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95/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81/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聲明位於澳門路氹城鄰近路氹連貫公路及澳門科技大學之地段(新濠天地)的五星級酒店「澳門君悅酒店」被確定列為旅遊用途,受益人為“新濠博亞(新濠天地)酒店有限公司”。

二、旅遊用途的給予,除符合從事酒店活動所需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由「Hyatt of Macau Limited」(持牌人指定酒店集團)或其他國際集團所管理;

(二)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三)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以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的酒店業務課程並成績及格的人士;

(四)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講正確的官方語言及英語的人員。

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19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告天地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室內指示/標示牌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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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山有行”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科技學院實驗室家具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19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民康醫療集團有限公司”簽訂“2013/2014及2014/2015學校年度為教育暨青年局轄下公立學校提供醫護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199/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立方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一套冠狀動脈CTA圖像軟體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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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八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葡文版本

第17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簽訂《離島醫療綜合體》設計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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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