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23/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為68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十月初五日街,其上建有125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816號的土地的批給,以興建一幢六層高,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和商業用途的樓宇。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705.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50/2012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楊壽華及其妻子勞科甜和楊智勇。

鑒於:

一、楊壽華及其妻子勞科甜,以取得共同財產制結婚,居於澳門木橋街11A號地下,和楊智勇,與麥小麗以分別財產制結婚,亦居於上址,根據以楊壽華及其妻子勞科甜和楊智勇名義作出的第26572G號登錄,該等人士是一幅面積68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十月初五日街,其上建有125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4冊第59頁背頁第2816號的土地的利用權共同擁有人。

二、土地的田底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錄F35K冊第394頁第8714號。

三、承批人擬重新利用該土地興建一幢樓高六層,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商業及住宅用途的樓宇,因此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了一份建築計劃。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四、承批人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遞交申請書,請求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批准按照已獲土地工務運輸局視為可予核准的計劃,更改土地的利用,並修改批給合同。

五、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訂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該擬本已獲申請人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同意。

六、有關土地的面積為68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發出的第5879/2000號地籍圖中定界。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透過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九、承批人已繳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三條款第1款規定的經調整利用權價金和第七條款規定的溢價金,並已提交第八條款第2款規定的保證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本合同標的為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為68(陸拾捌)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十月初五日街125號樓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發出的第5879/2000號地籍圖中定界和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4冊第59頁背頁第2816號及其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6572G號的土地的批給。該土地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6(陸)層的樓宇,其建築面積按用途分配如下:

1)住宅: 305平方米;
2)商業: 98平方米。

2.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調整為$36,160.00(澳門幣叁萬陸仟壹佰陸拾元整)。

2. 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須一次性全數繳付上款訂定的經調整的利用權價金的差額。

3. 每年繳付的地租調整為$101.00(澳門幣壹佰零壹元整)。

4. 不準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30(叁拾)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須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1)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編製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和其他專業計劃);

2)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開始施工。

4. 為著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五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發出的第5879/2000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的土地,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第六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四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其他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七條款——合同溢價金

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須向甲方一次性全數繳付金額為$481,113.00(澳門幣肆拾捌萬壹仟壹佰壹拾叁元整)的合同溢價金。

第八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許可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九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土地的利用,甲方可宣告收回土地。

2. 當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時,土地亦會被收回:

1)第六條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未經同意而中斷土地的利用。

3.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 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1)土地的利用權消滅;

2)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第十一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二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葡文版本

第24/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以及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告亞洲環保燃料(澳門)有限公司放棄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45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馬場東大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冊第23145號的土地的批給,並將該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土地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私產。

二、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批出一幅面積508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的土地,以利用興建一燃料供應站。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389.02及6492.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31/2012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亞洲環保燃料(澳門)有限公司。

鑒於:

一、亞洲環保燃料(澳門)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馬統領街32號,澳門廠商會大廈15字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4566(SO)號,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30134F號登錄,其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45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馬場東大馬路,用作興建一燃料供應站的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

二、上述批給由以公佈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18/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規範。

三、該批給標的之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發出的第5644/1998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定界。

四、由於運輸基建辦公室通知需利用該土地進行輕軌第一期工程,故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日舉行會議後,建議承批公司放棄上述批給,將土地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私產。該建議獲承批公司接納。

五、另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租賃制度將一幅面積508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發出的第7000/201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定界及標示,並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的土地批予亞洲環保燃料(澳門)有限公司,以利用興建一燃料供應站,作為放棄有關批給的回報。

六、承批公司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九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了一份初研方案,該初研方案已獲贊同意見。

七、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訂批給合同擬本。該擬本已獲申請公司在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遞交的聲明書中明確表示同意。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申請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遞交由房勝棠,職業住所位於澳門馬統領街32號,澳門廠商會大厦15字樓,以亞洲環保燃料(澳門)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份及代表該公司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份和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趙魯核實。

十、承批公司已支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十條款2)項規定的溢價金及已提供合同第十一條款第1款規定的保證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乙方放棄一幅以租賃制度及公開諮詢方式批出,由公佈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18/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450(肆佰伍拾)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馬場東大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45號,及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30134F號,價值$3,840,000.00(澳門幣叁佰捌拾肆萬元整),並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發出且為本合同組成部分的第5644/1998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定界及標示的土地批給,並將之交予甲方,以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

2. 甲方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給乙方一幅面積508(伍佰零捌)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價值$4,467,204.00(澳門幣肆佰肆拾陸萬柒仟貳佰零肆元整),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發出且為本合同組成部分的第7000/201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定界及標示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興建一燃料供應站。

第四條款——租金

1. 按照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乙方每年繳付每平方米$30.00(澳門幣叁拾元整)的租金,總金額為$15,240.00(澳門幣壹萬伍仟貳佰肆拾元整)。

2. 因修正批給面積或有權限部門為發出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上款所述租金的總金額可作修改。

3.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總利用期限為24(貳拾肆)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相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應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1)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90(玖拾)日內,編制和遞交工程計劃草案(建築計劃);

2)由通知工程計劃草案獲核准之日起計90(玖拾)日內,編制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及其他專業計劃);

3)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4)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地備齊所有資料後,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1.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進行將第一條款第1款所述,位於澳門半島,馬場東大馬路,面積450(肆佰伍拾)平方米的土地移轉所需的一切法律行為,包括在有關登記局作物業登記;

2)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發出的第7000/201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1”及“B2”標示的土地,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和基礎設施;

3)根據乙方編制並經甲方核准的計劃,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1”及“B2”標示,面積分別為211(貳佰壹拾壹)平方米及85(捌拾伍)平方米的地塊上進行公共綠化區的建造工程。

2. 對上款3)項所述的建造工程,乙方保證優質施工及使用質量良好的材料和設備,並負責維修及更正該等工程由臨時驗收之日起計兩年內所出現的一切瑕疵。

第七條款——燃料供應站的經營條件

1. 乙方必須引入由以下供應商提供,稱為“Green Fuel”的新品牌燃料:

1)由“Best Spring Investments Limited”公司提供,稱為“Green Fuel 1”的低污染環保燃油;

2)由“SK Chemical Trading PTE Limited”公司提供,分別稱為“Green Fuel 2”及“Green Fuel 3”的優質無鉛汽油及優質低含硫量柴油。

2.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款的規定,甲方有權解除批給。

3. 乙方必須儘快將上款所述的特殊原因以書面通知甲方。

4. 乙方必須在燃料供應站開始營運之日起計3(叁)年內將燃料售價降至低於市場價格百分之五至八:

1)在燃料供應站開始營運之日起計第一年內,“Green Fuel 1”、“Green Fuel 2”及“Green Fuel 3”燃油售價分別低於市場價格百分之八、七及七;

2)在燃料供應站開始營運之日起計第二年內,“Green Fuel 1”、“Green Fuel 2”及“Green Fuel 3”燃油售價分別低於市場價格百分之七、六及六;

3)在燃料供應站開始營運之日起計第三年內,“Green Fuel 1”、“Green Fuel 2”及“Green Fuel 3”燃油售價分別低於市場價格百分之六、五及五。

5. 乙方不履行上款規定的義務,須受下列罰則處分:

1)首次違反:$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至$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整);

2)第二次違反:$100,001.00(澳門幣壹拾萬零壹元整)至$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

3)第三次違反:$200,001.00(澳門幣貳拾萬零壹元整)至$400,000.00(澳門幣肆拾萬元整);

4)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批給。

第八條款——土地上的剩餘物料

1.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批准,乙方不得移走土地上任何來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例如泥、石、碎石和砂。

2. 經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須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3. 倘乙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除必須繳付由土地工務運輸局鑑定人員按實際移走物料所訂定的賠償外,並將科處下列罰款:

1)首次違反:$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整)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2)第二次違反:$50,001.00(澳門幣伍萬零壹元整)至$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整);

3)第三次違反:$100,001.00(澳門幣壹拾萬零壹元整)至$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

4)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批給。

第九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4,000.00(澳門幣肆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其他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4,467,204.00(澳門幣肆佰肆拾陸萬柒仟貳佰零肆元整),其繳付方式如下:

1) $3,840,000.00(澳門幣叁佰捌拾肆萬元整),透過放棄本合同第一條款第1款所述以租賃制度及公開諮詢方式批出的土地的批給繳付;

2) $627,204.00(澳門幣陸拾貳萬柒仟貳佰零肆元整),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繳付。

第十一條款——保證金

1. 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供保證金$15,240.00(澳門幣壹萬伍仟貳佰肆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可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二條款——轉讓

1. 當土地未被完全利用及/或在燃料供應站開始營運之日起計三(叁)年內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及經營條件方面。

2. 為保證建設所需的融資,乙方可按照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將現時批出土地的租賃權向總行或分行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信貸機構作意定抵押。

第十三條款——使用准照

使用准照僅在乙方履行第六條款規定的義務及清繳倘有的罰款後,方予發出。

第十四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五條款——失效

1. 本批給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九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斷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批給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的失效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六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批給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土地利用已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六條款、第七條款或第八條款訂定的義務;

4)違反第十二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5)不履行有關經營燃料商業活動的法律或規章規定的義務及有權限當局發出的命令。

2. 批給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七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八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