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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三臺耳鼻喉多功能治療台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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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黑沙公園餐廳有限公司”簽訂2013/2014及2014/2015學校年度向教育暨青年局轄下公立學校學生供應膳食之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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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提供體育發展局總部及西翼樓保安及監察的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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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五臺手提式呼吸機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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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簽訂《酒店房務員課程》、《花藝及包裝製作課程》、《辦公室助理課程》、《中西式餐飲服務課程》、《麵包烘焙課程》及《廚工實務課程》之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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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李展潤擔任醫務委員會主席職務,而陳亦立擔任副主席職務。

二、委任下列醫療專業人員為醫務委員會成員:

(一)周美嫦;(二)陳志成;(三)鄭成業;(四)張錦開;(五)張麗瑪;(六)張悌;(七)張振榮;(八)張海瑞;(九)范黃有霞*;(十)蔡炳祥;(十一)曹國希;(十二)何舜發;(十三)葉炳基;(十四)龔樹根;(十五)郭昌能;(十六)郭潮輝;(十七)石崇榮*;(十八)劉弋雲;(十九)柳蘊瑜;(二十)李雪齡;(二十一)李偉成;(二十二)陳良;(二十三)呂錫照;(二十四)霍文遜;(二十五)Mário Alberto de Brito Lima Évora;(二十六)施綺華;(二十七)吳毅;(二十八)彭貴平;(二十九)田潔冰。

* 請查閱:第23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委任下列代表為醫務委員會成員:

(一)陳泰業、郭昌宇(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及莫蕙,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醫院單位代表;

(二)劉良及王一濤,作為中醫高等教育機構代表;

(三)劉明及尹一橋,作為護理高等教育機構代表。

* 請查閱:第8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委任下列社會人士為醫務委員會成員:

(一)陳錦鳴;(二)容永恩;(三)歐安利;(四)潘志明;(五)余建棟。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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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3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委任梁佩珊學士為醫務委員會秘書長,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 請查閱:第205/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擔任有關職務的報酬為每月澳門幣貳萬肆仟零玖拾貳元整。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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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