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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工商業發展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由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一)委員――陳詠達;代任人――米鵬;
(二)委員――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代任人――羅嘉敏;
(三)委員――黃晴錦;代任人――鄺信昌;
(四)委員(財政局代表)――陳美蓮;代任人――雲大衛。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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