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院長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經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初級法院第一職階法院助理書記員葉栢基轉移至中級法院的人員編制。
二、中級法院第四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Maria Isabel da Fonseca Tavares轉移至初級法院的人員編制。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終審法院院長 岑浩輝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