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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8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工商業發展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由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一)委員――陳詠達;代任人――米鵬;

(二)委員――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代任人――羅嘉敏;

(三)委員――黃晴錦;代任人――鄺信昌;

(四)委員(財政局代表)――陳美蓮;代任人――雲大衛。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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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