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0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長呂紅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仲量聯行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簽訂為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提供澳門財富中心12樓F、G及H座單位管理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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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