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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學院院長黃竹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供應及安裝網絡交換機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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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和第五款,以及第43/2013號行政命令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蘇朝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簽署《關於促進國家民委直屬院校與澳門高等院校加強合作的框架協議》。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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