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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141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和隆街2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1533號的土地的批給,以興建一幢八層高,其中一層為地庫,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用途的樓宇。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合同協議方:
鑒於:
一、拉撤路投資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青草街13-17號地下E,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38344(SO)號,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214793G號登錄,該公司擁有一幅面積141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和隆街,其上建有2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1冊第32頁背頁第11533號的土地的利用權。
二、該土地的田底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錄於F2冊第890號。
三、承批公司擬重新利用該土地興建一幢八層高,其中一層為地庫,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用途的樓宇,故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八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一份建築計劃。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所作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四、承批公司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批准按照已被土地工務運輸局視為可予核准的計劃,更改土地的利用,以及修改批給合同。
五、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定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該擬本已獲承批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同意。
六、有關土地的面積為141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發出的第4649/1994號地籍圖中定界。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該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公司。該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遞交由梁煒珊,職業住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號獲多利中心20字樓R,以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分代表拉撤路投資有限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海島公證署核實。
九、承批公司已繳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三條款第1款所訂定經調整的利用權價金及第七條款1)項所訂定的溢價金,並已提供合同第八條款第2款所指的保證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141(壹佰肆拾壹)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和隆街2號樓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發出的第4649/1994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1冊第32頁背頁第11533號及其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14793G號的土地的批給。
2. 鑒於是次修改,上款所述土地的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8(捌)層,其中1(壹﹚層為地庫,建築面積1,049平方米的住宅用途樓宇。
2.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調整為$62,940.00(澳門幣陸萬貳仟玖佰肆拾元整)。
2. 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須一次性全數繳付上款訂定的經調整後的利用權價金差額。
3. 每年繳付的地租調整為$157.00(澳門幣壹佰伍拾柒元整)。
4. 不準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36(叁拾陸)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應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五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發出的第4649/1994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的土地,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第六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四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4,000.00(澳門幣肆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其他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七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總金額為$2,054,701.00(澳門幣貳佰零伍萬肆仟柒佰零壹元整)的合同溢價金,繳付方式如下:
1)$700,000.00(澳門幣柒拾萬元整),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繳付;
2)餘款$1,354,701.00(澳門幣壹佰叁拾伍萬肆仟柒佰零壹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3(叁)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連利息合共$474,331.00(澳門幣肆拾柒萬肆仟叁佰叁拾壹元整)。第一期須於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6(陸)個月內繳付。
第八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110,000.00(澳門幣拾壹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許可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九條款——工程及使用准照
1. 工程准照僅在乙方遞交已按照本合同第七條款的規定繳付已到期溢價金的證明後,方予發出。
2. 使用准照僅在遞交已全數繳付第七條款訂定的溢價金的證明,以及清繳倘有的罰款後,方予發出。
第十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一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土地的利用,甲方可宣告收回土地。
2. 當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時,土地亦會被收回:
4. 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第十二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三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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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為288平方米,位於路環島,鄉村馬路,其上建有1130G號和1130H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416號的土地的批給,以興建一幢四層高,其中兩層為地庫的獨立式別墅。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合同協議方:
鑒於:
一、麥瑞權及其妻子麥郭婉玲以取得共同財產制結婚,通訊地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9號獲多利中心17樓K,根據以上述人士名義作出的F26K冊第33頁第5351號登錄,該等人士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288平方米,位於路環島,鄉村馬路,稱為3地段,其上建有兩層高的1130G號和1130H號獨立式別墅,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7K冊第124頁第22416號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
二、上述承批人擬重新利用有關土地興建一幢四層高,其中兩層為地庫,並設有停車場及專用花園的獨立式別墅,因此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交了一份建築計劃。為了遵守該局發出的意見,承批人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提交經修改的建築計劃。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該修改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三、上述承批人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向行政長官遞交申請書,請求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批准按照上述計劃更改土地的利用,並修改批給合同。
四、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訂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該擬本已獲上述承批人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同意。
五、有關土地的面積為288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發出的第6061/200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和“B”定界和標示,面積分別為187平方米、16平方米和85平方米。
六、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1”和“A2”標示的地塊用作興建一幢四層高,其中兩層為地庫,並設有停車場及專用花園的獨立式別墅,而“B”地塊為非建築範圍。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上述承批人。該等承批人透過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九、上述承批人已繳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八條款規定的溢價金,並已提交第十條款第2款所指的保證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288(貳佰捌拾捌)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發出的第6061/200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及“B”標示及定界,位於路環島,其上建有鄉村馬路1130G及1130H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7K冊第124頁第22416號及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5351號的土地的批給。
2. 鑒於是次修改,有關土地的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至二零一六年六月四日止。
2. 上款所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發出的第6061/200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及“A2”標示,面積203(貳佰零叁)平方米的地塊用作興建一幢4(肆)層高的獨立式別墅,其中2(貳)層為地庫,其用途分配如下:
2. 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及定界,面積85(捌拾伍)平方米的地塊被視為“非建築”範圍。
3. 第1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四條款——租金
1. 在土地利用期間,乙方須每年繳付每平方米批出土地$30.00(澳門幣叁拾元整)的租金,總金額為$8,640.00(澳門幣捌仟陸佰肆拾元整)。
2. 在土地利用完成後,乙方每年繳付租金的總額改為$11,710.00(澳門幣壹萬壹仟柒佰壹拾元整),其計算如下:
1)獨立式別墅: | |
698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 $10,470.00; |
2)停車場: | |
35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 $350.00; |
3)專用花園: | |
89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 $890.00。 |
3. 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但不妨礙在本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36(叁拾陸)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應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後,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六條款—— 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發出的第6061/200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及“B”標示及定界的地塊,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2)根據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三日核准的第2002A040號街道準線圖,執行地段內斜坡的穩固工程;
3)根據上項所述的街道準線圖,執行建築物周圍之綠化處理。
第七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2,000.00(澳門幣貳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款——合同溢價金
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須向甲方一次性全數繳付合同溢價金$1,266,194.00(澳門幣壹佰貳拾陸萬陸仟壹佰玖拾肆元整)。
第九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應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供保證金$8,640.00(澳門幣捌仟陸佰肆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條款——轉讓
1. 當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批准,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65,000.00(澳門幣陸萬伍仟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十一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該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二條款——使用准照
使用准照僅在已履行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及繳清倘有的罰款後,方予發出。
第十三條款——失效
1. 本批給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2. 批給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的失效將導致土地連同其上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四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批給可被解除:
2. 批給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五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六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的法例規範。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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