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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9/2013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通過的關於索馬里局勢的第2093(2013)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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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第2093(201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3年3月6日第6929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以及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其他相關主席聲明,特別是第733(1992)、第1425(2002)、第1772(2007)、第2036(2012)和第2073(2012)號決議,

重申全力支持秘書長和秘書長特別代表,支持他們同非洲聯盟(非盟)、包括非洲聯盟委員會主席及其特別代表以及其他國際和區域伙伴開展工作,

重申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認識到索馬里在過去一年中取得的進展,重申安理會決心使索馬里局勢得到全面持久解決,

讚揚非洲聯盟駐索馬里特派團(非索特派團)對實現索馬里持久和平與穩定的貢獻,注意到特派團在改善摩加迪沙和索馬里中南部其他地區、包括基斯馬尤的安全局勢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特別是在軍事和治安方面發揮作用),表示感謝布隆迪、吉布提、肯尼亞、尼日利亞、塞拉利昂和烏干達政府繼續承諾向非索特派團提供部隊、警察和裝備,認識到非索特派團部隊做出了很大犧牲,

呼籲索馬里聯邦政府在非索特派團和國際伙伴的支持下,在非索特派團和索馬里聯邦政府國家安全部隊掌控的地區鞏固安全和建立法治,着重指出在摩加迪沙和從青年黨手中奪回的地區設立持久、合法和有代表性的地方治理和安保機構的重要性,鼓勵所有有關當局在資源管理方面採用高標準,重申需要在這些地區迅速增加聯合國對索馬里聯邦政府的支持,

着重指出建立索馬里聯邦政府國家安全部隊的能力的重要性,並為此重申,必須重建、訓練、裝備和保留索馬里安全部隊,因為這對索馬里長期穩定至關重要,表示支持現有的歐洲聯盟培訓團和其他能力建設方案,強調國際社會進一步協調一致、不斷和及時地提供支助的重要性,

再次強烈譴責武裝反對派團體和外國作戰人員、特別是青年黨對索馬里各機構、非索特派團、聯合國人員和設施、記者和平民發動的所有襲擊,強調這些團體,包括破壞索馬里穩定的外國作戰人員,仍然對索馬里、該區域和國際社會構成恐怖主義威脅,強調索馬里不應允許有恐怖主義或暴力極端主義,再次籲請所有反對派團體放下武器,

關切索馬里當前的人道主義危機及其對索馬里人民產生的影響,讚揚聯合國人道主義機構和其他人道主義行動者為弱勢居民運送拯救生命的援助,譴責任何濫用或阻礙人道主義援助的行為,着重指出必須讓所有人道主義行動者充分、安全、獨立、及時和不受阻礙地接觸所有需要援助的人,並着重指出,國際人道主義支助必須有適當的賬目,

回顧其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265(1999)、第1296(2000)、第1674(2006)、第1738(2006)號和第1894(2009)號決議、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第1820(2008)、第1888(2009)、第1889(2009)號和第1960(2010)號決議、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記者的第1738(2006)號決議以及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612(2005)、第1882(2009)、第1998(2011)和第2068(2012)號決議,並注意到安理會索馬里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認可的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報告及其結論,

歡迎聯合國和非盟對其派駐索馬里的人員和開展的工作進行戰略審查,歡迎兩個組織決定在發揮相對優勢和明確分工的基礎上加強協作,着重指出兩個組織改進相互之間的協調和與索馬里聯邦政府、其他區域組織和會員國的協調的重要性,

歡迎索馬里聯邦政府制訂新的國家安全戰略,呼籲索馬里聯邦政府加快執行這一戰略,因為青年黨和其他破壞穩定者仍然構成威脅,着重指出,必須進一步確定索馬里國家安全部隊的構成,查明能力空白,以協助非索特派團和捐助方確定安全部門的援助重點,表明同國際捐助界開展合作的領域,指出國際社會打算在安全部門改革方面支持索馬里聯邦政府,

確認索馬里聯邦政府有責任保護其公民和建立自己的國家安全部隊,指出這些部隊應由各方參與,在索馬里有代表性,完全按照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為其規定的義務行事,重申國際伙伴打算協助索馬里聯邦政府實現這一目標,

確認一個更穩定的索馬里對確保區域安全至關重要,

歡迎索馬里聯邦政府承諾在索馬里全境,包括在區域一級維護和平、穩定與和解,

歡迎索馬里聯邦政府承諾改善索馬里人權狀況,關切據報有侵犯人權行為,包括法外處決、暴力侵害婦女、兒童和記者、任意拘留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中性暴力氾濫,強調需要消除有罪不罰現象,維護人權,追究那些犯有此類罪行的人的責任,

關切據報仍有違反索馬里和聯合國木炭出口禁令的行為,歡迎索馬里總統設立關於這一問題的工作隊,認識到需要迅速評估木炭問題並就問題的解決提出建議,

着重指出,安理會全力支持索馬里和厄立特里亞監察組,回顧所有會員國和所有支助監察組的聯合國有關機構必須全力支持它完成任務,

認定索馬里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非索特派團

1. 決定授權非洲聯盟(非盟)成員國繼續部署非索特派團,直至2014年2月28日,應授權非索特派團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全面履行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為其規定的義務和全面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的情況下,執行以下任務:

(a)在2012年1月5日非索特派團戰略概念規定的四個區內繼續派駐人員,並在這幾個區內與索馬里聯邦政府安全部隊協調,減少青年黨和其他武裝反對派團體構成的威脅,包括酌情與聯合國協調,臨時性接收逃兵,以便在索馬里各地為進行有效和合理治理創造條件;

(b)支持索馬里對話與和解,協助索馬里和平與和解進程各方獲得行動自由、安全通行和保護;

(c)酌情向索馬里聯邦政府提供保護,幫助當局履行政府職能,保障關鍵基礎設施的安全;

(d)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協同其他各方,通過訓練和指導索馬里聯邦政府安全部隊,包括通過聯合行動,協助執行索馬里國家安全計劃;

(e)應可能提出的請求,在其能力範圍內,推動創造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所需要的安全條件;

(f)在現有文職能力範圍內,協同聯合國協助索馬里聯邦政府把國家權力擴展到從青年黨手中奪回的地區;

(g)保護其人員、設施、裝置、裝備和任務,並保障其工作人員以及履行安全理事會規定職能的聯合國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2. 重申在第2036(2012)號決議第9段中提出的要求,即立即在非索特派團的規定兵力內建立一支規模適當的警衛部隊,為國際社會人員,包括聯合國人員提供警衛、護送和保護服務,要求非盟在提交給安全理事會的下一次報告中提供建立這一部隊時間的細節;

3. 秘書長繼續通過聯合國駐非洲聯盟辦事處,就非索特派團的規劃和部署,包括就非索特派團戰略概念和非索特派團行動構想的實施,向非盟提供技術、管理和專家諮詢;

4. 秘書長繼續按第2010(2011)號決議第10、11和12段、第2036(2012)號決議第4和6段和第2073(2012)號決議第2段所述,向人數最多為17731人的軍警人員提供一攬子後勤支助,直至2014年2月28日,同時確保按第1910(2010)號決議第4段的規定,根據秘書長人權盡職政策的要求,以負責和透明的方式支用聯合國的資金;

5. 重申關於為非索特派團提供後勤支助的第2036(2012)號決議第6段和2073(2012)號決議第2段;

6. 回顧安理會在第2036(2012)號決議第5段中提出了向非索特派團提供的資源、特別是部隊、文職人員和裝備的數目,應該透明並有適當問責的要求,非索特派團支助辦與非盟合作,核查作為非索特派團一部分部署的部隊、文職人員和裝備的數目;

7. 呼籲新的和現有的捐助方通過追加資金以支付部隊津貼、裝備和技術援助並為聯合國非索特派團信託資金提供沒有條件的供非索特派團使用的資金,來支持非索特派團,呼籲非盟考慮像最近為由非洲主導的馬里國際支助團所做的那樣,通過自己分攤費用,為非索特派團提供資金;

8. 非盟通過在本決議通過後每隔90天向秘書長提交書面報告,定期向安全理事會通報非索特派團執行任務的情況;

9. 歡迎非索特派團在減少行動中的平民傷亡方面取得進展,敦促非索特派團繼續努力防止平民傷亡;

10. 鼓勵非索特派團按照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的要求進一步制定保護平民的有效辦法;

11. 回顧非索特派團承諾建立一個監測、分析和處理平民傷亡情況小組,着重指出設立該小組的重要性,請非索特派團報告設立這一小組的進展,呼籲國際捐助方和伙伴進一步支持設立這一小組;

12. 非索特派團確保嚴格按照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為其規定的義務來對待由其看管的被羈押人;

13. 非索特派團通過在現有的文職部門中部署保護兒童顧問和保護婦女顧問,在活動和行動中加強對兒童和婦女的保護,在非索特派團工作中顧及保護兒童和婦女問題;

14. 非索特派團採用與聯合國對維和行動中的性剝削和性虐待零容忍政策一致的政策,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性暴力、性剝削和性虐待;

15. 非盟建立一個制度,系統處理關於不當行為的指控,包括建立明確機制以接受和跟蹤指控,並向部隊派遣國通報調查結果和在適用時採取的懲戒行動,聯合國就此為非盟提供諮詢和指導;

16. 歡迎索馬里政府制訂處理索馬里境內離隊作戰人員的國家方案,指出需要有適當的保障人權措施,鼓勵會員國通過提供資金支持這一計劃;

聯合國戰略審查

17. 歡迎秘書長對聯合國在索馬里的派駐人員和開展的工作進行審查;

18. 同意秘書長的意見,即聯索政治處已經完成任務,應予以解散,還同意儘快由一個新的規模更大的政治特派團替換聯索政治處;

19. 同意秘書長關於索馬里還沒有部署聯合國維和行動的適當條件的意見,秘書長繼續考慮此事,包括制訂關於何時適於部署聯合國維和行動的基準,期待作為秘書長定期提交安全理事會的報告的一部分,收到這一信息;

20. 決定,非索特派團支助辦應併入新的聯合國特派團,支助辦負責人繼續向外勤支助廳報告向非索特派團提供一攬子後勤支助的情況,並向秘書長特別代表報告為新的聯合國特派團提供後勤支助的情況和報告非索特派團支助辦涉及新的聯合國特派團的任務的職能引起的政策或政治問題;

21. 要求於2014年1月1日設立秘書長副特別代表/駐地協調員和人道主義協調員職位並且併入新的聯合國特派團的體制,新特派團將與非索特派團同時開展工作,同時秘書長確保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的所有相關活動立即同新的聯合國特派團進行全面協調,包括聯合組建小組和聯合制訂戰略,同時保障人道主義援助的人道、公正、中立和獨立性,還請秘書長通過每隔90天提交書面報告,定期向安全理事會通報為合併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新的聯合國特派團的工作而採取的步驟;

22. 秘書長與索馬里聯邦政府、非盟、區域機構和會員國全面合作,根據下面規定的指導原則,對新聯合國特派團的設立進行一次技術評估:

(a)讓索馬里對國家建設和建設和平議程擁有自主權;

(b)向政府提供傳統的聯合國斡旋和支助,包括在實現和解、舉行選舉和切實建立聯邦制度方面;

(c)在安全、實現穩定、建設和平和國家建設問題上提供戰略和政策諮詢,包括讓特派團擁有得到大力加強的安全和法治能力;

(d)監測和報告人權情況,包括性暴力、基於性別的暴力和與衝突有關的暴力和侵害兒童行為,並幫助建立這一領域的能力,協助執行索馬里聯邦政府簽署的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兩個行動計劃;

(e)協助索馬里聯邦政府努力管理和具體協調國際援助,特別是對安全部門改革的援助;

(f)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合作,根據第21段做出的安排,為索馬里聯邦政府提供綜合政策諮詢和支持;

23. 着重指出,新特派團應將總部設在摩加迪沙,並應在安全條件允許時,進一步部署到索馬里全境,秘書長就如何保護特派團提出意見;

24. 秘書長至遲於2013年4月19日向安理會報告技術評估的結果,包括聯合國同非盟的分工,安理會之後將正式授權建立政治特派團,着重指出新的聯合國特派團應於2013年6月3日進行部署;

人權和保護平民

25. 回顧以往第1265(1999)、第1296(2000)、第1674(2006)、第1738(2006)和第1894(2009)號決議以及安理會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兒童與武裝衝突和維持和平的決議和所有相關的主席聲明;

26. 譴責索馬里境內所有襲擊平民的行為,要求立即停止所有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針對包括婦女和兒童在內的平民以及人道主義人員的暴力或侵害行為,包括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行為,並強調,索馬里所有各方均有責任履行其保護平民免受敵對行動影響的義務,特別是避免濫殺濫傷的襲擊或過度使用武力行為,強調需要消除有罪不罰現象,維護人權和追究犯罪者的責任;

27. 歡迎索馬里總統承諾在有人指控索馬里國家安全部隊有性暴力行為時追究該部隊的責任,敦促索馬里聯邦政府與聯合國合作,着手建立性暴力工作隊,制訂和執行防止和處理性暴力的全面戰略,強調索馬里聯邦政府要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將有性暴力行為的人繩之以法;

28. 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和定居點的安全情況表示關注,譴責所有各方、包括武裝團體和民兵的所有侵犯和踐踏境內流離失所者人權的行為,包括性暴力,要求加強對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的保護;

29. 回顧不得在武裝衝突中強迫平民流離失所的有關禁令,強調必須在這方面充分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其他有關國際法;

30. 回顧索馬里聯邦政府有義務保護記者、防止他們受暴力侵害和不讓實施暴力者逍遙法外;

31. 重申婦女在預防和解決衝突以及在建設和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強調必須讓她們參加所有維護和促進和平與安全的努力,敦促索馬里聯邦政府繼續促使更多婦女參加索馬里機構的各個決策層;

32. 強烈譴責接報的嚴重侵害兒童行為,敦促索馬里政府優先執行2012年8月6日簽署的根除殺害和致殘兒童行為的行動計劃和2012年7月3日停止招募和使用兒童兵的行動計劃,強調索馬里聯邦政府要採取適當措施,將任何有此類行為的人繩之以法;

武器禁運

33. 決定,在本決議通過後的12個月內,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規定的、經第1425(2002)號決議第1和第2段進一步闡明的措施,不適用於僅為組建索馬里聯邦政府安全部隊和保障索馬里人民安全而交付的武器或軍事裝備或提供的諮詢、援助或訓練,但本決議附件所列物項的交付不在此列;

34. 決定,僅為組建索馬里聯邦政府安全部隊出售或提供的武器或軍事裝備不得轉售、移交或提供給在索馬里聯邦政府安全部隊服役的任何個人或實體;

35. 呼籲各國對直接或間接向索馬里供應、出售或轉移不受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規定的、經第1425(2002)號決議第1和第2段進一步闡明的措施限制的物項保持警惕;

36. 決定,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規定的、經第1425(2002)號決議第1和第2段進一步闡明的措施,不適用於專供支助完全按2012年1月5日非洲聯盟戰略概念並與非索特派團合作和協調採取行動的非索特派團戰略伙伴或供其使用而交付的武器或軍事裝備或提供的援助;

37. 決定,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規定、並經第1425(2002)號決議第1和第2段進一步闡明的措施,不適用於專供支助聯合國人員、包括聯合國索馬里政治事務處或接替它的特派團或供其使用的武器或軍事設備,或提供的援助;

38. 決定,索馬里聯邦政府至少應提前五天將交付本決議第33段允許的僅供索馬里聯邦政府安全部隊使用的武器或軍事裝備或為其提供援助一事,通知第751(1992)和第1907(200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供委員會參考,並提供這些交付或援助的細節和在索馬里的具體交付地點,還決定,提供援助的會員國亦可在通知索馬里聯邦政府它打算通知委員會後,通知委員會,強調這一通知必須有所有相關信息,包括酌情列入要交付的武器、彈藥、軍事裝備和材料的類別和數量以及預定交付日;

39. 索馬里聯邦政府最遲在本決議通過後一個月並在其後每隔六個月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報告,說明:

(a)索馬里聯邦政府安全部隊的結構;

(b)現有的用於確保索馬里聯邦政府安全部隊安全儲存、保留和分發軍事裝備的基礎設施;

(c)現有的索馬里聯邦政府安全部隊關於武器的分發、使用和儲存的程序和行為守則;

40. 呼籲有能力的國家和區域組織充分與索馬里聯邦政府合作,為其提供援助以便在本決議第39(b)和(c)段所述領域中取得改進;

41. 監察組在提交給委員會的報告中評估第39(b)和(c)段所述領域中的進展,並評估挪用或出售給包括民兵在內的其他團體的情況,以便協助安理會審查本決議第33段做出的規定是否得當,因為這些規定旨在建立索馬里聯邦政府安全部隊的能力和保障索馬里人民的安全,還請監察組報告它自己監測向索馬里交付武器和提供援助情況的能力;

42. 決定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後12個月內審查本決議第33至41段的效力;

43. 決定,第1844(2008)號決議第1、3和7段中的措施適用於委員會指認的有以下行為的個人,該決議第3和7段的規定適用於委員會指認的有以下行為的實體:

(a)從事或支持威脅索馬里和平、安全或穩定的行為,包括威脅索馬里和平與和解進程,或以武力威脅索馬里聯邦政府或非索特派團;

(b)有違反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規定、經第1425(2002)號決議第1和第2段進一步闡明並經本決議第33至38段修訂的武器禁運的行為,或有違反本決議第34段規定的轉售和轉讓武器限制的行為;

(c)阻礙向索馬里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物資,或阻礙在索馬里境內獲取和分發人道主義援助;

(d)是違反適用國際法,在索馬里武裝衝突中招募或使用兒童的政治或軍事領導人;

(e)應對在索馬里違反適用國際法,在武裝衝突中襲擊包括兒童或婦女在內的平民,包括殺害和致殘、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襲擊學校和醫院以及劫持和強迫流離失所行為負責的人;

44. 着重指出,安理會支持負責提出索馬里木炭問題解決辦法的索馬里總統工作隊,要求所有有關行為體充分與工作隊合作,期待收到索馬里聯邦政府就此提出的建議和方案;

45.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附件

1. 地對空導彈,包括便攜式防空系統(肩射導彈);

2. 口徑大於12.7毫米的火炮、榴彈炮和大炮和彈藥及專門為其設計的部件。(不包括火箭榴彈或輕型反坦克武器、槍榴彈或榴彈發射器);

3. 口徑大於82毫米的迫擊炮;

4. 反坦克制導武器,包括反坦克導彈和彈藥及專門為其設計的部件;

5. 內有含能材料的、用於軍事用途的裝填物和裝置;地雷和相關材料;

6. 有夜視能力的武器瞄準鏡。


Resolution 2093 (2013)

Adopted by the Security Council at its 6929th meeting, on 6 March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