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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7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岑錦燊為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主席,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續任高舒婷、白文浩、容光亮及梁少峰為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三、監察委員會主席及成員每月有權收取分別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一十點及九十點的報酬。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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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