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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José Maria da Fonseca Tavares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日麗汽車美容及用品有限公司”簽訂為路環小型賽車場提供技術支援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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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權記裝修工程”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書院宿舍茶水間設計、供應及安裝櫥櫃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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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發展委員會秘書長王美清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城市大學”簽訂澳門導遊職業發展現狀與環境優化策略研究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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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圖書館供應及安裝一體式桌上電腦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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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勝利”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電器設備——書院宿舍、圖書館及體育館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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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行政長官第123/2010號批示第十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續任王勁秋為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長,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擔任有關職務的報酬為每月澳門幣壹萬捌仟壹佰柒十柒元整。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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