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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新中國新聞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提供網上專供資訊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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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公共電信服務特許合同中期檢討公證合同》第二十條第二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陶永強擔任政府駐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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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澳門(外港)與香港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合同》第十五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穗文擔任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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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四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