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40/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13

刊登日期:

2013.5.29

版數:

682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電錶水錶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0/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東南粵集團建設有限公司”簽訂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電錶水錶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4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13

    刊登日期:

    2013.5.29

    版數:

    6823-682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體育場地設備 ——球場、游泳池、體育館及體育場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文達工程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體育場地設備——球場、游泳池、體育館及體育場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42/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13

    刊登日期:

    2013.5.29

    版數:

    682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手拉布簾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2/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東南粵集團建設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手拉布簾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45/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13

    刊登日期:

    2013.5.29

    版數:

    682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PVC垂直簾及PVC捲簾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5/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東南粵集團建設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PVC垂直簾及PVC捲簾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4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13

    刊登日期:

    2013.5.29

    版數:

    682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帶過濾系統飲水機”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友聯餐飲設備工程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帶過濾系統飲水機”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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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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