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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四日通過的關於利比亞局勢的第2095(2013)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2011年2月26日第1970(2011)號、2011年3月17日第1973(2011)號、2011年9月16日第2009(2011)號、2011年10月27日第2016(2011)號、2011年10月31日第2017(2011)號、2011年12月2日第2022(2011)號和2012年3月12日第2040(2012)號決議,
重申對利比亞的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
重申安理會以往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號和第1894(2009)號決議、關於武裝衝突中的兒童的第1612(2005)號、第1882(2009)號、第1998(2011)號和第2068(2012)號決議以及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第1888(2009)號、第1889(2009)號和第1960(2010)號決議,
期待利比亞享有一個建立在民族和解、公正、尊重人權和法治基礎上的未來,
强調必須促進包括婦女、青年和少數民族在內的利比亞社會所有階層全面平等地參與衝突後政治進程,
回顧安理會在第1970(2011)號決議中決定將利比亞局勢提交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審理,並回顧必須開展合作,確保追究應對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包括襲擊平民行為負責的人的責任,
深為關切有報道稱利比亞衝突期間發生、包括在監獄和羈押中心發生針對婦女、男子和兒童的性暴力,以及違反有關國際法在武裝衝突中非法招募和使用兒童,
關切缺乏適用於與衝突有關的被拘留者的司法程序,這些被拘留者中有很多仍被羈押在不受國家權力管束的地方,表示深為關切羈押中心侵犯和踐踏人權的報告,並注意到司法部最近為解決這些問題而採取的行動,
重申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不斷安全自願返回是鞏固利比亞和平的一個重要因素,
關切來自利比亞的各類軍火和相關材料、尤其是輕重武器、小武器和便携式地對空導彈在該區域非法擴散及其對區域和國際和平與安全產生的影響,
提醒所有會員國注意安理會第1970(2011)號和第1973(2011)號決議所載並經其後續決議修訂的義務,特別是與各類軍火和相關材料有關的義務,
關切不斷升級的一系列安全事件,特別是在利比亞東部地區和南部邊境沿線發生的安全事件,
回顧聯合國利比亞支助團(聯利支助團)於2011年9月16日成立,重申聯合國應牽頭協調國際社會根據國家自主權和國家責任原則努力支持利比亞主導的過渡和體制建設進程,以建立一個和平、民主、獨立和統一的利比亞,
指出可信的選舉和包容性憲法起草進程對於利比亞的民主過渡至關重要,並重申聯利支助團隨時準備應利比亞政府的請求為這一進程提供援助,
支持利比亞政府打算加强地區安全,在這方面,歡迎利比亞、乍得、尼日爾和蘇丹商定採取步驟,為處理邊境安全問題成立一個聯合委員會,並歡迎2013年1月12日利比亞、突尼斯和阿爾及利亞總理在加達米斯舉行會議,商定採取聯合措施,打擊有組織犯罪和非法流動,
注意到利比亞政府在安全部門改革、法治和過渡時期司法等領域國際援助方面的優先事項,歡迎聯利支助團為此提供支持,包括在利比亞政府與國際夥伴2012年12月17日在倫敦和2013年2月12日在巴黎舉行的會議上提供支持,
注意到秘書長關於聯利支助團的報告(S/2013/104),包括將聯利支助團任務期限延長12個月的建議,
注意到專家小組依照第2040(2012)號決議第10(b)段提交的最後報告和報告中的結論和建議,
銘記《聯合國憲章》為安理會規定的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歡迎利比亞境內出現的積極事態發展,包括2012年7月7日舉行全國選舉、成立國民議會以及全國過渡委員會向首次以民主方式建立的民族團結政府和平移交權力,這些事態發展將改善利比亞人民享有民主、和平和繁榮未來的前景;
2. 期待一個包容性憲法起草程序,重申需要在過渡期致力推行民主、善治、法治、民族和解和尊重所有利比亞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3. 籲請利比亞政府促進和保護人權,包括婦女、兒童和弱勢群體的人權,遵守根據國際法、包括人權法承擔的義務,要求按照國際標準,追究那些要對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的行為、包括性暴力以及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負責的人的責任,敦促所有會員國與利比亞政府密切合作,努力結束這些違法行為不受懲罰的局面;
4. 籲請利比亞政府繼續按照第1970(2011)號決議的要求,與國際刑事法院和檢察官通力合作,並向其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
5. 嚴重關切仍有報道稱利比亞境內有報復、未經適當程序而任意拘留、非法監禁、虐待、酷刑和法外處決,籲請利比亞政府採取一切必要步驟加快司法程序、向政府當局移交被拘留者,並防止和調查侵犯和踐踏人權行為,要求立即釋放利比亞境內被非法羈押的所有外國人,讓他們安全返回,强調利比亞政府負有保護利比亞民衆和外國人包括非洲移民的主要責任;
6. 鼓勵利比亞和鄰近國家繼續努力促進旨在穩定利比亞局勢的區域合作,防止利比亞前政權人員和暴力極端主義團體利用鄰國領土籌劃、資助或實施暴力或其他非法行為,破壞利比亞及該區域各國的穩定,並指出這種合作有利於薩赫勒區域的穩定;
聯合國的任務規定
7. 決定將秘書長特別代表領導的聯合國利比亞支助團(聯利支助團)的任期再延長12個月,還決定聯利支助團作為綜合政治特派團完全按照國家自主權原則所承擔任務,應是協助利比亞政府確定利比亞各地的國家需要和優先事項,酌情將之與願意提供的戰略和技術諮詢相匹配,並支持利比亞努力開展以下工作:
(a)管理民主過渡進程,包括為利比亞選舉進程和利比亞新憲法的籌備、起草和通過提供技術諮詢和援助,並提供援助以提高機構能力、透明度和問責制,促進增强利比亞社會所有階層、特別是婦女和少數民族的權能及其政治參與,包括在憲法起草進程中的參與,支持利比亞民間社會的進一步發展;
(b)根據利比亞的國際法律義務,促進法治並監測和保護人權,尤其是婦女和屬於脆弱群體的人,如兒童、少數民族和移徙者的人權,包括協助利比亞政府確保被拘留者享有人道待遇和正當程序,改革並建立透明和負責的司法和懲戒系統,支持制訂和執行全面過渡司法戰略,協助實現民族和解,並為確保繼續查驗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使其分離和重返社會提供支持;
(c)恢復公共安全,包括為利比亞政府提供適當的戰略和技術諮詢與援助,以建立有能力的機構和有效的國家安全協調,實行統一的國家政策將前戰鬥人員編入利比亞國家安全部隊或讓他們復員和融入平民生活,包括接受教育和獲得就業機會,建立有能力、負責任、尊重人權以及婦女和弱勢群體可以求助且有求必應的國防、警察和安全機構;
(d)打擊各類軍火和相關材料、特別是輕重武器、小武器和便携式地對空導彈的非法擴散,包括制定這方面協調一致的戰略、清除戰爭遺留爆炸物、執行排雷方案與常規彈藥處理,利比亞邊界的安全保障與管理以及與聯合國相關機構、禁止化學武器組織和國際與區域夥伴協調,執行各項關於化學、生物和核武器及材料的國際公約;
(e)在第7(a)至(d)段所述所有相關領域中協調國際援助,建立政府的能力,包括支持利比亞政府內部適當協調機制,為利比亞政府提供諮詢以幫助確定由國際社會協助滿足的優先需求,在這一進程中酌情同國際夥伴進行接觸,為國際社會援助利比亞政府提供便利,確定明確的分工,經常定期同援助利比亞的各方進行溝通;
8. 鼓勵聯利支助團繼續支持有關努力,以促進全國和解,包容性政治對話和政治進程,從而在利比亞全國推動自由、公正和可信的選舉、過渡期司法和對人權的尊重;
武器禁運
9. 決定專供人道主義或防護之用的非致命軍事裝備用品以及相關的技術援助或訓練,不再需要按照先前第1970(2011)號決議第9(a)段的規定由委員會批准;
10. 決定專供保安或協助利比亞政府開展解除武裝工作的非致命軍事裝備用品以及任何技術援助、培訓或資金援助的提供,不再需要按照先前第2009(2011)號決議第13(a)段的規定通知委員會或取決於委員會未作出反對決定;
11. 敦促利比亞政府通過採用最終用戶證明等方式進一步加强對按照第1970(2011)號決議第9(c)段或第2009(2011)號決議第13(a)段的規定,向利比亞供應、出售或轉讓軍火或相關材料的監測,並敦促會員國和區域組織向利比亞政府提供援助,以加强目前用於監測的基礎設施和機制;
12. 譴責據報道不斷有人違反第1970(2011)號和第1973(2011)號決議所載並經後續決議修訂的措施,回顧第1970(2011)號決議第24段所規定的委員會的任務,即審查被指稱違反或不遵守這些措施的情况並採取適當行動;
資產凍結
13. 指示委員會與利比亞政府協商,不斷審查第1970(2011)號和第1973(2011)號決議規定並經第2009(2011)號決議修訂的針對利比亞投資管理局和利比亞非洲投資局的其他措施,決定一旦根據實際情况可以確保把所涉資產提供給並用於利比亞人民時,委員會應立即與利比亞政府協商,將這些實體從名單上除名;
專家小組
14. 決定將第1973(2011)號決議第24段所設並經第2040(2012)號決議修訂的專家小組的任期延長13個月,表示打算審查其任務,並不遲於本決議通過後12個月內就進一步延長其任期採取適當行動,並決定專家小組應執行以下任務:
(a)協助委員會執行第1970(2011)號決議第24段規定的任務;
(b)收集、審查和分析各國、聯合國相關機構、區域組織和其他有關各方提供的關於第1970(2011)號和第1973(2011)號所定並經第2009(2011)號和第2040(2012)號決議及本決議修訂的各項措施執行情况,尤其是不遵守決議的情事;
(c)就安理會、委員會、利比亞政府或其他國家為更好地執行相關措施而可能考慮採取的行動提出建議;
(d)至遲在小組任命後90天內向安理會提交一份臨時工作報告,並至遲在其任期結束前60天向安理會提交最後報告,包括其結論和建議;
15. 敦促所有國家、聯合國相關機構,包括聯利支助團及其他有關各方與委員會和小組全面合作,特別是提供手頭掌握的任何關於第1970(2011)號和第1973(2011)號所定並經第2009(2011)號和第2040(2012)號決議及本決議修訂的措施執行情况,尤其是不遵守決議的情事;
16. 鼓勵小組在考慮到聯利支助團有責任協助利比亞政府打擊各類軍火和相關材料、特別是輕重武器、小武器和便携式地對空導彈的非法擴散及保障利比亞邊界安全和管理邊界的同時,繼續並加快調查不遵守禁運的情事,包括非法向利比亞和從利比亞轉移軍火和相關材料以及第1970(2011)號和第1973(2011)號決議規定並經第2009(2011)號和第2040(2012)號決議及本決議修訂的資產凍結所適用的個人的資產,鼓勵聯利支助團和利比亞政府支持小組在利比亞境內開展調查工作,包括酌情交流信息,提供過境便利和允許進出武器存儲設施;
報告和審查
17. 表示打算在安全理事會今後決定解除第1970(2011)號和第1973(2011)號決議規定的並經第2009(2011)號決議、第2040(2012)號決議和本決議修訂的有關措施時,審查委員會的任務規定;
18. 請秘書長每隔90天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報告,說明本決議包括聯利支助團任務規定的各項內容的執行情况;
19.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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