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9/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由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四日起為期一年:
主席──戴建業,代任人──林浩然;
委員──賀定一,代任人──劉永誠;
委員──陳玉瑩,代任人──張佩萍;
委員──岑錦燊,代任人──黃善文;
委員──李展程,代任人──歐陽琦。
二、上款所指兩個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三、在代任情況下,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的報酬為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消防局李盤志消防總長﹝編號401961﹞在颱風委員會秘書處執行職務,為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其在消防局的原職位報酬,且不影響第13/2005號行政命令及第8/2012號法律第三條的適用。
三、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消防局福利會會員費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的負擔由保安部隊事務局承擔。
四、確認擔任該職務屬公共利益。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委員朱偉幹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信盈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署為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供資訊設備租賃服務的合同,及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署為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供技術支援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七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