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福建藝術協會”;英文名稱為“Fukien Art Association of Macau”,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發展及推進海峽兩岸四地間的文化藝術交流與合作,加強海峽兩岸與港澳台及世界各地區在文化藝術領域的交流。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祐漢新邨第八街169號信託廣場一樓AD、AE、AF、AG鋪。
第四條——本會為澳門福建婦女聯誼會之屬會。
第五條——凡同意本會之宗旨,不論性別、年齡,品德良好,而對藝術文化、康樂活動及旅遊有興趣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需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並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第八條——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退會者,不得再享有本會福利,所繳費用,概不退回。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十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一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不少於二人,總數為單數組成。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履行職務。正副會長可隨時出席本會各類會議。
第十五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少於一人,總數為單數組成,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理事會決議事項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六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不少於一人,總數為單數組成,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及其他一切合法的收益。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6 de Julh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中華關愛青少年成長促進會(澳門)
(以下簡稱為本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Cuidar ao Crescimento Adolescentes dos Chinesa (Macau)
英文名稱:The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Caring Adolescent Growth of Chinese (Macao)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23-225號南光大廈12字樓。
第三條——本會為無限期的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為:
1. 通過動員澳門、國內兩地熱衷於推動青少年成長的相關機構及各界人士,配合政府致力推廣和開展各項關愛澳門、國內兩地青少年成長的活動;
2. 發揮行業與政府間的橋梁作用,通過各種形式,開展澳門、國內外關愛青少年成長之相關活動,為促進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提供平臺;
3. 服務行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會員資格:
1.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的無論個人或團體,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2. 會員分為基本會員和境外會員。
3. 基本會員:凡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之有效營業牌照,並從事關愛青少年成長之相關的行業或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基本會員。
4. 境外會員:凡持有境外地區政府發出之有效營業牌照,並從事關愛青少年成長之的行業或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境外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並在會上參與討論會務,對會務有批評和建議權;
2.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
3. 按本會章程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所有會員享有在會員大會的選舉權與表決權。基本會員除享有選舉權及表決權外,尚享有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出席會員大會;
2. 遵守本會會章、內部規章及執行和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支持與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按期繳交會費。
第七條——處分:
對違反本會會章、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的會員,理事會在查證屬實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對其施以警告、勸諭退會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八條——退會:
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即停止享受會員權利,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而主動要求退會者,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須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九條——本會組織結構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組織選舉:
會內各管理機構的成員均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在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當中選出,所有架構成員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幹人。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4)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的召集及運作:
(1)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通知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2)會員大會的召開,須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為有效。
(3)對議案及對管理機關成員選舉舉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半數以上同意通過,方為有效。
(4)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律規定委托其它會員代表出席。
第十二條——會長與副會長: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4至6人,秘書1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正、副會長任期3年,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監督理事會工作,審查理事會提出的年度工作報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三條——理事會及理事長: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在基本會員中選若幹名單數會員組成任期3年。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4至6人。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總結與財務預算、結算。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如理事長無暇,由副理事長依次代行理事長職務。正、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正、副理事長任期3年。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增設專責委員會,由理事會通過聘任若幹委員組織。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
3. 籌募經費;
4.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5. 在徵得會長同意下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若干人,處理日常會務。正、副理事長為當然常務理事。
第十五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必須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六條——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由監事會互選產生,任期3年。
其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賬目;
3. 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4. 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本會將聘請社會各界知名人士、業界精英、資深專業人任名譽會長、專職顧問。
第十八條——本會設秘書處,專責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及監事會負責。秘書處成員,得聘用專職人員出任。
第十九條——本會之收入: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於:
1. 會員會費;
2. 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企業的捐助;
3. 政府資助;
4. 其它收入。
第二十條——收益、資產及結餘:
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實現本會宗旨之事宜上。
第二十一條——財務賬簿: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賬簿,理事會須確保所有開支賬目接受註冊核數師監察,並須將財務開支賬簿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審核。
第二十二條——章程的修改和本會的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機構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利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一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大會的目的;
2. 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3. 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4. 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按澳門特別行政區規定程序進行。
第二十三條——內部規章:
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佈執行。
第二十四條——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二十五條——遺缺:
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6 de Julh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星輝歌舞文化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Cultural de Canção e Dança Seng Fai de Macau,英文為Macao Seng Fai Song and Dance Cultural Association,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筷子基和樂大馬路24號宏基大廈第三座六樓N。
第三條——宗旨:本會是一非牟利組織,以推廣本地文化藝術,從事歌唱、音樂和舞蹈表演,並參與澳門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團結本澳歌舞愛好者,促進社會和諧和增進大眾市民間之友誼。
第四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社會人士及社團贊助。
第五條——凡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的合法居民承認本會章程及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同意辦妥入會手續後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一)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及享有本會舉辦之福利及活動,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和執法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及積極參與和促進本會各項活動工作。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組成,任期叁年,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理事若干名。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第十四條——所有會長、理事及監事及各部成員皆是義務履職,不領薪酬。
第十五條——任何成員被證實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由理事會開會決議,並簽署確認可開除會籍。
第十六條——如修改章程的决議,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七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6 de Julh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訂立的中文名稱為“中國功夫搏擊國際聯合會”,英文為“International Chinese Kung Fu Fighting Federation”,英文簡稱:ICKFFF,葡文為“Federação Internacional de Luta de Kong Fu Chinês”,葡文簡稱:FILKFC。
第二條——本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於“澳門若翰亞美打街8A泰德中心R/C B”。
第三條——本會之宗旨:本會是非牟利社團。通過創造中國功夫搏擊國際聯合會金腰帶賽事,提高澳門體育競技文化整體品位和國際地位,推動澳門及其他地區的中國功夫搏擊的全面發展。帶動澳門及鄰近地區的中國功夫搏擊邁向世界,為澳門及世界各地的中國功夫搏擊奠定一個新的里程碑。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繫。主辦國際性賽事,加強與本地,中國及世界各國友好之間聯繫及交流。從而推動中國功夫搏擊運動之發展。
第四條——本會之會員,不分國家、民族、宗教信仰、語言文化及種族習慣等,本著仁愛、感恩、包容、和諧、團結、尊重、平等、互助精神,凡在澳門或中國及世界各地推廣中國功夫搏擊的人士及單位,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團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二、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介紹新會員入會;
四、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履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三、按期交納會費;
四、在澳門及世界各地舉辦本聯合會認可的中國功夫搏擊賽事;
五、在澳門及世界各地推廣及發展中國功夫搏擊運動。
第七條——凡申請加入本會之申請人或單位,經理事會通過批准後發出會員證方可成為會員。
第八條——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本會的款項。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刪除會籍之處分。
第十條——本會的內部組織自以下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一條——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組成:
一、會員大會成員必須首先由競選人遞交本會候選人參選表,並經由全體單位代表投票選舉產生,由若干人組成,但人數必須為單數,會員大會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及秘書一名。
二、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工作,副會長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缺席時依次代行執行會長職務,秘書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撰寫會議記錄。
三、會員大會會長和副會長在該屆會員大會屆滿時,由全體成員投票再選出新一屆領導層成員。
四、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五、會員大會常年會議每年召開一次,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特別會員大會則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一全體會員連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六、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及秘書任期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
一、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開會的日期前三十天,以掛號信郵寄各會員住址或透過簽收方式遞交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
二、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修改章程之決議,須得到與會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選理事會成員必須首先由競選人遞交本會候選人參選表,並經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由若干人組成,但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及理事若干名。
第十四條——理事會任期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主要負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由理事長負責領導理事會日常之會務。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每月定期舉行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得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理事會議須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之事項,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二、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二十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第十七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關,由競選人遞交本會候選人參選表,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人數若干人,其數目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二名,監事若干名。
第十八條——監事會任期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許可權為:
一、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二、查核法人之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或每屆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特別會議得由監事會超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一、監事會議須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
第二十一條——文件的簽署:有關簽署下列之文件及行為,必須由本會之會員大會會長及副會長及理事長其中二人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一、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及合同。
二、以任何方式取得不動產,價值和權利。
三、以出售,交換或有償方式出讓或轉讓本會的任何資產,價值和權利。
四、委任本會授權人。
五、有關簽署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帳戶,提取及調動。
第二十二條——本會並設立秘書處,財務部,公關部,會員拓展部,福利部,和康樂部,各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全向理事會負責,為本會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其人員的職位和數目由理事會訂定,並由理事會聘用或撤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之會費及年費。
二、會員及非會員的捐款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條——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將財務帳簿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二十五條——本會之解散權屬會員大會之權力範圍,有關之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通過會方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清盤後之盈餘須捐贈予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6 de Julh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風盒子社區藝術發展協會”,英文名稱“Artistry of Wind Box Commun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花園第九座五樓B室,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其他地點。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藝術團體,宗旨為:
1. 為弱勢社群創造機會,連結社會,回饋社會。
2. 通過不斷學習、實踐,自助助人,重建健康人生。
3. 面向社區,開展文化共融。
4. 建立文化網絡,為文化發展提供支援。
第四條——本會推行下列工作以貫徹本會宗旨:
1)為貫徹上述所指的宗旨,本會透過籌辦演出、講座、研討會、展覽、課程、教 育、培訓、建築文物修復、考古挖掘、文字出版、大眾傳播和一切有助推動各類形 式藝術的活動及產品開發與製作,參與和促進澳門文化藝術的發展。
2)為促進澳門社區藝術的發展可設立學院、中心。
第五條——會員
凡本澳愛好各類文化藝術者,熱心參加和支持共融藝術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數目
本會會員數目不限。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八條——會員的義務
一、貫徹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組織決議;
二、出任被選出或受委任職位;
三、支付入會費、會費及其他由本會有助發展組織所核准之負擔;
四、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紀律
對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的處分,本會並保留追究責任的權利。
第十條——組織的組成
本會組織由1)會員大會,2)理事會,3)監事會組成。組織架構每屆任期兩年, 各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通過與修改會章,選舉理事長、監事長及理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或解散本會;
2)任何決議以表決通過,票數相同時,會長有最後裁決權;
3)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十天前以掛號信方式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主要議題;
4)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1/2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5)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授權理事會負責處理一切會務;
6)特別會員大會由監事會報請會長或理事會後可隨時召開,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要求召開。
第十二條——理事會
1)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被授權負責處理一切會務;
2)根據會員大會的決議,理事會由三至九名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二年,可一次或多次連任;
3)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司庫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4)理事會有權制訂本屆各項活動、規則及支出,組織會員聚會,審批會員、永久會員入會或退會,聘請會務顧問或其他名譽職務;
5)理事會可因工作需要,組織若干工作部,各部可因工作需要,聘請若干會員為部委;
6)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召開,任何決議以表決通過,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最後裁決權,會議記錄由會長或理事長簽署確認。
第十三條——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不少於三人,必須為單數。監事會可監督與協調理事會的日常運作,審查賬目,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任期為二年。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任何職務。
3)監事會成員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會議記錄由監事長簽署確認。
第十四條——名譽職務
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顧問或其他名譽職務,由理事會決議並執行,報會員大會確認。
第十五條——來源
本會一切資產的權益歸本會所有,經費及資產來源如下: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本會各項活動的收入;
3)各界人士的資助、贈與、捐獻及其它收入;
4)本會財產及資產的收益。
第十六條——會章的修改
修改會章的決議,取決於為此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解散本會
解散本會的決議,取決於為此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附則
1)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2)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解釋及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6 de Julh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6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在職進修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鼓勵終身學習,全人發展,熱心參與社會事務,推動在職人士提升自我素質,全面發展個人技能及發掘在職以外的自身興趣,熱愛學習生活;為致力推廣及支持澳門特區持續在職進修教育,本會積極提供多種課程的學習和培訓,並開展與國內、外的各類型機構合作有益於在職人士進修的活動,促進學術交流,提供教育資訊,舉辦參與各地考試,以增加在職人士進修的機會率及向上流動的競爭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聖祿祀街14號朗逸軒地下A。
第四條——凡是在職人士,贊同本會章程及有志致力促進在職進修的發展,辦妥入會手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3. 有向本會提出意見及建議之權利;
4. 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及其他義務。
第六條——會員凡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者,或因違法犯罪、觸及刑律者,將由理事會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撤銷其會籍。
第七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的權力;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召開,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容包括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大會之會員同意方有效。
第九條——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理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理事會會議不定期舉行。
第十條——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監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負責監察各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會議不定期舉行。
第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1. 向政府部門及相關基金申請資助;
2. 社會各界的資助、捐助;
3. 內部集資。
第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7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2/2013/ASS, foi constituída neste Cartório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單親家庭關懷會”,為一非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以下簡稱“本會”)
二、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遷至本澳其他地方。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白沙街昌明花園第一期中星商場2樓DK舖。
本會之宗旨是:
(一)協助單身家庭教育活動,提高單身家庭生活素質;
(二)協助單身家庭人士,維護單身家庭權益;
(三)愛國、愛澳、擁護基本法各項原則、實行一國兩制,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一、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會內各機關的成員,需經推選委員會推選後,再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以一人一票不記名方式選出。
三、各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一、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且須為單數,由現屆理事會協商推舉正、副主席候選人名單交會員大會通過產生。
二、主席團互選產生正、副主席。
三、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四、空缺之補替: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舉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每半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及隨時由其主席主動召集,或須應一半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召開特別會議。議決以絕對多數票贊同方式表決,如票數相同,其主席有決定性表決權。
七、於下列一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八、會員大會職權為:
(一)修改章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三)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成員先由會員大會選出,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
二、理事會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三)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四)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五)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六)關於具有法律效力之行為,由理事長與理事會授權之任何一名其他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之簽署方式。
三、理事會在工作需要時,得臨時組織工作委員會,在理事會領導下進行。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各職銜均由監事互選產生。
二、監事會有以下許可權:
(一)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提出意見;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監事會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一、任何單身家庭人士、受單身家庭直接或間接影響以及有意幫助單身家庭人士的單位或個人。申請人須履行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二、在本會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正式選出前,本會會員事務由本會之創會會員確認。
三、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
四、創會會員是指本會之發起單位和個人。
五、單位會員是指擁有合法法人資格的商企或組織,每單位指定一人為代表。
六、個人會員是指符合第一款規定的自然人。
七、會員權力及義務: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提出建議和批評之權;
(三)享受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
(四)繳納會費,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理事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五)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監事會決議的義務;
(六)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決議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政治活動;
(七)會員如有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者,經理監事會調查研究屬實,視乎情節輕重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八)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一、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二、本會之財產及收入來源如下,並設立基金: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款;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三、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之財務文件由理事長、副理事長三人中任意二人簽署有效。
四、財務報告必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一、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選出前,由創辦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擁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籌備首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本會各機構之成員,並於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選出後即時解散。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三、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本會須召開會員會議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可解散。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5 de Julho de 2013.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6/2013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9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職業創富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para Criação de Fortuna de Profissionais de Macau”及英文名稱為“Macau Professionals Wealth Creation Commercial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擁護基本法,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團結各行各業之人士,維護各個行業之權益,服務本會會員,促進不同行業的交流,參與社會公益事務為目的,是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上海街182號海冠中心17樓H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或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的任何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要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架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審議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架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成員總數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架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成員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按會務發展需要得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及榮譽顧問之職務。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作出有效決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召開會議最少八天提前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需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二十一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可以通過。
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1/2013號第3號文件第11至18頁,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保安從業員聯合總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住所
本會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9H(9009)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以熱愛祖國、擁護「一國兩制」、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聯絡澳門各保安聯合會及各保安管理物業協會、加強業界之團結、促進保安及保安管理行業之開展、提高各項保安管理技術水平、加強對外交流、深化與澳門保安部門之交流合作以配合各項預防工作、匯集會員意見、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謀獻策及為促進澳門保安及保安管理行業之繁榮和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會員
本會會員入會資格如下:
(一)凡在澳門身份證明局正式註冊之保安聯合會或保安管理協會或物業管理協會者,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正式會員,每一聯合會或協會會員須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會致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二)每一聯合會或協會申請入會時,必須承認及遵守本會章程,填寫申請表格,並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三)通過理事會議決,得聘任會員及社會賢能對本會有卓越貢獻者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但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在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六)享受本會之福利。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團結和合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譴責和警告之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四)會員處於被法院下令解散者即喪失會員資格。
(五)會員被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時,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各機關之據位人每三年選舉一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一)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主席團在職主席面前進行。
(二)候選之提名,應載有接受全部候選人之個人聲明。
(三)選舉大會於任期屆滿之年的一月三十一日前舉行,而候選之提名應於選舉大會舉行的五天前為之。
(四)在職之成員繼續執行其職務至被選出之新成員就職時止。
第十一條——(一)本會各機關之主席如長期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機關應在其成員中選出一新主席,並在會員中為該機關共同擇定一名新成員。
(二)本會各合議機關之其他成員如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機關之其餘在職成員應從會員中委任代任人。
(三)在各合議機關主席或某一成員暫時因故不能視事時,其代任應由因故不能視事者之所屬機關確定。
(四)被選出或被委任代任之成員,應擔任該職務至有關前任者之任期終結止。
第十二條——本會各機關之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並應載有出席會議之有關機關多名據位人之簽名。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應載有主持會議之人之簽名。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和若干名秘書組成。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按理事會提名,授予名譽會員榮銜;
(七)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八)解散本會。
第十五條——(一)會員大會必須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並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二)召集書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10天寄往會員的聯絡地址或透過由會員本人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第一次召集時,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六條——(一)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一)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由會員大會以平常會議為之。
(二)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大會主席團主席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二分之一會員要求而召集。
第十八條——會員得委託另一會員代表其本人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前者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由其代理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第十九條——(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會主席一名、若干名副主席及若干名理事、司庫及秘書長各一人,同時,亦可設立若干名常務理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三)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兩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會主席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四)可設候補理事,人數為單數,且不超過正選理事人數。正選理事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候補理事替代。
(五)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則理事會主席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第二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
(十)科處譴責和警告之處分;
(十一)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會主席或其授權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主席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事後應在接著的第一次會議時知會理事會,由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若干名副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秘書一名,同時,亦可設立若干名常務監事,互選產生;
(三)監事會通常每兩月與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四)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二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與正本相符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中文名:“通利文娛體育會",(葡文名:Clube Desportivo e Recreativo“Tong Lei”;英文名:Tong Lei Sports and Recreation Club)是一個非牟利社團。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馬統領街32號廠商會大廈1樓。
第二條——本會宗旨:推廣文化藝術,娛樂,體育運動,社會公益,提倡助己助人的精神。鼓勵及提高本澳居民文化,藝術,娛樂,體育運動以及社會公益的興趣,促進本澳居民與外地的文化,藝術,娛樂及體育運動的身心交流。
第十條——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由三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總數永遠是單數。理事會中設一名理事長,三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財務及九名理事。
理事會之權限為:
a)管理法人;
b)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c)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6 de Julh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45號保利達工業中心第2期7樓N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十八條: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6 de Julh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萬國兒童佈道團”,英文名為“Child Evangelism Fellowship of Macau”,英文簡稱為“CEF Macau”。
本團會址設在澳門連安後巷2-A號啟明樓地庫AO座。
一、本團為一非牟利宗教團體。
二、本團宗旨:
1)傳揚基督福音;
2)推動成人及青少年信徒參與教會事奉及向兒童傳福音。
本團推行下列工作,務求達到上述宗旨:
a)籌辦一切有助於直接或間接傳福音、教導聖經真理之活動,包括講座、展覽、聚會、課程、研討會等;
b)訓練基督教兒童工作者;
c)透過講道、刊物、講座、展覽、聚會、課程、研討會、大眾傳播等去幫助教會建立兒童工作;
d)承擔可促進教會工作發展之服務,包括設立培訓中心、兒童中心或有關之組織;
e)設立、推廣及維持書店與閱覽室服務。
本團存在期並無期限。
本團收入來源為舉辦講座、展覽、聚會、課程、研討會、教材中心會員費、售賣及租借教材等之有關費用、並本地及海外的任何捐獻和資助。
一、凡認同本團信仰立場,不論國籍、性別、職業均可申請,經理事會通過接納方為正式會員。
二、本團會員須為法定成年人。
三、本團同工、理事及監事為當然會員。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在大會中提案及表決。
二、有選舉及被選權。
三、參與本團活動及使用本團設施。
四、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本團內部規章所賦予的權利。
一、每年簽署本團信仰立場及教義保障政策。
二、遵守本團信仰立場、教義保障政策、章程、內部規章及組織的議決。
三、出任被選或受委任的職位。
四、退出不作會員,需以書面通知理事會。
五、會員若有違反本團信仰立場、教義保障政策、章程、內部規章及本團內部組織的議決,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監察,可取消其會員資格。若屬輕微事件,理事會可暫停其會籍,暫停期限由理事會定奪,監事會監察。
本團領導組織分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團最高議事組織,權力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本團章程;
2)以暗票方式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並監事會的意見書;
4)決策各項會務及授權理事會處理會務;
5)解散本團,解散本團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集:
1)會員大會由理事會、監事會及各正式會員組成;
2)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
3)會員大會的法定開會人數,為居住澳門的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開會人數不足,則於一個月內再次召開,屆時的出席人數即為法定人數;
4)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在會議前至少8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每一位會員開會,通知信內應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需要,理事長或由二名理事聯署可提請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但大會議決須超過出席會員之半數贊成方可通過;
5)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一、理事會為本團行政管理組織,運作如下:
1)成員經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成員互選主席、副主席、秘書及司庫各一名。理事會成員由單數組成,成員不多於九名,不少於三名,任期二年,可以一次或多次連任;
2)理事會之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3)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由主席或兩名理事召集,理事會便可舉行會議;
4)理事會在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二、理事會之權力: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執行會員大會之各項議決;
4)審議各項計劃、財務等;
5)通過本團內部規章;
6)決定會員的接納、處分或除名;
7)根據會員大會的決策及授權,以本團名義簽署契約,買賣或承租動產及不動產;
8)為達到本團宗旨,根據會員大會的決策及授權以本團名義借貸;
9)接受不違反本團章程及宗旨之捐獻和資助;
10)無論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及理事等均為義務,不可受薪或收受任何利 益。
一、監事會是本團監察組織,負責監督理事會,運作如下:
1)監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成員,由單數組成,任期二年,可以一次或多次連任;
2)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監事會之年度與理事會相同。
二、監事會的權力:
1)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就理事會提出的財政預算、賬目及報告提出意 見。
一、組織章程修訂須經由會員大會通過。
二、本章程的修訂權在於本團的會員大會,有關之修訂條文提案須最少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各會員。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並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6 de Julh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分行經理 | 會計主管 |
張文欽 | 蔡昌邦 |
董事兼總經理 | 財務總監 |
李德濂 | 盧保康 |
董事 | 會計主管 |
陳曉陽 | 黃偉岸 |
分行經理 | 財務主管 |
林勁勇 | 盧偉浩 |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Cheng Kwong Moon | Carolina Vong |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Wang Lijie | Leong Iok Kit |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Isidorus Fong | Eddie Tam |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
Maria Clara Fong | Pedro Manuel de Oliveira Cardos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