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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3號行政法規《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主席——戴建業;
委員——黃若禮;代任人——盧俊宇;
委員——李居仁;代任人——黃珮琳;
委員——阮若華;代任人——何凱玲;
委員——龐川;代任人——黃漢青;
委員——陸丹青;代任人——莫子銘;
委員——黃善文;代任人——岑錦燊。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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