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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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17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盧德全全職擔任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秘書長職務的委任,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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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盧德全全職擔任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秘書長職務的委任,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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