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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8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第17/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吳志良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

二、以兼職方式續任何桂鈴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員。

三、續任鍾怡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員。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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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按中文姓氏筆劃為序):

吳福;吳仕明;李沛霖;李鵬翥;Anabela Fátima Xavier Sales Ritchie(林綺濤);馬有恆;Carlos Alberto dos Santos Marreiros(馬若龍);陳明金;區宗傑;崔世平又名José Chui;曹其真;梁安琪;梁維特;Joaquim Jorge Perestrelo Neto Valente(華年達);賀定一;楊俊文;廖澤雲。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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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崔世昌為澳門基金會監事會主席。

二、續任何美華及黃顯輝為澳門基金會監事會委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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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六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