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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物業管理業商會”簽訂合辦“第九期物業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課程”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四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三年四月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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