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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建威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海洋工業中心三樓職業培訓廳辦事處電纜重鋪及增設獨立配電箱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六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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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氣相色譜儀、質量檢出器之校正及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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