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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澳門海關車輛民事責任保險”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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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經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並連同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按照九月九日第167/91/M號訓令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經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建議,作出本批示。
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進行的第十二屆警官及消防官培訓課程實習期及時間表如下:
一、實習期:二十六個星期;
二、實習開始日期: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
三、實習完結日期: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沈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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