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七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六)、(七)及(八)項所指的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代表:鄭蘊琪;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代表:黃善文;
(三)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潘志輝;
(四)在經濟財政或保險領域具經驗且被公認為傑出的人士:
二、上款(四)項所指人士有權就參加會議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收取出席費。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由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主席——戴建業,並在其因故不能視事或缺勤時,由委員高開賢代任;
二、上款所指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