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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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駿傑物業清潔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聖奧斯定堂提供二零一三年五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管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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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雅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研究生C座宿舍家具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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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新傢具(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研究生C座宿舍家具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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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新傢具(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職員及學生宿舍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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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優美辦公家具澳門一人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職員及學生宿舍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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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雅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職員及學生宿舍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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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東方空間古藝術傢俬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職員及學生宿舍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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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帝諾傢俬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職員及學生宿舍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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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東南粵集團建設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衛星電視系統及單車泊車設施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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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億文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圖書館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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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東方空間古藝術傢俬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圖書館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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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Aijesda Lda.”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圖書館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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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奧圖邁傢俱建材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圖書館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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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優美辦公家具澳門一人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家具——圖書館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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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鴻業工程建築有限公司及南龍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合組之合作經營公司”簽訂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動物實驗室裝修工程設計與建造項目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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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