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9/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4/2013

刊登日期:

2013.8.21

版數:

11720-11727

  • 以租賃制度及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鄰近筷子基南灣,稱為D地段的土地。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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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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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及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面積為1,704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筷子基南灣,稱為D地段的土地,以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商業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614.01號及土地委員會第68/2012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天偉投資有限公司。

    鑒於:

    一、按照公佈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公告I,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九日舉行以租賃制度批出一幅面積為1,704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筷子基南灣,稱為D地段的土地的公開競投的開標會議。

    二、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在上述的公開競投開標會議錄上作出的批示,有關地段以澳門幣555,000,000.00元判給天偉投資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貿中心12字樓A-B,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24453(SO)號。

    三、承判公司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九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一份將上述地段與另一幅面積為2,967平方米,位於筷子基北灣,稱為E地段的土地合併和共同發展的新初研方案。

    四、由於有關初研方案更改了公開競投方案訂定的規則,尤其是有關土地利用的都市建築條例,因此該方案不獲贊同,而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批示,同意該不贊同意見。

    五、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四日將上述意見通知利害關係人,並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六日將批給合同擬本送交利害關係人,以便其對有關條件發表意見。

    六、承判公司就合同擬本及兩幅地段合併利用的初研方案被否決,提出聲明異議。直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該公司表示接受有關合同的條件。

    七、D地段的面積為1,704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發出的第6618/2007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及“A2”定界和標示,其面積分別為1,200平方米及504平方米,並於物業登記局未有標示。

    八、在必須退縮形成柱廊的“A2”地塊及其下層土壤由地面至1.5米深,設為公共地役,供人貨自由通行及安裝供水、供電和通訊的基礎設施,但被拱廊支柱地基佔用的空間除外。

    九、天偉投資有限公司與繼後的土地批給衍生權利的持有人,以及以任何名義承租或佔有樓宇獨立單位者,必須遵守及承認上述責任,將有關範圍留空。

    十、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分別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及二月七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批給。該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一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十一、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判公司。該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遞交由廖澤雲,職業住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12字樓A-B,以天偉投資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份代表該公司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Diamantino de Oliveira Ferreira核實。

    十二、承批公司已繳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八條款2)項所訂定的判給價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甲方以租賃制度及公開競投方式批予乙方一幅無標示於物業登記局內,位於澳門半島,鄰近筷子基南灣,稱為D地段,面積1,704(壹仟柒佰零肆)平方米的土地,以下簡稱為土地。該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發出的第6618/2007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及“A2”標示,價值為$555,000,000.00(澳門幣伍億伍仟伍佰萬元整)。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所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根據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八日核准的第2007A073號正式街道準線圖所訂定的都市規劃條件,該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住宅、商業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

    2. 以字母“A2”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發出的第6618/2007號地籍圖中,面積為504(伍佰零肆)平方米的地塊,地面層須退縮形成柱廊,柱廊下的空間屬公共地役,供行人及物料無限制通行,任何人不得臨時或永久佔用此空間。

    3. 乙方須留空上款所述條狀地段下面至1.5米深的全部下層土壤,以便在該處設置供水、電和通訊的基礎設施,但被拱廊支柱地基佔用的空間除外。

    4. 乙方與繼後的土地批給衍生權利的持有人,以及以任何名義取得樓宇獨立單位的承租人或擁有人,必須遵守及承認按照第2款及第3款設定的責任,將相關範圍留空。

    第四條款——租金

    1. 乙方每年須繳付的年租如下:

    1)在土地利用期間,每平方米的批給土地為$16.00(澳門幣拾陸元整),即總金額為$27,264.00(澳門幣貳萬柒仟貳佰陸拾肆元整);

    2)在土地利用完成後,租金按以下數值計算:

    (1)住宅:每平方米建築面積$8.00(澳門幣捌元整);

    (2)商業: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6.00(澳門幣壹拾陸元整);

    (3)停車場:每平方米建築面積$8.00(澳門幣捌元整)。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並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的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48(肆拾捌)個月,由甲方移交已騰空的土地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相關准照所需的時間。

    3. 乙方應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1)由第1款所指的通知日起計90(玖拾)日內,制定和遞交建築計劃;

    2)由通知建築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180(壹佰捌拾)日內,制定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及其他專業計劃);

    3)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90(玖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4)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的組成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六條款——土地上的剩餘物料

    1. 未得甲方事先書面批准,乙方不得從土地上移走任何來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例如泥、石、碎石和砂。

    2. 經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應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3. 乙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須受下列罰則處分,且不妨礙其須繳付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鑑定人員按實際移走物料所訂定的賠償:

    (1)首次違反:澳門幣$20,000.00元至$50,000.00元;

    (2)第二次違反:澳門幣$51,000.00元至$100,000.00元;

    (3)第三次違反:澳門幣$101,000.00元至$200,000.00元;

    (4)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七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所訂的任一項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500,000.00(澳門幣伍拾萬元整);延遲超過60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其他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被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的事實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款——判給價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金額為$555,000,000.00(澳門幣伍億伍仟伍佰萬元整)的判給價,繳付方式如下:

    1)甲方已收到$55,500,000.00(澳門幣伍仟伍佰伍拾萬元整),並已向乙方發出清訖證明書;

    2)$166,500,000.00(澳門幣壹億陸仟陸佰伍拾萬元整),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繳付;

    3)餘款$333,000,000.00(澳門幣叁億叁仟叁佰萬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5(伍)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加利息合計為$71,677,251.00(澳門幣柒仟壹佰陸拾柒萬柒仟貳佰伍拾壹元整)。第一期須於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六(陸)個月內繳付。

    第九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供金額為$27,264.00(澳門幣貳萬柒仟貳佰陸拾肆元整)的保證金。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條款——使用准照

    使用准照僅在遞交已全數繳付第八條款所訂定的判給價的證明,以及清繳倘有的罰款後,方予發出。

    第十一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的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為保證工程所需的融資,乙方可按照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將現批給土地的租賃權向總址或分行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信貸機構作意定抵押。

    第十二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該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能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三條款——失效

    1. 本批給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七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斷超過90(玖拾)日,但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別原因除外。

    2. 批給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的失效導致土地連同其上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四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情況,本批給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倘土地的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八條款訂定的義務;

    4)自第四次違反起,重複不履行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

    5)違反第十一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2. 批給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五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六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法規:

    第50/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4/2013

    刊登日期:

    2013.8.21

    版數:

    11728-11735

    • 以租賃制度及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鄰近筷子基北灣,稱為E地段的土地。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0/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及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面積為2,967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筷子基北灣,稱為E地段的土地,以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商業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626.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68/2012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天偉投資有限公司。

    鑒於:

    一、按照公佈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公告II,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九日舉行以租賃制度批出一幅面積為2,967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筷子基北灣,稱為E地段的土地的公開競投的開標會議。

    二、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在上述的公開競投開標會議錄上作出的批示,有關地段以澳門幣867,928,000.00元判給天偉投資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貿中心12字樓A-B,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24453(SO)號。

    三、承判公司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九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一份將上述地段與另一幅面積為1,704平方米,位於筷子基南灣,稱為D地段的土地合併和共同發展的新初研方案。

    四、由於有關初研方案更改了公開競投方案訂定的規則,尤其是有關土地利用的都市建築條例,因此該方案不獲贊同,而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批示,同意該不贊同意見。

    五、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四日將上述意見通知利害關係人,並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六日將批給合同擬本送交利害關係人,以便其對有關條件發表意見。

    六、為此,承判公司就合同擬本及兩幅地段合併利用的初研方案被否決,提出聲明異議。直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該公司表示接受有關合同的條件。

    七、E地段的面積為2,967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發出的第6619/2007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及“A2”定界和標示,其面積分別為2,322平方米及645平方米,並於物業登記局未有標示。

    八、在必須退縮形成柱廊的“A2”地塊及其下層土壤由地面至1.5米深,設為公共地役,供人貨自由通行及安裝供水、供電和通訊的基礎設施,但被拱廊支柱地基佔用的空間除外。

    九、天偉投資有限公司與繼後的土地批給衍生權利的持有人,以及以任何名義承租或佔有樓宇獨立單位者,必須遵守及承認上述責任,將有關範圍留空。

    十、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分別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及二月七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批給。該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一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十一、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判公司。該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遞交由廖澤雲,職業住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12字樓A-B,以天偉投資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份代表該公司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Diamantino de Oliveira Ferreira核實。

    十二、承批公司已繳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八條款2)項所訂定的判給價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甲方以租賃制度及公開競投方式批予乙方一幅無標示於物業登記局內,位於澳門半島,鄰近筷子基北灣,稱為E地段,面積2,967(貳仟玖佰陸拾柒)平方米的土地,以下簡稱為土地。該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發出的第6619/2007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及“A2”標示,價值為$867,928,000.00(澳門幣捌億陸仟柒佰玖拾貳萬捌仟元整)。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所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根據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八日核准的第2007A074號正式街道準線圖所訂定的都市規劃條件,該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住宅、商業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

    2. 以字母“A2”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發出的第6619/2007號地籍圖中,面積為645(陸佰肆拾伍)平方米的地塊,地面層須退縮形成柱廊,柱廊下的空間屬公共地役,供行人及物料無限制通行,任何人不得臨時或永久佔用此空間。

    3. 乙方須留空上款所述條狀地段下面至1.5米深的全部下層土壤,以便在該處設置供水、電和通訊的基礎設施,但被拱廊支柱地基佔用的空間除外。

    4. 乙方與繼後的土地批給衍生權利的持有人,以及以任何名義取得樓宇獨立單位的承租人或擁有人,必須遵守及承認按照第2款及第3款設定的責任,將相關範圍留空。

    第四條款——租金

    1. 乙方每年須繳付的年租如下:

    1)在土地利用期間,每平方米的批給土地為$16.00(澳門幣拾陸元整),即總金額為$47,472.00(澳門幣肆萬柒仟肆佰柒拾貳元整);

    2)在土地利用完成後,租金按以下數值計算:

    (1)住宅:每平方米建築面積$8.00(澳門幣捌元整);

    (2)商業: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6.00(澳門幣壹拾陸元整);

    (3)停車場:每平方米建築面積$8.00(澳門幣捌元整)。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並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的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48(肆拾捌)個月,由甲方移交已騰空的土地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相關准照所需的時間。

    3. 就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乙方應依照下列期限:

    1)由第1款所指的通知日起計90(玖拾)日內,制定和遞交建築計劃;

    2)由通知建築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180(壹佰捌拾)日內,制定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及其他專業計劃);

    3)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90(玖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4)由發出工程准照日起計15(拾伍)日內,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的組成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六條款——土地上的剩餘物料

    1. 未得甲方事先書面批准,乙方不得從土地上移走任何來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例如泥、石、碎石和砂。

    2. 經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應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3. 乙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須受下列罰則處分,且不妨礙其須繳付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鑑定人員按實際移走物料所訂定的賠償:

    (1)首次違反:澳門幣$20,000.00元至$50,000.00元;

    (2)第二次違反:澳門幣$51,000.00元至$100,000.00元;

    (3)第三次違反:澳門幣$101,000.00元至$200,000.00元;

    (4)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七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所訂的任一項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750,000.00(澳門幣柒拾伍萬元整);延遲超過60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其他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被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的事實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款——判給價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金額為$867,928,000.00(澳門幣捌億陸仟柒佰玖拾貳萬捌仟元整)的判給價,繳付方式如下:

    1)甲方已收到$86,792,800.00(澳門幣捌仟陸佰柒拾玖萬貳仟捌佰元整),並已向乙方發出清訖證明書;

    2)$260,378,400.00(澳門幣貳億陸仟零叁拾柒萬捌仟肆佰元整),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繳付;

    3)餘款$520,756,800.00(澳門幣伍億貳仟零柒拾伍萬陸仟捌佰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5(伍)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加利息合計為$112,091,339.00(澳門幣壹億壹仟貳佰零玖萬壹仟叁佰叁拾玖元整)。第一期須於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六(陸)個月內繳付。

    第九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供金額為$47,472.00(澳門幣肆萬柒仟肆佰柒拾貳元整)的保證金。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條款——使用准照

    使用准照僅在遞交已全數繳付第八條款所訂定的判給價的證明,以及清繳倘有的罰款後,方予發出。

    第十一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核准,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為保證工程所需的融資,乙方可按照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將現批給土地的租賃權向總址或分行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信貸機構作意定抵押。

    第十二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該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能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三條款——失效

    1. 本批給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七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斷超過90(玖拾)日,但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別原因除外。

    2. 批給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的失效導致土地連同其上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四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情況,本批給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倘土地的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八條款訂定的義務;

    4)自第四次違反起,重複不履行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

    5)違反第十一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2. 批給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五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六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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