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亞洲航空發展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1/2013。

亞洲航空發展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命名、會址、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亞洲航空發展研究會”,英文名稱為“Asia Air Develop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AADRA”(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祐漢市場街88號康樂新村第五座地下AR,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址。

第三條——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對澳門與內地、澳門與其他國家和地區、亞洲地區航空發展戰略進行研究:

一、接受資助對航空發展戰略進行系統研究;

二、舉辦與航空發展有關的管理及學術研討會;

三、出版航空書籍與會訊;

四、參與宗旨與本會相同或類似的其他機構。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凡是支持和認可本會章程的航空界的社團、公司、企業及個人,通過申請,均可加入本會,並成為本會之會員,會員分為:

一、創會會員:參與創立本會的會員,若去世由其子女繼承;

二、團體會員:社團、公司、企業會員;

三、個人會員:航空工作者。

第六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第七條——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

一、理事會成員其中二分之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二分之一由創會會員協商選出。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每屆理事會人數自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而首屆理事會人數由創會會員決定。

第八條——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九條——經費來源:本會為不牟利社團,經費由有關政府部門資助、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捐助,以及會員會費等。

第十條——其他名銜:本會設創會會員、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召集:由理事會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通知書內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應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其權限:

一、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會章須獲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其中包括四分之一創會會員,如果創會會員未能達到四分之一時,即由其他會員補上,通過方能生效);

二、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三、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翌年預算;

四、解散本會須獲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迷你四驅競速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2/2013。

澳門迷你四驅競速團章程

第一條——本會名稱:澳門迷你四驅競速團 。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快艇頭街40-44號利明大廈地下B。

第三條——本會宗旨:

本會成立目的在於集合一班喜愛迷你四驅車模型的澳門人一同推廣迷你四驅車模型及組織相關的活動,以聯繫本澳及國際的迷你四驅車團體,通過舉辦交流活動,提昇彼此對迷你四驅車模型組裝及設計的技巧,從而促進澳門迷你四驅車相關活動在澳門的發展。

第四條——本會性質: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及康樂團體。

第五條——本會組織:

(1)會員大會:

設主席團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制定本會發展方針、路向及處理本會業務。任期二年,可連任。

(2)理事會:

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二人,財務長一人,理事數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負責執行本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任期二年,可連任。為推動會務發展,理事會可聘請有關人士為顧問。

(3)監事會:

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

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查核法人之財產;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負責查核本會賬目,任期二年,可連任。

第六條——會員資格:

對迷你四驅車模型有興趣,有責任感,願為本會服務之澳門人。會員之言行若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可開除會籍。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義務:

(1)會員須願意遵守會章,及無被逐出本會記錄者。

(2)會員每年須繳納會費以支持本會營運。

(3)會員有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之義務。

(4)會員有參加本會活動及協辦活動之義務。

會員權利:

(1)會員依法有使用本會資源之權利。

(2)會員皆擁有對本會作出批評及提出意見的權利。

(3)會員在理事會同意下,可自行組織或舉行推動迷你四驅車之活動。

(4)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第八條——最高決策機關:本會最高決策機關為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制定本會發展方針、路向。大會應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凡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決議。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任期二年,可連任。

(2)特別臨時會議:

由主席或本會會員五分之一之聯署始可召開,討論臨時性重要會務。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但修改章程之決議,須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經費來源暨運用:

(1)經費來源:會員繳交會費,活動費用及熱心人士捐助。

(2)經費運用:經費須用於社團相關活動,與社團無關之費用不得報銷。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創意合作社

葡文名稱為“Cooperativo de Criativ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Creative Cooperative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創意合作社

Cooperativo de Criativo de Macau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合作社中文名稱為:澳門創意合作社。

葡文名稱為:Cooperativo de Criativ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Creative Cooperative of Macau。

第二條——本合作社地址設於澳門漁翁街200號至242號海洋工業中心第二期14樓F座。經社員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得遷往本澳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合作社為非牟利的文化創意綜合組織,以推動及孵化澳門文化創意業界向商業化發展為宗旨;並得對該等行業項目作出投資行為及開展相關的合作、出版、評選、研究、交流及後勤支援等活動和服務。

第二章

社員

第四條——凡在本澳從事文化創意範疇業務之個人、團體或公司,願意遵從本合作社章程者,經三位創社社員介紹可申請加入本合作社。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可成為合作社社員。

第五條——社員之權利:

(1)有權參加社員大會。

(2)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有對社務作出建議及批評之權。

(4)有參加本合作社舉辦之任何活動之權。

第六條——社員之義務:

(1)積極參與本合作社活動,並維護本合作社之聲譽;

(2)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

(3)依時繳納社費。

第七條——凡社員違反合作社章程,損害本合作社聲譽及或利益者,經理事會決議,按情況給予勸告、警告、革除社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合作社組織架構包括: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領導成員均通過社員大會經投票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可連任。

第九條——社員大會由所有社員組成,為本合作社最高權力機構。社員大會每屆選出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長一名。

第十條——社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及修訂本合作社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監事會成員;

(3)訂定本合作社之工作方針;

(4)審核及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年度報告。

第十一條——社員大會由主席主持召開,並需於十天前以掛號信通知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社員出席。社員大會首次召集時出席社員須過半數,決議方為有效;當出席社員人數不足,在30分鐘後得進行第二次召集,其時不論出席社員人數多寡,決議均為有效。法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二條——社員大會之召集:

(1)社員大會由理事會按章程進行召集,且每年至少必須召開一次。

(2)在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社員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社員大會。

(3)如理事會在應召集社員大會而不召集時,任何社員均可召集。

第十三條——理事會經社員大會選出,由最少三人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社長一名、副社長若干名、幹事若干名,均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社長對外代表本會;在涉及本社之不動產和財務時,經理事會決議,得委託社長及一名幹事聯名即可代表本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1)安排社員大會的召開工作,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2)領導及計劃本合作社之活動;

(3)得決議設立下屬機構;

(4)編製財務預算和決算;

(5)每年向社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6)審批加入合作社之申請。

第十五條——監事會經社員大會選出,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察長一名,副監察長若干名、監察若干名,均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權限為:

(1)監督本合作社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查核本合作社之財產;

(3)就其監察活動編製並向社員大會提交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5)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的協助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七條——本合作社為促進社務發展,得敬聘社會賢達及或各界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

第四章

財政

第十八條——本合作社的經費來源:

(1)社員年度社費;

(2)任何對本合作社的贊助、資助及捐贈;及

(3)一切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合作社章程有未盡詳之處,得由社員大會修訂。

第二十條——附圖為本合作社徽號,其顏色為黑色邊及橙色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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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創新建設協會

中文簡稱為“澳創建”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ovação e Construçã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Innovation and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創新建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

本會定名為“澳門創新建設協會”,中文簡稱“澳創建”;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Inovação e Construção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o Innovation and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以下稱“本會”)。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宗旨

1. 發揚愛國、愛澳、關心社會的優良傳統,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為發展澳門作出貢獻;

2. 創造多元發展平台,並積極推動文化、體育、旅遊發展,參與及支持社會公益事業;

3. 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倡導友愛互助精神,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4. 促進族群交流互動,推動澳門社會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5. 推動澳門與其他城市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

地址

本會之總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238-286號建興龍廣場18樓O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入會資格

1. 凡本澳居民,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章程,均可申請加入;

2. 申請人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由一名會員介紹,連同證件副本及照片兩張一併提交理事會。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2. 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3. 被推薦代表本會參與各項社會事務;

4. 對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5. 優先享用本會提供之服務;

6. 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章程;

2. 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3. 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4. 依時繳納會費;

5. 接受選派及委任之職務;

6. 推薦新會員入會及推動會務發展。

第七條

入會費及會費

1. 凡新入會會員需繳入會基金澳門元壹佰元正。

2. 會員需按年繳納會費,金額由理事會訂定。

第八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1.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規定宗旨的行為及拒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或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經理事會決議,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2. 會員有權退會,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後,即可終止會籍;

3. 喪失會員資格者,已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

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權限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三年為一屆。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1. 制定及修改章程;

2. 根據章程選舉、補選或罷免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3. 決定會務方針及重大事宜;

4.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總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會長主持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開必須於開會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作出通知,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在會議既定開始時間之後的半小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即被視為有效召開。

3. 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決議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的要求召集。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為會務執行機構,其組成如下: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廿五人或以上之單數;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正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權限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研究及制定工作計劃;

3. 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4. 制定及通過內部規章;

5. 組織籌募經費,管理之財產;

6. 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聘用及解聘其工作人員;

7. 委託代表人代表本會執行指定之工作,但有關決議需指明授予之權力及委託之期限;

8. 接納及開除會員;

9.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10. 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名譽會長、榮譽會長、顧問;

11. 其他法律規定之職責。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之組成

1.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常設機構,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等5至9人組成,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2. 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其組成及權限如下: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秘書一人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正副監事長由監事互選產生;

2.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定期審查賬目、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4. 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經費來源包括:

1. 會員之入會基金、定期會費及捐獻;

2. 籌募及私人機構或社會人士捐贈;

3. 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之生效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執行。

第十九條

本章程之修改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之四分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三之贊同票通過後方可執行。

第二十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至孝篤親公所

英文名稱為“Gee How Oak Tin Association of Macao, Chin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國澳門至孝篤親公所——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中國澳門至孝篤親公所」,英文定名為“Gee How Oak Tin Association of Macao, China”。

第二條——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紅窗門街73號地下。

第三條——宗旨

公所的宗旨以秉承始祖帝舜遺訓,團結帝舜後裔,發揮宗族自治合作精神,共謀福利及促進社會公益,慈善,教育,康樂等活動。

第四條——法定語文

本會以中文及英文為法定語文。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資格

1. 任何人士皆可提出申請,並需要由理事會決定通過。

2. 入會手續及條件由理事會制定。

第六條——權利

1.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三)享有本會所提供之設施及福利。

第七條——義務

1. 會員需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理事會的決議。

(二)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三)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

本會組織結構包括了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法律所定權力外,會員大會還有以下權力:

(一)制定和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四)行使本會組織內其他機關未獲法律或章程賦予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有投票權的會員參與組成,每年必須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日期由上一次會員大會決定。

3. 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的有投票權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若無法達到半數,則半小時後,即可再次召開會議,不論出席會員多少。

4. 特別會員大會會議在以下情況下必定召開:

(一)不少於半數的理事會成員同意召開;

(二)監事會全體成員同意召開;或

(三)不少於半數會員聯名請求召開。

5.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或多人,秘書一或多人,由會員大會選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6.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則由副會長主持。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屬本會最高行政機關,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及運作,由會員大會選出若干人組成。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或多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理事一或多人,由會員大會選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決定接受捐贈;審批和開除會員;釐訂會費;按會務發展需要,聘用或辭退顧問、工作人員及確定其薪酬。

4. 理事會領導成員的職責如下:

(一)理事長:統籌本會工作,按本會宗旨推行會務;

(二)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執行本會工作;

(三)秘書:落實處理本會事務;

(四)財務:審理財務及每年提交財務報告。

5. 理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可進行會議及決議。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屬本會最高監察權力機關,負責監察及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及財務運作,並負責對理事會之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及報告,或其他有關本會之事項提出意見。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或多人,秘書一或多人,由會員大會選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職責是監督審閱理事會之會務及財務賬目,每年之會務及財政報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贊助捐獻、合法途徑收入及社會各界的資助。

第十三條——任何遺漏之處,除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以理事會的決定為準,修訂有關條文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公佈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明瑛瑜伽太極協會

中文簡稱為“明瑛太極”

英文名稱為“Macau Ming Ying Yoga Tai Chi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MYYTC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明瑛瑜伽太極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Ming Ying Yoga Tai Chi Association”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組織,無存在期限,本會定名為“澳門明瑛瑜伽太極協會”為中文名稱,“明瑛太極”為中文簡稱,“Macau Ming Ying Yoga Tai Chi Association”為英文名稱, “MMYYTCA”為英文簡稱,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202號婦聯大廈寫字樓7樓O室。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強身健體,推廣瑜伽運動的發展,讓更多人認識瑜伽,通過做瑜伽來減輕工作和家庭壓力。達到舒展筋骨,減少病痛。

二、教授健身舞蹈,把運動與音樂相給合,隨意、休閒、放鬆是它的特點,激情藝術有較大的自由發展空間。

三、教授太極,讓更多人認識和學習中國功夫,把太極和瑜伽結合起來,達到強身健體,提高人體的免疫力和柔韌性的目的。

四、推廣中國氣功,學習祖先傳下來的健康術,為把澳門建設成和諧健康城市貢獻一份力量。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對瑜伽、舞蹈、太極和氣功有興趣的各界人士,接受本會章程並登記註冊入會,即可成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二、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依時繳交會費;

二、參與及推動會務的發展;

三、會員有維護本會的聲譽之義務,其言行損本會之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可開除會籍。

第三章

會務機構

第七條——一、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及理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三、會務機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秘書,成員必須為單數;

三、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四、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九條——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長要求;

b)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b)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c)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一、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開會時必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

理事會

第十二條——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理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委任本會代表;

e)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f)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g)實施在法律及本會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關的職權。

監事會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一、監事會職權: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b)查核本會的財務;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可要求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的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四章

財務收入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廣東韶關經濟文化促進商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Promoção de Economia e Cultura entre Macau e Shaoguan de Guangdong”

葡文簡稱為“A.C.P.E.C.M.S.G.”

英文名稱為“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Promotion of Economy and Culture between Macau and Shaoguan of Guangdo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廣東韶關經濟文化促進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廣東韶關經濟文化促進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Promoção de Economia e Cultura entre Macau e Shaoguan de Guangdong”,葡文簡稱為“A.C.P.E.C.M.S.G.”,英文名稱為“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Promotion of Economy and Culture between Macau and Shaoguan of Guangdong”。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民間經濟工商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通過組織澳門、韶關乃至相關地區的經濟學者、工商界企業家,搭建旅遊業界交流與經貿合作平臺,建立粵澳合作機制,為推動廣東韶關與澳門經濟、文化、科技、教育、旅遊的合作投資和聯動發展,打造服務於兩地政府有關經貿產業政策制定與諮詢,推進兩地相關高等院校、企業開展文化、文娛藝術、建立資訊平台交流與合作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司打口海運大廈27號E座,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兩類:單位會員(包括商號會員和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兩種類別。

第六條——凡對廣東韶關與澳門合作經貿投資商號、團體及個別會員年滿十八歲的人士,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會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按章繳納會費;

(二)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三)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四)若當選為本會組織架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影響本會聲譽及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三條——本會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四條——本會組織架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澳門及以外社會知名人士、專業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的組成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及秘書一人。如有需要,可增加大會成員,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1)會員大會由主席負責召開;

(2)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2.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會章;

(2.2)選舉和罷免理監事會成員;

(2.3)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2.4)決定終止事宜;

(2.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及有效會議

(1)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2)會員大會之開會日期最少提前八天通知;召集須以掛號信形式為主,召集書內容包括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會員大會在會議既定開始時間之後的半小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會議內所有表決事項,必須有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的組成——本會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人;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的職能

(1)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2)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理事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常務副會長或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3)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4)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制定內部管理制度,財務開支,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7)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或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

(四)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人數不夠順延半小時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五)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季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組成——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的權限——

(1)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財政賬目;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的贊助及捐獻;

(二)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第二十四條——本會修章規定:須會員大會出席會員3/4通過,而解散本會須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3/4通過。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游子澳門公益協會

中文簡稱為“游子”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游子澳門公益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文名稱為﹕“游子澳門公益協會”,中文簡稱為“游子”。

第二條——本組織的會址設為澳門氹仔埃武拉街萬國華庭2座12樓J,經理事會同意可遷至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本組織秉承“勿以善小而不為,積小善以成大德”的主旨,“守望相助,勇氣常新”為口號,致力於對貧困地區兒童展開在生活以及學習上的援助,提倡助學濟困、熱心公益、關愛社會。

第四條——本組織投入方向:

1、在貧困教育落後地區發展教育事業,改善學校教學條件,提高設施水準;

2、資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培養學生文體特長的同時,關心青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

3、支持並協助教育事業、環境保護、敬老愛老等慈善公益專案的發展;

4、宣傳慈善事業、推廣公益專案;

5、其他捐贈人特別指定並符合本組織宗旨的專案。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凡認同本組織宗旨及願意遵守本組織章程之任何人,須依手續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可參加本組織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3. 可參加本組織會員大會,其討論事項與投票;

4. 有權對本組織的會務提出批評、監督和建議;

5.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凡會員違反、不遵守會章及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資格。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組織的章程並執行所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案;

2. 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3. 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組織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4. 不得作出任何破壞本組織名譽或損害本組織信用與利益者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本組織一切會務分別由下列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本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對外代表本組織,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條——每一個組織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連任不超過二屆。

第十一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得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 制定和修改本組織章程及內部規章;

2. 制定本組織的活動方針;

3. 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4. 聘請本組織的各個名譽及榮譽職銜;

5. 決定本組織的清算及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2. 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秘書長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權限:

1.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工作會議,討論安排每年會務活動,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

2. 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3. 每年應作一年來會務活動報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十七條——監事會由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權限: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3. 查閱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和賬目;

4. 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組織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1. 會員交納會費;

2. 接受來自政府機關/社會有關人士的資助捐款;

3. 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二十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組織發起人為郝雨,在舉行首次會員大會之前,可履行本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條賦予的職責。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環保觸覺青年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2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環保觸覺青年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環保觸覺青年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Green Sense Youth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青年環保意識工作為宗旨;引起社會各界人士對環保及生態保育的關注;引進環保和綠色技術,以改進澳門的生態環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5樓N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支持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遵守本會之章程,積極參與會方舉辦之活動,並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三年四月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經濟文化與職業技術交流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2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國際經濟文化與職業技術交流協會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em Economia e Cultura Internacional e Tecnologia Profissional de Macau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經濟文化與職業技術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em Economia e Cultura Internacional e Tecnologia Profission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Economy, Culture and Professional Skill Exchange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為

(一) 積極拓展國際經濟文化交流;

(二) 開展職業培訓和各類人才交流;

(三)通過經濟文化與職業技術交流促進國際社會文明和健康發展。

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4樓1403室。本會得將總址遷移,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辦事處和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本會主要由支持及從事國際經濟文化與職業技術交流及開展職業培訓的人士組成。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者,由兩名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便可成為會員。

(三)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四)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

(五)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榮譽領導職位或成為本會榮譽會員。上述自然人和法人無需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議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會員聯名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作出,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查核帳目;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事宜。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之經費來源:一是會員之入會基金;二是開展會務活動或提供其他服務所得收入;三是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三年四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Chok Seng Mui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校友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2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一、本會定名為「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校友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de Aplicação Anexa à Universidade de Macau”,英文名為“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 the Affiliated School of the University of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大連街BT-34地段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內,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三、校友會的宗旨是:

a)加強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校友間的聯繫,促進友誼;

b)促進校友與母校間的聯繫和溝通,傳遞訊息;

c)舉辦目的為加強校友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交流活動;

d)關注並參與母校的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二條——一、凡遵守本會宗旨並曾在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學習或工作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批可成為會員。

二、凡對本會的發展有所貢獻或在教育領域內有成就的人士,由至少十名會員推薦並經理事會審議及邀請,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或出任本會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永遠名譽會長。

第三條——會員的權利如下:

a)參加會員大會,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的職務,以及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b)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c)經委任為理事會的代表以推行有關的具體活動;

d)審查本會的會議記錄、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

e)名譽會員、名譽顧問、名譽會長及永遠名譽會長無需繳交會費,並可參加校友會的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但無選舉或被選舉權。

第四條——會員的義務如下:

a)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b)致力於校友會的發展,並維護其聲譽;

c)每年繳交會費;

d)凡違反本會章程者,將開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及運作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第六條——組織成員的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充分行使權利的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b)議決章程和內部規章及其修改;

c)訂定校友會之政策;

d)評議及議決由理事會提交的工作計劃及預算案;

e)評議及議決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

f)議決開除會籍的處分。

三、會員大會舉行平常會議,以便最遲於校友會機構任期屆滿前三十天執行第八條二款b)項的規定;

四、遇有下列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a)經理事會要求;

b)經監事會要求;

c)超過百分之五十充分行使權利的會員要求。

五、會員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列明大會的地點、日期、時間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可按時召開會議,或三十分鐘後,不論會員數目多寡,均可召開。

七、不論在平常會議或特別會議,會員大會的決議是透過出席會員的一半或以上贊同而作出。

八、當票數相同時,會員大會會長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副會長及秘書組成。

二、主席團的職權為:

a)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

b)審核所提交的競選名單的資格;

c)在選舉後,公佈選舉結果並主持就職儀式。

第九條——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二名副理事長、一名司庫及五名或以上理事組成。其成員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的職權:

a)制訂及提交年度工作及帳目報告,以及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預算案;

b)執行章程及內部規章的規定,以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c)遵守校友會的宗旨;

d)批准會員入會及接受會員的退會申請;

e)接受收入,支付開支,管理本會的所有資產,於就職時接收上一屆理事會所列清單;

f)除了會員大會及監事會的專職工作外,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三、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當有需要時,亦可隨時召開會議,所作決議須載於會議記錄冊。理事會會議至少要有半數成員出席。

四、如理事會成員在連續無故缺席兩次會議,將喪失其委任。

五、本會其他機構的成員或受特別邀請的人士可列席理事會會議。

六、在理事會的監督下,可組織特別委員會以進行有關的活動。

第十條——理事會成員的職能:

a)理事長負責協調工作,有決定性投票權;

b)副理事長負責輔助或於理事長缺席時暫代理事長工作;

c)秘書負責繕寫會議記錄或報告,派發及公佈會議召集通知;

d)司庫負責收取會員的會費,編制校友會收入及支出的會計帳目;

e)理事負責輔助理事長,副理事長工作。

第十一條——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組成。其成員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的職權:

a)監察理事會所作的行為;

b)對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及帳目報告提出意見及查核帳目;

c)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以查核校友會的帳目,並在會後十五天內,制訂報告提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財政制度

第十二條——校友會的收入來自:

a)會費所得;

b)公共或私人機構及個人的資助或捐贈;

c)任何方式獲得的合法收入或理事會在其權限範圍內獲取的收入;

d)存款利息。

第五章

選舉

第十三條——一、本會的管理機關由全體會員大會透過列明擔任職務人選的統一名單,採用不記名投票方式及多數票選出。

二、充分行使權利、入會超過六個月並按期繳交會費的正式會員方可被選舉。

三、投票可以封口信件郵遞或直接交予會員大會主席團。

四、在選舉後十五天內,由上一屆會員大會會長將職權授予新一屆管理機關。

第六章

最後條例

第十四條——一、本章程只可由會員大會修改。

二、倘有其他遺漏,則採用規範一般團體的規則處理。

三、當選的第一屆機構的任期,由宣佈在第一次會員大會上進行的選舉的結果時起計。

四、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如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三年四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彩虹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2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彩虹章程

(一)名稱及宗旨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彩虹」,葡文名稱為「Arco-ír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Rainbow of Macau」。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a)為本澳女同性戀者(Lesbian)、男同性戀者(Gay)、雙性戀者(Bisexual)、跨性別者(Transgender)及其他性小眾社群(以下統稱「LGBT」)提供支援;(b)提昇社會對LGBT社群的認知與認同;(c)為LGBT社群爭取平等權益。

3. 本會住所為理事會慣常運作地,經理事會同意,得設立或遷往澳門任何地點。

4. 本會對外聯絡地址為紅街市郵政信箱6642號。

5. 本會日常工作語言為中文及英文。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6.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7.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為:(a)選舉權與被選舉權;(b)批評及建議;(c)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及工作;(d)遵守會章及決議;(e)繳納會費。

8.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違反內部規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9.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主席一人、秘書一人,任期兩年。會員大會職權為:(a)制定或修改會章;(b)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c)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10.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為:(a)籌備召開會員大會;(b)執行會員大會決議;(c)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1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兩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2.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兩年。

(四)會議

1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須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法召集,如有需要,會員大會主席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14. 理事會、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五)附則

15. 本會經費來自贊助、資助和會費。

16. 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由理事會制定內部規章規範,其餘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17.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錦尚慈善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3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錦尚慈善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錦尚慈善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關愛社群,服務社群 。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41號激成工業大廈第三期14樓S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街舞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3/2013。

澳門街舞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連勝馬路110-112號聚賢雅苑地下A室。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足球裁判會

Associação de Árbitros de Futebol de Macau

(em abreviatura: AAFM)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trinta e oi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1.º a 16.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足球裁判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足球裁判會”;

本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Árbitros de Futebol de Macau (Em Abreviatura: AAFM)”;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cinc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鐵人三項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Triatlo de Macau

China Macao Triathlon General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trinta e nove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1.º a 16.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中國澳門鐵人三項總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鐵人三項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Triatlo de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China Macao Triathlon General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的獨立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社會團體,其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本會存續不設期限,受內部規章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cinc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e Protecção Pessoal, Krav Maga, Artes Marciais e de Defesa Pessoal de Macau

澳門個人防護術、以色列格鬥術、武術及自衛術協會

Personal Protection, Krav Maga, Martial Arts and Self Defense Macau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desde 9 de Abril de 2013 e sob o número um do maço número um do ano de 2013,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o documento de alteração de denominação da «Associação de Protecção Pessoal, Krav Maga, Artes Marciais e de Defesa Pessoal de Macau», abreviadamente «PP», do teor seguinte:

Em conformidade com a deliberação tomada em Assembleia Geral realizada em 18 de Fevereiro de 2013, é alterado o número um do artigo primeir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 Protecção Pessoal, Krav Maga, Artes Marciais e de Defesa Pessoal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個人防護術、以色列格鬥術、武術及自衛術協會”e em inglês «Personal Protection, Krav Maga, Martial Arts and Self Defense Macau Association», abreviadamente «PP», que passa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natureza, sede e insígnia)

Um.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Associação de Protecção Pessoal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個人防護術協會”, e em inglês «Macau Personal Protection Association», abreviadamente «PP».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 de Abril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Diamantino de Oliveira Ferreira.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9578)

股東會議召集書

本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謹定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時正,於公司總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18樓會議室召開平常股東大會,大會議程如下:

一、審議及表決董事會提交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之報告及賬目、監事會及核數師報告之意見書;

二、表決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的營業年度盈餘之運用;

三、審議及表決有關贖回沒有投票權優先股(B股),股票序號2,000,001-2,500,000之事宜;

四、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一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中國航空(澳門)有限公司

(由鄭岩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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