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核准二零一一年十月七日在印度尼西亞雅加達簽訂的《東盟與中日韓大米緊急儲備協定》(下稱“協定”),並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以照會通知作為協定保存方的東盟秘書長,協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按照協定第十條的規定,協定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三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述協定的英文正式文本及中文譯本。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汶萊達魯薩蘭國、柬埔寨王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緬甸聯邦共和國、菲律賓共和國、新加坡共和國、泰王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作為東南亞國家聯盟成員(以下合稱東盟諸成員國或分稱東盟成員國)的各國政府,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國和大韓民國,作為東盟對話夥伴(以下合稱中日韓三國或分稱中日韓各國)的各國政府(以下合稱東盟與中日韓諸國或分稱東盟與中日韓各國),
憶及一九七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和二○○三年十月七日於印度尼西亞的巴厘分別簽署了《東盟協調一致第一宣言》和《東盟協調一致第二宣言》,規定東盟諸成員國應在國家和區域發展方案上採取合作行動;
憶及一九七九年十月四日於紐約簽署了《東盟糧食安全儲備協定》,成立了東盟大米緊急儲備,以備不時之需;
憶及二○○二年於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萬象市召開的第二屆東盟與中日韓農業與林業部長會議(以下稱10+3農林部長會)上,所有與會人員決定啟動東亞大米緊急儲備試點項目,旨在加快建立儲備,加強本地區糧食安全,消除貧困;
再憶及東亞大米緊急儲備試點項目在東盟與中日韓諸國的共同努力、支持與合作下於二○○四年至二○○九年期間實施;
再憶及二○○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泰國華欣舉行的第十二屆東盟與中日韓首腦會議上,東盟與中日韓各國領導人宣佈了《東盟與中日韓關於糧食安全和生物能源開發合作的華欣聲明》;該聲明指出,在東亞大米緊急儲備經驗的基礎上,在與相關國際組織的密切合作下,在兼顧東盟與中日韓各國的承諾並遵守國際規則的情況下,各國領導人將探求建立東盟與中日韓大米緊急儲備(以下稱10+3大米儲備)的可能性;
再憶及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汶萊達魯薩蘭國的斯里巴加灣舉行的第九屆10+3農林部長會通過了聯合新聞聲明;聲明指出,將東亞大米緊急儲備試點項目轉變成10+3大米儲備下的常設機制,在東亞大米緊急儲備試點項目結束之後儘早儘快完成轉變;
認識到本區域各國面對災害、面對基本食糧特別是大米的產量大幅波動、繼而面對本區域食物供應不穩等狀況具有高度脆弱性;
注意到保證東盟及中日韓地區的糧食安全是東盟與中日韓諸國的共同目標;
強調在聯合自強的基礎上建立東盟與中日韓諸國的大米儲備,有利於加強各國經濟的恢復力,有利於加強本地區經濟的恢復力,有利於加強東盟與中日韓諸國之間的團結;
重申需協調各國大米儲備政策,遵循各自的制度和憲法規定的同時兼顧其他東盟與中日韓諸國的政策;
申明10+3大米儲備的實施需與相關國際認可的規則規定相一致,如世界貿易組織和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的規則規定等;
重申東盟與中日韓諸國有必要採取一致有效的行動加強本區域的糧食安全;
茲達成一致如下:
本協定中下列名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一)“10+3大米儲備”指根據第三條建立的“東盟與中日韓大米緊急儲備”;
(二)“10+3大米儲備方”指本協定對其生效的東盟與中日韓諸國中的一國政府;
(三)“理事會”指根據第七條建立的10+3大米儲備理事會;
(四)“標識大米緊急儲備”指根據第四條第一款,為滿足一個或一個以上10+3大米儲備方的緊急需求而自願指定的一定數量的大米,這些數量的標識大米構成10+3大米儲備的一部分;
(五)“緊急”指由於極端的突發災害,某個10+3大米儲備方不能通過自身國內儲備及不能通過正常貿易購買到所需供應的大米來加以應對的狀態或情況;
(六)“秘書處”指根據第八條建立的10+3大米儲備秘書處;
(七)“實際大米緊急儲備”指必要時通過適當的國際組織,如聯合國世界糧食計劃署和/或非政府組織,以現金和/或實物(大米)形式向10+3大米儲備自願捐贈的大米。這一實際大米緊急儲備用作緊急備用物資用以應對緊急狀況,是10+3大米儲備的另一組成部分。實際大米緊急儲備可以儲存在捐助國、預計的受援國和/或自願保管實際大米緊急儲備的駐在國倉庫中。
一、10+3大米儲備諸方同意可從幾方面酌情應對糧食安全問題,特別是通過:
(一)加強10+3大米儲備各國的大米生產基地建設;
(二)避免大米產後損失;
(三)採取有效的國內大米儲備政策,改善管理安排,以滿足緊急大米供應的需要;
(四)推動大米價格穩定;
(五)實施推動消費加強營養的政策與計劃,特別是10+3大米儲備各國中脆弱人群的消費與營養;
(六)創造勞動機會,重點在農村地區;增加收入,重點在種稻小農。
二、本協定不應以任何形式影響各10+3大米儲備方根據現有或未來相關條約及其他國際協定產生的權利及義務。本協定條款與相關條約和其他國際協定出現分歧時,在此分歧範圍內以後者作準。
三、本協定應由10+3大米儲備方根據各自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在各自年度財政撥款範圍內執行。
一、10+3大米儲備諸方同意:
(一)建立10+3大米儲備,以滿足緊急需要,實現人道主義目的;
(二)10+3大米儲備所有相關活動均不應扭曲正常的大米國際貿易。
二、10+3大米儲備應由區域大米儲備構成,包括以實際儲存形式存在的標識大米緊急儲備和實際大米緊急儲備,同時也包括其他形式的儲備如期貨合同或現金或實物的捐贈等。
一、10+3大米儲備方應在自主決策的基礎上,根據本協定附件1的規定標識一定數量的大米。一經標識,便應視為是一種承諾,須由理事會在考慮本區域和世界食品狀況的情況下予以定期評議。
二、為10+3大米儲備方的東盟諸成員國政府指定的標識大米數量從為東盟大米緊急儲備承諾的大米中調用,並應含《東盟糧食安全儲備協議修訂第二議定書》第二條第三款中規定的啟動標識量。
三、10+3大米儲備的投放以及標識大米的補充,應依照理事會設定的規則與程序進行。
一、為切實開展第四條中的各項活動,10+3大米儲備諸方同意,就各自在大米儲備與糧食安全方面的政策和計劃,以及食品特別是大米的供需形勢等情況,定期向第八條所指的秘書處提供信息。秘書處應將上述信息通報送10+3大米儲備諸方。
二、秘書處應根據收集的信息定期對形勢和前景進行簡明扼要和實事求是的評估,並發送10+3大米儲備諸方。
三、必要時或應某個10+3大米儲備方的要求,依照本條獲取的信息或資料應視作機密。
一、10+3大米儲備諸方同意建立一個基金(以下稱10+3大米儲備基金),由本協定第七條所指的理事會進行管理,以支持本協定框架下10+3大米儲備的運營及活動。
二、每一個10+3大米儲備方均應向10+3大米儲備基金認捐;按照本協定附件2所述,該基金由留本基金與運營成本捐款構成,以支持10+3大米儲備的運營及活動。
三、理事會應通過並核准10+3大米儲備基金的財務模式與管理。
一、10+3大米儲備諸方同意建立10+3大米儲備理事會。
二、理事會應由10+3大米儲備方各自派出一名代表組成,而10+3大米儲備秘書處應在東盟秘書處和東盟糧食安全儲備委員會秘書處的支持下,為理事會提供服務,協助理事會會議。
三、理事會的決定需在理事會各成員一致同意的基礎上作出。
四、理事會應依照其職責範圍負責10+3大米儲備的運營。理事會的職責範圍見本協定附件3。
五、理事會共同主席一職應由來自東盟成員國的一個10+3大米儲備方和來自中日韓三國的一個10+3大米儲備方按照英文字母順序每年輪流共同擔任。
六、理事會應至少每年定期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時間由兩位主席與理事會各成員協商後決定。兩位主席可召開特別會議,討論需要立即解決的緊迫事宜。
七、10+3大米儲備方應各自指定一個機構和一名國家協調員執行理事會通過的相關政策及決定。
一、10+3大米儲備諸方同意建立10+3大米儲備秘書處。秘書處應依照報經理事會通過的“10+3大米儲備秘書處職能職責”的規定行使職能和職責。根據秘書處辦公室駐在國國家法律,秘書處執行其職能時可能需要具備法人資格,因此應賦予秘書處法人資格。秘書處應由理事會任命的一名主任領導。
二、秘書處辦公室駐地應由10+3大米儲備諸方以協商一致方式決定。
一、10+3大米儲備方中兩方或多方因解釋、應用或執行本協定而產生的任何分歧,應相互協商解決,以期通過談判或以他們可能同意的其他任何和平途徑實現爭端解決。
二、若爭端各方無法依照本條第一款中的程序和平解決爭端,其中任何一方均可將爭端訴諸理事會解決。
一、本協定開放供東盟與中日韓諸國簽署,隨後應予以批准、接受或核准。
二、批准、接受或核准的文書應交予本條第七款所指的保存人保存,保存人應將該交存及時通報所有締約國政府。
三、本協定自至少六名東盟成員國及中日韓三國中的一國交存其批准、接受或核准的文書後第30天起生效。
四、對於在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協定生效條件滿足以後再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協定的任一東盟成員國與中日韓國家,本協定自其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文書後第30天起對其生效。
五、任一10+3大米儲備方可隨時以書面形式向秘書處提交對本協定的修訂建議,秘書處應及時將修訂建議通報其他各方。修訂應由10+3大米儲備諸方一致同意才予以通過。涉及10+3大米儲備諸方新增義務的修訂應自所有10+3大米儲備方向本條第七款所指的保存人交存各自批准、接受或核准的文書後第30天起生效。未涉及10+3大米儲備方新增義務的修訂應自其通過之日起對所有10+3大米儲備方生效。
六、本協定各項附件是本協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本協定附件的修訂應根據本條第五款中規定的程序予以提出、通過和生效。
七、東盟秘書長應擔任本協定的保存人。
八、任一10+3大米儲備方可出於其基本的國家利益,如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等原因,保留暫時中止執行本協定全都或部分內容的權利。任何此類中止或中止的取消自秘書處收到書面通知後第30天起生效。
九、任一10+3大米儲備方可向本條第七款所指的保存人遞交書面通知後退出本協定,退出應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滿6個月後生效。該退出應由保存人及時告知所有10+3大米儲備方。
十、對本協定不得作任何保留。
十一、本協定原件應交由本條第七款所指的保存人保管。保存人應向本協定各締約國政府提供一份經核證無誤的副本。
本協定由各國政府授權代表簽署,以昭信守。
本協定於二○一一年十月七日在印度尼西亞雅加達簽訂,原件一份,用英文寫成。
運行初期,根據協定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東盟與中日韓各國的10+3大米儲備標識量分別如下:
汶萊 | : | 3,000噸 |
柬埔寨 | : | 3,000噸 |
印度尼西亞 | : | 12,000噸 |
老撾 | : | 3,000噸 |
馬來西亞 | : | 6,000噸 |
緬甸 | : | 14,000噸 |
菲律賓 | : | 12,000噸 |
新加坡 | : | 5,000噸 |
泰國 | : | 15,000噸 |
越南 | : | 14,000噸 |
中國 | : | 300,000噸 |
日本 | : | 250,000噸 |
韓國 | : | 150,000噸 |
總計 | 787,000噸 |
根據《東盟與中日韓大米緊急儲備協定》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東盟與中日韓諸國向留本基金繳納的資金以及在第一個五年期每年向運營成本繳納的資金如下:
表1東盟與中日韓諸國向留本基金繳納的資金金額
中日韓三國 |
(美元) |
1 |
中國 |
1,000,000 |
2 |
日本 |
1,000,000 |
3 |
韓國 |
1,000,000 |
東盟諸成員國 |
(美元) |
1 |
汶萊 |
107,500 |
2 |
印度尼西亞 |
107,500 |
3 |
馬來西亞 |
107,500 |
4 |
菲律賓 |
107,500 |
5 |
新加坡 |
107,500 |
6 |
泰國 |
107,500 |
7 |
越南 |
107,500 |
8 |
柬埔寨 |
83,000 |
9 |
老撾 |
83,000 |
10 |
緬甸 |
83,000 |
表2東盟與中日韓諸國在第一個五年期每年向運營成本繳納的資金金額
中日韓三國 |
(美元) |
1 |
中國 |
75,000 |
2 |
日本 |
75,000 |
3 |
韓國 |
75,000 |
東盟諸成員國 |
(美元) |
1 |
汶萊 |
8,000 |
2 |
印度尼西亞 |
8,000 |
3 |
馬來西亞 |
8,000 |
4 |
菲律賓 |
8,000 |
5 |
新加坡 |
8,000 |
6 |
泰國 |
8,000 |
7 |
越南 |
8,000 |
8 |
柬埔寨 |
6,000 |
9 |
老撾 |
6,000 |
10 |
緬甸 |
6,000 |
根據《東盟與中日韓大米緊急儲備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第七條建立理事會,職能如下:
一、通過理事會的規則與程序以及秘書處的職能職責,包括秘書處的管理,並在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對它們進行修訂;
二、通過並批准10+3大米儲備基金的財務模式和管理;
三、根據《協定》第三條及第四條第三款制定標準操作規程,管理大米緊急儲備的投放與標識大米的補充;
四、批准10+3大米儲備的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計劃;
五、批准關於10+3大米儲備活動的年度報告以及秘書處起草的其他報告;
六、通過東盟與中日韓農林高官會議向東盟與中日韓農林部長匯報10+3大米儲備的活動、10+3大米儲備基金的使用情況以及大米緊急儲備的庫存情況;
七、監管協調秘書處執行的10+3大米儲備活動;
八、根據《協定》第九條第二款解決10+3大米儲備諸方中任何一方提交的爭端;
九、從東盟與中日韓各國的國民中挑選並任命一名主任,規定主任的權力、義務、服務條件和任期;
十、根據《協定》第四條第一款評議標識大米總量;
十一、就10+3大米儲備運行有關事宜發表公開聲明;
十二、履行理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職能,以便有救執行和實施《協定》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