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通利琴行(澳門)有限公司”簽訂關於澳門樂團購買定音鼓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