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65/201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及經第2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李家慈建築商”簽訂“澳門監獄男倉區鐵窗更換工程”(直接磋商編號:00003-OB/GA/2012)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沈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