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譚佩雯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透過散位合同方式填補技術工人職程接線生範疇第一職階技術工人一缺,經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郭華成
為填補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立法會輔助部門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代秘書長 梁燕萍
為填補立法會輔助部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
開考通告張貼於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立法會輔助部門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並於立法會網頁公佈。
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代秘書長 梁燕萍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徐志文 | 84.25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檢察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檢察長辦公室司法輔助廳司法事務處處長 陳賢松
正選委員: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首席技術員 李揚
行政公職局指定人員 吳兆蓮(港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七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為填補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之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十三樓A-F座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網頁、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陳海帆
為填補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黃芷婷 | 83.13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副主任 唐偉良
正選委員: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郭玉芬
候補委員:身份證明局首席技術員 謝綺雯
行政公職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填補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兩缺,經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合格並獲准進入心理測驗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並上載到本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內公佈。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行政財政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林宇君 | 80.38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八月八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候補委員:房屋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治成
法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行政輔助範疇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何潔玲 | 85.94 |
2.º | Marina Amante Gomes | 83.44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八月八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司法警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鄭錦耀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陳嘉慧 | 78.13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副主任 鄭渭茵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行政公職局主任翻譯員 羅瑞景
法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行政範疇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Edward Anthony Azevedo | 84.88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廳長 許麗芳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民政總署二等技術員 梁君傑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公眾接待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蘇鳳翔 | 80.69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法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錦雯
候補委員:行政公職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盧愛芳
法務局為填補散位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範疇)一缺,經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公告。現公布知識考試(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aj.gov.mo)。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梁葆瑩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譚佩雯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進行下列晉級普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歐陽瑜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黑沙海灘。
3. 承攬工程目的:重整黑沙海灘基建設施。
4.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5.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6. 臨時擔保:澳門幣壹拾捌萬元正($180,000.00),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7.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此將要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大樓,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正(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編製)。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民政總署培訓中心禮堂。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正。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通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民政總署道路渠務部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五時前,向有關部門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壹仟元($1,000.00)(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3. 工期:此工程之工期不得超過150天。
14. 標書評核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i. 工序的仔細度和建議——3%
ii. 工序之連貫關係——3%
iii. 施工計劃期的適用性及可行性——4%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民政總署道路渠務部,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羅永德
退休基金會為填補以下空缺,經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之公告。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商業中心二十樓退休基金會行政及財政處:
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濟局為填補編制內人員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督察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謝永良 | 89.31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九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經濟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偉倫
正選委員:經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江明欣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林嘉煌
財政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容光亮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容光亮
按照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並經四月二十八日第37/84/M號法令修訂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五十八條第四款之規定,茲特公告,本局財稅廳收納處定於本年九月份開庫徵收所得補充稅。
倘稅款超過三千元者,按照六月四日第4/90/M號法律修改之上述章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得分兩期於九月及十一月份繳納。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容光亮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特別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內,並於統計暨普查局網頁內公佈。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人力資源辦公室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壹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七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九樓本辦公室告示板及於本辦公室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代主任 劉偉明
為填補以下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空缺,經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馬濟時總督大馬路415號大豐商業大廈二樓N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姍桃絲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八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黃桂萍 | 84.69 | a) |
2.º | 張慧敏 | 84.69 | a) |
3.º | 阮雲龍 | 82.81 | |
4.º | 鍾麗森 | 82.31 | |
5.º | 王映芳 | 81.19 | |
6.º | 梁文肇 | 80.88 | |
7.º | 李潔盈 | 80.81 | |
8.º | 張志恆 | 79.50 |
a)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優先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李雪慧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譚巧琴
財政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蔡淑紅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賴寧筠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談偉強
財政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林奕翹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二等技術員 梁嘉玲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二等技術員 麥家俊
海事及水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吳兆蓮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本局文職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以下空缺:
編制外合同人員: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散位合同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吊車範疇)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2.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2.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持有E + C重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重型汽車的工作經驗者。
3. 報名方式、地點及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於指定期限內辦公時間,攜同須遞交的文件,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招聘科報考。
3.2 須遞交的文件
3.2.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具有三年駕駛重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以個人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d)本通告要求的駕駛執照副本;
e)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3.2.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上述a)、b)、c)、d)及e)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上述a)、b)、c)及d)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內明確聲明。
3.2.3 遞交文件時,須出示文件的正本或認證本;
3.2.4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特徵
所執行的職務屬手作或器械性質,具有不同的複雜程度,並有總體指示明確界定。根據行業或職業之要求,必須曾受相關之專門培訓,並涉及體力勞動。
5. 職務內容
5.1 對汽車及摩托車進行拖車或吊車的操作;
5.2 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
5.3 需要配合部門相關之職務工作;
5.4 需按工作安排接受輪值工作;
5.5 穿著制服執行職務。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吊車範疇)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十所載的17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聘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首份合同期限為6個月。
8. 甄選方法
a)知識考試,淘汰制;
b)專業面試,淘汰制;
c)履歷分析。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並以實踐方式進行;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1.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專業面試=3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3. 公佈名單
13.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中間各考試階段的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4. 考試範圍
14.1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4.2 駕駛、操作拖車及吊車知識。
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警司 張映順
正選委員:副警司 陳洪
一等技術輔導員 黃洪光
候補委員:副警司 張樂民
一等技術輔導員 何麗貞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散位合同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汽車維修範疇)六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2.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2.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且具汽車維修範疇之專業資格*或具不少於3年的相關工作經驗。
*專業資格應與擔任之職務相稱,並須透過完成修讀總學時不少於30小時之相關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的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3. 報名方式、地點及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於指定期限內辦公時間,攜同須遞交的文件,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招聘科報考。
3.2 須遞交的文件
3.2.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汽車維修範疇之專業資格或具不少於3年的相關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以個人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3.2.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上述a)、b)、c)及d)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上述a)、b)及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內明確聲明。
3.2.3 遞交文件時,須出示文件的正本或認證本;
3.2.4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技術工人須熟悉汽車之各系統,能獨立地對各類型汽車進行保養、故障檢查、評估及提供技術意見,並能熟練地對汽車進行維修。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汽車維修範疇)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所載的15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聘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首份合同期限為6個月。
8. 甄選方法
a)知識考試,淘汰制;
b)專業面試,淘汰制;
c)履歷分析。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並以實踐方式進行;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1.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12.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3. 公佈名單
13.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中間各考試階段的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4.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將考核准考人對車輛維修方面之技術、知識、熟練程度、對工具和設備使用之正確性等。
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一等消防區長 鄺逸富
正選委員:副消防區長 鄭澤軍
副警長 李國英
候補委員:副一等消防區長 謝偉新
副警長 王友松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散位合同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廚工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2.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2.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且具廚工範疇之專業資格*或具不少於3年的相關工作經驗。
*專業資格應與擔任之職務相稱,並須透過完成修讀總學時不少於30小時之相關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的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3. 報名方式、地點及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於指定期限內辦公時間,攜同須遞交的文件,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招聘科報考。
3.2 須遞交的文件
3.2.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廚工範疇之專業資格或具不少於3年的相關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以個人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3.2.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上述a)、b)、c)及d)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上述a)、b)及c)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內明確聲明。
3.2.3 遞交文件時,須出示文件的正本或認證本;
3.2.4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5.1 根據每日菜單烹調相關菜式及餐湯,並協助制定每月菜單;
5.2 能獨立處理各樣食材,以配合烹調時的需要;
5.3 協助預計耗用食材數量及驗收貨物;
5.4 負責廚房內之工作,尤其安排、監督及執行烹調膳食所需的所有工作,並維護食具和工作地點的衛生。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廚工範疇)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所載的15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聘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首份合同期限為6個月。
8. 甄選方法
a)知識考試,淘汰制;
b)專業面試,淘汰制;
c)履歷分析。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並以實踐方式進行;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1.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12.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3. 公佈名單
13.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中間各考試階段的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4. 考試範圍
14.1 根據規定烹調菜餚;
14.2 對廚房內各項設備的認識;
14.3 烹調過程中的衛生情況。
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副消防區長 劉永燊
正選委員:技術工人 駱雲光
一等技術輔導員 黃文櫻
候補委員: 技術工人 何健源
二等技術輔導員 江琪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五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黃志德 | 70.12 |
2.º | 黃潤娣 | 70.03 |
3.º | 劉艷彤 | 67.58 |
4.º | 李英華 | 66.66 |
5.º | 李淑明 | 65.2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馮浩賢
正選委員:二等督察 黃炳貴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行政公職局) 施樺燊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社區警務及公共關係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被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站,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內,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社區警務及公共關係範疇)三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並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站內,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茲通知,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以及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第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更正通告,有關通過以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並設有關培訓課程,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二等督察五缺,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筆試)的合格准考人名單。有關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站內。
同時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六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並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內,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開考通告,澳門監獄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錄取成績及格且得分最高的前50名男性投考人及30名女性投考人修讀培訓課程及進行實習,並在完成後,成績及格的投考人依次填補澳門監獄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警員59缺(男性34缺及女性25缺)及將來出現的空缺。投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及格之男性投考人: |
|||
排名 | 考生編號 | 姓名 | 評分 |
1.º | AO0044 | 黃哲貴 | 14.56 |
2.º | AO0451 | 勞銳邦 | 13.61 |
3.º | AO0151 | 林錦興 | 13.28 |
4.º | AO0212 | 洪飛龍 | 12.61 |
5.º | AO0057 | 黎家森 | 12.43 |
6.º | AO0318 | 盧英豪 | 12.34 |
7.º | AO0177 | 謝國雄 | 12.31 |
8.º | AO0041 | 崔寶康 | 12.30 |
9.º | AO0218 | 陸俊強 | 11.87 |
10.º | AO0222 | 梁德怡 | 11.59 |
11.º | AO0316 | 張偉東 | 11.54 |
12.º | AO0287 | 鄭偉濠 | 11.49 |
13.º | AO0425 | 黃文俊 | 11.41 |
14.º | AO0163 | 李嘉文 | 11.34 |
15.º | AO0341 | 吳嘉豪 | 11.32 |
16.º | AO0354 | 梁家靜 | 11.31 |
17.º | AO0024 | 李家傑 | 11.21 |
18.º | AO0013 | 古兆倫 | 11.20 |
19.º | AO0117 | 余國銘 | 11.19 |
20.º | AO0070 | 譚凱成 | 11.18 |
21.º | AO0419 | 謝曉群 | 11.14 |
22.º | AO0426 | 鄭俊賢 | 10.96 |
23.º | AO0058 | 李黃秋 | 10.86 |
24.º | AO0112 | 趙毅強 | 10.83 |
25.º | AO0229 | 梁健堂 | 10.80 |
26.º | AO0236 | 花立道 | 10.65 |
27.º | AO0170 | 殷卓德 | 10.56 |
28.º | AO0113 | 王敬賢 | 10.24 |
29.º | AO0274 | 蔡進偉 | 10.21 |
及格之女性投考人:
排名 |
考生編號 | 姓名 | 評分 |
1.º | AO0381 | 鄭狄敏 | 13.96 |
2.º | AO0438 | 梁健兒 | 13.86 |
3.º | AO0247 | 王君雅 | 13.25 |
4.º | AO0088 | 李聰 | 13.09 |
5.º | AO0251 | 黎秀朱 | 12.82 |
6.º | AO0303 | 周美寶 | 12.75 |
7.º | AO0237 | 梁韻賢 | 12.67 |
8.º | AO0429 | 陳美瀅 | 12.30 |
9.º | AO0106 | 李燕婷 | 11.07 |
被淘汰及除名之男性投考人:
序號 | 考生編號 |
姓名 |
備註 |
1 | AO0017 | 馮家豪 | b) |
2 | AO0019 | 盧會輝 | c) |
3 | AO0030 | 梁清照 | b) |
4 | AO0031 | 戴世仁 | d) |
5 | AO0033 | 林家輝 | b)、c) |
6 | AO0038 | 江明豐 | a)、b) |
7 | AO0039 | 梁嘉偉 | c) |
8 | AO0040 | 曾蕃傑 | b) |
9 | AO0043 | 劉英俊 | b) |
10 | AO0059 | 古立賢 | b)、c) |
11 | AO0064 | 何朗天 | d) |
12 | AO0094 | 馮啟豪 | c) |
13 | AO0098 | 甄文愉 | c) |
14 | AO0123 | 梁嘉俊 | a) |
15 | AO0129 | 劉志華 | b) |
16 | AO0131 | 麥國輝 | a)、b)、c) |
17 | AO0138 | 梁祖利 | b) |
18 | AO0162 | 蘇健暉 | b) |
19 | AO0186 | 朱志峰 | a)、b)、c) |
20 | AO0200 | 王煥章 | c) |
21 | AO0226 | 林浩然 | c) |
22 | AO0264 | 何汶傑 | b) |
23 | AO0283 | 鄧子龍 | b)、c) |
24 | AO0297 | 馬華龍 | b) |
25 | AO0302 | 關劍鴻 | d) |
26 | AO0307 | 蕭俊輝 | a) |
27 | AO0309 | 李治邦 | c) |
28 | AO0326 | 蕭志雄 | a) |
29 | AO0329 | 李惠明 | b) |
30 | AO0348 | 何智健 | a)、b)、c) |
31 | AO0350 | 李嘉輝 | c) |
32 | AO0399 | 李志豪 | b)、c) |
33 | AO0428 | 梁家輝 | a) |
34 | AO0435 | 袁洪輝 | b) |
35 | AO0461 | 馮健聰 | a)、b) |
36 | AO0474 | 曾敏寵 | b)、c) |
被淘汰及除名之女性投考人: | |||
序號 | 考生編號 | 姓名 | 備註 |
1 | AO0011 | 黃珊鳳 | a)、d) |
2 | AO0023 | 吳燕玲 | a) |
3 | AO0042 | 羅貝莉 | a) |
4 | AO0073 | 陳莉莉 | b) |
5 | AO0150 | 陳曉林 | a) |
6 | AO0219 | 廖美琪 | a) |
7 | AO0234 | 李嘉敏 | d) |
8 | AO0315 | 趙結瓊 | b) |
9 | AO0332 | 麥健怡 | b) |
10 | AO0387 | 梁泳詩 | a) |
11 | AO0394 | 許玉婷 | b) |
備註: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總警司 林錦秀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Noel Alberto de Jesus
候補委員:首席警員 何秉順
為填補經由澳門監獄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並於本監獄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監獄
代獄長 呂錦雲
根據第8/99/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規定進行的全科實習醫生最後評核試,總評分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李華紅 | 17.5 |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七缺,經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經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1. 招標實體:衛生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若憲馬路斜巷9號。
4. 承攬工程目的:承攬“糖尿病中心裝修工程”。
5. 最長施工期:75天(七十五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
8. 臨時擔保:$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正),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之衛生局文書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二)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倘若因暴風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暫停辦公,則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隨之工作日及相同截止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博物館”舉行。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
倘若因暴風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順延至緊隨之工作日及相同開標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東望洋新街335號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的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
時間: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價格:$68.00(澳門幣陸拾捌元正)。
15. 實地視察: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三時正,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財產科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是次招標之標的工程地點。
16. 判給標準:
A. 承攬費用:50%;
B. 較配合招標目的以及更能在質素、施工方法、現場管理、場地配合方面有較高水平和較大保證的方案:15%;
C. 施工進度表及總施工期:15%;
D. 耐用及優質的材料及設備:10%;
E. 同類施工的工作經驗:5%;
F. 廉潔誠信:5%;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陳惟蒨
為填補衛生局以散位合同制度任用的一般服務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五十八缺,經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陳惟蒨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一日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衛生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招聘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翻譯範疇)三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之前需以散位合同制度試用六個月。
3. 職務內容
二等翻譯員須忠於文章內容和寫作風格進行兩種正式語文翻譯(中葡/葡中);須忠於演說者的正確意思進行兩種正式語文的接續傳譯或同聲傳譯(中葡/葡中);對中葡及葡中文本進行翻譯鑑定工作。
4. 薪酬、工作條件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七所載薪俸表的44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者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中葡翻譯學士學位或語言(葡文或中文)學士學位。
6. 投考辦法
投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以親送方式遞交(以衛生局文書科收件日期為準)或以附收件回執的掛號郵件方式(以郵政局的郵戳為準)寄往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信封面應寫上中葡文姓名及本次開考的職位和開考編號(01511/01-ITP)。
6.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須出示正本核對,寄件者須提交認證繕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遞交時須出示正本核對,寄件者須提交認證繕本);
c)經投考人簽署之中文或葡文個人履歷(所遞交之履歷須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及
d)倘投考人具備工作經驗或補充培訓,應遞交相關證明文件副本,以便進行履歷分析。
6.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須出示正本核對,寄件者須提交認證繕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遞交時須出示正本核對,寄件者須提交認證繕本);
c)經投考人簽署之中文或葡文個人履歷(所遞交之履歷須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d)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投考人曾擔任之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的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及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及
e)倘投考人具備工作經驗或補充培訓,應遞交相關證明文件副本,以便進行履歷分析。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及d)項所指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法
甄選採用下列方法進行,各種方法所佔比重如下:
7.1 知識考試:8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佔知識考試50%);
第二階段:口試(三十分鐘;佔知識考試50%);
7.2 專業面試:10%;以及
7.3 履歷分析:10%。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8.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投考人的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低於50分者視作被淘汰。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優先指引排列名次。
9. 知識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內容為翻譯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知識、澳門衛生範疇一般知識,以及國內外時事及通識。知識考試中筆試及口試內容所佔比重如下:
筆試:
口試:
進行筆試時投考人只可使用紙本字典作參考。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顧問翻譯員 胡慧明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員(行政公職局) 鄭麗嫻
顧問翻譯員(行政公職局) Glória do Espírito Santo
候補委員:顧問翻譯員 Cheng da Rosa, Idalina
顧問翻譯員 林慶玲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最後成績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七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即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1. 招標實體:教育暨青年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承投標的:為教育暨青年局提供刊物印刷服務。
4. 服務提供期:由二零一四年一月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5. 標書的有效期:由公開開標之日起計九十日,可按招標方案之規定延長。
6. 聽標:有意競投者可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上午十一時正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會議室聽標。
7. 臨時擔保:$74,000.00(澳門幣柒萬肆仟元正),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以現金透過大西洋銀行存入教育暨青年局賬戶(賬戶號碼:9002501375)。
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4%。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參加條件:於澳門註冊之實體,並具有刊物印刷的經驗。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中午十二時正。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正。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於對其所提交的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日至公開開標日;
時間:辦公時間內。
14.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比分:
15.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間為止,投標人應前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查詢有否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為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朱麗娟 | 84.50 |
2.º | 譚思穎 | 81.68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五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蘇啟文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李敏濤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屹
為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李智瑋 | 77.88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八月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關自立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熊蓓玲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法務局) 陳覺生
秘書:特級技術輔導員 洪玉媚
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陳玉蓮 | 86.6 |
2.º | 伍淑晶 | 82.4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特級技術員 葉綠寶
正選委員:首席技術員 鄭曉恩
二等高級技術員(房屋局) 林梓良
旅遊局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公共行政範疇)三缺,現公佈合格應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名次 | 姓名 | 分 |
1.º | 林嘉莉 | 77.51 |
2.º | 梁詩韻 | 72.13 |
3.º | 游文傑 | 71.94 |
4.º | 梁天明 | 71.87 |
5.º | 譚德毅 | 68.26 |
6.º | 鄭藝婷 | 68.13 |
7.º | 蘇景曦 | 68.06 |
8.º | 甘智茵 | 67.88 |
9.º | Da Rocha Fu Mariana | 67.87 |
10.º | 陳靜雯 | 67.67 |
11.º | 劉婉薇 | 67.61 |
12.º | 張好霞 | 67.57 |
13.º | 劉素文 | 67.40 |
14.º | 鄧海星 | 65.62 |
15.º | 鄭家宜 | 64.90 |
16.º | 吳紫茵 | 64.84 |
17.º | 呂銘毅 | 64.73 |
18.º | 李甄妮 | 63.72 |
19.º | 鄭嘉梨 | 63.32 |
20.º | 梁麗燕 | 62.80 |
21.º | 黃宏輝 | 62.63 |
22.º | 王燕航 | 61.63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被除名的投考人:33名;
因放棄知識考試被除名的投考人:1名;
因缺席專業面試被除名的投考人:2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五十分被淘汰的投考人:54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財政廳廳長 方丹妮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嘉儀
特級技術員 Hermínia Celeste da Silva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 鄭錦霞
一等技術員 譚靈燕
為旅遊局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Sérgio Nuno Basto Perez | 81.44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八月六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蘇滿容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Maria da Graça Bragança de Sousa Guise Pinheiro
顧問高級技術員(土地工務運輸局) 黃冠翹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楊旺珍 | 85.19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善懷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譚志廣
首席技術輔導員 程玉茹(行政公職局指定)
鑑於本局文誤,刊登在二零一三年八月七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1084頁關於本局張貼為填補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公告之中文出現不正確之處,現作出更正如下:
原文為:“……開考通告的公告載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二十八……”
更正為:“……開考通告的公告載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日第二十八……”。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普通科醫生 黃蔚蔚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Leonel Luis de Almeida
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家裕(行政公職局指定)
「為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設施的LED顯示屏和計分牌系統提供保養維護服務」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的批示,體育發展局現為本局轄下下列體育設施的LED顯示屏和計分牌系統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的保養維護服務,代表判給人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位置區域 | 體育設施名稱 | |
路氹區 | 1 | 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 |
2 | 國際射擊中心 | |
氹仔區 | 3 | 奧林匹克體育中心 |
4 | 澳門科技大學足球/田徑運動場 | |
5 | 奧林匹克體育中心——游泳館 | |
澳門區 | 6 | 塔石體育館 |
7 | 鮑思高體育中心 | |
8 | 蓮峰體育中心 |
有意之投標者可於本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1,000.00 (澳門幣壹仟元正)購買招標案卷的複印本一份。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有意投標者應自行前往體育發展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投標者須於該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書交往位於上指地址的體育發展局總部,且需同時繳交$40,000.00 (澳門幣肆萬元正)作為臨時保證金。如投標者選擇以銀行擔保方式時,有關擔保需由獲許可合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並以“體育發展基金”為抬頭人,或前往體育發展局總部行政財政處繳交相同金額的現金或支票。
開標將訂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總部會議室進行。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九十日內有效。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戴祖義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五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大教務委員會根據第1/2006號法律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有關澳門大學法學院法學士學位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經修改後的法學士學位課程(日間)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和附件二,而法學士學位課程(夜間)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則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三和附件四,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法學士學位課程(日間)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新的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13/2014學年開始入學的學生,而法學士學位課程(夜間)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新的學習計劃則適用於在2014/2015學年開始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一、學位:法學士
二、課程結構:法學士學位課程的課程計劃由一組必修科目及一組選修科目組成,學生須從澳門大學法學院預先提供的特定科目中選擇選修科目。學生須從法律實踐科選修科目表和/或法律科選修科目表中選擇選修科目,而這兩個科目表也是澳門大學法學院法學士學位課程的課程計劃的組成部分。學生從法律實踐科選修科目中最多可獲得二十八個學分,而從法律科選修科目中最多可獲得十八個學分。
三、課程正常期限:四學年
四、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總數:最少146學分及所有科目成績合格
五、授課語言:中文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法學緒論 | 必修 | 3 | 3 |
法制史 | " | 3 | 3 |
民法總論I | " | 3 | 3 |
民法總論II | " | 3 | 3 |
憲法 | " | 3 | 3 |
澳門基本法 | " | 3 | 3 |
國際公法 | " | 3 | 3 |
初級葡語 | " | 6 | 3 |
基礎葡語 | " | 6 | 3 |
大學生活 | " | -- | 0 |
通識教育科目 | " | 2-3 | 1-2 |
選自法學士學位課程(日間)之法律實踐科選修科目表或法律科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9 | 9 |
學年總學分 | 37-38 | ||
第二學年 | |||
債法 I | 必修 | 3 | 3 |
債法 II | " | 3 | 3 |
勞動法 | " | 3 | 3 |
行政法 I | " | 3 | 3 |
行政法 II | " | 3 | 3 |
親屬法 | " | 3 | 3 |
家庭財產制度及繼承法 | " | 3 | 3 |
中級葡語 | " | 6 | 3 |
高級葡語 | " | 6 | 3 |
經濟學 | " | 3 | 3 |
選自法學士學位課程(日間)之法律實踐科選修科目表或法律科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7 | 7 |
學年總學分 | 37 | ||
第三學年 | |||
物權法 | 必修 | 3 | 3 |
商法 I | " | 3 | 3 |
商法 II | " | 3 | 3 |
刑法 I | " | 3 | 3 |
刑法 II | " | 3 | 3 |
行政法 III | " | 3 | 3 |
民事訴訟法 I | " | 3 | 3 |
選自法學士學位課程(日間)之法律實踐科選修科目表或法律科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16 | 16 |
學年總學分 | 37 | ||
第四學年 | |||
國際私法 | 必修 | 3 | 3 |
商法 III | " | 3 | 3 |
刑事訴訟法 | " | 3 | 3 |
民事訴訟法 II | " | 3 | 3 |
民事訴訟法 III | " | 3 | 3 |
政治學 | " | 3 | 3 |
法律分析及演辯技巧 | " | 3 | 3 |
選自法學士學位課程(日間)之法律實踐科選修科目表或法律科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14 | 14 |
學年總學分 | 35 | ||
總學分 |
146-147 |
*法律實踐科選修科目最多修讀學分為二十八個學分,而法律科選修科目最多修讀學分為十八個學分。
科目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法學緒論 | 1 | 1 |
民法總論I | 2 | 2 |
民法總論II | 2 | 2 |
憲法 | 1 | 1 |
澳門基本法 | 1 | 1 |
國際公法 | 1 | 1 |
第二學年 | ||
債法 I | 2 | 2 |
債法 II | 2 | 2 |
勞動法 | 1 | 1 |
行政法 I | 1 | 1 |
行政法 II | 1 | 1 |
親屬法 | 1 | 1 |
家庭財產制度及繼承法 | 1 | 1 |
第三學年 | ||
物權法 | 1 | 1 |
商法 I | 1 | 1 |
商法 II | 1 | 1 |
刑法 I | 2 | 2 |
刑法 II | 2 | 2 |
行政法 III | 1 | 1 |
民事訴訟法 I | 2 | 2 |
第四學年 | ||
國際私法 | 1 | 1 |
商法 III | 1 | 1 |
刑事訴訟法 | 1 | 1 |
民事訴訟法 II | 2 | 2 |
民事訴訟法 III | 1 | 1 |
最多修讀總學分 |
28 |
科目 | 每週學時 | 學分 |
公共經濟 | 3 | 3 |
稅法 | 3 | 3 |
比較法系 | 3 | 3 |
環境法 | 3 | 3 |
登記和公證法 | 3 | 3 |
法醫學 | 3 | 3 |
犯罪各論 | 3 | 3 |
司法實務 | 3 | 3 |
中國法概論 | 3 | 3 |
葡國法概論 | 3 | 3 |
法律葡語 | 3 | 3 |
最多修讀總學分 |
18 |
一、學位:法學士
二、課程結構:法學士學位課程的課程計劃由一組必修科目及一組選修科目組成,學生須從澳門大學法學院預先提供的特定科目中選擇選修科目。學生須從法律實踐科選修科目表和/或法律科選修科目表中選擇選修科目,而這兩個科目表也是澳門大學法學院法學士學位課程的課程計劃的組成部分。學生從法律實踐科選修科目中最多可獲得二十八個學分,而從法律科選修科目中最多可獲得十八個學分。
三、課程正常期限:五學年
四、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總數:最少145學分及所有科目成績合格
五、授課語言:中文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法學緒論 | 必修 | 3 | 3 |
法制史 | " | 3 | 3 |
民法總論I | " | 3 | 3 |
民法總論II | " | 3 | 3 |
憲法 | " | 3 | 3 |
澳門基本法 | " | 3 | 3 |
初級葡語 | 必修 | 6 | 3 |
基礎葡語 | " | 6 | 3 |
大學生活 | " | -- | 0 |
選自法學士學位課程(夜間)之法律實踐科選修科目表或法律科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5 | 5 |
學年總學分 | 29 | ||
第二學年 | |||
國際公法 | 必修 | 3 | 3 |
債法 I | " | 3 | 3 |
債法 II | " | 3 | 3 |
勞動法 | " | 3 | 3 |
行政法 I | " | 3 | 3 |
行政法 II | " | 3 | 3 |
中級葡語 | " | 6 | 3 |
經濟學 | " | 3 | 3 |
選自法學士學位課程(夜間)之法律實踐科選修科目表或法律科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6 | 6 |
學年總學分 | 30 | ||
第三學年 | |||
物權法 | 必修 | 3 | 3 |
親屬法 | " | 3 | 3 |
家庭財產制度及繼承法 | " | 3 | 3 |
刑法 I | " | 3 | 3 |
刑法 II | 必修 | 3 | 3 |
行政法 III | " | 3 | 3 |
高級葡語 | " | 6 | 3 |
選自法學士學位課程(夜間)之法律實踐科選修科目表或法律科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9 | 9 |
學年總學分 | 30 | ||
第四學年 | |||
商法 I | 必修 | 3 | 3 |
商法 II | " | 3 | 3 |
刑事訴訟法 | " | 3 | 3 |
民事訴訟法 I | " | 3 | 3 |
民事訴訟法 II | " | 3 | 3 |
選自法學士學位課程(夜間)之法律實踐科選修科目表或法律科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14 | 14 |
學年總學分 | 29 | ||
第五學年 | |||
國際私法 | 必修 | 3 | 3 |
民事訴訟法 III | " | 3 | 3 |
商法 III | " | 3 | 3 |
政治學 | " | 3 | 3 |
法律分析及演辯技巧 | " | 3 | 3 |
選自法學士學位課程(夜間)之法律實踐科選修科目表或法律科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12 | 12 |
學年總學分 | 27 | ||
總學分 |
145 |
*法律實踐科選修科目最多修讀學分為二十八個學分,而法律科選修科目最多修讀學分為十八個學分。
科目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法學緒論 | 1 | 1 |
民法總論I | 2 | 2 |
民法總論II | 2 | 2 |
憲法 | 1 | 1 |
澳門基本法 | 1 | 1 |
第二學年 | ||
國際公法 | 1 | 1 |
債法 I | 2 | 2 |
債法 II | 2 | 2 |
勞動法 | 1 | 1 |
行政法 I | 1 | 1 |
行政法 II | 1 | 1 |
第三學年 | ||
物權法 | 1 | 1 |
親屬法 | 1 | 1 |
家庭財產制度及繼承法 | 1 | 1 |
刑法 I | 2 | 2 |
刑法 II | 2 | 2 |
行政法 III | 1 | 1 |
第四學年 | ||
商法 I | 1 | 1 |
商法 II | 1 | 1 |
刑事訴訟法 | 1 | 1 |
民事訴訟法 I | 2 | 2 |
民事訴訟法 II | 2 | 2 |
第五學年 | ||
國際私法 | 1 | 1 |
商法 III | 1 | 1 |
民事訴訟法 III | 1 | 1 |
最多修讀總學分 |
28 |
科目 | 每週學時 | 學分 |
公共經濟 | 3 | 3 |
稅法 | 3 | 3 |
比較法系 | 3 | 3 |
環境法 | 3 | 3 |
登記和公證法 | 3 | 3 |
法醫學 | 3 | 3 |
犯罪各論 | 3 | 3 |
司法實務 | 3 | 3 |
中國法概論 | 3 | 3 |
葡國法概論 | 3 | 3 |
法律葡語 | 3 | 3 |
最多修讀總學分 | 18 |
澳門大學校董會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六)項,及第三十條第三款之規定,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五日第一次特別會議,決議如下:
一、委任馬許願教授為澳門大學副校長,由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任期五年。
二、委任黎日隆博士為澳門大學副校長,由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任期五年。
三、委任何順文教授為澳門大學副校長,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六日起,任期五年。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謝志偉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望廈山旅遊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於旅遊學院內聯網內公布:
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空缺: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有關本學院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會展管理範疇)一缺,茲通知以下事宜:
(一)知識考試合格並獲准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於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或可瀏覽本學院網頁(www.ift.edu.mo)。
(二)專業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於上述名單內公布。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高士德大馬路連接松山隧道之行車天橋。
4. 承攬工程目的:護欄加固及加設隔音屏。
5. 最長施工期:180天(一百八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90,000.00(澳門幣玖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五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12點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六樓基礎建設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110.00(澳門幣壹佰壹拾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三年九月五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六樓基礎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
4. 承攬工程目的:建造行人天橋。
5. 最長施工期:440 天(四百四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360,000.00(澳門幣叁拾陸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五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12點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六樓基礎建設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660.00(澳門幣陸佰陸拾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三年九月六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六樓基礎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為填補編制內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及八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將有關准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www.dscc.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九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陳漢平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為填補編制內人員,地形測量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地形測量員五缺,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及實踐考試的地點、日期與時間已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亦已上載於本局網址(www.dscc.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陳漢平
郵政局為填補個人勞動合同人員勤雜人員職程(雜役範疇)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二缺,經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上載到郵政局網頁。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為填補編制內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壹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開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區少玫 | 89.38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八月八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航空氣象中心主任 鄧耀民
正選委員: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鴻傑
候補委員:社會工作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辛志元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為填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麥炳堅 | 87.4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儀器暨維修處代處長 林克勁
候補委員: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建成
教育暨青年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黃健樑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林志雄 | 88.3 |
2.º | 黃俊鈞 | 84.9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儀器暨維修處代處長 林克勁
候補委員: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建成
正選委員:司法警察局首席文案 李詠茵
為填補建設發展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本辦公室收件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周惠民
建設發展辦公室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建設發展辦公室之工作人員進行以下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內,並於建設發展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1. 編制外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2.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周惠民
為填補建設發展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本辦公室收件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周惠民
燃料安全委員會為填補以下空缺,經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通告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告,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七樓A、B座燃料安全委員會告示板,並於燃料安全委員會網頁內公佈 ﹕
編制外合同人員 ﹕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於燃料安全委員會
主席 鄺錦成
交通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交通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