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填補本署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審計署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為填補本署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審計署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為填補經由本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審計署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新聞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任用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本辦公室以散位合同制度填補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將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十三樓A-F座的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告示板供查閱,及上載於本辦公室網頁http://www.gpdp.gov.mo。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海帆
為填補經由行政公職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公眾接待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七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陳文進 | 81.25 | |
2.º | 徐惠華 | 80.63 | |
3.º | 鄧均杏 | 80.31 | a) |
4.º | 鄧兆聰 | 80.31 | a) |
5.º | 鄧詠詩 | 80.31 | |
6.º | 邱咏暉 | 79.69 | a) |
7.º | 潘雅恩 | 79.69 |
a)因職程年資較長。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六月四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法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錦雯
博彩監察協調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潔珊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行政輔助範疇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鄧瑩影 | 80.06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六月四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副主任 鄭渭茵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民政總署一等技術員 鍾馥宇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輔導/監管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李善欣 | 80.56 |
2.º | 黃麗嫦 | 80.06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少年感化院院長 胡潔如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司法警察局一等技術員 霍慧玲
法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社會重返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盧麗卿 | 85.38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法務局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惠珠
候補委員:法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錦雯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行政輔助範疇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郭德明 | 78.75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處長 邱顯哲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行政公職局二等翻譯員 馮貴華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行政財政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李詠甜 | 82.06 |
2.º | 鄭藝婷 | 81.13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教育暨青年局二等技術員 梁美茵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行政輔助範疇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五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馬振希 | 80.00 | |
2.º | 李慧堅 | 78.75 | a)b) |
2.º | 羅敬恆 | 78.75 | a)b) |
2.º | 盧淑筠 | 78.75 | a)b) |
3.º | 鄭詩雅 | 78.75 |
a)因學歷較高。
b)得分相同者按姓名字母排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二等翻譯員 Gaspar Garcia
候補委員:法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志榮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資訊範疇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郭婉儀 | 79.75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處長 劉國添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燃料安全委員會一等技術員 岑嘉欣
鑑於刊登在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8189頁內,有關本局的通告中葡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8. 最後成績
投考人的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方法如下:
應改為:“……8.最後成績
投考人的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方法如下: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何曼雲 | 80.81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身份證明局處長 唐偉杰
正選委員:司法警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金榮
候補委員:身份證明局一等技術員 陳曉彤
為填補經由身份證明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二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報考申請應自緊接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並按照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所作之決議,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民政總署員工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下列民政總署編制外合同人員之空缺:
上述之開考通告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及在本署之內聯網、外聯網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有關投考人之申請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有力
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壹缺,經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等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有力
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經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等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有力
根據第14/2009號《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並按照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所作之決議,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叁缺。
上述之開考通告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及在本署之內聯網、外聯網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有關投考人之申請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有力
按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現就“為民政總署轄下倉庫及工場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提供保安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八月五日下午五時正。投標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玖萬肆仟零捌拾圓正 ($94,08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人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方式,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八月六日上午十時正,於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樓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舉行。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有力
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五)項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行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01/PDCA/2009號決議之建議賦予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權力,本人:
一、授予及轉授予吳秀虹委員以下權力:
(一)管理衛生監督部、環境衛生及執照部和化驗所;
(二)就上述(一)項所指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權力:
(1)簽署工作意外實況筆錄;
(2)批准晉級培訓之建議書;
(3)批准按行政長官批示之特許豁免上班日提供工作或懸掛八號風球提供工作後之免除上班日;
(4)批准開支最多至澳門幣壹拾伍萬元($150,000.00);
(5)批准以代任方式出任等於或少於十天的主管職務;
(6)批准等於或少於十天的職務主管、錯算補助和秘書職務的設立;
(7)批准人員的超時工作及有關補償;
(8)簽署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或司長辦公室主任、廉政公署、海關、警察總局、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函件除外,這應由本人簽署;
(9)批准減免根據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及其相關修改,以及《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定收取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幣壹萬伍仟元($15,000.00)。
(三)在負責管理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的範疇內:
(1) 許可及發出臨時佔用公地准照,以及設置圍板、防護設施及排柵的特別佔用公地准照;
(2)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7/99/M號法令的規定,許可及發出武器及彈藥商業場所准照;
(3) 根據《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及《公共地方總規章》的規定,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幣壹萬伍仟元($15,000.00)的保證金。
二、修改第01/PCA/2013號批示第八點(三)至(五)項之規定如下:
“……(三)當Isabel Celeste Jorge(關施敏)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麥儉明委員負責管理行政輔助部、財務資訊部及第三點(十七)項的工作,而吳秀虹委員則負責管理資訊處的工作;
(四)當吳秀虹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梁冠峰委員負責管理環境衛生及執照部和化驗所的工作,而馬錦強委員則負責管理衛生監督部的工作;
(五)當馬錦強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吳秀虹委員負責管理文化康體部的工作,而Isabel Celeste Jorge(關施敏)委員則負責管理技術輔助辦公室的工作;……”
三、本批示第一點第二項所述的權限可以轉授。
四、本批示不影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簽署人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五、廢止一月二日第01/PCA/2013號批示第四點及第01/VPD/2013號批示第一點第一項。
六、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有力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六缺,經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茲公佈,本局已故第一職階一等統計技術員張錦成之配偶梁彩麗申請其遺屬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金錢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統計暨普查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程綺雲
勞工事務局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勞工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七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凡具備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所規定條件的勞工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均可報考,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人員進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將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及上載本局內聯網。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公告,澳門金融管理局按該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批准將“匯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的未滿期責任全部轉移至“澳洲昆士蘭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並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基於在轉移後,與“匯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已簽署保單之相關保障將維持不變,故有關轉移並不會損害被保險人之利益。
如對上述轉移有任何查詢,可聯絡“匯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電話:28212323)或“澳洲昆士蘭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電話:28323909)。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委員:潘志輝
委員:尹先龍
澳門幣 |
||||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財政儲備資產 | 165,182,719,910.40 | 其他負債 | 0.00 | |
銀行結存 |
78,970,570,000.05 | |||
債券 |
86,211,383,196.05 | 財政儲備資本 | 166,332,620,349.45 | |
其他投資 |
766,714.30 |
基本儲備 |
110,971,182,150.00 | |
超額儲備 |
53,013,803,453.74 | |||
其他資產 | 1,149,900,439.05 |
本期盈餘 |
2,347,634,745.71 | |
總計 | 166,332,620,349.45 | 總計 | 166,332,620,349.45 | |
財務暨人事處 李可欣 |
行政委員會 丁連星 潘志輝 尹先龍 |
澳門幣 |
||||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外匯儲備 | 129,917,609,833.62 | 澳門幣負債 | 210,069,244,349.70 | |
黃金及白銀 |
0.00 |
金融機構存款 |
14,056,169,325.39 | |
銀行結存 |
81,879,919,475.95 |
特區政府存款 |
54,300,000,000.00 | |
海外債券 |
31,162,103,010.75 |
負債證明書 |
10,223,453,748.93 | |
特別投資組合 |
16,869,201,341.52 |
金融票據 |
31,120.000,000.00 | |
其他 |
6,386,005.40 |
其他 |
100,369,621,275.38 | |
本地區放款及其他投資 | 101,048,969,727.24 | 外幣負債 | 63,569.54 | |
流通硬幣 |
445,063,800.00 |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紀念硬幣 |
2,231,382.18 |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
63,569.54 | |
非流通銀幣 |
5,856,000.40 | |||
流通硬幣套裝 |
263,544.24 | 其他負債 | 53,120,692.16 | |
其他澳門幣投資 |
33,335,083.06 | |||
外幣投資 |
100,562,219,917.36 |
暫記帳項 |
53,120,692.16 | |
其他帳項 |
0.00 | |||
其他資產 | 586,973,214.54 | 資本儲備 | 21,431,124,164.00 | |
資本滾存 |
15,759,932,112.08 | |||
一般風險準備金 |
0.00 | |||
一般儲備金 |
5,111,032,077.99 | |||
盈餘 |
560,159,973.93 | |||
資產總計 | 231,553,552,775.40 | 負債總計 | 231,553,552,775.40 | |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Wan Sin Long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吳碧梅 | 83.0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張慧玲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張慧敏
司法警察局二等技術員 陸景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劉震宇 | 79.38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員 潘詠茵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員 李栩陽
行政公職局首席特級技術員 鄧俊成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五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Da Conceição Ferreira Anita | 80.56 | |
2.º | 梁海峰 | 78.44 | |
3.º | 江琪 | 77.31 | |
4.º | 胡文鋒 | 76.31 | a) |
5.º | 黎志明 | 76.31 | a) |
a)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優先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張志恆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許秀萍
財政局二等技術員 陳愷婷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二等技術輔導員 黃煥鑽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梁鳳蓮
統計暨普查局特級統計技術員 郭碧堅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本局文職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以下空缺:
編制外合同人員: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唯一合格的投考人: | 分 |
陳錫明 | 73.16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楊春麗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員(職務主管) 鄭日豪
二等技術員(社會工作局) 譚婉玲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電訊範疇)一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唯一合格的投考人: | 分 |
林治勇 | 70.7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關偉康
處長(民政總署) 黃耀祖
根據第5/2006號、第2/2008號及第14/2009號法律,第26/99/M號法令,第27/2003號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四樓,並上載於本局網站內。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翻譯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通告,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一樓以供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站www.pj.gov.mo。
知識考試(筆試)將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日(星期六)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十三樓司法警察學校內進行,為時三小時。准考人須於考試舉行前二十分鐘到達上述地點。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謝嘉路 | 85.94 |
2.º | 歐陽佩玲 | 81.31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六月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衛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玉群
正選委員:衛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陸鍵玲
統計暨普查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宏信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十七缺,經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第7/2010號法律和第1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相關規定,茲公佈《診療範疇同等學歷》考試訂定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藥劑、化驗、圖示記錄及視軸矯正範疇)舉行,有意者由二零一三年七月四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可將報考申請文件交往或以雙掛號信寄往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申請手續和報考詳情,可瀏覽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本局稍後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准考人名單、考試時間及地點。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的批示,根據第9/2010號法律《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五十八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任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制度任用,之前需以散位合同制度試用六個月。
3. 職務內容
一般服務助理員的職務尤其包括:
1)保持設施尤指病房、診室、廚房及洗衣房衛生、安全及舒適;
2)確保設備及用具的保存、清潔及衛生;
3)對用於病人護理的物料進行消毒或滅菌;
4)負責有關單位、醫院部門或醫療部門的對外聯絡工作;
5)協助收集化驗樣本;
6)存檔及運送文件;
7)陪伴及運送病人;
8)搬運屍體;
9)負責醫院廢料的運送;
10)負責部門運作所需的藥物及常用消耗品的對外及內部運送工作;
11)負責衣物的清洗及處理工作,包括熨衣及摺疊衣物;
12)準備用於烹調食物的材料;
13)運送食物到部門及食堂;
14)在食堂供應餐膳予病人及工作人員;
15)輔助相關單位或部門的其他行政及後勤工作。
4. 薪酬、工作條件及福利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的薪俸點為第9/2010號法律《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15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3)具備小學畢業且具有本開考通告第3點所列的任一項職務達2年的工作經驗。
6. 投考辦法
投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6.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需出示正本核對);
3)個人履歷;
4)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本開考通告第3點所列的任一項職務達2年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5)相關培訓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如有請遞交,以作履歷分析之用)。
6.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1)、2)、3)、4)及5)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1)及2)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b)專業面試──佔總成績30%;
c)履歷分析──佔總成績20%。
知識考試將以閉卷形式及2小時的筆試進行,該考試採用100分制,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優先指引排列名次。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1)職業安全健康基本知識;
2)食物衛生基本認識;
3)食物安全基本知識;
4)醫療場所及物品的清潔基本知識。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科長 De Carvalho, Rogério José
正選委員:護士監督 范黃有霞
護士長 蘇長芸
候補委員:高級專科護士 丘順敏
顧問診療技術員 彭長蓬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最後成績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9/2010號法律《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馬嘉文 | 76.25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顧金梅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智瑋
顧問高級技術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陳務芹
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旅遊局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就“為第25屆澳門國際煙花比賽匯演所使用的煙花物料、炮筒及有關設備提供運輸服務”之判給作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旅遊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提供服務的地點:根據承投規則所指地點。
4. 服務目的:為第25屆澳門國際煙花比賽匯演所使用的煙花物料、炮筒及有關設備提供運輸服務。
5. 執行期限: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6. 投標書的有效期: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儀式結束後起計。
7. 臨時保證金:臨時保證金金額為澳門幣87,000.00(捌萬柒仟元),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交或以現金、本票或保付支票方式,直接交到旅遊局財政處或透過澳門大西洋銀行註明用途存款至旅遊基金之帳戶編號「8003911119」。
8. 確定保證金:金額相當於判給總價百分之四。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提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限: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遞交至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
11.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14樓旅遊局總部演講廳。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聲明異議及/或解釋投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在此情況下,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參與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2. 延期: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導致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日期、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13. 審議投標書準則:
價錢 | 30%; |
建議書的質量及技術水平 | 20%; |
投標人的經驗及技術能力 | 20%; |
提供既安全又具效率的能力 | 20%; |
提供服務的期限的彈性 | 10%。 |
14. 查閱及取得卷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接待櫃檯。
日期及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之辦公日辦公時間內。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的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旅遊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八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應自本通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永久性居民或澳門非永久性居民);
b)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之接待櫃檯。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履歷(須親筆簽署並在每頁簡簽);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按法律規定,上述a)和b)項所指之文件,可由公證員或旅遊局工作人員依法認證,倘屬後者,遞交時必須出示文件正本作核對。
如有相關工作經驗及已完成的培訓課程的證明文件,請遞交副本,並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個人檔案已存有a)、b)和d)項所指之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勤雜人員須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或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並保持物件及其表面清潔。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內所載的第一級別11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和福利。
6.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上述a)和b)項所指之甄選方式為淘汰制,每項最高分數為一百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五十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零分至一百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五十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7. 知識考試範圍
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 一般知識及社會知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指內容的法規。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8.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規範。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行政及人力資源管理處處長 Mariana da Rocha Fu
正選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主管) 丁寬樂
特級技術輔導員 錢淑儀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王庚
個人勞動合同 António Manuel da Costa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五缺,經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林詩詠 | 89.69 |
2.º | 張婉英 | 83.31 |
3.º | 李鎮輝 | 79.06 |
4.º | 黃燕玲 | 78.88 |
5.º | 葉偉倫 | 78.81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勞鎮旋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維奇
一等技術員 李少芳(行政公職局指定)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三缺,以文件審查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網頁http://www.ias.gov.mo查閱有關臨時名單。開考通告的公告載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鄧詠詩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鄧志偉(行政公職局指定)
後備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區潔瑩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社會工作局現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的批示,批准以審查文件和限制性的方式為社會工作局編制外合同工作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已公佈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本局人力資源科、社會工作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凡符合條件的社會工作局工作人員,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開考的有效期於所開考的職位被填補時屆滿。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為填補體育發展局人員編制技術員組別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九期及十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
名次 | 姓名 | 總成績 |
1.º | 黃啟明 | 64.78 |
2.º | 伍漢強 | 63.40 |
3.º | 高嘉恆 | 62.53 |
4.º | 李錦生 | 60.66 |
5.º | 庄偉賢 | 60.56 |
6.º | 梁榮亮 | 58.82 |
7.º | 吳家傑 | 57.63 |
8.º | Lo, Francisco | 57.17 |
9.º | 鄭志偉 | 55.30 |
10.º | 陳志豪 | 55.25 |
11.º | 謝偉鴻 | 55.10 |
12.º | 吳遠謀 | 55.00 |
13.º | 吳嘉液 | 54.73 |
14.º | 梁華欽 | 53.10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之投考人:24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萬展鵬
正選委員:林國洪
鄧俊成
為填補體育發展局人員編制護理人員組別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衛生護理服務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名次 | 姓名 | 總成績 |
1.º | 鄧美珊 | 72.82 |
2.º | 李素霞 | 72.14 |
3.º | 葉嘉茵 | 71.90 |
4.º | 梁麗欣 | 71.00 |
5.º | 鍾志敏 | 69.79 |
6.º | 吳文芬 | 69.68 |
7.º | Paulo, Ca Meng | 68.28 |
8.º | 黃燕鈴 | 68.14 |
9.º | 程美華 | 67.63 |
10.º | 岑麗珊 | 67.45 |
11.º | 伍麗英 | 67.08 |
12.º | 李培霞 | 67.07 |
13.º | 黃穎衡 | 66.83 |
14.º | 陳嘉敏 | 66.80 |
15.º | 周映芬 | 66.71 |
16.º | 王嘉麗 | 66.51 |
17.º | 吳祖兒 | 66.37 |
18.º | 李碧茜 | 66.27 |
19.º | 羅淑欣 | 66.00 |
20.º | 盧倩兒 | 65.78 |
21.º | 黃嘉欣 | 65.71 |
22.º | 譚麗禧 | 65.36* |
23.º | 許曉琳 | 65.36* |
24.º | 譚美平 | 65.29 |
25.º | 蔡娜娜 | 65.10 |
26.º | 江金英 | 64.83 |
27.º | 葉騰輝 | 64.80 |
28.º | 鄔頴恩 | 64.74 |
29.º | 劉潤南 | 64.62 |
30.º | 林昇威 | 64.60 |
31.º | 何嘉妍 | 64.47 |
32.º | 胡智敏 | 64.43 |
33.º | 黃達娜 | 64.30 |
34.º | 梁家敏 | 64.14 |
35.º | 黃敏思 | 63.95 |
36.º | 林麗珊 | 63.92 |
37.º | 倫詠芝 | 63.87 |
38.º | 譚嘉文 | 63.60 |
39.º | 吳嘉麗 | 63.51 |
40.º | 陳艷玲 | 63.31 |
41.º | 陳加欣 | 63.23* |
42.º | 鄧宏榮 | 63.23* |
43.º | 李健敏 | 62.84 |
44.º | 李思韻 | 62.73 |
45.º | 譚嬋芳 | 62.60 |
46.º | 胡翠飛 | 62.58 |
47.º | 張銀笑 | 62.47 |
48.º | 林嘉琪 | 62.15 |
49.º | 譚蒨琳 | 61.81 |
50.º | 紀怡如 | 61.28 |
51.º | 盧靜汶 | 60.96 |
52.º | 李嘉茵 | 60.95 |
53.º | 王露明 | 60.34* |
54.º | 蕭貴榮 | 60.34* |
55.º | 羅金燕 | 60.26 |
56.º | 何碧秀 | 58.73 |
57.º | 李淑萍 | 58.57 |
58.º | 許家權 | 58.50 |
59.º | 黃惠賢 | 58.37 |
60.º | 林燕君 | 58.34 |
61.º | 陳淑兒 | 58.28 |
62.º | 胡慧儀 | 58.22 |
63.º | 曾頴芝 | 58.21 |
64.º | 陳玉琼 | 58.17 |
65.º | 陳紫薇 | 57.83 |
66.º | 梁瑞家 | 57.50 |
67.º | 余月明 | 57.48 |
68.º | 黃瑞婉 | 57.43 |
69.º | 何衍瑤 | 56.67 |
70.º | 陳佩儀 | 56.63 |
71.º | 梁玉梅 | 56.60 |
72.º | 鄭曉明 | 56.37 |
73.º | 張淑霞 | 55.87 |
74.º | 劉鎧鎣 | 55.23 |
75.º | Farinha Chacim, Sandra | 55.20* |
76.º | 梁敏燕 | 55.20* |
77.º | 陳敏倩 | 55.10 |
78.º | 張丹芝 | 52.91 |
*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之投考人:16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六月四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戴祖義
正選委員:蘇立中
馬少薇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四字樓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戴祖義
事宜:轉授權予管理科學高等學校校長
根據刋登於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46D/CG/2011號理事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管理科學高等學校校長蔡國權或其合法代任人,在管理科學高等學校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進行領導、協調、指導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副院長 殷磊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鄭愛慈 | 76.8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朱振榮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柯敏姬
候補委員:財政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何菁梅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二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陳耀華 | 73.1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特級技術員 李潔荷
正選委員:行政副經理(餐飲範疇) 黃育山
行政公職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林詠詩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李瑞菁 | 81.5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代院長 甄美娟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柯敏姬
正選委員:司法警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鄭錦耀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關冠群 | 84.69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二等高級技術員 張淑惠
正選委員:社會工作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李國彥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江暹珍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楊婉麗 | 86.25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鍾曉東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龍慧君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關施苑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Mário Manuel Franco de Ornelas | 86.63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鍵賜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廖永強
教育暨青年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子明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張自立 | 81.75 |
2.º | 張嘉兒 | 77.25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顧問翻譯員 劉麗華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顧問翻譯員 Teresa Noronha
體育發展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佩君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茲公佈,經二零一三年二月六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招聘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公共關係範疇)一缺,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准考人專業面試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sopt.gov.mo)。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四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港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何永安 | 71.5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港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衛邦
正選委員:體育發展局一等技術員 陳暢堅
港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少斌
根據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關於給予私人和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有關規定,港務局現公佈於二零一三年第二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
批准日期 |
撥給之金額 |
目的 |
海暉學校 | 02/05/2013 | $ 138,000.00 | 勤學獎和校車及午膳費資助。 |
澳門漁民互助會 | 23/05/2013 | $ 150,000.00 | 休漁期收集漁船家居垃圾活動。 |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為填補港務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港務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郵政局工作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郵政局編制外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郵政局為填補個人勞動合同人員勤雜人員職程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運輸範疇)一缺,經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上載到郵政局網頁。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於郵政局
代局長 梁祝艷(副局長)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一日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郵政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職程安全電子郵政服務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一缺(試用期為合同首180日)。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2.1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資訊或相類範疇的高等專科課程學歷。
2.2 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 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d)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e)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d)項所指的文件,可豁免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連同上述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親身遞交到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209室行政科。
4. 職務內容
二等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主要職務包括:
4.1 協助安全電子郵政服務在澳門的技術發展;
4.2 負責設計、開發、測試及維護安全電子郵政服務的軟件資訊系統;
4.3 擬定及更新系統文件,當中包括設計、開發、測試及維護技術文件。
5.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薪俸點350點,以及享有經郵政局行政委員會批核的個人勞動合同員工之權利和福利。
6. 甄選方法
6.1 甄選以下列的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6.2 上款a)及b)項所述之甄選方法為淘汰制。
6.3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以筆試形式進行,最多不超過三小時。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往後甄選方法。
6.4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專業面試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
6.5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6.6 除6.1c)項外,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6.7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作被淘汰論。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7.1 第5/2005號法律《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
7.2 第26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電子認證郵戳公共服務規章》;
7.3 第18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郵政電子掛號郵件公共服務規章》;
7.4 數據庫設計、開發及管理:包括Microsoft SQL, MySQL等;
7.5 應用伺服器管理和配置:包括Microsoft Windows, Tomcat及Apache等;
7.6 Microsoft.Net及Java(Spring, Hibernate Framework) 開發平台;
7.7 Web應用開發:包括Java Script, AJAX及CSS;
7.8 Microsoft LDAP及OpenDS應用開發;
7.9 Web Service開發;
7.10 移動軟件應用開發:包括iOS及Android開發平台;
7.11 軟件測試技巧。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期間可携帶7.1項至7.3項法規作參考,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8. 張貼名單的地點
8.1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通告欄,並上載到郵政局網頁。
8.2 最後成績名單將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及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通告欄,並上載到郵政局網頁。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0.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
主席:安全電子郵政服務範圍協調員 孫君煬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周英恆
二等高級技術員 陳葉花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廣亮
一等技術員 潘漢琪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為填補建設發展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本辦公室收件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交通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交通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