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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雅麗清潔有限公司”簽訂提供運動醫學中心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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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東南粵集團建設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體育場座椅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已更改 : | |||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二)至(十三)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任期為兩年: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朱林,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余文峰代任;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林浩然,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趙寶珠代任;
(三)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沈頌年,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謝曉紅代任;
(四)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Maria Leong Madalena,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何麗鑽代任;
(五)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黃文傑代替巢樹恆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正選成員,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張異和代任,任期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 請查閱:第54/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六)警察總局代表周惠強,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劉錫漳代任;
(七)海關代表黃文忠,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偉文代任;
(八)治安警察局代表鄭錦華,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梁錫泉代任;
(九)旅遊局代表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白文浩)、謝慶茜、霍慧蘭及陳露,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旅遊局內代任其職務者為代任人;
(十)衛生局代表陳惟蒨,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李偉成代任;
(十一)消防局代表尤潤當,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陳明代任;
(十二)澳門身份證明局代表伍志明,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范伊娜代任;
(十三)新聞局代表黃樂宜,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陳裕康代任;
(十四)交通事務局代表羅誠智,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陳海代任;
(十五)澳門民航局代表潘華健,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黎振榮代任;
(十六)旅遊發展委員會代表王美清,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余禮恆代任;
(十七)澳門紅十字會代表馬健華,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宋文珠代任;
(十八)司法警察局代表譚桂靈,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梁冠榮代任;
(十九)社會工作局代表區志強,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林舜華代任;
(二十)港務局代表黃錦輝,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葉華雄代任;
(二十一)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鄭淑群,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方曉健代任;
(二十二)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代表António Augusto de Jesus Ferreira de Barros,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耿亞軍代任;
(二十三)澳門旅遊商會代表關德暉,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崔慧雯代任;
(二十四)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許文帛,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Shiga Kunio代任;
(二十五)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胡景光,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輝代任。
二、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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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亞張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辦公室、會議室、課室及劇院課室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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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Aijesda Lda.”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辦公室、會議室、課室及劇院課室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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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陳榮記貿易行”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辦公室、會議室、課室及劇院課室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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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建業天威建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辦公室、會議室、課室及劇院課室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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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帝諾傢俬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辦公室、會議室、課室及劇院課室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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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雅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辦公室、會議室、課室及劇院課室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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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奧圖邁傢俱建材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辦公室、會議室、課室及劇院課室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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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優美辦公家具澳門一人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辦公室、會議室、課室及劇院課室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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