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兒童希望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9/2013。

澳門兒童希望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中文名稱為:“澳門兒童希望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rianças Desej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The Macau Association of Children Wishes”。

第二條——服務宗旨:

隨著本澳經濟高速發展、人均收入的急速上升,市民生活質素亦相對改善。然而,經濟發展的背後,依然有不少兒童因各種原因得不到應有的照顧,他們幼小、無助、被社會忽略、亦無能力向社會作出應有的訴求。兒童在成長路上無法獲得扶持及鼓勵,於心理及生理上都有機會形成無法磨滅的傷痕,嚴重影響兒童的一生。有見及此,本會集合各界愛護兒童的人士,群策群力,以落實關懷弱勢兒童為最終目標,致力喚醒社會對被忽視兒童的愛心。

本會宗旨為關懷及愛護本澳之破碎家庭中成長的兒童、受家庭暴力困擾的兒童、需要特別照顧的兒童、飽受病魔折磨的兒童、被社會群眾忽視的兒童及失去完整家庭愛護的兒童等,為他們提供社會及家庭援助,謀求福利,幫助其健全之成長,成為未來社會棟樑。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新城市商業中心第二十座一樓E。

第四條——本會為一非牟利的服務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1. 凡居於澳門並關懷愛護本澳兒童之人士,均可向本會申請成為會員;

2. 會員須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申請者須填妥相關入會申請書,附交1吋半正面近照2張、澳門身份證影印本1張,經理事會審批後發給會員證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費:

入會費為MOP$50元,每年繳交1次,累計繳交10年後可轉為永久會員,或凡一次性繳付MOP$500元會費者則為永久會員。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之權利:

1. 成人會員具有選舉權;

2. 有享受本會福利及參與各項會務及轄下相關機構舉辦之活動權利;

3. 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有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有介紹會員入會及協助本會開展會務活動之義務。

第九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當屆會員大會會長主持,若有過半數會員提出請求,或會長及副會長認為有需要,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及修改會章,制定會務方針,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選舉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全體成員。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若遇有理監事違章等情況,會長可根據實際需要,召開全體會員會議,提出任免有關人選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內容。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生效。

第十一條——正副會長為本會執行機構最高負責人,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正副理事長及理事負責主管一切會務之運作。

第十二條——正副會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執行機構,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每壹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其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各項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四條——理事會下設秘書、財務等部門,成員由全體理事互選擔任,辦理日常事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總人數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其職責為監察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協助及督促理事會各項會務之開展,查核財務情況。

第十六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事會敦聘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永遠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之職務,人數不限。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為:

1. 永久會員及普通會員繳交之會費;

2. 會員、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及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十九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二十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生效。

第二十一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生效。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文學創作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0/2013。

澳門文學創作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之名稱為“澳門文學創作協會”,簡稱為“文創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acau Criação Literária”,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acau Literary Creation”。

第二條

宗旨

宗旨為推動愛國愛澳活動;鼓勵本澳專業及業餘作家、本澳居民等創作及閱讀以澳門為出發點的不同題材之創作,為創作者及澳門居民帶來更多生活中的不同感念,並為創作人提供交流意念、創作經驗分享及出版著作的平台;團結澳門及國際間從事專業或業餘相關創作之人士。同時,鼓勵、協助及促進文學創作之文本(散文、故事、小說、劇本、詩詞等)與本澳或國際間的相關創作媒介(漫畫、插畫、動畫、戲劇、音樂等)互相結合,繼而讓更多的人能夠分享到澳門人的作品及澳門的故事。

第三條

活動

(一)本會之活動方式包括:以澳門為出發點,進行相關不同題材創作之研究、舉辦工作坊、座談會、文學創作比賽以及與其他團體合作,以有效達到本會之目的;

(二)本會活動包括鼓勵、協助創作者創作及出版以澳門為出發點,以不同題材創作的讀物(形體以散文、故事、小說、劇本為主)。其創作作品將以不同形式出版,並派發到本澳各學校、圖書館、書店以及其他公共服務團體作教育及推廣創作之用途;

(三)為達至上述目標,本會可與其他本地或國際上的團體或機構合作舉辦有關流行文學及相關藝術的交流、講座、研討會、展覽以及印製及發行有關的書籍和單張。

第四條

會址

(一)本會設於澳門南灣馬統領街32號廠商會大廈1樓,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

(二)經理事會議決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內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從事或愛好與文學創作研究與相關藝術創作及發展、傳播及學習的個人和機構,填寫及提交入會表格,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三)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四)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時繳納會費;

(三)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八條

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利益,應由理事會給予警告,若擔任職務者,可撤銷其職務,嚴重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組織機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再次召開會議。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進行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以得票最多者任主席,另一任副主席,在會員大會上即席選出,任期二年;設中文秘書長、葡文秘書長及英文秘書長各一名(秘書長可由理事會成員兼任),秘書長之產生須經理事會通過,由會員大會主席委任。

A.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

B.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責。

(五)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出席會員大會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如在同一事件上超過一個議案,由獲較多票數者通過。

(六)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二)理事會由五名理事組成。當選後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理事三人。

(三)理事會成員,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或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內、對外發表意見。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理事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五)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應知會監事長,由監事會代表列席理事會會議,在理事會內對提案或人選表決,須獲出席者一半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監事會為一監察機構。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向外發表意見。

(三)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由互選產生。

(四)監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監事連選得連任,但監事長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第十三條

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二)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年室樂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1/2013。

澳門青年室樂團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樂團之名稱為“澳門青年室樂團”,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Orquestra de Câmara da Juventu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Chamber Orchestra”,英文簡稱為“MYCO”,屬非牟利音樂社團。

第二條

宗旨

為澳門弦樂協會屬下之青年室內樂團,目的為澳門本地青少年弦樂演奏者提供一個正統的室內樂訓練,培養和發掘本地青年及音樂人才,特別是為青年提供弦樂器演奏訓練和固定的集體演奏學習環境。肩負推動弦樂活動的責任。

第三條

會址

本樂團設於澳門南灣馬統領街32號廠商會大廈1樓,經理事會議決批准,本樂團會址可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內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一般會員:凡對音樂有興趣之人士,填寫及提交入會表格,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二)團員會員(又稱樂手會員),下稱“團員”:凡已成為“澳門弦樂協會”或本會之“一般會員”,經演奏資格考核,達理事會認可之演奏水平標準並通過考核,即可成為本會之“團員”。

(三)榮譽客席會員:凡對本會在專業、音樂演奏、演出工作等方面具推動作用、協助本會發展並提高本會聲譽之具國際演奏水平的音樂家,由理事會任一成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邀請。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有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

(二)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在會員大會上有投票之權利。

(四)有建議及提出異議之權利。

(五)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六)有退出本會的自由和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必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必須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六)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決議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政治活動。

第七條

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利益,應由理事會給予警告,若擔任職務者,可撤銷其職務,嚴重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組織機構

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再次召開會議。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進行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以得票最多者任主席,另一任副主席,在會員大會上即席選出,任期二年。

A. 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

B. 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責。

(五)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如在同一事件上超過一個議案,由獲較多票數者通過。

(六)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二)理事會由五名理事組成。當選後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理事三人。

(三)理事會成員,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或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內、對外發表意見。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理事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五)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應知會監事長,由監事會代表列席理事會會議,在理事會內對提案或人選表決,須獲出席者一半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監事會為一監察機構。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向外發表意見。

(三)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由互選產生。

(四)監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監事連選得連任,但監事長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第十二條

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二)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國際)中提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2/2013。

澳門(國際)中提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之名稱為“澳門(國際)中提琴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Viola (Internacion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Viola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IVA”,屬非牟利音樂社團。

第二條

宗旨

以推廣中提琴音樂演奏藝術和團結本澳、國內以及國際間的中提琴演奏者為宗旨,培養及扶植有潛力的中提琴演奏人才,積極培養及推廣中提琴音樂文化,並使之普及,同時,建立與國際間中提琴演奏者的網絡,為澳門的中提琴音樂發展提供具國際專業水準的發展及學習環境。

第三條

會址

(一)本會設於澳門南灣馬統領街32號廠商會大廈1樓,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

(二)經理事會議決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內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本澳會員:凡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及對中提琴有興趣之人士,填寫及提交入會表格,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二)客席(海外)會員:凡非澳門居民並對中提琴有興趣之人士,填寫及提交入會表格,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之客席(海外)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有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

(二)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在會員大會上有投票之權利。

(四)有建議及提出異議之權利。

(五)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六)有退出本會的自由和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必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必須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六)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決議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政治活動。

第七條

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利益,應由理事會給予警告,若擔任職務者,可撤銷其職務,嚴重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組織機構

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再次召開會議。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進行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以得票最多者任主席,另一任副主席,在會員大會上即席選出,任期二年。

A. 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

B. 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責。

(五)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如在同一事件上超過一個議案,由獲較多票數者通過。

(六)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二)理事會由五名理事組成。當選後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理事三人。

(三)理事會成員,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或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內、對外發表意見。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理事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五)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應知會監事長,由監事會代表列席理事會會議,在理事會內對提案或人選表決,須獲出席者一半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監事會為一監察機構。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向外發表意見。

(三)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由互選產生。

(四)監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監事連選得連任,但監事長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第十二條

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二)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低音提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3/2013。

澳門低音提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之名稱為“澳門低音提琴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trabaix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Double Bas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DBA”,屬非牟利音樂團體。

第二條

宗旨

以推廣低音提琴音樂演奏藝術和團結本澳、國內以及國際間的低音提琴演奏者為宗旨。透過各類音樂演出及活動,培養及扶植有潛力的低音提琴演奏人才,積極培養及推廣低音提琴音樂文化,並提供與國內、外知名音樂家及相關藝術團體合作交流的平台,建立與國際間低音提琴演奏者的網絡,為澳門的低音提琴音樂演奏藝術發展提供具國際專業水準的發展及學習環境。

第三條

會址

(一)本會設於澳門南灣馬統領街32號廠商會大廈1樓,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

(二)經理事會議決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內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對低音提琴有興趣之人士,填寫及提交入會表格,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有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

(二)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在會員大會上有投票之權利。

(四)有建議及提出異議之權利。

(五)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六)有退出本會的自由和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必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必須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六)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決議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政治活動。

第七條

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利益,應由理事會給予警告,若擔任職務者,可撤銷其職務,嚴重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組織機構

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再次召開會議。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進行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以得票最多者任主席,另一任副主席,在會員大會上即席選出,任期二年。

A. 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

B. 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責。

(五)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如在同一事件上超過一個議案,由獲較多票數者通過。

(六)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二)理事會由五名理事組成。當選後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理事三人。

(三)理事會成員,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或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內、對外發表意見。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理事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五)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應知會監事長,由監事會代表列席理事會會議,在理事會內對提案或人選表決,須獲出席者一半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監事會為一監察機構。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向外發表意見。

(三)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由互選產生。

(四)監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監事連選得連任,但監事長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第十二條

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二)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國際茶文化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4/2013。

澳門國際茶文化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之名稱為“澳門國際茶文化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Internacional de Macau Chá Cultural da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Tea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ITCA”,以下只以中文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宗旨

(一)推動愛國愛澳活動;

(二)宏揚中國茶藝文化,促進中國茶文化與國際間之茶文化交流及融合;

(三)團結澳門及國際間從事茶文化研究與相關藝術創作之人士。

第三條

活動

(一)本會之活動方式包括:茶道課程、茶道師培訓課程、茶藝比賽、技術交流會、講座及研討會等;

(二)為達至上述目標,本會可與其他本地或國際上的團體或機構合作舉辦有關茶道及相關藝術的交流、表演、講座、研討會、展覽以及印製及發行有關的書籍和單張。

第四條

會址

(一)本會設於澳門南灣馬統領街32號廠商會大廈1樓,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

(二)經理事會議決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內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從事或愛好與茶文化研究與相關藝術創作及發展、傳播及學習的個人和機構,填寫及提交入會表格,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有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

(二)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在會員大會上有投票之權利。

(四)有建議及提出異議之權利。

(五)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六)有退出本會的自由和權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必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必須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六)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決議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政治活動。

第八條

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利益,應由理事會給予警告,若擔任職務者,可撤銷其職務,嚴重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組織機構

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再次召開會議。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進行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以得票最多者任主席,另一任副主席,在會員大會上即席選出,任期二年。

A. 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

B. 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責。

(五)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如在同一事件上超過一個議案,由獲較多票數者通過。

(六)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二)理事會由五名理事組成。當選後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理事三人。

(三)理事會成員,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或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內、對外發表意見。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理事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五)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應知會監事長,由監事會代表列席理事會會議,在理事會內對提案或人選表決,須獲出席者一半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監事會為一監察機構。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向外發表意見。

(三)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由互選產生。

(四)監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監事連選得連任,但監事長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第十三條

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二)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東方漆藝研究中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5/2013。

澳門東方漆藝研究中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之名稱為“澳門東方漆藝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Eastern Art of Lacquer Research Center of Macau”,英文簡稱為“EALRC”,屬非牟利社團。

第二條

宗旨

以熱愛祖國、擁護「一國兩制」、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弘揚祖國傳統文化;傳播祖國古老大漆傳統技藝;加強澳門作為國際文化交流區域的傳統文化身份、推廣祖國漆藝在澳門藝術界、學界及民眾階層的普及認識、製作、創作;為提升中國漆藝在國際藝術領域的學術交流起推波助瀾的作用,並增進中西漆藝文化交流。

第三條

會址

(一)本會設於澳門南灣馬統領街32號廠商會大廈1樓,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

(二)經理事會議決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內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或對漆藝有興趣之非澳門居民人士,填寫及提交入會表格,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有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

(二)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在會員大會上有投票之權利。

(四)有建議及提出異議之權利。

(五)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六)有退出本會的自由和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必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必須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六)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決議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政治活動。

第七條

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利益,應由理事會給予警告,若擔任職務者,可撤銷其職務,嚴重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組織機構

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再次召開會議。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進行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以得票最多者任主席,另一任副主席,在會員大會上即席選出,任期二年。

A. 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

B. 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責。

(五)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如在同一事件上超過一個議案,由獲較多票數者通過。

(六)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二)理事會由五名理事組成。當選後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理事三人。

(三)理事會成員,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或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內、對外發表意見。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理事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五)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應知會監事長,由監事會代表列席理事會會議,在理事會內對提案或人選表決,須獲出席者一半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當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監事會為一監察機構。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向外發表意見。

(三)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由互選產生。

(四)監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監事連選得連任,但監事長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第十二條

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二)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藝術空間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7/2013。

藝術空間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1.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藝術空間”,葡文名稱為“Espaço Artístico”,英文名稱為“Art Space”,是推展綜合藝術文化創作之非牟利團體。

2.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大馬路14-14C號祐順工業大廈三樓及四樓,如有需要可遷往其他地點運作。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在於促進澳門從事藝術創作人士間之交往,鼓勵藝術創作及參與社會公益活動。與本地及外地同類團體之聯繫和交流。為此,本會將促進任何符合上述目標之活動,尤其是:

a)組織交流會、考察團、藝術興趣班、藝術展覽及其他藝術文娛及康樂活動;

b)推動藝術展覽活動之進行及參與本地或國際藝術展覽會。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第三條

(會員)

1. 本會分有會員及名譽會員。

2. 有志從事任何藝術活動之澳門居民,曾任或參與澳門藝術推廣的藝術教育之社會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3. 對本會提倡的藝術文化活動,尤其對本會有特殊貢獻,透過會員大會或十分之一的會員同意,並成為名譽會員。

第四條

(權利)

會員權利為:

a)按照本章程之規定出席會員大會及提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b)選舉及被選舉成為本會領導及其他職務的委員,在對外交往時亦可作為本會代表;

c)提出認為對本會有益之建議及意見;

d)出席及參加由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e)按本會之既定規則,使用本會所提供之設施和享受福利。

第五條

(義務)

會員之義務:

a)熱心本會之權益,為本會之發展及聲譽,盡其能力的範圍內提供協助及作出貢獻;

b)尊重及遵守章程及領導機構作出之決議;

c)會員需要準時繳交指定的行政費用金額;

d)提供準確的資料及即時通知理事會,載於其註冊表中資料的變更;

e)無償及致力於履行本會指定之職位或職務;

f)會員個人所作出之行為,而影響本會資產和損害性行為,並立即彌補所做成的損害;

g)在本會舉辦的活動及行為中表現出文化修養,並避免發生爭執或影響到和睦相處之態度。

第六條

(取消會員資格)

凡會員觸犯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法律,被刑法或法律處分時,以及因違反或不遵守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後得暫停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領導機關

第七條

(本會機關)

本會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選舉)

1. 領導機構據位人由會員大會為“選舉”目的而召開平常會議中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並容許連任。

2.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並公佈有關選舉結果。

3. 因應特別原因和實際需要,經會員大會通過及同意,會員可執行多於一項會務。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名,由三名人士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

2. 會員大會每年需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主席召集之,召開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如有四分之三會員聯署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的權限:

a)選舉及免除領導機關成員;

b)更改繳交行政費用的金額;

c)通過由理事會和監事會意見之報告及進行表決;

d)對章程之更改進行議決;

e)根據本章程之規定,核准名譽會員之加入,對會員之會籍開除或再接納進行議決;

f)通過內部規章及執行。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三名常務理事,由五名人士組成。

2. 理事會的權限為:

a)根據本章程訂定之原則,領導及協調本會活動;

b)對外事務中可以代表本會;

c)接納或拒絕會員之註冊,但有權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d)為本會良好運作組織所需之內部工作小組;

e)尊重及遵守本章程之規定,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f)當認為有需要處理特別事項時,可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的特別會議;

g)委任代表本會參加有關之官方、本地、外地或私人性質交流活動;

h)於每年第一季內,製作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i)管理本會資產和收益,當不涉及不能承擔時,接受捐贈、遺贈或贈予,並需提交會員大會核准。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委員,由三名人士組成。

2. 監事會的權限:

a)監察本會活動;

b)對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之報告及建議給予意見。

第四章

財政管理及會程運作

第十二條

(收入)

1. 構成本會平常收入:

a)會員交付的行政費用所得;

b)本身資產之收益及銀行存款利息;

c)所有津貼、贈予、捐贈或遺贈;

d)任何基金或有價值之所得;

2. 構成本會非平常收入:

a)為應付非平常或未可預見之費用需籌集之收入款項;

b)上款並沒有指出之其他任何合法收入;

3. 本會資金的調動需要兩名人員核准,其一為財政管理員,另一為會員大會主席或副主席代行。

4. 沒有理事會批准前,禁止會員為本會籌集捐贈。

第十三條

(支出)

1. 構成本會之支出:

a)組織藝術交流、展覽、藝術康樂活動、文化推廣及符合本會宗旨活動之費用;

b)為藝術展覽,藝術康樂及文化推廣而購買設備及租用場地之支出;

c)其他為履行本會目的所需之行政費用及本會租金支出;

2. 任何支出之單據,由理事長或財政管理人員之核准,並提交會員大會主席確認。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及消滅)

修改章程須經由會員大會,在為此目的召開的會議中,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的贊同票,議決通過。

第十五條

(解散)

1. 解散本會須經由會員大會,在為此目的而召開的會議中,須獲得本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的贊同票,議決通過。

2. 當解散獲通過,剩餘資產將由會員協商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解釋)

對本章程存疑或遺漏,由理事會進行解釋,並呈會員大會確認。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七條

(本會徽章)

由本會之會員無償設計,並呈會員大會審批及確認。

第十八條

(徽章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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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演藝人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rtista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Artistes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演藝人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演藝人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rtist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rtiste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廣泛團結及聚集澳門演藝界人員,積極地參與公益事務及對澳門社區作無私奉獻,團結業界使其產生正面作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7樓D座,為實現宗旨,協會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將總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九名、秘書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內容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九名及常務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6 de Agosto de 2013.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兒童心臟互助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兒童心臟互助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兒童心臟互助會。

第二條

宗旨及會址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望透過舉辦不同類型的聚會及活動讓媽媽和子女聚首一堂,促進親子關係之外,並互相交流醫療保健、照顧、教育等心得,亦可聯繫感情,建立人際網絡,抒減社會及家庭問題為宗旨。

本會舉辦的活動多元化,當中包括聚會、比賽、慈善義賣、興趣班、探訪活動、旅行、籌款活動、特別活動等等。

會址為:澳門黑沙環東北大馬路195號海濱花園第三座15樓G。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所有兒童家長或監護人,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決議,團結家長,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和維護本會聲譽等義務。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情節嚴重者,本會有權向外公佈及法律追究。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負責通過、修定本會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查、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通過會務方針和工作計劃;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

(四)會員大會任期三年,可連任;

(五)會員大會每年會召開一次會議。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制定會務工作計劃,完成日常會務工作;

(三)理事會成員三人,其中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

(四)理事會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

(二)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就其監管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和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三)監事會成員三人,其中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

(四)監事會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條

其他規條

(一)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提前十五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會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四)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5 de Agosto de 2013.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環保推廣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Protecção Ambiental Juvenil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PPAJ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環保推廣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Protecção Ambiental Juvenil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PPAJM”(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不設存續期限的非牟利團體,會址設於澳門福安街146號華禧閣地下D座,經理事會批准,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以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團結並凝聚本澳青年,關心青年健康成長,積極推動青年義務參與社會服務及向澳門青年推廣環保知識、環保產業及文化事業發展為宗旨。並策劃有關澳門環保教育及培訓課程,定期向商戶、社團及學校等機構推廣環保知識,以提升澳門青年環保知識。

第四條——從事環保、教育、文化等工作的人士、企業家、社會知名人士、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以及繳交會費之義務。並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六條——理事會的權限為: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及開除會員會籍、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帳目並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有關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當選可連任。

第八條——會籍免除:

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第九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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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5 de Agosto de 2013.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緬華青年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Myanmar Overseas Chinese Young Men’s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緬華青年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緬華青年會

英文名稱:Macau Myanmar Overseas Chinese Young Men’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澳門亞利雅架街3 號南國樓一樓A、B 座。

第三條——宗旨:

一、愛國、愛澳、愛僑、愛緬華,擁護澳門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以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的精神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促進本會青年大團結,密切聯繫本會青年:開展文化康體活動、提升青年的素質和地位;推動青年關心社會;服務社群;共建繁榮穩定、多元和諧的特區。

三、本會性質為非牟利社團,本會為澳門緬華互助會(以下簡稱“母會”)屬下團體會員。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是參與母會的會員,年齡在十六歲以上均可參加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需遵守會章和決議、並努力維護本會權益及信譽。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組織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第八條——會員大會設會長(茲在母會有副主席或資深副理事長職務的人士擔任)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和秘書一人,總人數為單數。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成員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一人、財務二人、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本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成員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和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和推遲召開,由會長及秘書負責,並至少於開會日期前十天以掛號信形式通知召集。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會議應每半年最少召開一次。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主持,各項會議之決議須經出席人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每次會議應作會議記錄,並載於一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應當交貳佰元為本會基金,倘有經費不敷之數由母會贊助,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聘請各界人士擔任名譽會長、榮譽會長職務捐款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5 de Agosto de 2013.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緬華工商促進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Myanmar Overseas Chinese Association of Promotion in Industrial & Commercial”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緬華工商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緬華工商促進會。

英文名稱:Macau Myanmar Overseas Chinese Association of Promotion in Industrial & Commercial。

第二條——會址:澳門亞利雅架街3號南國樓一樓A、B座。

第三條——宗旨:

一、愛國、愛澳、愛僑、愛緬華,擁護澳門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以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的精神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促進本會工商大團結,密切聯繫本會工商企業投資者,促進經濟發展、加強與中國及世界各地的經貿往來、拓展經營空間、提升會員的素質和地位;推動會員關心社會、服務社群,建立繁榮穩定的特區。

三、本會性質為非牟利社團,本會為澳門緬華互助會(以下簡稱“母會”)屬下團體會員。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是參與母會的會員,均可參加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需遵守會章和決議、並努力維護本會權益及信譽。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組織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第八條——會員大會設會長(茲在母會有副主席或資深副理事長職務的人士擔任)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和秘書一人,總人數為單數。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成員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一人、財務二人、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本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成員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和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和推遲召開,由會長及秘書負責,並至少於開會日期前十天以掛號信形式通知召集。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會議應每半年最少召開一次。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主持,各項會議之決議須經出席人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每次會議應作會議記錄,並載於一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應當交貳佰元為本會基金,倘有經費不敷之數由母會贊助,特別需用款時,得由會員大會決定聘請各界人士擔任名譽會長、榮譽會長職務捐款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5 de Agosto de 2013.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農產品流通經紀人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4/2013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3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農產品流通經紀人協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澳門農產品流通經紀人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gentes de Circulação de Produtos Agrícolas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Farm Products Circulation Agent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法律管制。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湖畔名門10樓M。理事會可因應需要而決議設立辦事處,或將本會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一、促進澳門與內地、港台及世界各地的農產品流通,協助農民開拓國內外農產品市場與品牌行銷,增加實質收益;

二、促進澳門農產品交易制度的完善與公平,健全農產品公平交易機制以維護農民權益;

三、利用澳門優勢資源成為兩岸對接示範區域,推廣生態有機農業及休閒農業,協助農民企業化經營管理,提升農業現代競爭力;

四、結合現代科技與農業發展,深耕精緻農業、創造富麗農村,讓農業永續發展、社會安定祥和;

五、推廣農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辦理國內外學術研討會、座談會、職能培訓、教育訓練,及學術研究論文報告發表等;

六、結合兩岸農產品流通經紀人協會的資源,在澳舉辦經常性的國際農業展覽會與農業論壇活動,促進兩岸和世界各地的農產品及農業技術交流,推動兩岸農民及相關產業人士發展農業經濟;

七、提供會員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與輔導服務,收集、發佈農產品市場訊息、辦理刊物,提供會員優質資訊與經驗之交流平台;

八、接受政府委辦各項農業技術相關之計劃與專案;

九、促進知識產權的規範,接受本會會員委託,對於侵犯其知識產權之追訴,以及代表會員提起反傾銷訴訟或應對被訴傾銷,健全國內農產品交易環境及保護農民權益。

第二章

會員與組織

第四條

(會員)

一、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和名譽會員。

二、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與農業相關之生產、銷售、物流或對農產品供銷有興趣之個人;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從事與農業相關之生產、銷售、物流或對農產品供銷有興趣之公私機構、合作社、企業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經本會認可之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名譽會員:經本會認可之對本會貢獻卓著之團體或個人。

三、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四、除享有本會對會員賦予的福利外,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亦可出席會員大會和作出表決;而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不可在會員大會作出表決,但可享有本會賦予會員的其他福利。

五、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五條

(組織)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於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給予會員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有權在會員大會行使表決權之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之有權在會員大會行使表決權之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之出席的有權在會員大會行使表決權之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七條

(理事會)

一、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理事會還負責本會行政管理執行機關,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章

其他事宜

第九條

(經費)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本會財產衍生之收益;本會舉辦活動之盈餘;會員之入會費及定期會費;由第三者或會員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的資助。

第十條

(附則)

一、在本會章程之修改及解釋方面,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LAM﹣SAI﹣HÓ-T’Ó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6/2013。

林西河堂宗親聯愛會之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慶日)

1. 本會定名為“林西河堂宗親聯愛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Lam Sai Ho Tong”。

2. 繼承先輩傳統,定每年農曆三月二十三日為會慶日。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在於聯繫林姓人士及其家團成員、促進友誼和聯愛,加強林姓家族人士之間的聯繫,共同協助推動林姓宗親的團結互助及福利事業,弘揚愛祖國、愛澳門之精神,友愛互助及參與社會慈善公益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十月初五日街209至211號四樓,葡文為“Rua de Cinco de Outubro, n.os 209 a 211, 3.º andar, Macau”,但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的存續期屬無期限。

第二章

會員、會員之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會員類別及資格)

a)本會會員分為:本姓會員及非本姓會員。

b)本姓會員是指林姓人士之會員,而非本姓會員是指林姓人士之非林姓配偶及非林姓直系卑親屬之會員。

c)任何林姓成年男女及其成年家團成員,只要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且認同本會宗旨的,均具有提出入會申請之資格,但必須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審批後倘獲准,方可成為本姓會員或非本姓會員。

d)非本姓會員倘因嗣後發生之事實符合成為本姓會員之條件,經提出申請並獲理事會審批獲准後得成為本姓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

1. 本姓會員之權利:

a)出席及參與本會會員大會,並得行使投票權;

b)對於本會各機關之職務,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c)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d)對會務有發言和建議權;

e)享受本會提供予會員之福利;

f)退出本會的自由;及

g)本會內部規章中訂定之其他權利。

2. 非本姓會員享有本姓會員之權利,但對於本會各機關之職務,僅享有選舉權。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

本姓及非本姓會員之義務:

a)遵守和執行本會章程及本會各機關的決議;

b)協助本會推動及發展會務,為本會之名譽作出貢獻;

c)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d)為本會的會務及財產管理提供必要的勞務工作;

e)按會員大會所決議之方式和規定,繳付會費;

f)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及

g)履行本會內部規章中訂定之其他義務。

第八條

(紀律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本會各機關的決議、內部規章或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行為的本姓及非本姓會員,將由理事會按所違反之嚴重性和情節作出以下紀律處分:

a)警告;

b)書面譴責;

c)剝奪全部或部分會員權利;

d)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本會機關)

本會機關包括: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及

c)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會議由理事會按本章程所定的條件進行召集,並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或在主席出缺時由任一被認為適當的副主席代行。

2. 會員大會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或以上及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一名或以上,由出席的會員以絕對多數票方式互選產生,任期均為三年,並得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的權限除法律規定外,為:

a)制訂及修改本會章程;

b)選舉及解任本會各機關之成員;

c)通過本會的年度預算及追加預算的建議;

d)審議及討論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以及表決理事會所呈交的年度帳目及資產負債表;

e)審議及討論監事會提交的一切報告、意見書及建議書;

f)根據法律及本章程的規定就本會的解散作決議;及

g)根據法律、本章程或內部規章所賦予的權限,對其他事宜作決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應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會員以書面要求,得召開特別會議。

2. 會議之召集須最少於會議舉行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發出,召集書內應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之資料。

3. 但在全體會員均出席會議且無人反對舉行大會或將討論的會議議程內容之情況下,倘有與召集會議有關之任何不當情事,即獲得補正。

4. 屬首次召集的會議,如出席會員人數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倘若於會議原定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足半數,則於原定的時間經過半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得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對議程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程均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6.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五分之四贊同票方有效;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方有效。

7. 會員大會主席出缺時依次由會員大會選出的副主席或本姓會員主持。

第十二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處理會員大會休會後的各項工作,由會員大會以投票方式選出。

2. 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以上及理事三名或以上,但成員數目須為單數,任期均為三年,並得連選連任。

3. 為實現本會的宗旨,理事會得通過決議聘任會員或非會員人士為永遠、榮譽或名譽會長,以及得分別聘任會員、非會員人士或執業律師為顧問或法律顧問。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

1. 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或一半以上理事會成員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2. 理事長出缺時由任一被認為適當的副理事長代行和主持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

a)確保及管理本會運作,並進行有助達致本會宗旨的活動;

b)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並得指定另一人代表本會;

c)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書及帳目;

d)倘有需要時,編制內部規章,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e)管理本會的財產及資源;

f)編制選舉規章,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g)執行會員大會所作的決議;

h)召集會員大會;

i)審批會員類別及資格;

j)按照本章程第八條規定對會員科處紀律處分;及

k)行使法律、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規定的其他權限與職責。

第十五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由會員大會以投票方式選出,任期均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2. 監事長出缺時由任一被認為適當的副監事長代行和主持會議。

第十六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

a)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及所作之所有行政行為;

b)監察及查核理事會之財務帳目、記帳簿冊及資產管理;

c)對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及帳目發表意見及建議書;

d)就有關其權限的事宜要求召開會員大會;及

e)行使法律、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限與職責。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會解散後資產的處理)

解散本會時如有任何資產,得由會員大會通過決議將有關資產捐予指定的在澳門合法註冊的慈善及/或教育機構。

第十八條

(財產和經費)

本會財產和經費來自會員會費,以及會員、團體及/或個人贊助及捐獻、政府資助或津貼、管理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內部規章)

除非本章程另有規定,本會之內部規章由理事會制定,規範本會轄下各部門的組織、行政和財務管理、運作及會員紀律等事項。

第二十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處理和執行。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高等教育人員交流協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8/2013。

澳門高等教育人員交流協進會章程

第三條

(法人住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1樓I座。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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