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以及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所核准之廉政公署二零一三年度本身預算第一次之修改:

二零一三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00 人員    
01 01 00 00 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 01 01 00 00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01 01 01 01 00 薪俸或服務費 2,800,000.00  
01 01 02 00 00 編制以外人員    
01 01 02 01 00 報酬 1,540,000.00  
01 01 02 02 00 年資獎金 40,000.00  
01 01 05 00 00 臨時人員工資    
01 01 05 01 00 工資 250,000.00  
01 01 07 00 00 固定及長期酬勞    
01 01 07 00 03 職務主管及秘書 35,000.00  
01 01 07 00 99 其他 700,000.00  
01 01 08 00 00 固定及長期招待費 30,000.00  
01 01 09 00 00 聖誕津貼 850,000.00  
01 01 10 00 00 假期津貼 750,000.00  
01 02 00 00 00 附帶報酬    
01 02 01 00 00 不定或臨時酬勞 500,000.00  
01 02 06 00 00 房屋津貼 300,000.00  
01 02 10 00 00 各項補助——現金    
01 02 10 00 02 租賃津貼 55,000.00  
01 02 10 00 09 導師報酬 300,000.00  
01 06 00 00 00 負擔補償    
01 06 03 00 00 交通費——負擔補償    
01 06 03 03 00 其他補助——負擔補償 20,000.00  
          小計:(01) 8,170,000.00 0.00
02 00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1 00 00 00 耐用品    
02 01 01 00 00 建設及大型裝修   3,435,000.00
02 01 02 00 00 保衛及保安用品 160,000.00  
02 01 04 00 00 教育、文化及康樂用品    
02 01 04 00 02 書刊及技術文件 40,000.00  
02 03 00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2 00 00 設施之負擔    
02 03 02 02 00 設施之其他負擔    
02 03 02 02 02 衛生及清潔 300,000.00  
02 03 08 00 00 各項特別工作    
02 03 08 00 02 技術及專業培訓 200,000.00  
02 03 09 00 00 未列明之負擔    
02 03 09 00 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550,000.00  
02 03 09 00 06 銀行手續費 20,000.00  
          小計:(02) 1,270,000.00 3,435,000.00
05 00 00 00 00 其他經常開支    
05 02 00 00 00 保險    
05 02 04 00 00 車輛 10,000.00  
05 04 00 00 00 雜項    
05 04 00 00 01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700,000.00  
05 04 00 00 02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450,000.00  
05 04 00 00 03 社會保障基金(僱主實體之負擔) 5,000.00  
05 04 00 00 90 備用撥款   3,070,000.00
          小計:(05) 1,165,000.00 3,070,000.00
          資本開支    
07 00 00 00 00 投資    
07 03 00 00 00 樓宇   5,000,000.00
07 09 00 00 00 運輸物料 900,000.00  
          小計:(07) 900,000.00 5,000,000.00
總額 11,505,000.00 11,505,000.00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二日批示如下:

洪茵茵——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三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

禤四——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以及連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款,轉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批示如下:

高志偉——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為期兩年。

黃晚勝——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一年。

郭華枝——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批示如下:

譚嘉儀——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批示如下:

梅健昌——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批示如下:

江清萍——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批示如下:

關駿傑——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四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李嘉敏——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一年。

黃菊明——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一年。

———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譚自基在本署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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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代主任 鄒家禮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終止海關關員編制人員,一等關員編號25901——馮志顯在保安協調辦公室的派駐,並由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返回海關執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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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於海關

關長 徐禮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周志豪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代主任 楊崇蔚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通過的《回歸法》第三條第三款、十二月二十日第2/1999號法律通過的《政府組織綱要法》第十五條、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四條及第七條第一款c)項、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及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Denisa Andrea Viveiros Alencastre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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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梁明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八職階,薪俸點200,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伍超文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545,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羅靜萍在本局擔任法律推廣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二日起續期壹年。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陸玉梅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15,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局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關健濠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李春勝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160,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潘淑潔,以同一職級及職階轉入本局人員編制。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准考人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Vitória Lam,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劉敏芝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皆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歐嘉恩、歐佩芬、陳美怡、陳世亨、陳雪玲、陳天雄、謝倩雯、鄭燕玲、鍾英輝、Cremilda Andrade Dias Azedo、何韻茵、楊少虹、葉婉儀、葉詠詩、郭潔綾、林艷明、林競文、劉燕鈴、劉美珊、劉偉文、梁健陽、廖素平、雷美蓉、麥倩彤、徐文輝、吳艷嫻、伍嘉瑜、彭海韻、蘇欣琪、蘇惠萍、蘇永堅、鄧海英、鄧韻婷、汪嘉寶、王莉敏、胡成武、楊倩映——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Chan Gilberto Hermano、張君平、梁嘉超、吳若瑜、司徒艷梨——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

陳慧雅、李麗茵、李秀蘭——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及日期如下:

程慧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何曼雲,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吳俊峰,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麥倩盈,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陳婉麗及吳雲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朱永強,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及日期如下:

陳若馨、招何秀華、鄧惠英及袁雪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向錦榮,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下列員工獲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皆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關,建豪——衛生監督部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05點。

Nogueira de Oliveira, Alexandra Maria——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505點。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道路渠務部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Dos Santos Inacio, Estefania Linda學士,獲准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00 點,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下列員工獲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第三條款,皆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張,榕根——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05點。

Da Silva Paiva, Isabel Fátima——行政輔助部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05點。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九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下列員工獲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皆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翁,金燕——澳門藝術博物館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505 點。

黃,錫松——財務資訊部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05點。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三月二十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建築及設備部第六職階技術工人張,長富,獲准修改其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薪俸240點,並獲准續有關合同,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建築及設備部第五職階技術工人陳,松滿,獲准修改其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薪俸220點,並獲准續有關合同,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八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園林綠化部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岑,冠波,獲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

梁,帶喜——市民事務辦公室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鄔,仲華——澳門文化中心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梁,炳昌——財務資訊部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部:

梁,社福——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黃,富強——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60點,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八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建築及設備部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

張,沛棠——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李,長賢及黃,成葉——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皆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八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第六職階勤雜人員陳,佩玲,獲准修改其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並獲准續有關合同,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衛生監督部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

周,燦強——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林,榮培——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李,錦明——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50點,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八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技術輔助辦公室第六職階勤雜人員歐陽,雪雁,獲准修改其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並獲准續有關合同,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何,朝達學士除外,續至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止:

鄭,惠鴻學士——管理委員會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5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文化康體部:

何,朝達學士——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0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高,春芳學士——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54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財務資訊部:

梁,國強——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35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梁,興隆——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05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技術輔助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何,佩玲學士,獲准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625點,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

Chan do Rosario, Teresa Severina——技術輔助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505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部:

趙,龍恩學士——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25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鄧,培邦——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15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李,忠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0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郭,貴松及勞,春利——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350點,分別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及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道路渠務部第八職階技術工人梁,澤球,獲准修改其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九職階,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起生效,並獲准續有關合同,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李,瑞蘭除外,續至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八日止:

侯,貴紅、梁,華勝、袁,德輝及黃,富權——建築及設備部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皆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部:

林,日明——第二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365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李,錦章及李,觀根——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皆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李,瑞蘭——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園林綠化部第六職階勤雜人員歐陽,兆堅,獲准修改其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園林綠化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方,玉梅除外,續至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止:

林,兆昌——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19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馮,貴華——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胡,潤翠——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歐陽,國添、梁,炳南、譚,全弟、曹,冠圖、譚,福全及鄧,永洪——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皆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梁,盈光——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黎,釗及方,玉梅——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60點,分別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及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八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園林綠化部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

譚,志勝——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戴,漢泉及尹,力昌——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190點,皆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梁,少蘋及Hyndman da Luz, Fernando——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170點,分別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及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葉,海城——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17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古,桂華及張,樹養——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皆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黃,樂、謝,創元及汪,志超——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分別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六日、四月十五日及五月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應澳門文化中心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崔,國穎學士之要求,與其終止有關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環境衛生及執照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

何,永強學士——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0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De Jesus, Maria Brígida Juliana——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275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八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

衛生監督部:

蔡,金超——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葉,文華——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黃,振池——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周,富文、麥,發慶及李,蘭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首位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李,金勝——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19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陳,招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市民事務辦公室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譚,志珊,獲准續其散位合同,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起生效,並獲准修改有關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財務資訊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梁,晉輝——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李,景麟——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黃,銳開——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文化康體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

廖,國華——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15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鄭,惠球——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資訊處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王,曉航學士,獲准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510點,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衛生監督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

劉,笑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45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李,金連及譚,植桓——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15點,分別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及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任,悅超——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35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環境衛生及執照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吳,容洪——第二職階市政機構特級監督,薪俸25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黎,錦榮——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八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

謝,福星——澳門文化中心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吳,金生——澳門藝術博物館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財務資訊部:

嚴,聯江——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吳,坤強——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19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八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法律及公證辦公室第六職階勤雜人員黃,翠子,獲准續其散位合同,為期三個月,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並獲准修改有關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八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衛生監督部第五職階技術工人陳,耀運及劉,玉龍,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薪俸220點,並獲准續有關合同,為期一年,皆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衛生監督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陳,進才、李,國仁、譚,麗英及楊,兆芬——第三職階市政機構特級監督,薪俸280點,首兩位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李,梅群、羅,金洪及鄭,丹玲——第二職階市政機構特級監督,薪俸250點,分別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五月十一日及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梁,健波——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陳,寶強、萬,國民及蕭,順強——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00點,皆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黃,容勝——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

建築及設備部:

黃,印泉——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周,永全——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部:

霍,金穗——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何,伙——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八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

袁,燕玲——管理委員會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3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羅,家揚——園林綠化部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275點,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市民事務辦公室:

楊,慕寰學士——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5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莫,寶娟學士——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25點,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八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資訊處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劉,叔嗣,獲准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545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化驗所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

陳,恩海學士——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25點,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吳,美影學士——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485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李,錦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505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羅,雪花、何,偉賢及關,嘉廉——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450點,首位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歐,永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0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張,富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35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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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聲 明

茲聲明應第三屆“為法院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學員劉翠湖的要求,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終止其編制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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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中心主任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發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張瑤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377,須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d)項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再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僅在收到處分通知之日起十八個月後,方得收取退休金,故有關金額將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六日起始獲發放。

(三)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暨青年局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鄭秀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89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三年五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第九職階勤雜人員黃耀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62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Veronica Fatima Madeira Fong,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250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Humberto Cesar Guerreiro,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696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三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崔國頴,供款人編號60601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工作局高級技術員鄭以婷,供款人編號60298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王群笑,供款人編號607758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偉良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毛慶凰及李燕華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之批示:

霍詠珊——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之批示:

鄭曉敏學士——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知識產權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本局編制內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及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對外貿易處處長羅佩基學士——應其要求免除其在本局之職級及官職,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之批示:

陸志傑——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之規定,聯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本局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梁超俊——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聯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本局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聲 明 書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洪小芳、余潔玲、蕭俊文及李少強擔任本局二等督察實習員之散位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北沾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40的薪俸,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浣鈴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督察的薪俸點325的薪俸,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聲 明 書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的第17/2012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九組經常開支職能分類8-08-0經濟分類04-01-05-00-66,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旅遊發展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三)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三)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三)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三)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三)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三)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三)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三)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三)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三)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三)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三)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第17/2012號法律第十條三及四款之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三)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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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於財政局——局長 江麗莉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李詠萍——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服務業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鄧煜敏,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張偉君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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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職業安全健康廳廳長林玉章學士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資訊處處長徐麗芬學士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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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António da Luz Wong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督察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鄭華雄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桂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40,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謝家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20,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分別晉級為如下職位,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黃立文學士、薛國倫學士及麥敬賢學士,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

蘇樺茵碩士,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

Alexandre Lei,第一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420。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梁永本,本局第二職階一等督察,屬確定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二款及第四十四條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起終止長期無薪假,並於同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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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鄒慧萍及馮鳳英——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在本會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及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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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與陳韻貞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散位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黃勤偉及盧漢民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18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伍玉梅及雷美芳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並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6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與張仙紅之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3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述工作人員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林瑞梅及楊榮耀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何綺雯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林華廣、祝英得、區艷梅及關麗霞續聘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張美麗續聘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

彭素艷續聘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

雷華強續聘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李永文續聘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林淑芬續聘為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

潘耀光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五日起:

陳國強及梁少松續聘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何熾輝、張卓蘇及曾伯堅續聘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冼麗珍及黎蓮娣續聘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譚佩蘭及何美弟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葉青及鄭文傑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並收取薪俸點400之薪酬。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周偉棋、梁鳳蓮及麥詠珊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並收取薪俸點305之薪酬。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與謝明好之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以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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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吳鍾斌,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一等刑事偵查員,在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十六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款,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根據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十月十日起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

鄭漢強,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唯一合格應考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款,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聯同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根據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六日起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刑事偵查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鍾月仙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林錦雲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2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陳安琪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2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張亮霞及黎健民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2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譚枝萍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2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陸善雅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75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庄華順簽訂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4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楊少娟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13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古良海及周婉芳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楊永權、阮家明、霍惠嫻、蔡小燕、何靜雯、曾仲暉、李志強及雷永康,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第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八名,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四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八)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

李樹榮,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刑事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第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四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八)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刑事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周文輝、張惠蘭、曾慧姸、洪霞、李佩珊、鍾炎榮、許德明、陳志達、李俊華、黃秀雄、梁巧儀、岑秀玲及楊思敏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4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李仍樂、袁倩、歐陽少泳及洪雪英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澳門監獄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Tran Dinh Dung、Nguyen Van Nam、Tran Xuan Tai、Trieu Duc Tuong、Nguyen Van Tam、Trinh Anh Ha、Le Xuan Gioi、Pham Van Nam、Tran Quang Nam、Tran Cao Cuong、Nguyen Trong Tuan、Phan Hong Van、Le Quang Dao、Dao Van Dung、Nguyen The Hien、Ngo Dinh Phong Giang、Do The Anh、Duong Van Dai、Tran Van Luong、Bui Huy Duong、Tran Thi Huong、Le Thi Duyen、Ho Thuong Huong、Nguyen Thu Huong、Le Thi Huong、Nguyen Thi Huyen、Nguyen Thi Phuong Lanh、Bach Thi Van Anh、Le Thi Ngoan、Hoang Thanh Huyen、Doan Thi Thu Huyen、Nguyen Thi Nguyen、Nguyen Thi Huong,澳門監獄第一職階警員——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三款的規定,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並按《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二職階,薪俸點為270點,追溯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澳門監獄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雅綸,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二職階,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林揖光,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二職階,薪俸點為24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李國良,澳門監獄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三職階,薪俸點為33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澳門監獄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Surya Bahadur Thapa、Ram Chandra Shrestha、Mim Lal Shrestha、Dasharath Gurung、Prem Bahadur Bhujel、Bir Bahadur Rana Magar、Nanda Bahadur Pulami Magar、Tara Bahadur Mahat、Krishna Sharan Karki、Krishna Bahadur Rai、Dipak Bahadur Thapa、Ram Kumar Rai、Krishna Kumar Rai、Nanda Bahadur Rai、Jit Bahadur Limbu、Deepak Tamrakar、Jitendra K.C.、Ramesh Kumar Karki、Yukta Bhandari、Kumar Rai、Prem Bahadur Karki、Kiran Kumar Limbu、Madhukar Thapa、Tilak Bahadur Gurung、Krishna Prasad Gauchan、Mekh Raj Gurung、Bishwo Raj Sigdel、Jit Bahadur Khadka、Purna Bahadur Shrestha、Dew Raj Gurung、Bhabindra Prasad Bura、Bir Bahadur Gurung,澳門監獄第三職階警員——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三款的規定,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並按《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四職階,薪俸點為290點,追溯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Ramesh Jung Thapa,澳門監獄第三職階警員——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四職階,薪俸點為290點,追溯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Deepak Thapa、Mangal Sing Syangtan、Gyanendra Kumar Shrestha、Tul Bahadur Kunwar Chhetri、Balaram Karki、Shashee Adhikari、Dhruba Prasad Amgai、Kishor Prakash Gurung、Bhola Nath Lamichhane、Mom Bahadur Khadka、Dawa Tshiring Bhote,澳門監獄第二職階警員——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三款的規定,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並按《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三職階,薪俸點為280點,追溯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Ban Bahadur Yonjan,澳門監獄第二職階警員——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三職階,薪俸點為280點,追溯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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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應余陳小莉之要求,其在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高級護士,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免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應黎照文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的批示:

應林潔玲之要求,其在本局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免職。

應馮慧恩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應胡藝超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三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尹家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在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的合格投考人彭蓬光,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醫生。

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在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的合格投考人黃穗濤,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醫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規定,在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三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第二及第三名的合格投考人葉炳基、林子輝及陳智伶,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之批示:

核准向榮泰藥房有限公司發給“榮泰藥房”准照,編號為第17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俾若翰街(筷子基北街)178號宏開大廈第五座地下D座,地址位於澳門俾若翰街(筷子基北街)178號宏開大廈第五座地下D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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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向通澳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通澳有限公司”准照,編號為第23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57號激成工業大廈H7(A區及B區),地址位於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雍景灣第2座33樓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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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錦雄康復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265,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65號志豪大廈B6,持牌人為陳威雄,住所位於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花園第4座19樓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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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97號的“聯大藥房II”搬遷及維持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之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新址位於澳門永定街97號栢麗花園(第一座金華閣、第二座金閩閣)地下E座,東主住址位於澳門永定街97號栢麗花園(第一座金華閣、第二座金閩閣)地下E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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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蔚蔚——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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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超——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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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何素心——應其要求,中止第D-0014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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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素雲——應其要求,中止第M-173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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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文——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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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以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與蔡雷重新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不具期限),擔任澳門樂團中提琴聲部樂師,根據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追認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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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及格應考人的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Olívia Maria de Almeida Xavier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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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鄭以婷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下列工作人員,為期一年:

黃柏基、朱莎莎及蔡文虹,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分別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四月八日及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林俊文,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胡翠飛及鄧頴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為45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美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蘇詠妍、陳安琪、鄭世俊、黃杏燕及李世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首三名及其餘兩名分別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及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郭曉穎,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黎國華,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

余家偉,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蕭君梨、溫鳳微、鄭耀達及唐翠娟,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首三名及最後一名分別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及五月九日起生效;

鄭嘉洲,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嚴美娟,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區宏添,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楊俊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葉群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黃健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夏天翔及黃石聰,續期分別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及五月十一日起生效,並分別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及五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徐一婷,續期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燕蕊、邵碧雯、陳海岸、湯麗敏、湯月珍及李煥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首五名及最後一名分別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及四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的規定,黃炳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黃健立及區振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分別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五日及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夏家玲,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慧茹、陳志明及楊俊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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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體 育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按下述職級及日期續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

蘇詠兒,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陳凱風,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鄭敏盈,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林永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梁美滿,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鮑麗卿,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鄭麗京、何世恭、梁勝及麥炳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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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潘永權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為期六個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譚巧芝、高綺樺及梁綺雯,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其中首位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起生效及後兩位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代副主任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丁少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壹年,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梁仲佳,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七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任為本辦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40,為期壹年,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陳家豪——教育暨青年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在本辦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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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代主任 何絲雅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規定,茲公佈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一日批准之旅遊學院二零一三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二次修改:

旅遊學院第二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1 01 01 01 00 薪俸或服務費 123,000.00  
01 01 01 02 00 年資獎金 5,000.00  
01 01 02 02 00 年資獎金 9,000.00  
01 01 03 01 00 報酬   900,000.00
01 01 03 02 00 年資獎金 2,000.00  
01 01 05 01 00 工資 62,000.00  
01 01 06 00 00 重疊薪俸 63,000.00  
01 01 07 00 02 委員會成員 2,000.00  
01 01 07 00 99 其他 50,000.00  
01 01 10 00 00 假期津貼 213,000.00  
01 02 03 00 01 額外工作 300,000.00  
01 02 04 00 00 錯算補助 1,000.00  
01 05 02 00 00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70,000.00  
02 03 04 00 01 不動產   77,000.00
05 04 00 00 01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77,000.00  
總額 977,000.00 977,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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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於旅遊學院

代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議 決 摘 錄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議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本基金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志建在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徵用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議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延續徵用社會工作局人員編制內的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賈靜儀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之職務,由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小玲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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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旅 遊 危 機 處 理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協調員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狄偉——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五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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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協調員 文綺華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Georgina Pang Baptista,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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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傅嘉雯——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王坤明——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重新簽訂編制外合同,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美湄——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邱淑君——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張麗燕——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歐淑櫻——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鄭志雄——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50,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鄧樂聰——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何展聰——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歐陽勇——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由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馬俊彬——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梁卓文——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由二零一三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鄧雪媚及張展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由二零一三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梁智康——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由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伍妙蘭——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家勤及羅穎琴——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陳翠雯及吳嘉鑫——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鄭桂濠──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廖建敏──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洪知俊──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何靈楓──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二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紹良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黃開榮──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江春花──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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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鎮東


漁 業 發 展 及 援 助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通過的《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全文內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批示核准之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二零一三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00 人員    
01 01 00 00 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 01 07 00 00 固定及長期酬勞    
01 01  07 00 02 委員會成員 20,000.00   
01 06 00 00 00 負擔補償    
01 06 03 00 00 交通費——負擔補償    
01 06 03 01 00 啓程津貼   10,000.00
01 06 03 02 00 日津貼   10,000.00
          總額 20,000.00 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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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於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港務局局長 黃穗文——委員:港務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 鄧應銓,港務局財政處處長 蕭錦明,港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郭趣歡,財政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羨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