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兩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總面積1,559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東望洋斜巷及得勝斜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9749號及第9755號的土地的批給,以興建一幢樓高12層,其中兩層為地庫,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商業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
二、基於上述修改,根據對該地點所訂定的新街道準線,將兩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將脫離上款所述土地,總面積97平方米的地塊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公產作為公共街道,因此批出土地的面積現為1,462平方米。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合同協議方:
鑒於:
一、新順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7-A號,皇子商業大廈1字樓A,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5212(SO)號,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45049G號和第76197G號登錄,該公司擁有兩幅登記面積均為715.75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分別修正為788平方米及771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東望洋斜巷及得勝斜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6冊第267頁第9749號及B26冊第268頁背頁第9755號的土地的利用權。
二、該土地的田底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錄於F2冊第61頁背頁第924號。
三、承批公司擬重新共同利用該等土地興建一幢樓高11層,其中兩層為地庫,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商業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故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七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一份建築計劃。根據該局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八日所作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四、承批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批准按照已獲土地工務運輸局視為可予核准的計劃,更改由上述土地合併而成的土地的利用,並修改批給合同。
五、在程序進行期間,由於發現該計劃的技術資料表在將興建樓宇的層數出錯,該樓宇有12層而非文件所指的11層,故要求申請公司更正有關文件。
六、承批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一份修改建築計劃,當中維持樓宇為12層高。根據該局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七日所作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七、土地工務運輸局對之前制訂的修改批給合同擬本進行所需更正,並將其送交承批公司,以便該公司對有關條件發表意見。
八、在承批公司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遞交聲明書表示接納經更正的擬本後,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八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九、該土地的總面積為1,559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發出的第248/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C1”、“C2”及“D”定界和標示,其面積分別是761平方米、625平方米、87平方米、10平方米及76平方米。
十、根據對該地點訂定的新街道準線,將兩幅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C1”和“C2”標示,將脫離上款所指土地的地塊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十一、根據第39206C號、第51385C號和第117195C號登錄,本合同標的土地有以大豐銀行有限公司名義登記的抵押,但債權實體已根據法律規定,聲明批准將歸還作公產的地塊的相關抵押註銷。
十二、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公司。該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八日遞交由莫均益,職業住所位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7-A號,皇子商業大廈1字樓A,以新順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身分代表該公司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一公證署核實。
十三、承批公司已繳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三條款第1款所訂定經調整的利用權價金及第七條款1)項所訂定的溢價金,及已提交合同第八條款第2款所指的保證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1)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總面積1,559(壹仟伍佰伍拾玖)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在拆卸鄰近東望洋斜巷及得勝斜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6冊第267頁第9749號及B26冊第268頁背頁第9755號,及其利用權以乙方的名義分別登錄於第45049G及76197G號的樓宇後合併而成,並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發出的第248/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C1”、“C2”及“D”標示的土地的批給,該地籍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 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兩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以字母“C1”及“C2”標示在上述地籍圖中,面積分別為87(捌拾柒)平方米及10(拾)平方米,將脫離上項所指土地的地塊歸還甲方,用作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2. 批出土地現時的面積為1,462(壹仟肆佰陸拾貳)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B”及“D”標示,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12(拾貳)層高的樓宇,當中包括2(貳)層地庫,其用途及建築面積如下:
2.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發出的第248/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D”標示,面積76(柒拾陸)平方米的地塊上由地面至淨高不少於4米設定公共地役權,作為公共道路及綠化,同時不能設置任何限制及不得作任何形式的臨時或永久性佔用。
3. 乙方與繼後的土地批給衍生權利的持有人,以及以任何名義承租或佔有樓宇獨立單位者,必須遵守及承認按照上款設定的責任,將相關空間留空。
4. 乙方與繼後的土地批給衍生權利的持有人,以及以任何名義承租或佔有樓宇獨立單位者,必須同意由民政總署管理第2款所指的空間,並執行必要的維修及保養工作。
5. 第1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的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調整為$1,027,160.00(澳門幣壹佰零貳萬柒仟壹佰陸拾元整)。
2. 當乙方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須一次過全數繳付上款訂定的利用權價金調整後的差額。
3. 每年繳付的地租調整為$2,568.00(澳門幣貳仟伍佰陸拾捌元整)。
4. 不準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總利用期限為42(肆拾貳)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應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1) 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30(叁拾)日內,制定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等專業計劃);
2) 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 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後,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五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發出的第248/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C1”、“C2”及“D”標示的地塊,並移走其上倘有的所有建築物、物料及基礎建設。
第六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四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12,000.00(澳門幣壹萬貳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被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七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的合同溢價金,總額為$12,688,655.00(澳門幣壹仟貳佰陸拾捌萬捌仟陸佰伍拾伍元整),繳付方式如下:
1) $5,000,000.00(澳門幣伍佰萬元整),當乙方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繳付;
2) 餘款$7,688,655.00(澳門幣柒佰陸拾捌萬捌仟陸佰伍拾伍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3(叁)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連利息合共$2,692,084.00(澳門幣貳佰陸拾玖萬貳仟零捌拾肆元整)。第一期須於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6(陸)個月內繳付。
第八條款——轉讓
1. 當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批准,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是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180,000.00(澳門幣拾捌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之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九條款——工程及使用准照
1. 工程准照僅在乙方遞交已按照本合同第七條款的規定繳付已到期溢價金的證明後,方予發出。
2. 使用准照僅在遞交已全數繳付第七條款所定的溢價金及履行第五條款所定義務的證明,以及清繳倘有的罰款後,方予發出。
第十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一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土地的利用,甲方可宣告全部或局部收回土地。
2. 當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時,土地亦會被收回:
1)第六條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未經同意而中斷土地的利用;
3)不履行第五條款及第七條款所規定的義務。
3.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 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1)土地的利用權全部或部分消滅;
2)全部或部分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第十二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三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根據由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章程,民政總署為公法人。該署持有以下批給:
(一)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無償批出,面積25,486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4冊第87頁第20402號,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發出的第1995/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C和D”定界和標示,面積分別為15,972平方米、680平方米、5,201平方米和3,633平方米的土地的批給。該批給以其名義於G27冊第59頁背頁第33513號作出登錄,並由一九六五年一月九日的第59/1964號批給執照規範;
(二)一幅以租賃制度有償批出,面積7,433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028號,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E1和E2”定界和標示,面積分別為6,253平方米和1,180平方米的土地的批給。該批給以其名義於第25637F號作出登錄,並由以公佈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第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46/SATOP/97號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規範;
(三)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無償批出,面積3,557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4冊第7頁背頁第12613號,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J1和J2”定界和標示,面積分別為3,187平方米和370平方米的土地的批給。該批給以其名義於G12冊第155頁背頁第12870號作出登錄,並由以載於財政局63號冊第76頁的一九三四年二月十日公證書作為憑證的合同規範;
(四)一幅無償批出,面積863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K2”標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冊第22986號的土地的批給。該批給以其名義於第23386F號作出登錄。
為能設立粵澳新通道,民政總署根據其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五次會議作出的決議,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透過二零一二年七月十日的聲明書,通知放棄上述土地的批給。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民政總署聲明放棄位於澳門半島,鄰近何賢紳士大馬路,總面積分別為25,486平方米、7,433平方米、3,557平方米及863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發出的第1995/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C和D”、“E1和E2”、“J1和J2”及“K2”定界和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4冊第87頁第20402號、第23028號、B34冊第7頁背頁第12613號和B冊第22986號的土地的批給。
二、鑒於上款所述的放棄,將上述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價值分別為$25,486,000.00(澳門幣貳仟伍佰肆拾捌萬陸仟元整)、$7,433,000.00(澳門幣柒佰肆拾叁萬叁仟元整)、$3,557,000.00(澳門幣叁佰伍拾伍萬柒仟元整)及$863,000.00(澳門幣捌拾陸萬叁仟元整)的土地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條c)項、第四十九條及續後數條,以及第五十七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和豁免公開競投方式無償批出一幅面積2,378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馬揸度博士大馬路,黑沙環新填海區,稱為“E1”街區的土地,用作興建一所納入公共學校網,提供小學及幼兒教育的學校。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合同協議方:
鑒於:
一、澳門婦女聯合總會,行政公益法人,總辦事處設於澳門水坑尾街202號2字樓,登記於身份證明局第49號,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六日請求以租賃制度和豁免公開競投方式無償批出一幅面積2,378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馬揸度博士大馬路,黑沙環新填海區,稱為“E1”街區的土地,以興建一幢樓高11層,其中兩層為地庫,作為一所納入公共學校網,提供小學及幼兒教育的非牟利私立學校。
二、該土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59M冊第113頁第22642號,並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錄於G32M冊第40頁第5886號。
三、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權限部門、教育暨青年局及運輸基建辦公室對利用初研方案發表了意見,當中教育暨青年局表示有關申請除可改善申請人現有的教學環境外,亦可舒緩現時黑沙環區的學位需求壓力。
四、有關申請符合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十條c)項及第五十七條第一款a)項規定的要件。
五、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權限部門、教育暨青年局、交通事務局及消防局同意批准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日遞交的建築計劃。
六、在組成有關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了合同擬本。該擬本已獲申請人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四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同意。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該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八、批給標的土地的面積為2,378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一日發出的第5415/1997號地籍圖中定界。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人。該申請人透過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遞交由賀定一,職業住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02號2字樓,以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的身分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本合同標的為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無償批給乙方一幅面積2,378(貳仟叁佰柒拾捌)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馬揸度博士大馬路,黑沙環新填海區“E1”街區,價值為$2,378,000.00(澳門幣貳佰叁拾柒萬捌仟元整),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59M冊第113頁第22642號,並在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一日發出的第5415/1997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的土地,以下簡稱為土地。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作社會用途並用於興建及設立一所納入公共學校網,提供小學及幼兒教育的非牟利私立學校。
2. 校舍須按照經甲方核准的計劃興建,並須遵守教育暨青年局制定的基本規劃及土地工務運輸局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核准的第94A055號街道準線圖所訂的都市建築條例。
3. 不得將土地的批給用途作任何更改。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42(肆拾貳)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應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1)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90(玖拾)日內,編製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及其他專業計劃);
2)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必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後,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五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一日發出的第5415/1997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的土地,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第六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四條款訂定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其他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七條款——土地上的剩餘物料
1.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批准,乙方不得移走土地上任何來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例如泥、石、碎石和砂。
2. 經甲方批准後,方可移走不能用於土地或作任何其他用途的物料。
3. 經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須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4. 倘乙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除必須繳付由土地工務運輸局鑑定人員按實際移走物料訂定的賠償外,並將被科處以下罰款:
第八條款——轉讓
乙方不得將合同地位全部或局部及確定或臨時轉讓。
第九條款——監督
1.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2. 在土地的利用完成後,乙方須完全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的規定,尤其是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及相關的補充法例,以及按其所屬教學及行政自主等級適用的其他法律及規章的規定,尤其是有關監察效力方面。
第十條款——失效
1. 本批給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當土地的利用與批給用途不符或於任何時候土地不作有關用途時;
2)第六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的期限屆滿;
3)土地利用中斷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批給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的失效將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一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批給可被解除:
1)當土地利用已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
2)四次或以上重複不履行第七條款規定的義務;
3))違反第八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2. 批給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二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三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