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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Securitas保安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2013至2014年保安管理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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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遠護衛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2013至2014年保安管理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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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權記裝修工程”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設計、供應及安裝家具——大學展館、圖書館及學習共享空間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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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銳豐建聲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設計、供應及安裝家具——大學展館、圖書館及學習共享空間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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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代表蕭紹雯為長者事務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尹偉儀,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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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重審小組成員,任期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正選成員:潘敏兒

候補成員:關志輝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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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六十八臺針筒式靜脈滴注機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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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