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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即發彩票專營批給合同》第十一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歐陽傑擔任政府駐澳門彩票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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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澳門賽狗專營批給合同》第十一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羅志輝擔任政府駐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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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1號行政法規《交通諮詢委員會》第三條第四款(十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為期兩年:

(一)高冠鵬;(二)譚立武;(三)郭敬文;(四)黃樹森;(五)*;(六)王淑欣;(七)馮金水;(八)黃東;(九)阮若華;(十)何國明;(十一)高岸聲;(十二)何桂興;(十三)郭良順;(十四)許文帛;(十五)何錦釗;(十六)凌世豪;(十七)何麗英;(十八)黃秋成;(十九)謝家銘。

* 請查閱:第34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為期兩年:

(一)黎秀瑛;

(二)柯海帆。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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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7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認可技術委員會”成員:

(一)澳門大學代表譚錦榮;

(二)澳門科技大學代表韓子天;

(三)澳門理工學院代表陳輝民;

(四)行政公職局代表陳繼民;

(五)法務局代表趙占全;

(六)電信管理局代表黃維洪;

(七)曾錦明;

(八)徐德明。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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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