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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尼泊爾王國(現為“尼泊爾聯邦民主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換文方式就尼泊爾王國將其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領區擴大至澳門特別行政區達成協議。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尼泊爾王國政府照會的英文正式文本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照會的中文正式文本。
上述協議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六日生效。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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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尼泊爾王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謹就大使館二零零一年一月十日第Bej/056-57/34號照會答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尼泊爾王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的領區擴大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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