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0/2013。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動漫聯盟」,葡文名稱為“Macau Animação e Quadrinhos Aliança”,英文名稱為“Macau Animation & Comic Alliance”。
第二條——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8樓R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
一、連結澳門各個動漫社團,促進同業間之聯繫;
二、創建平台,推廣動畫及漫畫藝術教育;促進澳門動畫及漫畫文化藝術發展;
三、加強澳門與外地相關團體的聯繫和交流。
第四條——必須為已在澳門註冊的社團或公司。本會創會會員為「澳門業餘漫畫社」、「澳門動畫暨漫畫創作人協會」、「澳門漫畫從業員協會」及「漫畫天地工作室」、四個團體。
第五條——必須由理事會成員過半數通過方可入會,惟創會會員除外。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一、委派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及表決;
二、所委派代表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活動提出建議及意見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三、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四、繳納會費。
第八條——本會設立下列架構,每屆之任期為兩年,其中主席、副主席、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以及副監事長由各社團派出代表並輪流擔任,不可連任: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一名主席及一名副主席。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1、制定、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各級成員;
3、通過本會的政策、工作、活動方針、任務及計劃,並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
1、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主持及召開。應理事會、監事會提議,亦可召開特別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至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設一名理事長及一名副理事長;各理事之職務由理事會決議指定。遇理事辭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表決補充。
二、理事會之職權:
1、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2、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3、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4、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財務報告;
5、審批入會申請;
6、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
二、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二條——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設一名監事長及一名副監事長。
二、監事會之職權:
1、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
2、監察本會財產及賬目,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會務及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3、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之條件;
三、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第十四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除理事會另有決議外,銀行戶口、合約、政府文件均由當屆理事長及任何一位理事會成員兩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1/2013。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天津(高校)澳門學生聯合會”,簡稱“津澳聯”;英文名稱為“Tianjin (College) Macau Stud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和樂大馬路24號宏基大廈第3座7樓P。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促進在天津高校就讀的澳門學生緊密聯繫、團結互助;搭建澳門與天津文化交流的橋樑,展示澳門學生積極團結的風貌。
第四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會章程。
2. 在天津各高校交流、就讀或畢業之澳門居民。
3. 熱愛澳門和祖國,願為天津地區澳門學生工作作出努力。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的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及利益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除名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會長簽署確認,可飭令其退會。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有效。
4.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由澳門社會知名人士或本會會員擔任,並得到出席大會的半數以上會員同意,任期兩年。
5.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
2. 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一年,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最少一名,以及理事若干名,但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若任何理事在任期內退出理事會,則由理事會內部自行決定人員填補空缺職位,任期為該理事剩餘的任期。
4.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核各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任期為兩年,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最少一名,以及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十二條——(經費)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本章程忽略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3/2013。
第一條——會名
本會定名為“東吳大學澳門校友會”,英文名稱為“Soochow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u”,簡稱“SUAAM”(下稱本會)。
第二條——社團性質
本會為依法設立的慈善,學術交流性質聯誼社團。
第三條——宗旨
本會成立宗旨為團結校友,促進與母校間之互動,宏揚母校校訓“養天地正氣,法古今完人”。加強與海內外校友會及社會各界的交流;為澳門社會安定和經濟繁榮作貢獻。
第四條——會址
本會會址為:澳門羅神父街14號B其昌大廈地下A鋪。會址經理事會同意可作更改。
第五條——會員資格
一、曾於母校就讀,皆得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之創會會員,為本會之永久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有表決權。
二、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職務架構內部之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名譽,支持和參與本會活動。
二、繳納會費。
本會會員未依本條規定履行義務者,不得行使第六條規定之權利。
第八條——組織架構
一、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除本章程特別規定外,本會各機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後應依本章程所訂之程序改選。
三、本會各機構得競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可進行決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及秘書一人。
• 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召開及主持工作。
• 會員大會主席因故缺席時,由會員大會副主席代為主持。
第十條——會員大會主席
會員大會主席由本會各會員投票選舉之,每票皆為平等。
由每年會員大會召開前三個月,由理事會通知各會員,參選人於一個月內回覆理事會,並於是次會員大會中選舉出會員大會主席以及副主席若干,投票方式以一人一票無記名之方式為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秘書
會員大會設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主席向會員大會推薦。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類別及召集
本會會員大會分平常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
一、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審議並通過上年度的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帳目以及監事會之相關意見書。
二、臨時會議在下列情況下召集:
(1)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
(2)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3)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可透過書面提議事項且說明理由而請求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召集方式
一、會員大會的召集應至少提前半個月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或以簽收方式為之,並應確定會員得知大會之召開。
二、召集書應明確指出會員大會之日期、時間、地點以及其議程。
本條規定如有不足,依《澳門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為補充規定。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組成及其權限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以及理事若干,但總和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而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則由理事會成員內部推舉。
三、理事會負責:(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2)計劃及發展會務。
四、理事會行使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五、理事會須於年度會員大會前,提交年度報告予監事會審查。
六、理事會至少每季召開一次,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為主持。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組成及其權限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以及監事若干,其總和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成員必須由本會之創會會員擔任或由經由監事會成員兩名或以上向監事長推薦之。
四、監事長及副監事長一職則由監事會成員內部推舉。
五、監事會之職權:
(1)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賬目;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意見書呈交給會員大會。
六、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為主持。
第十六條——諮詢及名譽職務之設定
一、本會得設諮詢性、名譽性職務若干,由理事長向會員大會推薦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擔任。
二、會員大會對諮詢性、名譽性職務之決議,依一般決議為之。
第十七條——章程修改及本會的解散
本會章程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行使本條之權利,除須按本會章程第十三條之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必須闡明召開會議之目的。
二、修改章程的決議,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
三、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全體會員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四、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的財物捐給本地慈善、公益或公共機構。
第十八條——本會之收入
一、會費;
二、接受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獻;
三、政府資助。
第十九條——補充法律
本會章程若有未盡事宜,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會徽為:
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發展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Desenvolvimento Internacion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IDP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引資世界各地投資本澳,促進澳門經濟。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十月初五街58號地下。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擇權及被選擇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兩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常務副理事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監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章程如有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3 de Agost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采風粉畫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of Cai Feng Pastel Society”。
推廣同延續澳門民生文化,發展澳門多源文化藝術,遵守愛國(中國)、愛澳(澳門)思想,並與本地文、藝機構和學院作學術交流或合作;以友好向不同地域交流,向外界宣傳文明美德之城美譽。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89號A永德大廈地舖。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3 de Agost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3/ASS檔案組第6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一、定名:
1. 中文名稱:澳門閩南文化協進會
2.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Promotora da Cultura Man Nam de Macau
二、宗旨:
1. 推動兩岸四地與海外開展有關閩南文化的深度交流。
2. 為澳門開展閩南文化研究創設條件。
3. 積極推動澳門的文化事業發展。
4. 積極推動澳門與海內外的文化學術交流。
三、性質:民間非牟利團體。
四、會址:澳門黑沙環永華街37-53號僑光大廈11樓C座。
五、組織架構:
1. 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修改本會章程,透過選舉或協商程序產生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2. 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若屬首次召集,如出席的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另外,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3.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另外,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1. 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推動理事會全面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如有需要,可增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的職權由內部章程確定。
2. 會長或理事長根據會務需要,可決定邀請各地社會知名人士在本會擔任各種榮譽性質之職位。
1. 理事會全面落實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決議;同時,可制定各種內部規章。
2.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也可設立諮詢組織,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
3. 理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4.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工作,主持理事會會議。如有需要,可設常務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其他職位,具體情況由理事會會議確定。
1. 監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與理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
3. 監事會主要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賦予的工作職能,以及查核本會財產。
1.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2. 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亦有退出本會的權利。
3. 會員的其他權利、義務,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規範。
六、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各種合法資助、捐贈及其他合法收益。
七、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所有;在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前,代表本會在註冊文件上簽署的人士,對本章程具有最權威解釋。
八、如要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如要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九、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民法典》辦理。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5/2013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4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本社定名為『友誼扶輪社-澳門』,葡文名稱為“Clube Rotário de Amizade, Macau”,英文名稱為“Rotary Club of Amizade, Macau”(以下簡稱“本社”)。
一、本社乃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二、本社宗旨為遵照「國際扶輪」之精神及使命,在於鼓勵並培養以服務精神為可貴事業之基礎,尤其著重於鼓勵與培養:
1. 藉增廣相識為擴展服務之機會;
2. 在各種事業及專業職務中提高道德之標準,認識一切有益於社會的業務之價值,及每一扶輪社員應尊重其本身之職業,藉以服務社會;
3. 每一社員能以服務精神應用於其個人、事業及社會之生活;
4. 透過結合具有服務精神之各種事業及專業職務人士,以世界性之聯誼,增進國際間之瞭解、親善與和平。
本社社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14樓A及B座。經理事會決議可將社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一、凡認同本社宗旨並願意遵守本社章程及內部規章者,由現職社員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推薦,並經理事會四分之三或以上的理事通過,繳納有關費用後,即成為本社社員。
二、本社社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退社權,亦有權出席社員大會;享有本社提供的福利和參與本社所舉辦的一切活動的權利。
三、本社社員須按時繳交社員大會及理事會所訂定之費用。
四、本社社員有遵守本社章程、社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的義務。
五、本社社員如有違反本社章程、決議或損害本社聲譽、利益者,由理事會按情節之輕重予以告誡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六、社員凡拖欠任何費用超過半年者,作自動退社論。
本社組織機構包括社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成員每屆任期為一年,始於每年之七月一日至翌年之六月三十日。
一、社員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同時負責:修改本社章程;選舉社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提交的報告或意見書;以及決定社務方針。
二、社員大會主席團設社長一人、社長當然兼任理事長;副社長若干名並當然兼任副理事長。社長及副社長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一年。
三、社員大會每年舉行兩次平常會議,由社長召集和主持。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需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社員聯名之請求,社長亦可召集及主持社員特別大會;
五、社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社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屆召集會議之時間而出席社員不足半數,則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社員人數多少均可行使社員大會職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社員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過半數的贊同票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本社可採用經理事會建議,並由社員大會通過之內部規章,其內容及制度不可違反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法規,並須遵守「國際扶輪」之內部規章及制度。
一、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本社的行政管理,向社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成員由社員大會選出的社員所組成,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財務、秘書和理事若干名,當中之理事長由社長當然兼任,副理事長由副社長當然兼任,而財務、秘書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理事會在認為需要時,可決議設立不同之工作委員會,以執行理事會所交付之工作;以及在不抵觸本章程的情況下制定及修訂內部規定。
四、理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社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除外。
五、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一、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還監督理事會的工作、稽核本社之財務狀況及編製年度監察報告或意見書。
二、監事會由社員大會選出的社員所組成,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並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社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社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除理事會另有決議外,均由當屆社長聯同副社長、財政或秘書當中任何一位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則只須社長或副社長任何一位簽署。
本社經費及財政收入來自社員所繳交的費用或贊助、本社舉辦活動的收入、本社資產所衍生的孳息、第三者給予的贊助、捐獻以及任何公共或私人機構、實體給予的資助等等,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社宗旨不符的條件。
一、本章程經創立社員通過後生效;倘有遺漏,則採用規範一般團體的法規處理。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社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社員大會審議,修改章程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解散本社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在本社解散或被國際扶輪除名時,在清算後如有剩餘資產,交由當屆的國際扶輪管轄本社所在地的地區總監或其所委任的代表處置,或全部捐贈予扶輪基金。
五、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社員大會。
六、在本社各機構產生之前,本社的運作由創立社員確保。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de 21 de Agosto de 2013,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亞洲星暉舞蹈協會”、英文名稱為“Asia Starlight Danc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ASDA”, 會務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號及804號中華廣場14樓C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
1)團結舞蹈愛好者參與標準舞活動;
2)推動澳門標準舞活動向職業化發展;
3)促進澳門與外地職業標準舞組織的合作與交流。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經書面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e)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按時繳納會費;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七條——一. 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 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三. 會務機構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 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秘書,成員必須為單數;
三. 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一. 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 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長要求;
b)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b)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c)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1)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
第十二條——一. 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理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二. 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委任本會代表;
e)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f)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g)實施在法律及本會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關的職權。
第十四條——一.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二. 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一. 監事會職權: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b)查核本會的財務;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義務。
二. 監事會可要求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的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第十七條——章程之解釋、補充及修改:
1. 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
2. 除本章程之一般規定外,尚須遵照會員通則及內部規章等細則性的規定,若仍出現缺漏的情況,則按現行法律處理。
3. 倘本會章程、會員規章、其他內部規章以及有關適用之法律所未能規範者,在不違反本會宗旨的前提下,可按理事會會議作出認為適當之決定而為之。
4. 本會章程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建議,提交會員大會進行修改,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同票。
第十八條——本會的解散:
1. 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其決議必須經本會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2. 在不妨礙《民法典》第153條規定的情況下,在本會解散後,資產經扣除所有開支、負債及其它支出後,若尚有盈餘,應按照理事會作出的決議處理,但任何授予本會之權利須歸還予該等權利擁有人。
第十九條——本會之會徽式樣:
第二十條——其他: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私人公證員 António J. Dias Azed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8 de Agosto de 2013. — O Notário, António J. Dias Azed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9/2013。
會員大會的召集及主席團之組成: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大會主席團主持;
2. 主席團成員包括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及秘書長;
3. 每次會議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函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出席,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內容,缺席者則視作放棄是次議程的表決權。
會員大會的許可權為:
1. 修改本學會章程;
2. 選舉本學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
3. 解決未列入章程內的事宜。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五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任期為叁年,可連任。
第七條——理事會由理事會成員中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肆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理事拾名。任期為叁年,可連任。
第十條——監事會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監事叁名,任期為叁年,可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3 de Agost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二)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高樓街6-8號豪閣大廈四樓A.B.C座。
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一)本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其任期與大會其他機關之任期相同,必需是單數。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其成員為若干名,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秘書若干名,秘書處負責日常會務工作。理事會設財務長一名,財務一名,稽核一名,其餘各理事之職務由理事會決議指定。
(一) 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理事請求而召開。
(一)本會之日常管理由常務理事會負責,其成員由本會之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及各部長組成,人數為若干名,但必須是單數。
(二)常務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可應理事長或三分之一常務理事之要求召開。
(一)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秘書長當中三位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會長、理事長及秘書長中任何一位簽署。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監事若干名組成,但必須是單數。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3 de Agost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中文名稱:希望天地和諧家庭協會。
英文名稱:“Hopeland”Family Harmony Association。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a Família Harmónica“Hopeland”。
第六條——本會會員數目不限,會員分為功能會員及非功能會員。
功能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參與本會義務工作,具澳門居民身份者,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功能會員。
非功能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非功能會員。
第七條——功能會員享有選舉權、表決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享有本會的福利;非功能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及享有本會福利。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長提出,經理監事會同意或由超過半數功能會員聯署,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人數要過半數功能會員,會議方為合法。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功能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功能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3 de Agost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文名稱:“澳門商貿發展協會”,
英文名稱:“Business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of Macao”,
英文簡稱:“B.D.A.M.”。
澳門商貿發展協會為一非牟利的專業機構,旨在提供澳門商業發展活動多元化,提高管理效率與效績。須多接觸不斷發展的現代管理理論及實踐經驗。
i. 為有志於研究管理之人士及組織建立及保持聯繫。
ii. 和本澳及世界各地足以影響管理工作的趨勢與變化保持接觸。
iii. 收集並介紹有關管理之原理與實踐的資料。
iv. 提供並促進管理方面的教育與訓練。
v. 為會員提供一個多元化的平台促進交流及聯繫。
vi. 為會員提供一個商業平台互相引薦生意及發展業務。
澳門商貿發展協會註冊地址設在澳門水坑尾街78號中建商業中心19樓。
本會會員分個人、團體、名譽會員三種。
凡澳門特別行政區年滿18歲,贊同本會宗旨,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經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介紹,且經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一)在大專學校擔任講師以上,或在研究機構擔任助理研究員以上,從事有關經濟商學教學或研究工作者。
(二)大專畢業或高(特)考及格,擔任任何商業工作者。
(三)高中畢業擔任有關主管,企業老闆及管理層或以上者。
凡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每一團體會員並得派代表兩名,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凡對商業分析學術有貢獻,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其任期與理監事任期同,連聘得連任,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與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四)其他共同應享之權利。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本會會員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予以除名。
(一)破壞本會名譽。
(二)褫奪公權者。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退會:
(一)會員以書面申請退會者。
(二)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前項退會會員已繳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凡有違反本會章程行為者得由理監事會提請會員大會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經查明屬實者,得先予以處理,再提會員大會追認。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3 de Agost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23 de Agosto de 2013, lavrada de folhas 79 a 80 verso do livro de notas para escrituras diversas 226, deste Cartório, foi alterado o artigo quinto, o n.º 3 do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e o n.º 1 do artigo vigésim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São fins e atribuições da Associação a defesa dos direitos dos seus associados, a promoção do jornalismo e dos órgãos de comunicação social, nomeadamente:
a) Defender e promover o livre exercício da actividade profissional dos seus associados;
b) Contribuir para garantir, em Macau, as condições para a afirmação de uma Imprensa isenta e de qualidade;
c) Favorecer e incrementar o bom entendimento e a solidariedade entre os seus associados;
d) Colaborar com as entidades relevantes, promovendo a criação de legislação que contemple, de forma actualizada, os interesses dos seus associados;
e) Oferecer serviços susceptíveis de facilitar o exercício da profissão aos seus associados;
f) Promover e apoiar a organização de cursos de formação e requalificação profissional, conferências, congressos, bem como editar publicações que se mostrem de interesse para a valorização profissional dos seus associados;
g) Mediar conflitos entre os associados, ou quaisquer outros que os envolvam; e
h) Promover e facilitar a livre circulação e divulgação de informação entre os associados.
Um. (inalterado).
Dois. (inalterado).
Três. O mesmo associado não poderá ser eleito para o cargo de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para mais de dois mandatos consecutivos, não se contando para estes efeitos a eleição efectuada nos termos do artigo 12.º, n.º 2.
Quatro. (inalterado).
Cinco. (inalterado).
Um. A Assembleia Geral funcionará em primeira convocação quando estejam presentes ou representados a maioria dos seus associados efectivos e, em segunda, com qualquer número, meia hora depois da hora designada para o início dos trabalhos.
Dois. (inalterado).
Três. (inalterado).
Quatro. (inalterad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Agosto de 2013. — A Notária, Célia Silva Perei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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