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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88/201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三十九條,聯同經二月二日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十二月二十日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與Balona Gomes, Carlos Manuel學士續簽個人勞動合同。

二零一三年六月六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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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201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及經第2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李鎮成建築商”簽訂“澳門監獄拆除倉區瓷磚工程”(直接磋商編號:00003-OB/GA/2011)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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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六月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