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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以及行使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第一款b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張明輝及王柏煒為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諮詢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零一三年七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三年七月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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