權,如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可於會議召集書所定的時間30分鐘後再次召開,屆時,不論人數多少,均可作出決議;

8. 如需修改章程或作出重大決定(解散實體除外),必須得到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的四分之三通過;

9. 如需解散實體,必須得到四分之三全體會員通過。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負責會務工作。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不少於3人的單數理事組成,總人數為單數,任期為兩年;

2. 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會務工作及被授予職權如下:

a)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b)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c)召集會員大會;

d)編制會務工作報告、發展計劃以及財政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e)管理本會財產;

f)領導本會行政機構、直屬單位和專責委員會,決定其設置和變動,任免其領導成員;

g)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h)履行其他法律和章程規定之職責。

第九條

特別情況的處理方法

1. 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會長及理事長若不能出席,可由理事會決定派代表簽署。

第十條

監事會

1. 本會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一個或以上的單數的人數,總人數為單數;

2. 監事會的職權為:

a)監察理事會執行大會之決議;

b)監察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可向理事會提出批評和建議;

c)查核本會賬目;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會議

1. 會員大會至少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

2. 理事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或因應情況召開會議,由理事長召開;有需要時,理事會可邀請監事會成員列席會議;

3. 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決議,取決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

第四章

經費來源

第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會員會費或社會熱心人士的捐助;

2. 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3. 如有需要可進行籌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適用法律

本會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四條

章程解釋權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理事會。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草根階層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5/2013。

澳門草根階層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定名稱為“澳門草根階層聯合會”,中文簡稱“草根會”是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勞動節大馬路廣福祥第八座九樓BT。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愛國愛澳,擁護基本法,維護基本法的尊嚴。關注民主,維護市民工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本澳各階層和社團,共建和諧繁榮澳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澳門市民年滿18歲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權。

二.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

三. 可自由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和會員大會之決定。

二.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 按時繳納會費。

第三章

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 會員大會須要在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

三. 會員大會作出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總人員為單數,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二.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會。

三.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之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常設之監察機構,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人員為單數,任期二年,可以連任。

二. 監事會會員負責審核理事會之年度報告及財務報告,各監事可列席各級會議。

第四章

經費來源

第十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之會費及不附帶條件的自願資助和社會熱心人士捐贈,或向政府有關部門的申請批出的資助。

第五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條——一. 本章程之修改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 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三年九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國際東方舞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4/2013。

澳門國際東方舞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及性質: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東方舞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Dança Orient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Oriental Dance”,為本澳一個非牟利的藝術團體。

第二條——地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皇朝宋玉生廣場238-286號建興龍廣場14樓IJ。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1. 本會致力推動各種東方舞於本澳發展,引進專業東方舞藝術,豐富本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團結本澳舞蹈愛好者;

2. 推廣、專業指導及培訓、規劃國際東方舞專業人才培訓;

3. 認證制度事項;

4. 積極促進澳門與外地職業東方舞組織的合作與交流,本會將舉辦及協辦各類型國際公開比賽及交流活動,訓練和選拔成績優良的舞蹈員代表澳門參加國際性比賽,豐富本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具有肚皮舞初段資格,認同本會宗旨及經常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經書面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3. 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4.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5. 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按期繳納會費;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三章

會務機構

第七條——會務機構: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負責制訂或修訂本會章程,選舉理、監事會成員。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不少於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在通知書內註明開會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會議決議取決於絕對多數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及推動會務;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一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以上各職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總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理事會成員職責:

1. 理事長:統籌會務實際工作,召開理事會議。

2.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負責本會所有會務工作。

3. 財務:審理本會財政開支及每年向大會提交財務報告。

4. 秘書:落實和跟進本會一切工作。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監察理事會各項工作的機關,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組成;以上各職位任期為三年,可連任。監事會總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且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職責是監督審理理事會之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及財政賬目,以及一年之工作報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得邀請知名人士或有相關藝術成就之人士,經由理事會聘請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副會長之職務。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章程之通過、遺漏及修改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後生效。倘有其他遺漏,則採用規範一般團體的法規處理。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必須以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解散法人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文教藝術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6/2013。

澳門文教藝術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文教藝術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Educacional e Artísticas de Macau”;及英文名稱為“Macau Cultural, Educational and Artistic Interchang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賣草地街10號錦興大廈2樓D座。本會會址可遷移至本澳任何地方,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第三條

設立期限

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社團。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推動本地文化教育藝術的交流和研究,積極參與內地及海外教育組織舉辦 的學術研討等交流活動,以提升本澳居民對素質教育的重視。

2. 透過組織及參與活動,激發青年奮發圖強、積極創新的精神,讓他們有正確的人生觀,使社會更和諧及親善。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和義務

1. 獲批准成為會員之人士需遵守會章及決議;

2. 可提出有利本會發展的批評及建議;

3.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 按時繳納會費;

5. 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6. 會員若有違反會章或嚴重破壞本會聲譽,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 格。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本會組織

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負責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修改會章,審理 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凡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決議。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第九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等,成員總數永遠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權限範圍包括:負責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並且向會員大會匯報有關工作及其財務狀況。

第十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並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秘書等,成 員總數永遠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權限範圍為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會之財務。

第十一條

會議

理事會、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可因特殊情況而隨時召開。

第十二條

經費

1. 本會經費由政府或其他機構之捐款及資助和會費負擔。

2. 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

附則

本章程倘有其他遺漏,則採用規範一般團體的法規處理。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必須以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解散法人則須獲全體會員四 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三年九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兩岸四地華夏文化促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兩岸四地華夏文化促進會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地址

1. 本會中文名稱:“兩岸四地華夏文化促進會”,本會的宗旨:弘揚兩岸四地華夏文化,促進兩岸四地華夏文化交流。

2. 本會地址:澳門看台街305-311號翡翠廣場地下H。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3. 凡熱心於推動弘揚兩岸四地華夏文化,促進兩岸四地華夏文化交流的人士或團體,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審批通過方為會員。

4. 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

5.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本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6.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方向。

7.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總人數為單數,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委員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8.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

第四章

會議

9.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另外,如有二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

10. 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五章

經費

11. 贊助、資助和會員會費等。

第六章

附則

12.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30 de Agost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關你影事(澳門)

中文簡稱為“關你影事”

英文名稱為“Kuan Nei Film Guild (Macao)”

英文簡稱為“KNF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關你影事(澳門)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協會中文名稱為“關你影事(澳門)”,中文簡稱為“關你影事”,英文名稱為“Kuan Nei Film Guild (Macao)”,英文簡稱為“KNFG”。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田畔街49號輝焜大廈1樓。

第三條——本會宗旨:

甲)推廣本地電影/錄像/及其它視覺藝術欣賞活動;

乙)提高本地人士欣賞電影/錄像/及其它視覺藝術能力;

丙)鼓勵本地人士製作電影/錄像/及其它視覺藝術作品。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本澳所有愛好電影/錄像/及其它視覺藝術人士擁護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成員。參加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甲)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乙)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丙)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綜合性活動;

丁)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第六條——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乙)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丙)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主席壹名,副主席壹名及秘書壹名組成,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會員大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並至少要提前十天以掛號信形式通知。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乙)選出及罷免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主席團之成員;

丙)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丁)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條——理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秘書/財政壹名及常務理事壹名,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理事長出缺時,由常務理事代理。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乙)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丙)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監事壹名,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甲)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乙)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丙)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六章

經費,內部規章及修改會章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各方面熱心人士之樂意捐贈及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修訂及通過。

第七章

解散

第十八條——本會若決定解散,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30 de Agost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管理科學學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Management Science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MS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管理科學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管理科學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u Management Scienc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MSA」,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海邊大馬路運順新村一座14樓J。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為澳門管理科學領域內的專業團體,其宗旨是:

1. 舉辦相關本地及國際學術會議;

2. 出版相關學術期刊;

3. 通過聯合華人與本澳專業人士,促進本澳的管理科學專業品質;

4. 促進學術研究和資訊交流,從而對本澳管理科學專業發展和水準之提高作出貢獻。

(二)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本會章程,澳門法律,具備基本專業資質(具有大專學歷和2年以上的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二)有關之申請,應由二位會員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推薦,而理事會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所有會員均享有法定之權利如:

a)參與會員大會;

b)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c)就本會會務作出查詢、批評及建議;

d)所有會員均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e)按會章規定要求召集特別會員大會;

f)退會。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維護及宣傳本會之宗旨,積極參與會務;不作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二)遵守本會的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三)按時繳交由會員大會所訂定之入會費和年度會費。

第六條

(會員資格的中止和喪失)

(一)本會會員若欠交一年以上會費,其會員資格將會自動終止;

(二)本會會員如被法院裁定觸犯嚴重刑法,經會員大會決議,得取消其會籍。

第七條

(處罰)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

第三章

本會機關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還可制定和修訂會章,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制定本會的政策及其他重大問題而作出決定。

(二)會員大會可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a)平常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一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於十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信內須注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進行審議工作報告、營運賬目、選舉領導機構;

b)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要求召開。

(三)會員大會內設五人組成之主席團並由大會選出,其中一位為主席、兩位副主席,一位秘書長和一位副秘書長;任期為三年,大會主席只可連任一屆。

(四)修改會章、開除會員等重大事項須經理事會全體成員通過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的四分之三會員決議通過;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須獲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通過。

(五)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之運作

a)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四名所組成;

b)理事會的決議是由出席成員過半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

c)只有理事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d)當理事長出缺、迴避或不能履行其職責時,依次由副理事長及秘書長代理之。理事會任期為三年,理事可連選連任,理事長只可連選連任兩屆。

(二)理事會之權限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倘負責:

a)制定本會的政策與發展計劃,領導和執行及維持本會的各項活動;

b)委任本會的代表人,參與其他組織活動;

c)委任及撤換各專責小組負責人;

d)聘請及解聘名譽會員及顧問;

e)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f)審批入會申請;

g)要求召開會員大會及緊急會議。

(三)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須由三位理事聯名簽署,其中一人必須是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理事會任何一位成員簽署。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選出三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秘書長一人,任期三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對理事會的會務提交意見書;

(三)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一條

(財政收入)

(一)會費及本會活動的收入;

(二)社會熱心人士及企業捐助;

(三)政府機構及其他社會團體資助。

第十二條

(支出)

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所構成。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籌委會)

(一)本會之創立人組成籌委會,負責本會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機關成員為止。

(二)籌委會在履行上述(一)項內所指之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之承擔,須經籌委會三位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會章及會徽)

本會之會名包括簡稱及會徽(如下圖所示)經以按澳門法律規定註冊、受法律保障。任何個人或組織團體在未經授權情況下使用本會之會章或會徽,本會有權追究有關的法律責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30 de Agost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創新青年促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a Juventude Inovadora de Macau, China”

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a Youth Innov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國澳門創新青年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中心名為“中國澳門創新青年促進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a Juventude Inovadora de Macau, China”,英文名為“Macau China Youth Innov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係一非牟利機構,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宗旨)

中心之宗旨是幫助扶持有理想的創新青年實現價值,盡量爭取給予創新青年發揮平台。

第三條

(法人地址)

本中心位於澳門廣州街72號怡安閣10樓G座。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址及成立有助中心工作開展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四條

(組織架構)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第五條

(會員)

任何人士或機構,交由理事會審批核對資格通過後,可成為本中心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二)選舉及被選舉為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三)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三)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本中心要求之工作。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中心的最高權力組織,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2名,會員大會主席團人數必須為單數,最少3人,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如主席未能出席,則由理事長主持。

二. 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中心章程;

(二)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及補選;

(三)審議及議決通過本中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重大事項;

(四)議決本中心之解散。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四.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由主席或理事會透過掛號信方式通知,於下列任一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一)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3名會員;唯首次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須最少半數會員。

(二)會員大會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五. 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以過半數出席的會員贊同票通過,倘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本中心的執行機關,負責本中心的日常營運及行政事務。

二.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2名組成,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最少3人,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舉辦各種為達成本中心宗旨的活動;

(二)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及執行本中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三)審核及批准會員的申請;

(四)開除會員;

(五)依法代表本中心對外行使本中心擁有的一切權力;

(六)籌募經費;

(七)接受澳門政府、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資助;

(八)依章程召集特別會員大會;

(九)行使法例及章程賦予之其他權限。

四. 理事會大會不定期由理事長召開。

第九條

(簽名方式)

關於具有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代表本會簽名,但不妨礙理事會可決議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十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中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成員人數須為單數,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二. 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監督本中心會務的執行情況;

(二)定期監察本中心之帳目,核對本中心財產;

(三)對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提出意見及呈交會員大會。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 澳門政府資助;

二. 中心收入;

三. 接受其他資助、捐贈及捐款。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發起人)

本會的發起人為鄭露。

第十三條

(本會會徽圖)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30 de Agost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兒童心理分析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nálise Psicológica das Criança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Child Psychoanalysis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兒童心理分析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兒童心理分析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nálise Psicológica das Crianç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hild Psychoanalysi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會址位於澳門花王堂街1/F永福圍美暉閣5樓A,會址經會員大會議決後可遷往其他地點。

第二條——本會為一個非牟利的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在澳門地區推廣兒童心理分析的應用及研究,促進學術研究和資訊交流,從而推動本澳推廣兒童心理分析工作的發展,為兒童心理健康的專業水平之提高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名譽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普通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本會章程,具備基本專業資格具有大專學歷,或從事兒童心理、教育、醫療、護理、社會工作、親職教養相關專業或研究工作者,經會員二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基本會員有關之申請,理事會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二)名譽會員:本會得邀請本地或外地的社會知名人士,經理事會通過者,為名譽會員。

第三章

組織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結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除法律所定權力外,會員大會還有以下權力:

(一)制定和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四)行使本會組織內其他機關未獲法律或章程賦予的權力。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有投票權的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日期由上一次會員大會決定。

三、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的有投票權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若無法達到半數,則半小時後,即可再次召開會議,不論出席會員多少。

四、特別會員大會會議在以下情況下必定召開:

(一)不少於半數的理事會成員同意召開;

(二)監事會全體成員同意召開;或

(三)不少於半數會員聯名請求召開。

五、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及秘書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六、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如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和委員各一名,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職責是監督審閱理事會之會務及財務賬目,每年之會務及財政報告。

第九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二)在需要表決時有投票權;

(三)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

(四)享受本會之一切有關會員權益。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權力機關的決議;

(二)按期繳納會費;

(三)會員被選為本會組織內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四)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十條——榮譽顧問及榮譽會員

一、理事會按需要得邀請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之榮譽顧問。

二、對澳門兒童心理分析專業作出傑出貢獻,經理事會推薦及會員大會通過的任何人士。

第四章

收入

第十一條——本會的收入包括會費、捐贈、利息、籌募、政府機構或其他社會團體資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30 de Agost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蓮 . 工作室

英文名稱為“Lotus stud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蓮 . 工作室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蓮 . 工作室”,英文名稱為“Lotus Studio”。

第二條

宗旨

宗旨是推廣中國普通話話劇、音樂、舞蹈等文藝活動,渲染藝術氣氛,促進澳門大陸兩地文化交流,為澳門百姓帶來專業的高雅藝術。

第三條

會址

澳門美副將大馬路16號愉景花園24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長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資助,尚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6 de Setembr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微塵慈善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Wei Chen ”

英文名稱為“Wei Chen Charity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第二款:本會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5樓J,K座。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30 de Agost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Halterofilism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Amateur Weight­lifting Association”

拼音名稱為“Ou Mun Koi Chong Hip V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CAPÍTULO I

Denominação, sede e fins

Artigo primeiro

Um. A «Associação de Halterofilismo de Macau», em chinês «Ou Mun Koi Chong Hip Vui» e, em inglês «Macao Amateur Weightlifting Association», tem a sede provisória em Macau, na Estrada da Vitória Centro Desportivo da Vitória, Macau, é uma entidade de direito privado, sem fins lucrativos, e é o organismo desta modalidade desportiva no território de Macau, onde exerce as suas actividades e jurisdição.

CAPÍTULO IV

Órgãos sociais e eleições

SECÇÃO I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décimo quarto

Dois.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quatro vice-presidentes e dois secretários.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30 de Agost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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