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茂名海外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0/2013。

澳門茂名海外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茂名海外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Amizade Além Mar de Mao Mi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Mao Ming)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宗旨

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家鄉、聯絡鄉誼、扶危濟困、共謀發展。積極參與澳門公益事業,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閘馬路68號江南大廈1樓O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任何旅居澳門的祖籍茂名地區鄉親,以及認同本會宗旨、支持本會會務建設者,皆可為本會會員。

本會組織由祖籍廣東省茂名市(含高州、信宜、化州、電白、茂南、茂港六屬)旅澳門鄉親及認可本會章程、支持本會發展的社會各界人士組成。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會員的權利

會員有權使用本會會址提供的康體設施,有權得到本會提供的協助輔助;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權;會員有對本會現屆理事會的監督權和提議權。

2、會員的義務

遵守澳門法律法規,擁護本會章程;積極參加會員大會,推選本會理、監事會;積極參加本會組識的各項社會公益活動,對本會各項活動給予支持;當選本會領導職務,要切實履行相關義務,為鄉親和社會服務;發揮專業特長,積極創新,提高本會聲譽;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本會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每次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人數過半數視為有效,會員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或半年一次、三個月一次。可結合春茗團拜活動進行。

(二)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名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負責互選架構成員之職銜及接納新會員加入,議決對犯規會員終止會籍事宜,制定通過年度活動計劃和財務預算。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議。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者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本會會所是由本澳鄉親及社會各方捐助購置的公益場所。本會會所是聯絡旅澳鄉親和各界友好的重要陣地。持有本會會員證均可正常出入本會會所參加各項聯誼活動。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太極拳總會

英文名稱為“Tai-Chi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太極拳總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會址

1、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太極拳總會”,英文名稱為“Tai-Chi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2、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發展太極拳運動為主,組織各項比賽及活動,培訓有潛質的運動員,其存續不設限期。

3、本會地址:澳門黑沙環第六街9號永昌大廈4樓A座(以會務需要會址可變更)。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凡本澳愛好太極拳運動、能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a)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b)批評及建議;

c)遵守會章及決議;

d)繳納會費。

6、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7、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8、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其職權如下:

a)制定或修改會章;

b)選舉理監事;

c)決定會務方向。

9、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a)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b)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10、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11、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四章

會議

1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超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須提前八日發信函以掛號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信函內應指定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13、理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4、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四分之三之出席會員贊同票,方可作出決議。

第五章

經費

15、社會贊助和會費。

第六章

附則

16、本章程如有未善處,將由會員大會修改之。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17、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18、本會會徽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南北獅藝總會

英文名稱為“North-South Lions Arts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南北獅藝總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會址

1、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南北獅藝總會”,英文名稱為“North-South Lions Arts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2、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推廣獅藝活動為主,參予各項比賽及活動,培訓有潛質的運動員,其存續不設限期。

3、本會地址:澳門黑沙環第六街9號永昌大廈4樓A座(以會務需要會址可變更)。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凡本澳愛好獅藝運動、能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a)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b)批評及建議;

c)遵守會章及決議;

d)繳納會費。

6、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7、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8、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其職權如下:

a)制定或修改會章;

b)選舉理監事;

c)決定會務方向。

9、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a)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b)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10、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11、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四章

會議

1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超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須提前八日發信函以掛號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信函內應指定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13、理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4、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四分之三之出席會員贊同票,方可作出決議。

第五章

經費

15、社會贊助和會費。

第六章

附則

16、本章程如有未善處,將由會員大會修改之。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17、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18. 本會會徽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余風采堂五堂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余風采堂五堂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余風采堂五堂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聯絡會員共同探討五老生平事跡。

第三條——會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素打爾古街99號五樓。

2. 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力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决議,以及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架構

第六條——架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多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多名,理事多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各多名。監事多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手作及創意人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tesanato e Pessoas Criativas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手作及創意人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手作及創意人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tesanato e Pessoas Criativ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Handcraft and Creative People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是一所非牟利文化創意社團,宗旨在於凝聚本澳手作人與創意人、極力推動本澳手作創意產業質素,以及向全澳市民展示創意生活的態度,藉以提升大眾的藝術素質,促進產業發展及發揚文化創意的社會功能。

第三條——會址

設於澳門白馬行信達城7樓P舖。

第二章

本會體制

第四條——經費

本會的收入來自新會員入會費、舊會員續會費、津貼、贈與及其他額外收入。

第五條——架構

本會組織: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上述組織成員之任期為二年,可以連任二次。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會員資格

普通會員:凡為澳為永久性居民,且年滿16週歲,每年按時繳交會費。

名譽會員:經理事會認定為值得表揚的普通會員或為本會作出重大貢獻者。

第七條——會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會員的權利:

﹝一﹞參與本會所舉行之一切活動;

﹝二﹞可擔任本會所設的職務;

﹝三﹞享有本會授與之其他優惠。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繳交有關會費和其他所承諾之負擔;

﹝三﹞發展及維護本會的名譽;

﹝四﹞本會會員如有不履行義務或破壞本會名譽和利益,本會有權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決定會務方針、批評及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權利。大會結束後,由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務及由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

第八條——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召集的職權以及運作的方式是依法律規定進行,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而會議必須在八天前用簽收或掛號信通知會員召開會員大會。召集時,在大比數會員或大部份理事成員出席的情況下舉行會議。

第九條——會員大會成員

會員大會的主席團由三或五名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主席團的職能是主持會議和編寫會議記錄,會員大會主席團在法律上具代表性。

第十條——理事會

理事會由三至九名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職能是管理會務、行政及財政事務。

第十一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或五名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職能是對理事會的行政和財政進行監察,檢查賬項和報告,且得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章程之通過、遺漏及修改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社員四分三之贊同票通過後生效。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民俗藝術團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民俗藝術團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民俗藝術團”。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民間文化藝術團體。秉承愛國愛澳精神,以保育、傳承中華民間藝術、民俗藝術為己任的宗旨。與海內外文藝工作者開展廣泛的文化藝術交流,共同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活躍社區文化生活,構建和諧社會而努力。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第一街祐成工業大廈6樓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年滿18歲本澳居民,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協助籌集會務經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决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决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務、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集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决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集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决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决定籌募之。

第五章

第十一條——法律規則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拔苗展能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at Mio Desenvolvimento Talentos”

英文名稱為“Pat Mio Talent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拔苗展能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at Mio Desenvolvimento Talentos”

英文名稱為“Pat Mio Talent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中文:拔苗展能協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Pat Mio Desenvolvimento Talentos。

英文:Pat Mio Talent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法人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住所設於澳門花王堂街富運大廈地下O鋪,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行政部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本會宗旨為促進本澳青年及成人再接再厲,齊心協力,服務社群,並襄助澳門之繁榮,發揚愛國愛澳之精神;推進澳門與中國內地及世界各地之關係,提升澳門青年及成人質素,推廣終身學習理念;開展訓練班、業餘培訓及康樂活動,促進澳門青年及成人的發展,營造健康及有活力的社會氣氛。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種類歸納:

1. 個人會員:凡年滿十八歲或以上人士。

2. 團體會員:在澳門政府註冊之團體。

3. 商號會員:在澳門政府註冊的任何經營商號。

4. 青年會員:凡十八歲以下。

第五條——入會準則

1. 個人會員:由組織理事及監事審核,再由副會長確認。

2. 團體會員:由不少於兩位副會長推薦再經會長確認。

3. 商號會員:由不少於兩位副會長推薦再經會長確認。

4. 青少年會員:十八歲以下有監護人擔保之人士。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可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2. 對本會會務有提出建議之權力。

3. 退出本會。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決議。

2. 推動會務之發展及推動終身學習之精神。

3. 出席會員大會。

4. 繳納入會費。

第八條——入會與退會

1. 申請加入本會者,須填交登記表,經會員大會同意,繳交入會費,方為正式會員。

2. 對於不遵守會章或在法律上裁定為有刑事違法行為者,本會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停止享受一切會員權利,不退還已繳任何費用。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得由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處分。如屬自動退會或開除會籍者,其所交入會費及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及架構

第十條——1. 會長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設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管理會務,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3. 監事會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向會員大會負責,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由會長大會選擇產生。

4. 所有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1. 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

2. 季度大會由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的代表參與。

3. 個人會員及青少年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但不計入法定人數及沒有發表權。

4. 會員大會一年一度全員參加。由會長或理事通知會員召開。

第五章

會務活動及福利事業

第十二條——本會應積極舉辦青年及成人相關之課程及活動,加強澳門青年及成人對之認識及興趣,發揚終生學習之精神。

第十三條——本會根據會員提議和條件許可,可舉辦展覽室,教室等。

第十四條——本會還應積極舉辦會員福利事業,會員亦可建議本會舉辦各福利活動。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自會費,捐款和社會相關機構的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的取得。入會費和年度費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十六條——任何對本會政府或私人資助及捐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本會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成員之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九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亞太聯盟交響樂團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3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亞太聯盟交響樂團”,英文為“Alliance of Asia-Pacific Orchestra”(倘有),英文簡稱“AAPO”。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聯合亞太地區乃至世界優秀音樂家一起,藉此希望通過音樂呼喚和平、加強合作的精神,加強亞太地區的交響樂團之間的交流,提升亞太地區交響樂及音樂家在國際上的地位,促進亞太地區的經濟合作、文化繁榮與社會穩定。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竹室正街一號富華樓四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創業促進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3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青年創業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年創業促進會”,(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是一個以愛國愛澳為基調,透過舉辦各項活動、培訓計劃及相關研究,以啟發澳門青年創新思維,培養創造能力,帶動青年圓夢為宗旨的非牟利青年組織。

第三條——本會會址位於澳門黑沙環永華街37-53號僑光大廈11樓C座。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可按相關條件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二)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三)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四)凡無理欠繳會費一年或以上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保留會員身份;且該會員有權利在補交會費後向本會申請恢復會員權益。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可因應情況聘請多名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會務顧問等職銜,以助本會會務發展。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大會秘書若干人。

(二)會員大會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的召開日期需提前最少八天以掛號信形式通知。

(三)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主持,如會長缺席,由其授權之會員大會成員或第一、二副會長依次代替主持。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修改章程和決議其他重大事項。

(五)第一次召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四分之三同意生效。

(六)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以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表出席,被授權的會員最多只能代表一位不能出席的會員。(此情況下出席人數以兩人計算)。

(七)經由二分之一會員要求,則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屬最高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本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三)理事會下設培訓部、對外交流部、業務發展部、資訊處及秘書處等部門,以協助理事會開展會務工作。理事會部門可因應會務需要自由進行增減或重組。

(四)理事會可聘請義務或受薪秘書若干人,參與秘書處工作,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事務。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

(二)監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

第十條——本會領導機構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政府資助,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十二條——會費

(一)會費為每年澳門幣貳佰元正。滿三年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未列明之條文,概依澳門現行《民法典》辦理。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8頁與存放於本署“2013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5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Ecologia e Tecnologia Chinesa”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oito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Ecologia e Tecnologia Chines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cinco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treze:

中華生態科技協會

Associação de Ecologia e Tecnologia Chinesa

Chinese Ecology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

本會定名為“中華生態科技協會”,中文簡稱“中華生科”;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Ecologia e Tecnologia Chinesa”;英文名為“Chinese Ecology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以下稱“本會”)。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宗旨

1. 保育及推動濕地生態資源的交流合作和發展;

2. 發展中醫藥科學技術,創造多元發展平台,積極推動生物技術的資訊交流合作和發展;

3. 提倡健康養老,積極探索中老年人健身的有效方法,緊扣中老年人健身養生的需要;

4. 鼓勵大中華地區生態農業技術的交流,以獲得較高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從而推動本地區社會經濟多元化及可持續發展;

5. 推動澳門與其他城市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

地址

本會之總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238-286號建興龍廣場18樓L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入會資格

1. 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章程,均可申請加入;

2. 申請人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由一名會員介紹,連同證件副本及照片兩張一併提交理事會。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2. 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3. 被推薦代表本會參與各項社會事務;

4 對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5. 優先享用本會提供之服務;

6. 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章程;

2. 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3. 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4. 依時繳納會費;

5. 接受選派及委任之職務;

6. 推薦新會員入會及推動會務發展。

第七條

入會費及會費

1. 凡新入會會員需繳入會基金澳門元壹佰元正。

2. 會員需按年繳納會費,金額由理事會訂定。

第八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1.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規定宗旨的行為及拒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或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經理事會決議,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2. 會員有權退會,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後,即可終止會籍;

3. 喪失會員資格者,已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

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權限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三年為一屆。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1. 制定及修改章程;

2. 根據章程選舉、補選或罷免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3. 決定會務方針及重大事宜;

4.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總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會長主持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開必須於開會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作出通知,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在會議既定開始時間如法定人數不足,大會可於召集通知書內所定時間30分鐘後再次開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即被視為有效召開。

3. 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決議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的要求召集。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為會務執行機構,其組成如下: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十一人或以上之單數;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正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權限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研究及制定工作計劃;

3. 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4. 制定及通過內部規章;

5. 組織籌募經費,管理之財產;

6. 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聘用及解聘其工作人員;

7. 委託代表人代表本會執行指定之工作,但有關決議需指明授予之權力及委託之期限;

8. 接納及開除會員;

9.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10. 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名譽會長、榮譽會長、顧問;

11. 其他法律規定之職責。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之組成

1.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常設機構,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等5至9人組成,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2. 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其組成及權限如下: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秘書一人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正副監事長由監事互選產生;

2.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定期審查賬目、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4. 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經費來源包括:

1. 會員之入會基金、定期會費及捐獻;

2. 籌募及私人機構或社會人士捐贈;

3. 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之生效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執行。

第十九條

本章程之修改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之四分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三之贊同票通過後方可執行。

第二十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oit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新華中醫內科協會

Associação de Medicina Interna Tradicional Chinesa San Wa de Macau, em abreviatura, A.M.I.T.C.S.W.M.

Macao San Wa Traditional Chinese Internal Medicine Association, em abreviatura, M.S.W.T.C.I.M.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quarenta e um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i constituída neste Cartório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新華中醫內科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為:澳門新華中醫內科協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Medicina Interna Tradicional Chinesa San Wa de Macau,簡稱為:A.M.I.T.C.S.W.M.;

英文為:Macao San Wa Traditional Chinese Internal Medicine Association,簡稱為:M.S.W.T.C.I.M.A.。

第二條——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長壽大馬路56號麗華新村第一期地下AG,如有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或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宗旨:加強團結和聯繫本澳及國內外中醫內科專業人士,致力提高本澳中醫內科專業人員的學術和科研水平,保障本澳內科專業人員的合理權益,本會為非牟利專業團體,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活動,支持特區政府的各項施政。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功能會員、非功能會員:

一、創會會員:在本澳中醫內科領域工作四年或以上,同時參與籌組成立本會之醫生; 

二、功能會員:在本澳中醫內科領域工作四年或以上的醫生,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功能會員;

三、非功能會員:凡任何對中醫內科專業有興趣的醫療專業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非功能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創會會員、功能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對會員大會的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且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非功能會員有權列席會員大會,但不能對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亦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所有會員均可提出自願退會。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或列席會員大會,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三、按時繳納會費,如無特別理由二年或以上不交會費者,將以自動退會論;

四、本會會員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活動;

五、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及參與任何活動,以及接受任何機構或個人之資助。

第七條——處分: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的行為,經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討論及監事會審核,輕者警告,重則開除其會籍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第九條——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全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

一、理事會成員其中二分之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二分之一由創會會員協商選出。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每屆理事會人數自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而首屆理事會人數由創會會員決定。

第十條——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若干名監事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本會為不牟利社團,經費由有關政府部門資助、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捐助等。

第十二條——其他名銜:本會設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應超過半數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一、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會章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其中包括四分之一創會會員,如果創會會員未能達到四分之一時,即由其他功能會員補上,通過方能生效);

二、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三、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四、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nov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Civilização Ecológica Weng Chok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23 de Abril de 2013, lavrada a folhas quarenta e seis e seguintes do livro n.º 164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entre Wong Cheong Hong(王長鴻), Chiang, Ka Hing(鄭家興)e Un, Wai Chio(源偉超)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會徽及會址

1. 本會定名為“永續生態文明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ivilização Ecológica Weng Chok”,英文名稱為“Weng Chok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ssociation”(以下稱“本會”)。

2.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51號富大工業大廈2樓E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

1. 本會為一協會,以下列事項為宗旨:

i)制定、落實、推動澳門政府環境保護的法例、法規宣傳計劃,同時,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訂定各項環境保護法則細則時,提供適合專業意見和建議;

ii)制劃面向公眾、學校、企業、推廣生態文明及環境保護理念;

iii)加強參與國際及地區同類型組織或團體的學術、研究交流活動;

iv)保持強化會員之間的和諧溝通,協助會員的節能技術、資訊、數據的匯集及發放,並促進與政府、學校、企業、業界、團體定期交流活動;

v)參與生態文明、環境保護項目建設和科研,提供詳細科研數據、適合澳門實況的理據、綜合分析評估意見及提請建議,並定期出版會務、生態環境項目研究的刊物;

vi)倡導會員協力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廢物管理整體解決方案,為政府、學校、企業各個領域發展階段,提供一站式完善環保優質服務,同時,為城市可續發展提供全面的解決方案;

vii)倡廉會員務實進取,與時俱進,永續生態文明的發展;

viii)保護會員合法權益。

2. 本會為一非牟利服務社會之協會,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屬本會,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不分性別,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

2.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有享受本會所辦之福利、康樂活動之權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3. 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支持會務工作。

第三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六條

本會組織

本會組織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及職責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之權力機關,每年最少召開大會一次,由理事會召開,並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會議召開,第一次召集時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大會方可開始及進行決議;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法定人數,大會待半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開會,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可正式進行會議,且其決議是合法有效。

3.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主席團由不少於三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長一名。

4. 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5. 會員大會職權:

a. 制定或修改會章。修改會章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人數贊成方得通過;

b.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成員;

c.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d. 審議及通過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e. 議決解散本會。解散本會須經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6. 會員大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推廣本會宗旨,加強對外的友誼與交流,對內協調本會工作。主席不在位時,由副主席代表。

第八條

理事會及職責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由不少於五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並設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為當然常務理事。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職權:

a. 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b.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並提出年度工作方針及建議;

c.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d. 嚴重失職或重大損害本會聲譽之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成員,經理事會四分之三成員通過,可罷免其職務;

e. 批核入會申請;

f. 對損害本會聲譽之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可開除其會籍;

g. 理事會可聘請社會適當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協助推動會務發展。

第九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1. 本會之文件與法律行為,須由理事長或由其授權人聯同其中一名副理事長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2. 只有理事長或其授權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條

監事會及職責

1.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

2.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職權:

a. 監察及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

b. 查核本會之財產;

c. 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1. 本會收入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社會人士捐贈及資助,但該等捐助不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3. 全部收支賬目由理事會每年向會員大會公佈,倘本會解散時(必須全體會員通過),所有本會財產均撥給慈善機關。

第五章

章程修改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大會之修改決議將按照民法典之條文補充適用。

第六章

解散

1. 本會之解散權屬會員大會,大會之解散決議將按照民法典之條文補充適用。

2.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解散。

第七章

附則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趙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Abril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Zhao Lu.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順德容桂同鄉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1/2013號第2號文件第5至10頁,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順德容桂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順德容桂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Shun De Rong Gui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Shun De Rong Gui Fellow Provincial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佛山街56號怡安閣12樓A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愛國愛澳的精神,加強澳門及順德容桂兩地在經濟、文化、教育、學術等之交流及合作,共同為順德容桂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發展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

(一)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居住於澳門及海外之順德容桂鄉親或與順德容桂有關係之人士或旅外鄉親在順德容桂投資的人士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入會時須經本會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審查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四)通過理事會議決,得聘任會員及社會賢能對本會有卓越貢獻者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在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七)享受本會之福利。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紀律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作出遣責和警告之處分;嚴重者得由大會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一)本會的機構包括了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本會各機關之據位人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均由大會選舉產生,並由他們組成大會主席團及負責主持會議。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

(一)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 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 按理事會提名,授予名譽會員榮銜;

(七) 解散本會。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必須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並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二) 召集書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10天寄往會員的聯絡地址或透過由會員本人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 第一次召集時,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二條——(一)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一)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由會員大會以平常會議為之。

(二)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大會主席團主席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會員要求而召集。

第十四條——會員得委託另一會員代表其本人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前者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由其代理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第十五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會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理事若干人及秘書一人;

(三)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則理事會主席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八)聘請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

(九)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第十七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會主席或其授權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十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屬本會最高監察權力機關,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九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四章

第二十條——附則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與正本相符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開放式退休基金

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 - 保守基金

管理規章

目錄

1.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2.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3. 受寄人及其職能

4. 成員

5. 加入基金

6. 基金資產及基金單位的初始價值

7.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8. 投資政策

9. 報酬

10. 基金管理及受寄的轉移

11. 管理規章的修改

12. 基金取消的原因

13. 仲裁

14. 管轄

附件

第一條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 本退休基金名為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保守基金,以下簡稱為「基金」。

2. 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3. 基金依據澳門金融管理局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按法令第6/99/M號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所授與的許可成立。

第二條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1. 基金的管理實體是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為「管理實體」,其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幣一億元,地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4樓。

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實體有權執行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實體並有權就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3.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實體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

第三條

受寄人及其職能

1. 管理實體有權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本條款並不影響上述第二條第三款之一般性規定。有關受寄人之資料列載於附件一。

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受寄人有權保管組成本基金之債權證券及其他有價物憑證,尤其有權受寄及在紀錄中登記基金之證券及票據憑證,以及不斷更新所進行一切活動之序事記錄,並定期為基金開列列明基金有價物之清冊。

3. 若有需要,受寄人尚可按照有關法例規定被委託進行證券之買賣活動,並行使認購權與期權;收取由基金資產所產生之收益、並與管理實體合作,進行有關該等收益之活動;按管理實體的指示,向受益人作出退休金計劃所指的金錢給付。

第四條

成員

1.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退休金計劃包括下列自然人或公司機構:

a)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b)參與人— 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公司機構;

d)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第五條

加入基金

1. 基金成員可以下述方式加入基金:

a)個別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人初次認購,管理實體和參與人將簽立參與協議;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次認購,管理實體和參與法人將簽立參與協議。

2. 基金成員不論其種類均需提供所需要的資料並正確填寫及簽訂有關參與協議及/或表格並書面同意遵守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之規定。參與協議可對有關供款、投資授權、交易、認購、贖回、權益歸屬、轉移權益、提取權益、終止參與基金或其他法例規定必須載有的資料等作出規定。

第六條

基金資產及基金單位的初始價值

1. 基金的財產以基金單位代表,基金內的各項投資項目及資產於每一交易日作出定價。

2. 於基金首次發行當日,每基金單位作價港幣10.00元(其現等值約為澳門幣10.30元)。

第七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1. 基金單位的價值在每個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計算(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實體可能不時合理地確定的其他日期;但是,如果於以上任何一日,澳門或香港的銀行營業的時間因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類似事件而縮短,則該日並非為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有關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將延至緊隨的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星期六、日除外),但若管理實體另有規定的除外。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已發行單位數目。

2. 基金資產淨值相等於基金的投資項目及資產總值減去應歸因於該基金的債務。

3. 在下列情況下,除非有關法例另有規定,管理實體(在考慮基金成員的權益後)可以暫停買賣任何基金單位及釐定基金資產淨值:

a)有關基金大部分投資一般進行買賣所在的證券市場關閉、限制或暫停買賣,或一般用作釐定基金投資項目價值的工具失靈;

b)因任何其他原因,管理實體認為基金內投資項目價格不能合理地被釐定;

c)管理實體合理地認為將基金的投資項目變現不可行;或

d)有關基金投資項目的贖回或付款或單位的認購或贖回的出入匯款延誤,或管理實體合理地認為不能以合理價格或合理匯價進行。

當宣布暫停後,管理實體需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八條

投資政策

1. 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有關基金資料及其投資目標及政策可參閱附件二。管理實體可於符合有關限制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任何投資項目。

2.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

a)更改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或

b)合併、分拆或終止有關基金。

第九條

報酬

1. 作為提供管理服務及投資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實體可根據參與協議所列載之規定收取管理服務及投資管理服務的費用。有關費用可依相關合同協定作出修改。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有關報酬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年費率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2%。

2. 管理實體可根據參與協議所列載之規定收取認購費。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有關收費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收費最高不可超過認購金額的5%。

3. 若參與法人決定於參與協議訂明的協議年期﹙若適用﹚屆滿前提早終止協議,管理實體可根據參與協議所列載之規定收取提早贖回費用。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有關收費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收費最高不可超過提早贖回基金單位總值的5%。

4. 作為提供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可根據參與協議所列載之規定收取受寄人費用。有關費用可依相關合同協定作出修改。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受寄人報酬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年費率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1%。

5. 管理實體可根據參與協議所列載之規定就有關超出預設回報之實際投資回報收取業績表現費用。有關費用可依相關合同協定作出修改。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對業績表現費用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最高收費不可超過有關超出預設回報部份的20%。

6. 管理實體亦可以從基金的資產支付交易成本、投資手續費、收費及支出(就每宗交易之收費及支出,包括稅項、印花稅、登記費、保管及代名人收費),估價及會計服務之費用、手續費用、次受寄人為本基金服務所涉及的費用及支出、核數及法律費用及其他就本基金之成立、管理及行政所產生的費用及收費。

7. 上述各項所定的金額可從基金帳戶扣除。

第十條

基金管理及受寄的轉移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將基金的管理轉移至其他的管理實體。

2. 在此情況下,管理實體應在不少於有關轉移發生前的三十天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將基金資產的受寄轉移至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費用將由管理實體支付。

第十一條

管理規章的修改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2. 在此情況下,管理實體須在獲得有關許可的九十天內安排將修改的管理規章條款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第十二條

基金取消的原因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將基金取消:

a)已達到基金的目的;

b)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假使基金取消,其相關的財產將按照每一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視屬何情況而言)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轉移至其他指定的退休基金或安排有關支付;如管理實體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管理實體於不違反法例要求的情況下安排轉移有關權益至另一依法成立之退休基金。

3. 無論任何情況,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可要求將基金取消或分割。

第十三條

仲裁

因本管理規章及其修訂引起的糾紛,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通過設於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退休基金仲裁中心解決。

第十四條

管轄

本管理規章受澳門法律管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本管理規章具備管轄權之法院。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澳門

附件一

受寄人

於基金成立時,委任之受寄人為花旗銀行,其註冊的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萬國寶通廣場萬國寶通銀行大廈四十四至五十樓。

附件二

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 - 保守基金

投資目標及政策

• 基金主要尋求保障資本,將貫徹有系統地運用可投資的資金,爭取穩定之回報。基金將採用中長線投資策略。

• 基金為一管理基金,主要通過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於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或匯集投資基金)以組合的方式投資於政府、企業及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務證券、存款、貨幣市場工具或其他投資工具。

• 一般情況下,基金將主要投資於尋求保障資本為主要目標的相關基金。

• 基金為風險程度相對較低之投資組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Mútuo Auxílio dos Moradores do Sam Pa Mun”

拼音名稱為“Ou Mun Sam Pa Mun Fong Chon Wu Cho W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三巴門坊眾互助會

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以定名為澳門三巴門坊眾互助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Mútuo Auxílio dos Moradores do Sam Pa Mun de Macau,中文簡稱為“三巴門坊會”,會址設於澳門連勝街4-6號二樓。

第二條——本會以愛祖國、愛澳門,團結坊眾,服務社群,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發揚互助精神,辦好文教、福利事業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在本街區居住或工作之坊眾,不分性別,年齡在十五歲或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坊眾申請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表格,繳交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由會員一人介紹,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本會正式會員;會員若一次過繳交澳門幣三佰元者,可成為本會永久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批評和建議權;享受本會所舉辦之文教、福利和康樂活動等權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積極參加團結坊眾工作;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七條——會員欠繳會費超過一年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況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八條——會員如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行動者,得由理事會視其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採取民主集中制。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制定或修改會章;選出理監事成員;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工作計劃;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三十一人,另候補理事一至三人組成,其職權如下: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審查及批准常務理事會的決議;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互選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四人,及常務理事五人共十三人組成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設立特種委員會。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下設文康部、福利部、總務部、青年部、婦女部、財政部及秘書處。各部部長及秘書處,均由常務理事互選充任,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經理事會通過,得增聘有給職人員。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五人,由監事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其中稽核一人),監事二人組成。其職權如下:監事會有權監察會務及財務工作,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定期審查帳目;得列席理事會會議,對有關年報及帳目提出意見及建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如中途出缺可依次遞補之,並須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本會視會務工作需要,得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預期召開,如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須經出席會議過半人數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每兩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認為有需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均需半數以上人數出席,方可通過決議。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會員大會最少在八天前,以掛號信形式或以簽收形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條——會員入會繳納入會基金澳門幣廿元,工本費十元,每年須繳交會費廿四元;若一次繳交三百元者,可成為本會永久會員。

第廿一條——理事會為有必要時,得進行募捐。

第五章

附則

第廿二條——本簡章經過會員大會通過施行。

第廿三條——本簡章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廿四條——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以及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之民法典規定。

第廿五條——章程之決議,需獲得出席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可獲得會員大會通過,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關懷愛滋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os Cuidados do SIDA em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AIDS Care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三章:本會機關

第十四條——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及三名理事組成。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祐漢街市菜販聯誼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Vendilhões de Vegetais do Mercado Iao Hon de Macau”

拼音名稱為“Ou Mun Iao Hon Kai Si Choi Fan Lun I W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祐漢街市菜販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澳門——澳門祐漢街市菜販聯誼會」。

第二條——本會以團結全體菜販,堅持愛國愛澳,發揚互助互愛的精神,關心社會,爭取合理的權益,真誠服務大眾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臨時會址設於祐漢新村第八街信託廣場永亨銀行對面地下單位。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祐漢街市所有菜販,持有澳門合法居民身份證文件,認同本會會章並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的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以下列權利和履行義務:

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批評和建議權。

義務

(1). 遵守會章及執行本會決議,努力維護菜販行業的合理權益;

(2). 每年繳納會費一次。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理監事會;

(3). 決定會務工作計劃;

(4). 審議理事會工作及財務報告。

第七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21-27名成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互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四人,秘書1-2人,理事19-27名。理事會分設財務部,秘書處,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中途出缺,由後補理事補上。

第八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人數為3或5人,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1–3人;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如中途出缺,由後補監事補上。

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計劃及推展會務;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建議;

(4)組織籌募經費;

(5)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四章

會議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

第十條——理事會議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每次會議均需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可接受會員或社會熱心人士捐助經費,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進行募捐,籌集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第十三條——本章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十四條——本章程未定明之處,將按澳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três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何東中葡小學家長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seis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3:

更改章程

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三日舉行之何東中葡小學家長會會員大會中,通過決議,更改章程第十三條。

透過本文書,正式更改章程第十三條,更改後條款如下:

第十三條

1)本會的所有對外一切合同及文件須由理事會秘書長擬文,經由理事長簽章或理事長委託副理事長代行。

2)本會所有之收支,由負責財務之理事按月公佈財務狀況;本會之儲蓄存摺、支票,需按下述方式簽署有效﹕

(i)經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組成A組之其中一人,會同負責財務之兩位理事組成B組之其中一人共同簽署及加蓋家長會公章方為有效;或

(ii)由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共同簽署及加蓋家長會公章方為有效。

3)一致通過何東中葡小學家長會邀請馮建業大律師為家長會義務法律顧問。

4)一致通過何東中葡小學家長會邀請校長、副校長及由校方委派之四位老師為家長會義務顧問。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nov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拳擊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Boxe de Macau

Macau Boxing General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dois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dois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i alterado o artigo 1.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拳擊總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拳擊總會』,英文名稱為『Macao Boxing General Association』及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Boxe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的獨立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社會團體,其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本會存續不設期限,並受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Abril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射箭協會

Associação de Arco e Flecha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um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dois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i alterado o artigo 1.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射箭協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射箭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co e Flecha de Macau』。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Abril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OBRA DAS MÃE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alteração d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25 de Abril de 2013,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13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um:

(修訂於2013年3月26日會員大會)

母親會

章程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繼續保持〕。

二、〔繼續保持〕。

三、召集須於會議日前最少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以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有關議程。

四、〔繼續保持〕。

五、〔繼續保持〕。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由七至十五人中之單數組成,設主席又稱理事長一人、副主席又稱副理事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主席只得連選連任兩屆及具有決定性投票權。

二、〔繼續保持〕。

三、〔繼續保持〕。

私人公證員 Nuno Simõ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Nuno Simões.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澳門分行經理 分行業務部主管
翁貝斯 莫劍華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任
邱顯斌 羅美玉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

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總會計師
葉啟明 蔡麗霞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譚志清 朱瑩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Au Ieong Iu Kong Kong Meng Hon

CITIBANK N.A.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3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olin Chan Betty Chan

BANCO ESPÍRITO SANTO DO ORIENTE,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3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Francisco F. Frederico José Morgado

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3

Gerente Geral de Deputado,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Ngou Kuok Kong Sio Mei Ng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