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63/2013。
第一條——本會之名稱中文定名為“澳門文化與創意推廣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ultural and Creative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CPA”。
第二條——本會地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御景灣第5座8樓C。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促進和加強與內地的文化交流,提升澳門的文化形象及影響力,宣傳澳門本土文化特色。
第四條——本會是非牟利團體。
第五條——凡年滿18歲,在本澳居住和工作,有內地生活背景,熟悉兩地風土人情,從事傳媒、文化事業或對文化創意行業有興趣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福利
(一)會員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享有本會所有權益及福利。
(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會務及活動。
(三)繳納會費。
第八條——如會員嚴重違反章程,有損本會聲譽,理事會將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其所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九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本會設榮譽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提名,經全體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條——會員大會必須有過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電話聯絡並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其決議必須有絕對多數票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其職責是:
(一)處理理事會的事務,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決定財務開支及其他重大事項。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若干名理事組成,通過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三人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在每屆大會召開前,確認財務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進行有償服務收入及舉辦各項活動的合法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本會所有經費用於澳門文化與推廣協會開展各項活動及購買辦公場所和業務開支。
第十六條——本會按照內部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理、監事會。
第十八條——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64/2013。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國際收藏家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tional Collector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團結廣大國際國內收藏家、收藏組織和收藏愛好者,遵守澳門法律法規及社會道德風尚,擴大國際國內間的友好交流與合作,提高收藏者的收藏品位和收藏技藝。引導規範民間收藏品市場,促進收藏活動的健康發展,為弘揚中國收藏文化藝術及國際國內的收藏文化藝術交流做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27樓A座。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單位和個人,經申請並報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第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積極宣傳和參加各類業務活動。
第七條——會員可自由退會。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按時繳納應繳的費用。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一)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e)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f)解散本會。
(二)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
a)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b)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一名秘書組成。主席團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c)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d)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e)修改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f)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一)理事會的職權為:
a)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及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b)討論、通過有關提案、重大決議;
c)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d)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財務預算、決案。
(二)理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理事會每一年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c)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倘有之內部守則;
b)審查本會帳目;
c)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d)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由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組成,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c)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社團。
第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65/2013。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品牌企業商會
中文簡稱:品企商會
英文名稱:Macau Brand Enterprise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會址:澳門高園街19A-19B號月明樓地下A座。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致力招攬海外及中港澳消費者認同及指定具特色、知名度、誠信良好的公司以及獲澳門品牌故事榮譽的公司,為他們向澳門政府爭取支持,介紹會員將其企業業務、影響力和品牌等推廣到全世界為宗旨。
第四條——入會資格
認同本會宗旨之商號或人士,以及致力推廣優質品牌之企業,或由已成為會員者推薦入會。
第五條——入會辦法
填寫會員入會申請表,由會員推薦,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登記費及年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退會
倘有下列事情,即喪失會員資格:
(一)自動退會——如會員欠交一年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論;
(二)申請退會——會員書面通知理事會;
(三)革退——如會員不遵守會規,令本會名譽受損,經理事會核實者。
第七條——架構
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三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但會長連選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四)召集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為合法,決議取決於絕對多數票。
(六)會員大會得依下列之規定召開特別會議:
(1)理事會認為有緊急需要時召集之;
(2)三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聯署要求下,理事會須安排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七)會員大會之職權:
(1)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及監事會成員;
(2)討論及表決任何與本會有關之重大事項;
(3)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出之內部細則。
第九條——理事會
(一)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至十五人組成,人數須為單數,管理會內事務,向會員大會及監事會交待及負責,尊重團體精神,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但理事長連選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1)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三人起、理事三至十一人起;
(2)候補理事二人,亦由大會選出,以備理事出缺時遞補之。
(二)理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
(三)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提出聘請榮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十條——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但監事長連選任期不能超過兩屆。
(二)監事會互選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人。另設候補監事多名。
第十一條——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交流及活動;
(三)向本會提出意見、要求及建議;
(四)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二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遵守會章;
(三)執行決議;
(四)繳納會費;
(五)維護本會形象及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章程修訂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補充修訂,修章需五成以上之會員出席大會及出席人數四分之三或以上贊成才能通過生效。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
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成才能通過。
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文:“澳門葉氏宗親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Clã Ip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Ip’s Cla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巷29號澳門工業中心一樓B座。
第三條——本會是非牟利宗親聯誼民間社團。
第四條——本會宗旨:
發揚愛國愛澳愛鄉的光榮傳統,團結全澳的葉氏族群在一個共同的願望與理念下,延續歷史傳承,締造族群優勢,為促進全澳宗親的大團結和社會地位以及經濟地位的提高,敦睦宗誼,共謀發展,互相支持,造福族群,為澳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做出應有的貢獻,為促進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和祖國的和平統一奉獻力量。
第五條——凡持有有效證件居澳葉氏居民,不論性別,年滿十八歲,同意並履行本會會章者,無不良行為者,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六條——凡居澳葉氏宗親申請入會,須有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寫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一寸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即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分普通會員、永久會員二種,由個人選擇。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 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有退會的自由,但已交之會費不予退回。
(四)享受本會所辦各種福利、事業之權和參與各項活動之權。
第八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會章及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三)會員有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的義務。
第九條——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十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經理事會決議,給予相應之處分。
第十一條——會員逝世,精神錯亂或被判罪入獄期間會籍自動取消。若刑滿可再提出申請,會費須重新繳納。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會成員,修訂本會章程,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會務、法律顧問。
第十三條——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副會長應出席理、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本會聘請德高望重的社會賢達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在大會閉會期間,必要時,得由理事會增聘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並請大會追認。
第十六條——為本會權益與利益,可聘請律師,法律顧問和代理人,處理辯護,妥協和解決任何控告,訴訟及起訴。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監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在理事中推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會設秘書處,聯絡部,財務部,福利部,婦女部,青年委員會等部門。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各部門設部長或主任一人,副部長或副主任若干人。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及各部部長、主任組成常務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職務。
(二)理事會具體負責開展各項會務工作,如入會申請、決定重要會議之召開,決定重大的人事安排,決定開展重大的會務活動等。
(三)監事會設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會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督促財務部每季公佈收支賬目,按季度稽核全部收支賬目。
第十八條——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設立特別工作委員會。
第十九條——理事會、監事會開會的法定人數應為該會之過半數成員,此時會議所做的決定方為有效。理事會和監事會處理任何事務須以過半數舉手決定,如果表決結果相等,會議的主席投第二票或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條——理事會可根據社會發展和聯誼等工作需要,組織會員開展以下各項活動:
(一)參加世界葉氏總會以及內地和世界各國各地區的葉氏宗親聯誼及尋根謁祖活動。
(二)開展經貿交流及考察活動。
(三)開展姓氏文化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開展各項公益活動。
(五)理事會認為有必要開展的有關活動。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理事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議半年度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每季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監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二十三條——理、監事會議之決議,均須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二十四條——個人普通會員入會第一年繳納會費(包括入會基金)MOP200元,以後每年應繳納會費MOP100元,個人永久會員一次繳納MOP1000元。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認為符合本會宗旨時,可接受任何合法財物之饋贈或捐獻。
第二十六條——若本會清盤時付清所有欠款和債務後,尚有剩餘任何財產,該財產不得分配予本會會員,本會解散前的會員大會可以決定將其付給或轉讓給本地、內地以及其他國家(地區)葉氏宗親組織或捐贈作公益事業。
第二十七條——(一)任何有關本章程的闡釋交由理事會作最後決定。
(二)任何有關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可依澳門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31 de Maio de 2013.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文化創意產品研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esquisa e Desenvolvimento em Produtos Culturais e Criativas”,英文名稱為“Cultural and Creative Product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
澳門黑沙環新街167號裕華大廈第二座六樓。
第三條——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二、推動澳門動畫及漫畫產品文化藝術發展,包括產品開發、設計、生產、質量監控等;
三、向青少年及社會大眾推廣產品的技術教育;
四、加強澳門與外地相關團體的聯繫和交流;
五、舉辦動漫產品文化交流活動;提供發表的平台;
六、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第四條——凡從事動畫及漫畫藝術相關工作之人士,及由最少一位會員推薦並提交相關作品副本(創會會員除外),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所有入會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惟創會會員除外。
第六條——會員之權益:
一、參與會員大會會議;
二、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協助本會發展並提高本會聲譽。
第八條——本會設立下列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届滿後,若沒有新動議,可自動連任。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的組成: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1、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各級成員;
3、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
1、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 由主席主持及召開。應理事會提議,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2、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理事會之組成: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二、理事會之職權:
1、確保執行本會章程;
2、負責會內之行政及財政工作;
3、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4、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5、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會議的召開工作。
第十一條——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監事會之組成: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二、監事會之職權:
1、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2、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3、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
一、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二、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31 de Maio de 2013.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定為:玄學靈狐堂協會。
第二條——創會宗旨:
甲、為研究中國玄學文化,團結澳門與世界各地熱心人士促進世界和平互相幫助行善積德,因此成立本會。本會為非牟利機構。
乙、團結同道好友,無私奉獻,熱愛祖國,發揚愛國愛澳精神。
丙、推行行善積德,是為中國澳人文化優良傳統。
第三條——本會地址:
澳門亞美打街29號至29-B號大成大廈地下A鋪(以會務需要,會址可變遷)。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澳門與世界各地人士,不論國籍並願意遵守本會宗旨,品行端良者,歡迎加入本會。
第五條——入會程序:
凡熱愛及慈善愛心自願人士,填妥入會申請表一份,身份証影印一份,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繳交會費。
第六條——會員權益及福利:
甲、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乙、有出席會員大會之聆聽、討論、表決、建議的權利。
丙、享有本會之一切福利和參加本會的一切活動。
丁、入會自願,退會自由,需在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會費均不會發還。
戊、遵守本會一切規條,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按規定繳交年會費。
第七條——機構類別: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但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職權為:
甲、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乙、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丙、推選理監事會和理事會成員,兩者必須為單數。
第八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超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前兩星期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超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可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沒有法定人數出席,享有表決權的出席會員即為法定人數可處理會議事項。
第十條——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可根據會務需要設立各部門,常務理事若干,理事若干,但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職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
甲、執行大會所有決定。
乙、規劃推廣本會之各項活動。
丙、做好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丁、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定本會會章。
第十二條——理事會三個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三條——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監事若干,但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之職權:
甲、監督理事會之一切行政決策。
乙、審核財務狀況及帳目。
丙、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四條——榮譽職銜:
本會可根據會務發展的需要,可聘請世界各地的社會賢達人士出任本會的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職銜。
第十五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的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如直接損害本會聲譽,將於法律追究,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如超過一年不交會費者,則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
甲、會費。
乙、任何對本會贊助及捐贈。
丙、接受政府資助。
丁、舉辦各項活動服務的收益。
第十七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它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31 de Maio de 2013.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4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東國旗艦體育會”,簡稱“東國旗艦”,外文名稱為:“Tong Kuok Kei Lam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推動澳門各項體育運動及培養體育精英,聯絡熱愛各項體育運動之人士,增進彼此友誼及體育運動文化交流,更為各界人士提供多項有益身心之康樂活動。
第三條——本會的性質為不牟利民間團體,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法例規範。
第四條——本會的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成都街221號至尊花城地下E舖。經理事會議決,該會址可以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地方。
第五條——1. 凡認同本會宗旨,有意參與體育運動及工作的人士均可提交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議接納者,得可成為本會會員;
2. 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加入東國旗艦體育會擔任榮譽職務、名譽職務或顧問。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 參與會員大會和本會的任何活動;
2. 根據章程的規定,有權選舉和被選舉成為本會管理機關的成員。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遵守本會的規章、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第八條——會員作出損害本會聲譽和利益的行為,理事會可按照受損害程度作出懲戒或取消會員資格。
第九條——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權限為:決議和修改本會章程、各機關成員之解任及資產負債之通過;
2. 會員大會由所有的會員組成,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召集書上指定召集會議時間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所作出之決議均視為有效決議;
3. 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由出席大會的會員絕對多數票通過;
4.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1. 理事會是會務執行機構,其權限為:1)管理本會;2)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2. 理事會由不少於七名理事組成,總數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一名,由理事互選產生;
3. 理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4. 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開,理事會的決議須由出席的理事絕對多數票通過。
第十一條——1. 監事會之權限為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2. 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總數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
3. 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本會的經費理事會向社會人士及相關機構徵集,所有獲得的財產和款項將不可用於與本會宗旨具不同性質的用途。
第十三條——1.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4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博彩業職工之家”;英文定名為“Macao Gaming Industry Employees Home”;葡文定名為“Macao Casa dos Trabalhadores dos Industria de Jogo”。
第二條——會址
1、本會會址設於氹仔盧廉若馬路樺城山莊2座四樓B。
2、經理事會議決,本會會址可設於澳門特區區域內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為非牟利的愛國、愛澳團體;
2、維護和爭取博彩從業員的合理權益;
3、向博彩從業員提供社會支援及培訓服務,並為有需要之人士提供問題賭博及戒毒輔助;
4、推動博彩從業員參與社會、服務社會;
5、宣傳負責任博彩,促進博彩業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會員資格
1、凡從事博彩業領域之人士或研究人員,以及上述人士之直系親屬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本會普通會員,普通會員經培訓及獲得相關資格證書後可申請成為專業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和義務
1、所有會員均可優先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並享有本會所提供的服務;
2、普通會員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專業會員則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開除會籍;
4、繳納會費;遵守會務守則。
第六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專業會員組成,每一年最少召開一次;
2、本會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一至五人,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由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負責主持,會長負責處理對外事務,會長外出,由副會長代任;
4、會員大會之決議以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5、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第一次召集時、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專業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之專業會員人數之多少都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7、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條——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日常會務工作等,由會員大會選出若干名成員,其職務以互選方式產生,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兩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理事長負責處理一切內部事務,理事長外出,由副理事長處理會務,或主持會議。
第八條——監事會
1、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的日常運作,由會員大會選出若干名成員,其職務以互選方式產生,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組成,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第九條——本會經費主要來源為:會員會費、服務性收費、自願捐獻及社會其他機構贊助。
二零一三年六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3 de Junho de 2013, sob o número um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s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treze,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supra denominada, do teor em anexo.
本會定名為“關注澳門博彩從業員身心健康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companhamento de Saúde Física e Mental dos Trabalhadores dos Jog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for Concerning Physical and Mental Wellness of Macau Gaming Employees”(下稱“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尤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之法律第2/99/M號及《民法典》有關之規定所管轄。
本會之總址設在澳門高美士街鴻安中心第2座11樓M及N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1.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組織,宗旨為關注本澳博彩從業員的身心健康問題,積極與政府、博企及社團展開合作,反映並提出改善影響博彩從業員身心健康的因素及措施,向有關機構轉介求助個案及開展減壓調節情緒等輔導服務,向博彩從業員推廣“身心健康”理念,舉辦有益博彩從業員身心健康的教育、宣傳及體驗活動,令博彩從業員尤其是前線員工更關注自身健康,持續提升本澳博彩業的服務質素。
2. 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1. 具有弘揚中華文化及愛國愛澳的精神,並有意為繁榮澳門、關心及幫助本澳博彩從業員的身心健康問題而作出貢獻之十八歲以上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會員。有關之申請,應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交,而理事會有自由及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2. 本會之會員分為創會會員、永久會員及普通會員,由理事會決定賦予永久會員的資格。
3. 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1. 出席會員大會;
2. 只有創會會員及永久會員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退會權。
本會會員得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3. 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4. 按時繳交會費。
1. 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2. 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3.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1. 本會之組織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上述各組織人員之職務,除按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外,不得同時兼任,每屆之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2.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一位大會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3. 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如主席出缺,則由副主席代為之。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3.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4. 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1. 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2. 平常會員大會每年第一季內召開一次,並最少八天前給予會員通知。
3.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的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4. 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具投票權之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進行決議。
5. 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待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但若沒有具投票權之會員出席,則大會上不能進行任何決議。
6. 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且具投票權之會員的半數決議通過。
7. 修改會章、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且具投票權之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8. 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且具投票權之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票通過。
9.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 本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本會會長由理事長兼任,副會長則由副理事長同時兼任。
2.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按順序代表。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由三至二十九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並設常務理事若干名,其餘各理事之職務由理事會決議指定。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 制定理事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3. 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4. 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5.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6.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7. 審批入會及永久會員的申請;
8. 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9. 制定會員之會費;
10. 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11. 通過邀請適當人選作為本會之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等;
12. 通過邀請適當人選作為本會之代表參選任何與發揚本會宗旨有關的活動;
13. 任何一名理事會成員有權開立本會所使用的任何會議錄簿冊。
1. 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2. 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1.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人以及任何一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2. 只有會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1. 監事會由三人至七人組成,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一位監事長;
2. 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賬目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出意見;
3. 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4. 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1. 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1. 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2.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在未選出各組織機關之成員前,本會一切事務由本會設立文件的兩名簽署人共同負責,而任何一位設立文件簽署人有權開立本會所使用的任何會議錄簿冊。
私人公證員 艾維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4 de Junho de 2013. — O Notário, Rui Afons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第二款——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河涌新街71號建華大廈第4座地下F。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31 de Maio de 2013.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1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馬場黑沙環祐漢新邨居民聯誼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Confraternização dos Moradores do Bairro do Antigo Hipódromo Areia Preta e Iao Hon de Macau”中文簡稱為:“馬黑祐居民聯誼會”或“馬黑祐坊會 ”。
第2條——本會為非牟利之慈善服務團體,以團結坊眾、參與社會、關注民生、服務社群,共建特區為總方針,發揚互助精神、服務社會,辦好群眾康樂、福利、文化、 敬老慈幼等服務事業為宗旨。
第3條——本會會址現設於祐漢第八街信託廣場永亨銀行對面地下。
第4條——本區街坊,愿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包括普通會員及永久會員,並可享受和履行之權利和義務如下 :
[甲] 權利:(一).凡年滿十八歲或以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有批評和建議權。
(三).有享受本會所辦之康樂、福利、文教之權利。
〔乙〕義務:(一). 遵守會章及執行本會各項決議,努力為坊眾服務,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二).推動會務發展,促進街坊互助合作。
(三).繳納基金及會費。
第5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訂和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監事會;
(三)決定本會工作方針與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
第6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51–59名(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人數及分工經理事會決定。理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有中途出缺,由後補理事依次遞補。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計劃和推展會務;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建議;
(四)審議及批准常務理事會決議 ;
(五)組織籌募經費;
(六)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7條——理事會視本會之需要,得聘請若干社會人士擔任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其任期與本會理事會成員任期相同。
第8條——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工作機關,由理事會選出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最多為6—8人以及秘書長和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常務理事共27—35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組成。會長、理事長(連選得連任)只可連任兩次。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工作。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及社會事務委員會、社會服務委員會、青年事務委員會、婦女事務委員會、大廈事務委員會、文康體委員會、總務部、旅遊部;各部如需要,經理事會通過,可聘請社會熱心人士為幹事,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聘用有給職的工作人員 。
第9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 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最多為7—9名(單數)組成,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四人。監事長(連選得連任)只可連任兩次。監事會有權監察會務、財務工作,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稽核監察理事會帳目,並提交報告予會員大會審議。
第10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如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認為必要或半數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11條——會員大會如到開會時間,尚未達到法定的人數,得順延三十分鐘後,不論人數多少,會議照常運作,所定的決議有效。
第12條——理監事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均需半數或以上成員出席方可通過決議 。
第13條——普通會員每年須繳納會費,永久會員須一次過繳納會費三佰元正。
第14條——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特別支出,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15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第16條——本章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17條——本章程未定明之處,將按澳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18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31 de Maio de 2013.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十三條——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
1. 本會設名譽會長若干人、會長l人、創會會長l人、副會長若干人。
2. 創會會長為永遠職位。
3. 為推進會務,本會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得以推舉為名譽會長、會務顧問,並可指導及協助會務;
4. 會長、副會長受會員大會委托可續任。
第十四條——理事會是本會決策和會務執行機構。其成員為37名至45名組成,必須是單數組成,理事會每三年選舉一次,理事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由各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一名,司庫一名及財務部、學術部、康樂部、總務部、青年部、專業發展部、國際事務部等,各設正、副部長一名。理事會每三年選舉一次,理事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31 de Maio de 2013.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根據《律師紀律守則》第43條第2款及《律師通則》第10條第6款之規定,律師業高等委員會茲通知,鮑德成律師,其最後為人所知悉之職業住所位於澳門營地大街96號大豐銀行大廈6樓606室,在第19/00/CSA號紀律程序(及第2/2001/CSA號、第8/2001/CSA號、第11/2001/CSA號和第17/2001/CSA號附案)中,被判處中止律師執業2(兩)年之處分,此決定已轉為確定。
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於澳門。
律師業高等委員會
董事會主席 |
區域會計經理 |
汪豪銘 |
吳榮棟 |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一日於澳門
在2012年,公司繼續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政府”)所簽訂的合約,根據該合約,公司須向澳門地區提供搬運和清理城市固體廢料的服務;該合約已於2012年3月31日到期,但其後在相同的條款和條件下有關合約得以延期。而本次的延期將於2013年3月31日屆滿。
業績概況
雖然在本地和國際市場上均面對艱難的經濟環境,通過執行各種節約成本及改善效率的計劃,公司的經營一直保持盈利,並且向各股東提供豐厚的股息。
根據已經審計的截至2012年12月31日的年度財務報告,公司報告收入為一億九千一百二十萬澳門元(2011年度為一億七千五百三十萬澳門元),而純利為三千九百二十萬澳門元(2011年度為四千萬澳門元),或為收入的20.5%(2011年度為22.8%)。2012年度向股東派發的股息總數為二千萬澳門元(2011年度為二千萬澳門元),或為收入的10.5%(2011年度為11.4%)。
主要事項
現行的“搬運和清理城市固體廢料”服務合同將於2013年3月31日到期。
對於公司在2012年全年持續表現出的良好業績,我們感到非常高興。公司取得的成績是我們在過去的一年向客戶提供優質服務而產生的直接結果。
我們有信心公司在未來能夠繼續提供優質的服務,持續改善澳門的環境。
公司在此感謝我們的員工所作出的努力以及澳門市民不斷提供的支持。
汪豪銘 |
林少君 |
董事會主席 |
董事 |
黃家樂 |
鄭永堅 |
董事 |
董事 |
梁志強
董事
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一日於澳門
致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二零一二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狀況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包敬燾
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一日,於澳門
澳門元 |
|
資產 |
|
非流動資產 |
|
機器及設備 |
1,212,548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6,639,927 |
非流動資產總值 |
7,852,475 |
流動資產 |
|
應收賬款 |
9,347,099 |
預付費用及按金 |
2,563,880 |
現金及銀行存款 |
44,272,983 |
流動資產總值 |
56,183,962 |
資產總值 |
64,036,437 |
權益及負債 |
|
權益 |
|
股本 |
100,000 |
法定儲備 |
50,000 |
累積損益滾存 |
(52,495,049) |
權益總值 |
(52,345,049) |
負債 |
|
流動負債 |
|
應付關聯公司款項 |
86,332,125 |
預收收益 |
51,573 |
其他應付款項 |
29,997,788 |
流動負債總值 |
116,381,486 |
權益及負債總值 |
64,036,437 |
年內公司經營往來香港港澳碼頭至澳門之航線,客量輕微倒退,在高通漲的經營環境下,各項營運成本持續上漲,燃油價格維持高水平。 二零一一年七月獲政府批准增加票價後,舒緩部份經營壓力,加上努力控制成本開銷及提高營運效率下,虧損得以減少。
隨著澳門確立以休閒旅遊為中心的發展方向,船公司將會繼續積極作出配合,不斷優化服務質素及船隊裝備,為打造澳門成為世界級的休閒中心作出貢獻。
公司董事 何超瓊
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
致 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財務報表,並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政狀況,摘要財務報表應與上述經審核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何美華
註冊核數師
何美華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
澳門元 | |
資產 |
|
非流動資產 |
|
物業、機器及設備 |
4,830,778 |
未完成資產 |
695,294 |
非流動資產總值 |
5,526,072 |
流動資產 |
|
存貨 |
85,291 |
應收股東款項 |
27,103,296 |
應收關聯公司款項 |
2,516,603 |
應收賬款 |
12,764,248 |
預付費用及按金 |
1,346,521 |
現金及銀行存款 |
2,104,192 |
流動資產總值 |
45,920,151 |
資產總值 |
51,446,223 |
權益及負債 |
|
權益 |
|
股本 |
1,000,000 |
法定儲備 |
500,000 |
累積損益 |
10,482,590 |
權益總值 |
11,982,590 |
負債 |
|
流動負債 |
|
應付賬款 |
8,092,975 |
所得稅備用金 |
730,785 |
應付關聯公司款項 |
25,678,760 |
應付股東款項 |
4,961,113 |
流動負債總值 |
39,463,633 |
權益及負債總值 |
51,446,223 |
董事會謹將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報告及公司帳目呈覽。
公司年中沒有改變業務,主要從事廣告服務。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業績載於隨附之年度帳目;年度純利為澳門幣5,456,305元、年結日資本淨值為澳門幣11,982,590元。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承董事會命
常務董事 |
董事 |
Ashley James Stewart |
Jason Paul Eastwood |
致 德高(澳門)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德高(澳門)有限公司二零一二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德高(澳門)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何美華
註冊核數師
何美華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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