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9/201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及經第2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購買《澳門監獄清潔服務》(服務期間:2013年4月至12月)”(直接磋商編號:00031-AQ/GA/2012)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葡文版本

第71/201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超明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車載X光檢測儀”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