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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1/2013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通過的關於防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094(2013)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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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第2094(201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3年3月7日第6932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相關決議,包括第825(1993)、第1540(2004)、第1695(2006)、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1887(2009)和第2087(2013)號決議,以及2006年10月6日(S/PRST/2006/41)、2009年4月13日(S/PRST/2009/7)和2012年4月16日(S/PRST/2012/13)的主席聲明,

重申核、生物和化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再次強調朝鮮回應國際社會其他安全和人道主義關切的重要性,

表示極為關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朝鮮)於2013年2月12日(當地時間)違反第1718(2006)、第1874(2009)和第2087(2013)號決議進行的核試驗、這一試驗對《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和旨在加強防止核武器擴散全球機制的國際努力構成的挑戰以及它對區域內外和平與穩定帶來的危險,

關切朝鮮正在濫用《維也納外交和領事關係公約》賦予的特權和豁免權,

歡迎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關於與擴散相關的定向金融制裁的新建議7,敦促會員國採用特別工作組建議7的解釋性說明和有關指導文件,以有效實行與擴散相關的定向金融制裁,

表示極為關切朝鮮正在進行的核相關和彈道導彈相關活動進一步加劇該區域內外的緊張局勢,認定繼續存在着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明顯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並根據《憲章》第四十一條採取措施,

1. 最嚴厲譴責朝鮮違反並公然無視安理會的相關決議於2013年2月12日(當地時間)進行的核試驗;

2. 決定朝鮮不應使用彈道導彈技術進行進一步發射,不應進行核試驗或進一步挑釁;

3. 要求朝鮮立即收回其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宣告;

4. 還要求朝鮮早日重返《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和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保障監督,銘記《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締約國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強調《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所有締約國均需繼續履行其條約義務;

5. 譴責朝鮮正在進行的所有核活動,包括鈾濃縮活動,指出所有這些活動都違反第1718(2006)、第1874(2009)和第2087(2013)號決議,重申安理會的決定,即朝鮮應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的方式放棄所有核武器和現有核計劃並立即停止所有相關活動,嚴格履行《不擴散核武器條約》訂立的於締約方義務以及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監督協定》(IAEA INFCIRC/403)的條款和條件;

6. 重申安理會關於朝鮮應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的方式放棄其他所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和彈道導彈計劃的決定;

7. 重申,第1718(2006)號決議第8(c)段規定的措施適用於第1718(2006)號決議第8(a)(一)和8(a)(二)段和第1874(2009)號決議第9和10段禁止的物項,決定第1718(2006)號決議第8(c)段規定的措施也適用於本決議第20和22段,注意到這些措施也適用於中介或其他中介服務,包括在其他國家安排提供、維修或使用違禁物項,或向其他國家供應、銷售或移交或從其他國家出口違禁物項;

8. 還決定第1718(2006)號決議第8(d)段規定的措施也應適用於本決議附件一和二所列個人和實體、代表他們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由他們擁有或控制、包括以非法方式擁有或控制的實體,還決定,第1718(2006)號決議第8(d)段開列的措施適用於代表已經被指認的個人和實體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由他們擁有或控制、包括以非法方式擁有或控制的實體;

9. 決定第1718(2006)號決議第8(e)段規定的措施也適用於本決議附件一所列個人和代表他們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

10. 決定第1718(2006)號決議第8(e)段規定的措施和第1718(2006)號決議第10段規定的豁免也適用於各國認定代表被指認個人或實體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協助規避制裁或違反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和本決議的規定的個人,還決定,如果此人是朝鮮國民,則各國應根據適用的本國法律和國際法,將其驅逐出境以便遣返回朝鮮,除非為履行司法程序需要留在境內或留在境內完全是為了醫療、安全或其他人道主義目的,但本段的規定不應妨礙朝鮮政府代表前往聯合國總部履行聯合國公務的過境;

11. 決定會員國除了履行根據第1718(2006)號決議第8(d)和(e)段承擔的義務外,應防止提供可能有助於朝鮮的核或彈道導彈計劃、或有助於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禁止的其他活動、或有助於規避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規定的措施的金融服務,防止向、通過或從本國領土,或向或由本國國民或依據本國法律組建的實體(包括海外分支機構),或在本國領土上的人員或金融機構,轉移任何可能有助於這些計劃或活動的金融或其他資產或資源(包括大筆現金),包括凍結本國領土上現有或今後進入本國領土的,或受其管轄的或今後受其管轄的與這些計劃或活動有關的任何金融或其他資產或資源,並根據本國權力和立法加強監測,以防止一切此類交易;

12. 呼籲各國採取適當措施,禁止朝鮮銀行在本國領土開設新的分行、附屬機構或代表處,還呼籲各國禁止朝鮮銀行同其管轄範圍內的銀行進行新的合營、獲取這些銀行的股權或同其建立或保持代理關係,以防止提供金融服務,如果其有情報提供合理理由令人相信這些活動有助於朝鮮的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有助於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號決議和本決議禁止的其他活動,或有助於規避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規定的措施;

13. 呼籲各國採取適當措施,禁止本國領土內或受其管轄的金融機構在朝鮮開設代表處或附屬機構或銀行賬戶,如果其有情報提供合理理由令人相信這些金融服務有助於朝鮮的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和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號決議和本決議禁止的其他活動;

14. 關切向朝鮮移交的大筆現金可被用來規避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號決議和本決議規定的措施,闡明所有國家都應對移交現金、包括隨身攜帶現金過境、進出朝鮮採用本決議第11段規定的措施,以確保這些大筆現金的移交不會有助於朝鮮的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禁止的其他活動,也不會有助於規避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規定的措施;

15. 決定所有會員國都不向對朝鮮貿易提供金融支持(包括為參與此類貿易的本國國民或實體提供出口信貸、擔保或保險),如果這種金融支持有助於朝鮮的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禁止的其他活動,或有助於規避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規定的措施;

16. 決定所有國家在有情報提供合理理由令人相信貨物中有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禁止供應、銷售、轉移或出口的物項時,都應檢查在其境內或在其境內過境的源於朝鮮或運往朝鮮、或由朝鮮或其國民或代表它們行事的個人擔任中介或給予協助的所有貨物,以確保這些規定得到嚴格執行;

17. 決定如果船隻在船旗國批准進行檢查後拒絕接受檢查,或懸掛朝鮮國旗的船隻拒絕根據第1874(2009)號決議第12段接受檢查,所有國家都應拒絕讓其進入本國港口,除非為接受檢查、發生緊急情況或返回出發港口需要進港,還決定,船隻拒絕讓其進行檢查的國家應立即向委員會報告此事;

18. 呼籲各國在有情報提供合理理由令人相信飛機上載有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禁止供應、銷售、轉移或出口的物項時,不讓飛機從其領土起飛、在其領土降落或飛越其領土,但緊急降落不在此列;

19. 所有國家向委員會提交為規避制裁或違反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規定,把朝鮮飛機或船隻轉讓給其他公司的信息,包括飛機、船隻或輪船重新命名或登記的信息,委員會廣泛分發這一信息;

20. 決定第1718(2006)號決議第8(a)和8(b)段規定的措施也適用於本決議附件三開列的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

21. 指示委員會最遲在本決議通過後12個月內並在其後每年審查和更新第2087(2013)號決議第5(b)段所述清單中的物項,並決定,如果委員會屆時還沒有採取行動更新這一信息,安全理事會將採取行動,在其後30天內進行更新;

22. 呼籲並允許所有國家防止通過本國領土或由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其船旗的船隻或飛機,向朝鮮直接或間接供應、出售或轉讓任何物項,無論該物項是否源於其領土,如果它們認定這些物項有助於朝鮮的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禁止的活動,或有助於規避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規定的措施,指示委員會就如何適當執行本項規定發出《協助執行說明》;

23. 重申第1718(2006)號決議第8(a)(三)段為奢侈品規定的措施,闡明“奢侈品”包括但不限於本決議附件四開列的物項;

24. 呼籲各國加強對朝鮮外交人員的警惕,以防止他們協助朝鮮的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號決議和本決議禁止的其他活動,或協助規避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規定的措施;

25. 呼籲所有國家在本決議通過後90天內並在其後接獲委員會要求時,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它們為有效執行本決議的規定採取的具體措施,第1874(2009)號決議設立的專家組同其他聯合國制裁監測組合作,繼續努力協助各國及時編寫和提交這些報告;

26. 呼籲所有國家提供它們掌握的不遵守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規定措施的情事的信息;

27. 指示委員會有效處理違反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號決議和本決議決定的措施的情事,指示委員會另外指認應受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號決議和本決議規定措施限制的個人和實體,決定,委員會可按第1718(2006)號決議第8(d)和8(e)段規定的措施指認個人和按第1718(2006)號決議第8(d)段規定的措施指認實體,如這些個人和實體協助朝鮮的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禁止的其他活動,或協助規避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規定的措施;

28. 決定第1718(2006)號決議第12段規定的委員會的授權適用於第1874(2009)號決議和本決議規定的措施;

29. 回顧按第1874(2009)號決議第26段設立了一個接受委員會領導的專家組,以開展該段規定的工作,決定將經第2050(2012)號決議延長的專家組的任期延長到2014年4月7日,還決定,這一任期應適用於本決議規定的措施,表示安理會打算在本決議通過後12個月內審查該任期並就其進一步延長採取適當行動,秘書長設立一個最多有8名專家的小組,並為此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委員會同專家組協商,調整專家組提交報告的預定時間;

30. 強調包括朝鮮在內的所有國家採取必要措施的重要性,以確保不得應朝鮮、或朝鮮境內的任何人或實體、或按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號決議或本決議規定的措施指認的人或實體、或任何通過或者為這些人或實體索賠的人的請求,對因本決議或以往各項決議規定的措施而無法執行的合同或其他交易,提出索賠;

31. 着重指出,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號決議和本決議規定的措施無意對朝鮮平民造成不利的人道主義後果;

32. 強調所有會員國執行第1718(2006)號決議第8(a)(三)和8(d)段時,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不應影響駐朝鮮外交使團活動;

33. 表示承諾以和平、外交和政治方式解決當前局勢,歡迎安理會成員及其他國家努力通過對話方式推動和平、全面的解決方案,避免採取任何可能使緊張局勢升級的行動;

34. 重申支持六方會談,呼籲恢復六方會談,敦促參加會談的所有各方加緊努力,以全面、迅速落實中國、朝鮮、日本、大韓民國、俄羅斯聯邦和美利堅合眾國於2005年9月19日發表的共同聲明,以和平方式實現可核查的朝鮮半島無核化,維護朝鮮半島及東北亞的和平與穩定;

35. 重申維護朝鮮半島和整個東北亞的和平與穩定至關重要;

36. 申明安理會將繼續審議朝鮮的行動,並願意根據朝鮮的遵守情況,視需要加強、修改、暫停或解除這些措施,並就此表示決心在朝鮮再次進行發射或核試驗時,採取進一步重要行動;

37.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附件一

旅行禁令/資產凍結

1. YO’N CHO’NG NAM

(a)說明:朝鮮礦業發展貿易公司(Korea Mining Development Trading Corporation(KOMID))首席代表。委員會2009年4月對KOMID進行了指認,該公司是朝鮮的主要軍火商和彈道導彈和常規武器相關物品和裝備的主要出口商。

2. KO CH’O’L-CHAE

(a)說明:朝鮮礦業發展貿易公司(Korea Mining Development Trading Corporation(KOMID))副首席代表。委員會2009年4月對KOMID進行了指認,該公司是朝鮮的主要軍火商和彈道導彈和常規武器相關物品和裝備的主要出口商。

3. MUN CHO’NG-CH’O’L

(a)說明:MUN CHO’NG-CH’O’L是端川商業銀行的官員。他以此身份協助該銀行進行交易。委員會2009年4月指認端川銀行是朝鮮負責銷售常規武器、彈道導彈和用於組裝和生產這些武器的相關物品的主要金融實體。

附件二

資產凍結

1. 第二自然科學院

(a)說明:第二自然科學院是一個國家組織,負責研究和開放朝鮮的先進武器系統,包括導彈,並可能包括核武器。第二自然科學院利用包括檀君貿易公司在內的一些下屬組織從國外獲取技術、設備和信息,以供朝鮮導彈計劃並可能供核武器計劃使用。委員會2009年7月對檀君貿易公司進行了指認,該公司主要負責採購商品和技術以支持朝鮮的防務研究和開發計劃,包括但不限於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和運載系統計劃,包括採購受有關多邊管制制度管制或禁售的材料。

(b)別名:自然科學二院;CHE 2 CHAYON KWAHAKWON;自然科學院;CHAYON KWAHAK-WON;國家防務學院;KUKPANG KWAHAK-WON;第二自然科學研究院;SANSRI

(c)地點:朝鮮平壤

2. 朝鮮複合設備進口公司

(a)說明:朝鮮永邦總公司是朝鮮複合設備進口公司的母公司。委員會2009年4月對永邦總公司進行了指認,該公司是一個國防集團公司,專門為朝鮮國防工業進行採購,並協助朝鮮進行軍火方面的銷售。

(b)地點:Rakwon-dong, Pothonggang District,朝鮮平壤

附件三

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

核物項

1. 全氟潤滑劑

• 可用於真空泵和壓縮機軸承的潤滑。蒸汽壓很低,耐氣體離心過程中使用的氣體鈾化合物六氟化鈾(UF6),用於抽取氟。

2. 耐六氟化鈾腐蝕的波紋管密封閥門

• 用於鈾濃縮設施(例如氣體離心機和氣體擴散廠)、生產氣體離心過程中使用的氣體鈾化合物六氟化鈾(UF6)的設施、燃料生產設施和氚處理設施。

導彈物項

1. 耐腐蝕特種鋼——限於耐抑制紅煙硝酸(IRFNA)或硝酸的鋼,例如氮穩定雙相不鏽鋼(N-DSS)。

2. 以下形狀的任何固態(塊、圓柱、管或錠)超高溫陶瓷複合材料:

(a)直徑120毫米或更大的長度50毫米或更大的圓柱;

(b)內徑65毫米或更大、壁厚25毫米或更大和長度50毫米或更大的管;或

(c)體積120毫米×120毫米×50毫米或更大的塊。

3. 火工控閥

4. 可用於風洞的測量和控制設備(平衡、熱流測量、流控制)

5. 高氯酸鈉。

化學武器清單

1. 製造商標明(在標準溫度和壓力下)最大流量超過每小時1立方的真空泵,為這類真空泵設計的套管(泵身)、預製套管內襯、葉輪、轉子和射流泵噴嘴,這種真空泵的所有直接接觸接受處理的化學物的平面是用受管制材料製作的。

附件四

奢侈品

1. 首飾:

(a)鑲有珍珠的首飾;

(b)珠寶;

(c)寶石和半寶石(包括鑽石、藍寶石、紅寶石和綠寶石);

(d)用貴金屬製作的或用貴金屬包的首飾。

2. 以下交通工具物項:

(a)遊艇;

(b)奢侈汽車(和機動車):(公共交通工具以外的)運送人的汽車和其他機動車,包括箱型車;

(c)賽車。


Resolution 2094 (2013)

Adopted by the Security Council at its 6932nd meeting, on 7 March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