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陳玉儀及周靜敏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五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零一三年七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詠嫻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並由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以附註形式修改張蘭芳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00點,並由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續期壹年。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何蔣祺為運輸基建辦公室副主任,為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張紹基為環境保護局局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韋海揚為環境保護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黃蔓葒為環境保護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趙鎮昌為郵政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周惠民為建設發展辦公室副主任,為期一年。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確定委任關員編號03931——劉小龍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七日開始計算。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述人員之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述如下:
Miguel Antonio da Rocha Lopes,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編號984911,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高華郁,第五職階技術工人編號995281,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議決如下:
李國豪——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條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楊君勞——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Madalena Maria Faria da Encarnação Silva Morlim Cardoso——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條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余文暉——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條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阮觀宏——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邱志強——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二十八條的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偉泉之散位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三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五職階勤雜人員李養好之散位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七日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麥振濠在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455點,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曉彤在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275點,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3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條(三)項,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韓光明在本室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625點,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莫躍孺的請求,其在本室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六日起予以解除。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連信森,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沈敏路及楊文昌,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陸美紅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林玉菁,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李嘉明,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詩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馮禮諾,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鄭綺茵,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振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66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穎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鄒宇斯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Filipe Nery Campos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二款的規定,現確認中國文化基金會。
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可上述基金會之章程。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賦予“土生葡人美食聯誼會”行政公益法人的資格。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楊嘉輝,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起,即在財政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高建邦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楊曉恩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之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Isabel Maria Martins Neto 學士,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相關職務,由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Alberto Leão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胡永雄之遺孀許永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482,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的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郵政局高級技術員胡祖杰,供款人編號301280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身份證明局勤雜人員何富強,供款人編號600103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黃綺芳,供款人編號601972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馮玉香,供款人編號603731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民政總署技術輔導員方錦池,供款人編號604194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港務局勤雜人員蘇加揚,供款人編號604481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梁買明,供款人編號604691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歐淑儀,供款人編號605301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體育發展局技術輔導員鄭顥賢,供款人編號605917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輕型車輛司機佘祺強,供款人編號608107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交通事務局技術輔導員何慧詩,供款人編號611777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社會工作局勤雜人員張美菁,供款人編號613632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民政總署工作人員溫啓業,供款人編號615126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高級技術員林嘉慧,供款人編號61581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
應本會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羅藝文之要求,批准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起免除其上述之職務。
按照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會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梁淑嫻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茲聲明本會第三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Humberto Mariano Marçal因散位合同屆滿,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三年七月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趙詠瑩碩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黃羨虹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Cristina Maria Dias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305的薪俸,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何潤彬,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續聘擔任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220點,;
方陳艷玲,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120點。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丁雅勤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Carmelinda Francisca Botelho dos Santos——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二年,擔任本辦公室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30點,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代主任 莊綺雯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高家怡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收取薪俸點505之薪酬。
本局編制內散位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李明,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一日之批示:
應副警司編號217991,蔣明亮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起免除工作,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第109/2013號批示:
治安警察局副警司編號217991,蔣明亮,因免除工作之故,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起,終止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定期委任。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第110/2013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以及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第e)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129931蕭冠明,由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第111/2013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以及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第e)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29991李偉康,由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李小平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陳家祺、莫詩琪、李志韜、何永賢、陸麗媚及楊麗萍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4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萬榕根、鄺志遠、劉世昌及潘迪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林婷婷,以編制外合同形式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解除與本局簽訂的合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林娟華,於司法警察局以編制外合同形式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50點。
朱紹傑,於司法警察局以編制外合同形式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05點。
二零一三年七月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摘錄自澳門監獄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司徒慧珠,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二職階,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陳慧妍、郭淑儀及林健敏,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二職階,薪俸點為420點,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以及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批准對本監獄前一等警員徐程萬恢復權利,將撤職處分轉換為強迫退休。
摘錄自澳門監獄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梁素靜,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二職階,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徐國柱,澳門監獄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二職階,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李小伶,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二職階,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吳銳安碩士,澳門監獄監務事務廳廳長及黃妙玲學士,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何少薇碩士,澳門監獄社會援助、教育及培訓處處長及曾文威學士,組織及資訊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Florita Maria Cordova Lao,澳門監獄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款,配合上述《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四日於澳門監獄
代獄長 呂錦雲
按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之批示:
梁司俊,消防員編號479111,按其要求,辭退其於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批示所委任及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在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之職位,並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之規定,確定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開始生效。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四日之批示:
馮慧恩和陳子彬——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吳婉欣——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七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人員,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
周俊豪,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日起;
黃潤怡和歐永康,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七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之批示:
馬敏燕——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及二百六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並按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附件一,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四職階護士監督,收取薪俸點735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之批示:
黃伊琳——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陳馥茹——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之批示:
歐陽冠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6/2010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在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三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第二及第三名的合格投考人吳嘉倩、林惠珊及李啟康,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三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日的批示:
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在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的合格投考人伍家驥,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第三職階主治醫生。
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在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四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第二及第三名的合格投考人郭子寅、陳培斌及劉琼,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委任第一名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第二及第三名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在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的合格投考人柳曉輝及李堅,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第三職階主治醫生。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在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四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名的合格投考人劉懷烈及陳鴻武,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委任第一名為第二職階顧問醫生及第二名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
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在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缺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的合格投考人白琪文,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第三職階主治醫生。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向非凡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發給“非凡藥房(營地大街分店)”准照,編號為第17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大街(營地大街)45-A號A座地下及閣仔,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81-183號5樓。
按照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梁曉茵、張志華——應其要求,分別取消第E-1740號及第E-177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環澳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269,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15樓C座,持牌人為環澳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15樓C座。
林綺澄——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258。
按照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李麗煌——應其要求,取消第E-176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凱健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270,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7號澳門廣場11樓B座,持牌人為凱健醫療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7號澳門廣場11樓B座。
二零一三年七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規定,本局散位合同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鄭祖燦,因離職待退休而終止職務,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Neena Deb Sen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樂師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潘少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聘用胡藝超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試用期由二零一三年四月三十日至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聘用林佩琪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試用期由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至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聘用鄭志宏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由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至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七日止。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鄺耀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職級晉階為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460的薪俸。
呂善怡——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劉有銳——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續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聘用朱士超、徐嘉暉、余達仁、容智峰、歐陽佩儀、張浪挺及吳小美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試用期由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九日至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八日止。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聘用陳家溢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試用期由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至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止。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張敬慈——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九日起,職級晉階為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的薪俸。
朱麗娟——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九日起,職級晉階為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的薪俸。
譚思穎——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職級晉階為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的薪俸。
周鳳燕及董詩維——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職級晉階為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的薪俸。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李卓敏及潘詩嵋——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職級晉階為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的薪俸。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司徒琳麗——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起,批准其編制外合同變更,職級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的薪俸。
張健盈——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起,批准其散位合同變更,職級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的薪俸。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聘用張娜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日至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止。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聘用陳偉添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由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至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止。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丁寬樂——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九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Rodolfo Manuel Baptista Faustino——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在本局擔任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協調員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嚴津海——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彭群國——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Rosa Maria Wank-Nolasco Lamas、João Manuel de Matos Batista Marques Madrinha、Ana Paula Oliveira da Cunha、Ana Teresa Melo Marcelino及Ana Maria Dias Feitor——根據二零零五年五月九日第1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第一項規定,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兩年,由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六日至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止。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生效日期如下:
蘇盈康及李倩敏,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追溯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吳國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追溯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梁美滿,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追溯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按下述職級及日期續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
Helder Lam Brito da Rosa,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李文浩、梁廖健桂及梁梃熙,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張瑋詩,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梁慧琪,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四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戴祖義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批示核准之澳門理工學院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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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分類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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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開支 |
||||||||
01 |
00 |
00 |
00 |
00 |
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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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1 |
00 |
00 |
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 |
01 |
03 |
00 |
00 |
各類人員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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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1 |
01 |
01 |
03 |
01 |
00 |
報酬 |
1,647,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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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1 |
01 |
01 |
06 |
00 |
00 |
重疊薪俸 |
9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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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1 |
07 |
00 |
00 |
固定及長期酬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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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1 |
01 |
01 |
07 |
00 |
02 |
委員會成員 |
36,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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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2 |
00 |
00 |
00 |
附帶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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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1 |
01 |
02 |
04 |
00 |
00 |
錯算補助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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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2 |
10 |
00 |
00 |
各項補助——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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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1 |
01 |
02 |
10 |
00 |
07 |
放棄享受特別假之補償* |
1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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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5 |
00 |
00 |
00 |
社會福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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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1 |
01 |
05 |
02 |
00 |
00 |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
57,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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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6 |
00 |
00 |
00 |
負擔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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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6 |
03 |
00 |
00 |
交通費——負擔補償 |
|||
3-02-1 |
01 |
06 |
03 |
02 |
00 |
日津貼 |
636,000.00 |
|
02 |
00 |
00 |
00 |
00 |
資產及勞務 |
|||
02 |
01 |
00 |
00 |
00 |
耐用品 |
|||
02 |
01 |
03 |
00 |
00 |
營房及宿舍物品 |
|||
3-02-1 |
02 |
01 |
03 |
00 |
99 |
其他 |
200,000.00 |
|
02 |
01 |
04 |
00 |
00 |
教育、文化及康樂用品 |
|||
3-02-1 |
02 |
01 |
04 |
00 |
01 |
公共圖書館書刊及物品 |
120,000.00 |
|
3-02-1 |
02 |
01 |
04 |
00 |
02 |
書刊及技術文件 |
107,000.00 |
|
3-02-1 |
02 |
01 |
08 |
00 |
00 |
其他耐用品 |
200,000.00 |
|
02 |
02 |
00 |
00 |
00 |
非耐用品 |
|||
3-02-1 |
02 |
02 |
04 |
00 |
00 |
辦事處消耗 |
205,000.00 |
|
02 |
02 |
07 |
00 |
00 |
其他非耐用品 |
|||
3-02-1 |
02 |
02 |
07 |
00 |
99 |
其他 |
400,000.00 |
|
02 |
03 |
00 |
00 |
00 |
勞務之取得 |
|||
02 |
03 |
01 |
00 |
00 |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
3-02-1 |
02 |
03 |
01 |
00 |
05 |
各類資產 |
480,000.00 |
|
02 |
03 |
02 |
00 |
00 |
設施之負擔 |
|||
02 |
03 |
02 |
02 |
00 |
設施之其他負擔 |
|||
3-02-1 |
02 |
03 |
02 |
02 |
01 |
水及氣體費 |
50,000.00 |
|
3-02-1 |
02 |
03 |
02 |
02 |
02 |
衛生及清潔 |
400,000.00 |
|
3-02-1 |
02 |
03 |
02 |
02 |
03 |
管理費及保安 |
320,000.00 |
|
02 |
03 |
05 |
00 |
00 |
交通及通訊 |
|||
3-02-1 |
02 |
03 |
05 |
02 |
00 |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
400,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0 |
廣告及宣傳 |
|||
3-02-1 |
02 |
03 |
07 |
00 |
01 |
廣告費用 |
80,000.00 |
|
3-02-1 |
02 |
03 |
07 |
00 |
03 |
在外地市場之活動 |
95,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0 |
各項特別工作 |
|||
3-02-1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500,000.00 |
|
3-03-0 |
02 |
03 |
08 |
00 |
02 |
技術及專業培訓 |
442,000.00 |
|
3-02-1 |
02 |
03 |
08 |
00 |
03 |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
1,003,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0 |
未列明之負擔 |
|||
3-02-1 |
02 |
03 |
09 |
00 |
01 |
研討會及會議 |
321,000.00 |
|
3-02-1 |
02 |
03 |
09 |
00 |
03 |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
147,000.00 |
|
04 |
00 |
00 |
00 |
00 |
經常轉移 |
|||
04 |
02 |
00 |
00 |
00 |
私立機構 |
|||
3-02-2 |
04 |
02 |
00 |
00 |
02 |
社團及組織 |
400,000.00 |
|
04 |
03 |
00 |
00 |
00 |
私人 |
|||
3-02-2 |
04 |
03 |
00 |
00 |
01 |
企業 |
260,000.00 |
|
3-02-2 |
04 |
03 |
00 |
00 |
02 |
家庭及個人 |
632,000.00 |
|
05 |
00 |
00 |
00 |
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 |
02 |
00 |
00 |
00 |
保險 |
|||
3-02-1 |
05 |
02 |
03 |
00 |
00 |
不動產 |
50,000.00 |
|
3-02-1 |
05 |
02 |
04 |
00 |
00 |
車輛 |
50,000.00 |
|
3-02-1 |
05 |
02 |
05 |
00 |
00 |
雜項 |
38,000.00 |
|
資本開支 |
||||||||
07 |
00 |
00 |
00 |
00 |
投資 |
|||
3-02-1 |
07 |
03 |
00 |
00 |
00 |
樓宇 |
2,700,000.00 |
|
3-02-1 |
07 |
09 |
00 |
00 |
00 |
運輸物料 |
200,000.00 |
|
總額 |
6,547,000.00 |
6,547,000.00 |
*新增帳目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陳偉翔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之批示:
黃曉菁,本學院第三職階一等技術員,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形式,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由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吳日東,本學院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形式,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由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麥麗珍,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形式,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Vong Ana,本學院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形式,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陳慧怡及周家輝,本學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形式,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四日於旅遊學院
代院長 甄美娟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三年七月四日議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位的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李夏薇及Meneses e Castro Seabra de Mascarenhas, Ricardo Manuel,獲確定委任為本基金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鄺子嫣,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起生效,薪俸點為305點;
洪亦琪,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起生效,薪俸點為275點;
蔡清報,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四日起生效,薪俸點為275點;
何凱生,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八日起生效,薪俸點為485點;
周菲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薪俸點為350點。
二零一三年七月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陸惠婷及甄珮詩,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伍慧盈,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梁偉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Linda Manuela Ip Matias,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霍偉良,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本局基礎建設廳廳長郭子昌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三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馮子豐,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李強及陳宇琪,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蘇杏儀,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吳永輝、徐英華、張嘉倫及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鄭永權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終止於建設發展辦公室之徵用並返回本局。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起被徵用到建設發展辦公室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摘錄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局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黃桂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日起續約一年。
摘錄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局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余翠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續約一年。
摘錄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譚世賢及梁愛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本局首席高級技術員梁月嬌及梁焯然,在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位及第二位的合格准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局長分別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五月二十三日、五月二十九日及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
劉螢慧,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起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潘錦祺,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八日起續聘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葉頴芝,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三日起續聘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
Lai Jiing Liang,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起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40點;
凌健業,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五日起續聘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
王建平,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起續聘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劉安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於郵政局
代局長 梁祝艷(副局長)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聘用譚貴華及劉湛銘,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225,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以散位合同聘用鄭文威、關美娟、沈曉玲、周烱照、黃紫光、黃珊鳳、黃慧英、王洋玲、洪小芳、岑世昌及梁以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225,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下列人員之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林煒浩,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
Luís Manuel Silva Madeira de Carvalho及沈榮臻,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
鍾少燕及黃文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
李星儒,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
關家傑,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邱遠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終止下列屬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之人員於本辦公室之徵用,並返回原部門。並根據同上《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起徵用下列人員於本辦公室擔任如下職務,為期一年:
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吳永輝、徐英華及張嘉倫,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鄭永權,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覃煒靜——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杜陽陽及黃若洲——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曾繁瑜——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張欣靈——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85點,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黃耀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何幹滿、方錫立、任思維、葉浩然及劉志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的薪俸點265點,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
葉永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歐志丹及梁志聰——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郭佩芬——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蕭頌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55點,另該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陳子廉、蔣兆銘、馮美姬、賴惠娟及譚慧敏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用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第二、第五、第七、第十及第十一位的方錫立、黃美珊、吳兆佳、盧啓馼、何幹滿及劉志明,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以填補第67/2010號行政命令所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六、第八及第九位的黃曉茹、周少容及陳其志,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以填補第67/2010號行政命令所設立的職位。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
區銅清,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鄭志雄,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楊仲輝及戴健生,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李少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梁志剛,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石鳳茹,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
鄭美瑩——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王惠敏——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陳四妹——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程靄霖——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何佩兒——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高家華——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Irene Eulógio dos Remédios及黃漢龍——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黃秀娟——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林敏蘭——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65點,另該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曾浩然——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55點,另該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唯一的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阮燕蓮,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黃蔓葒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何慧詩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黃志儉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梁恆鋒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蕭廣正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40。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三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曾福有、甘兆榮、林煥添、廖金維及蘇西之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4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三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陳鎮波之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6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李少芳之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林浩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散位合同轉為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嘉琪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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