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的第1596(2005)號決議及第2078(2012)號決議;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的第1533(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二日更新了受第1596(2005)號決議第13段及第15段所規定、後經第2078(2012)號決議第3段延長期限的措施制約的個人及實體名單;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二日更新的、受安全理事會第1596(2005)號決議第13段及第15段所規定、後經第2078(2012)號決議第3段延長期限的措施制約的個人及實體名單的英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