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定名為臺灣中山醫學大學澳門校友會,英文名稱為Macau Alumni Association of Chung Shan Medical University (Taiwan),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以聯絡本澳地區校友感情,團結校友力量,加強與母校之聯繫及學術交流,以專業知識推動本澳地區之醫療及社會文化發展,並以弘揚母校「誠愛精勤」之精神為宗旨。
本會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146號栢威大廈第二座12樓I,本會可經由理事會議決更改會址。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其中會長及副會長由會員大會提名選出;會長、副會長及秘書不得兼任理、監事。秘書由會長從會員中委任,任期兩年。
三、會長、副會長及秘書之任期均為兩年。
四、會長及副會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一、理事會設理事七人,由會員大會提名選出,任期兩年。
二、理事長由理事會中互選一人出任,連選得連任一次。
三、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中互選一人出任,在理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務。
四、候補理事由落選理事中票數最高兩位出任,在理事因故出缺時出任理事。
五、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計劃、發展會務。
六、因應會務需要,理事會得設置工作小組。
一、監事會設監事五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但其中一人由剛卸任之理事長根據本條第六款之規定出任。
二、監事長由各監事互選一人出任。
三、副監事長由監事會中互選一人出任,在監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監事長代行其職務。
四、候補監事由落選監事中票數最高兩位出任,在監事因故出缺時出任監事。
五、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而理、監事不得同時兼任。
六、理事長任期屆滿後,如不繼續任理事,則自動成為下屆監事。
七、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稽核財政收支;
(二)檢舉違章之理、監事及會員;
(三)處理理事會會議之事項。
一、凡在臺灣中山醫學大學畢業且現居澳門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由理事會核准。
二、曾在臺灣中山醫學大學就讀,但未畢業之現居澳門者,亦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但需由兩位理事推薦,並經理事會核准。
填妥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遞交理事會依手續辦理。
本會會員觸犯下列行為之一者,理事會得應監事會提交之建議中止其會籍,並提交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決議將有關會員除名:
(一)嚴重違反本會章程且引致本會聲譽受損者;
(二)曾犯刑事案而被判罪者;
(三)經營違法業務而被行政或司法當局確定處罰者。
本會會員無論自願退會或被除名,其已繳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在不妨礙下款規定下,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建議與本會有關之革新改進事項;
(三)參加會員大會並作表決,但以繳清應屆年費者為限;
(四)享用本會一切設備及參加本會之活動。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各機構通過的決議;
(二)支持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三)按時繳納年費。
一、 本會會員大會分平常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會員大會會長召集。
二、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內容。
三、 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審議並通過上年度的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帳目以及監事會之相關意見書。
四、 臨時會議在下列情況下召集:
(一)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
(二)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三)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透過書面提議事項且說明理由而請求召集會員大會。
一、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如出席之會員未足半數,不得召開會議及作任何決議。
二、如首次召集所訂之開會時間已屆,而出席會員未達法定人數,則一小時後會員大會可進行會議及決議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過半數票。
四、解除理、監事職權屬會員大會之權限,但不妨礙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會員大會會議,由會員大會會長負責主持。若會員大會會長因故缺席,由會員大會副會長代為主持。
一、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監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理、監事連續兩次缺席會議而又無獲理事會或監事會接受之合理解釋者,視作自動放棄職務,由候補理、監事遞補其空缺。
一、理事會及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始得召開會議及作決議。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任何列席會議者,僅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
如有需由理、監事共同解決之重要事項,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及監事長聯署召集。
會員或理、監事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任何會議時,可授權其他會員或理、監事會的相關成員代表出席以行使其投票權,唯需於會議前提交有關會議會長備案。
本會收入包括:
(一)會員入會費及年費;
(二)會員、非會員或其他公私實體之合法捐贈;
(三)各項活動之盈餘;
(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議決之一切收入。
一、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澳門三人足球協會是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登記成立的專業權威機構,本會由三人足球愛好者自願結合的非牟利體育團體。本會團結廣大三人足球愛好者,促進三人足球的繁榮和發展。
第二條——本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本會《章程》開展會務工作;本會積極參與社會事務,表達專業意見。推廣普及澳門特區三人足球,促進三人足球的發展。
第三條——本會開展三人足球的研究、推廣、訓練、比賽、講座及國內、外交流等活動。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熱愛三人足球,熱心服務社會,傳播及促進三人足球的繁榮和發展。
第五條——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三人足球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Futebol do Tri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Trio Football Association。
第六條——本會址為:澳門太和圍6號太和花園3樓B 。
第七條——凡有志致力促進三人足球的發展之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擁護本會的章程;(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3)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提交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由會長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有按期交納會費的義務;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及領導人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本會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觸及刑律者,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凡因長期不參與本會活動者,本會通過一定程序勸其退會。
第十三條——協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的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理事會是協會行政協調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制定本會發展規劃。理事會會議不定期舉行。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召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召集書內容包括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五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監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包括一名主席和兩名副主席,主席由該三人互選產生。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監事會主席可以應理事會之邀請參與其會議,但無投票權。
第十六條——協會理監事成員之任期為期三年,並可連選連任。本會長卸任後得出任永遠榮譽會長。永遠榮譽會長,無任期限制,可出席任何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七條——協會視需要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職務。由正副會長協商聘請。
第十八條——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互動。
第十九條——本會應積極舉辦三人足球比賽,加強澳門市民對三人足球文化之認識及興趣。
第二十條——本會積極到學校、社區進行推廣及舉辦訓練班。
第二十一條——本會組織多種交流活動及講座,促進三人足球的提高與發展。
第二十二條——本會促進並加強與國內、香港、臺灣地區以及海外足球組織的聯繫和往來,為弘揚三人足球貢獻力量。
第二十三條——努力及積極發現、培養新生力量。發展有貢獻的三人足球愛好者入會,不斷擴大本會組織。
第二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需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本會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需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一)社會各界的資助、捐助;(二)內部集資;(三)在許可的合法範圍內的收入;(四)會員的會費;(五)其他途徑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澳門三人足球協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1、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洪門歷史文化協會”,
英文名稱為“The World Hongmen History and Culture Association”。
2、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需熱愛國家民族,組織各地文化交流活動,卑能傳承辛亥革命歷史文化,其存續不設限期。
3、本會地址:澳門黑沙環第六街9號永昌大廈4樓A座(以會務需要會址可變更)。
4、凡本澳熱愛研究辛亥革命歷史、能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5、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a)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b)批評及建議;
c)遵守會章及決議;
d)繳納會費。
6、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7、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8、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其職權如下:
a)制定或修改會章;
b)選舉理監事;
c)決定會務方向。
9、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a)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b)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10、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11、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1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超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須提前八日發信函以掛號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信函內應指定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13、理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4、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四分之三之出席會員贊同票,方可作出決議。
15、社會贊助和會費。
16、本章程如有未善處,將由會員大會修改之。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17、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18、本會會徽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1、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武術協會”,簡稱為“武協”。
英文名稱為“Macau Martial Arts Association”。
2、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推動武術運動為主,組織各項比賽及活動,培訓有潛質的運動員,其存續不設限期。
3、本會地址:澳門黑沙環第六街9號永昌大廈4樓A座(以會務需要會址可變更)。
4、凡本澳愛好武術運動、能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5、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a)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b)批評及建議;
c)遵守會章及決議;
d)繳納會費。
6、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7、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8、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其職權如下:
a)制定或修改會章;
b)選舉理監事;
c)決定會務方向。
9、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a)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b)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10、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11、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1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超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須提前八日發信函以掛號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信函內應指定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13、理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4、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四分之三之出席會員贊同票,方可作出決議。
15、社會贊助和會費。
16、本章程如有未善處,將由會員大會修改之。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17、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18、本會會徽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定名為“澳門身心語言程式學教育推廣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u Neuro Linguistic Programming Educ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簡稱“NLPEPA”(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文第士街22號合時大廈5樓B,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本會的宗旨為:在教育及推廣身心語言程式學及相關技術,培訓相關專業人員及提供相關專業諮詢,追求身心合一從而由個人提昇帶動環境、社會身心靈健康。
凡愛好身心語言程式學及擁有相關資格者,願意為交流及推廣身心語言程式學,並遵守本會章程者,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成為本會會員。
(一)凡持有澳門身份證居民之成年人士,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批准和繳納會費後,均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和享受會員福利;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及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如有違反本會會章,作出破壞本會之聲譽的行為,得由本會理事會按情況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員之身份。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及選舉理監事,決定工作任務及計劃;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任期叁年;
(三)理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叁年,設理事長一人;理事會之職權是執行大會通過的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及召集全體會員大會;
(四)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叁年,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之職權是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
(五)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各職位可連選連任,如因工作需要可增加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但人數均須為單數,亦可增聘名譽會長及顧問等。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屆時提前最少八日以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理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通知形式同上所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三)如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四)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本會的收入來源包括:
(一)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及會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三)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協會(澳門)。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創意開發澳門文化事業,促進兩岸文化交流。
本會會址為設於澳門哥英布拉街濠庭都會15座26樓E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以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設大會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 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進行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 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尚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章程未有列名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有關法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中葡青年交流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Sino-Português de Jovens (Macau)
英文名稱:China - Portuguese Youth Exchange Association (Macau)
英文簡稱:C.P.Y.E.A
第二條——宗旨:本會從事澳門及葡國的學術交流,加強中葡相關的各種交流活動,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
第三條——本會地址:澳門亞利雅架街40號豐榮大廈4樓A座。
第四條——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
(二)會員大會職權如下: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六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二)其職權如下: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七條——監事會
(一)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八條——會議
(一)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二)每月度舉行最少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活動或學習坊。
第九條——經費
(一)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2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音樂藝術家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Musician & Artist Association。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4/D。本會可經由理事會議決更換會址。
第二條——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音樂藝術團體,致力推廣澳門音樂藝術教育為主,積極推廣澳門西方古典音樂文化,促進對外藝能文化交流,舉辦各類表演活動及音樂大師班,提高本地音樂水平。
第三條 ——活動範圍
一、舉辦與音樂藝術有關之活動;
二、組織對外音樂藝術交流活動。
第四條——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以及享受本會之福利。
第五條——會員義務
一、凡有意加入本會之人士,均須遵守本會會章。在填妥本會申請表格,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凡會員違反會章、拒不履行會員義務,會員大會之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者,經勸告無效,本會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三、按時繳納會費。
第六條——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倘若組織內出現空缺時,應由理事會提名並按有關規定補上空缺。
二、本會可聘請有名望的熱心人士,社會賢達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七條——修改章程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設會長壹名、副會長若干名。
二、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由理事會建議會長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制定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帳目結算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之職權以及運作方式是依法律規定進行。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而會議必須最少在八天前用簽收或掛號信通知召開大會。會議需過半數會員出席之情況下舉行。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亦得召開會議。而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管理組織,由3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且應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會視乎需要,可由理事長召集,召開會議處理會務。
三、理事會之職權為:
i.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ii. 計劃、領導、執行及維持本會的各項活動;
iii. 按本會需要,雇用行政人員及編配工作;
iv. 向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結算,以及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v. 決定接受會員入會或開除會籍;
vi. 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以及在必要時將權力授他人。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由3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主席壹名、副主席及監事若干人,且應為單數。
二、監事會之許可權為:
i. 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守則及其它內部規則;
ii. 監察會員大會決議執行情況及理事會之活動;
iii. 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iv. 對理事會報告及年度帳目制定意見書呈會員大會審議及通過。
第十三條——經費
本會收入來自會費、政府津貼、捐贈、籌募、其他合法收益及不帶任何責任或附加條件之捐助。
第十四條——本會標誌
以下為本會標誌: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2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城市發展與環境管理學會",英文為“Macao Institute of Urban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英文簡稱為“MIUDEM”。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民間學術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開展有關城市發展與環境管理之研究,以科學數據為政府和機構等提供決策分析和培訓,組織城市發展與環境管理會議、參觀、諮詢及推廣等活動,提高城市發展與環境管理水平。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灣南街海擎天第4座7樓AA,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五條——由申請人向本會提出申請並經本會理事會考核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享有本會舉辦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繳納會費。
第八條——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及行業之知名人士、學者為榮譽主席、學術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四)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召開。
(六)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會議由會員大會主席提議召開。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八)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3)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
(二)監事會權限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監事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
(2)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3)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4)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會員贊助、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三)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主席。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主席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2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族文化藝術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e Arte Nacional Chinesa”,葡文簡稱為“ACANC”,英文名為“Association of Chinese National Culture and Arts”,英文簡稱為“ACNC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為弘揚中華民族文化藝術,發展中國民族舞蹈、戲曲及民間藝術,藉匯聚中西文化以成為藝術創作的新元素,加強與鄰近地區之間的文化藝術交流,推動澳門文化藝術工作的持續發展、培育和創作。
第三條——會址設於澳門區華利街5號寶珠大廈地下A座,可因應理事會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遷址。
第四條——凡成年居住澳門及以外地區熱衷於中華民族文化藝術(包括民族舞蹈、戲曲及民間藝術等)表演及推廣之人士,認同本會章程者,填具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創會會員除外)。
第五條——會員權利如下:
1.依章程之規定參與會務;
2.參加會員大會和表決,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有退出本會自由。
第六條——會員義務如下:
1.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聲譽和利益;
2.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
3.參與會務工作,繳交會費。
第七條——會員紀律制度:對違反本會章程、決議者,經由三名執行機關或監察機構成員聯署向理事會提出譴責動議,再經理事會通過後,發出書面申誡。如有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開除會籍。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大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數為單數,每三年為一屆,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可因應特別情況或經五分之一會員聯署而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的召開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並須過半數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到出席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不足,會議可於召集書所列時間的三十分鐘後不論出席人數的多寡而再次召開。會議的決議以過半數出席成員贊成作為通過,如遇修改會章及解散議案,須按《民法典》相關規定處理。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各組織架構領導成員;
2.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3.審議監事會的報告,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決議。
第十條——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常務副會長代理。會長、常務副會長均無法執行會務時,由理事長代理。
第十一條——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會務的執行機構,負責管理本會會務,由會員大會推選不少於15名之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會議方為有效;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制定本會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2.選舉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成員;
3.處理各項會務工作,解釋本會章程;
4.建議、委派人員代表本會出席對外活動或會議;
5.任免本會法人代表;
6.設置及撤銷專責工作部委並任免相關負責人;
7.制定本會內部運作規章,執行會員紀律制度;
8.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以推展會務。
第十二條——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常設機構,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等5至9人組成,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常務理事會須有不少於三分之二成員出席會議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監督理事會的工作,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第十四條——本會收入包括會員會費、捐贈、利息、籌募以及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規定補充之。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勁青體育會。
葡文:Clube Desportivo Keng Ch’eng。
第二條——宗旨:支持特區體育事業發展,加強體育界人士的聯誼,促進團結,推廣和發展體育運動。
第三條——會址:澳門十月初五街197-199號銀業大廈三樓。
第四條——擁護本會章程,喜愛體育運動,有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同意,可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批評及建議權;
3. 參與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 加強團結,維護會譽,發展會務;
3. 繳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不服從本會決議,破壞本會團結及聲譽者,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1人(總人數須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召開會員大會;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4.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 發展會務。
第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設監事長1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職權為:
1. 審核理事會之帳目及是否遵守預算案規定施行;
2. 審核理事會工作報告,並提出建議。
第十一條——組織架構之人員,均在會員代表大會以統一表格提出競選人士之全部名單投票選出,其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可聘請社會熱心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以促進會務發展。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為熱心人士捐助、政府及各部門實體的贊助、會員繳納的會費。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五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澳門體操總會是澳門體操項目的最高組織,其會址必須設在澳門。在本章程內簡稱為A.G.D.M﹒。會址:澳門黑沙環龍園騰龍閣21樓S座。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一名第一秘書組成,成員人數是單數,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第十二條——當既定的會議時間開始了半個小時後,而主席仍末到場,則由第一秘書代之;若第一秘書同時缺席,則由會議主席指派人選擔任這項職責,無礙其在會議中享有賦予之權利。
第十八條——A.G.D.M.理事會由不少於十一名成員組成:主席、第一副主席、第二副主席、秘書、副秘書和若干名委員,成員人數是單數,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1)在主席未能視事時,由第一副主席代替。
第二十四條——裁判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若干名委員,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一、中文名稱為“澳門加義體育會”。
二、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Ka I de Macau”。
三、英文名稱為“Macau Ka I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橫樑里(橫圍)10-12號地下。
第三條──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推動促進澳門地區體育發展,積極培養青少年參與各項體育活動;
二、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經常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經書面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e)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按時繳納會費;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良好聲譽。
第七條──一、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每一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
三、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常務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長要求;
b)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b)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c)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d)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e)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1)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開會必須有半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
第十二條──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若干名理事所組成,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書;
d)委任本會代表;
e)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f)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g)實施在法律及本會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關的職權。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監事所組成,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一、監事會職權: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b)查核本會的財務;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可要求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的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十七條——本社的領導架構之組成:
A 社員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力架構,設有社長一名,其職權是定出本社工作方針,其人數不設上限和下限。
B 理事會是由單數成員組成,人數不設上限和下限,職務為執行本社社務,財務工作等。
C 監事會是由單數成員組成,人數不設上限和下限,職務為監督各項社務工作的進行。
D 上述領導架構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2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獨木舟總會”,簡稱“獨總”,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Canoagem de Macau”,簡稱為“A.G.C.M.”,英文名稱為“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Canoeing”,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獨木舟項目最高組織,其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37號興華大厦五樓B。
第二條——獨總的宗旨為:
1)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2)在其權限範圍內促進、規範、推廣及領導獨木舟活動,尤其是推動體育會和之間的競賽活動及同類組織的互相交流;
3)每年必須舉辦本地聯賽,及舉辦認為對澳門獨木舟運動發展有利的其他賽事;
4)在澳門、外地和各級法院以及官方機關面前是澳門獨木舟項目的代表;
5)與其屬會、國際聯會、亞洲聯會及同類總會,如鄰近地區的總會建立及維持聯繫;
6)關注及維護其屬會的合法利益。
第三條——獨總有三類會員:
1)正式會員——那些致力於獨木舟運動,組織章程經政府核准,會址設於澳門及有適當的理監事會的體育會,且已在負責監管體育活動的政府部門登記和加入獨總成為屬會。
2)名譽會員——為獨總及本地體育運動作出傑出服務,值得享有此項榮譽的個人或機構。
3)榮譽會員——其個人價值及傑出行為顯示出其應享有這項榮譽的運動員及體育領導人。
4)名譽會員及榮譽會員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建議,在會員大會內佈。
第四條——正式會員之義務:
1)在獨總指定期限內繳交會費,如欠交年度會費將導致會員的權利即時中止;
2)遵守獨總和獨總已加入的聯會之組織章程和規例,以及監管體育活動的政府部門之決定;
3)出席或派代表出席獨總會員大會,尊重理監事會的決議,並在任何情況下,協助澳門獨木舟運動發展,為這個項目爭光。
第五條——正式會員之權利:
1)持有入會證書;
2)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並根據規例審議及討論呈交予會員大會的所有事宜;
3)提出更改組織章程和規例的提議及建議;
4)向獨總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澳門獨木舟運動的發展及名聲有用的措施;
5)選舉和被選擔任本會職務;
6)根據現行規定,對損害權利的行為作申訴;
7)參加總會組織的活動和享有會員應有的福利。
第六條——所指權力機關的成員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任何候選人不能同時被挑選擔任權力機關內兩項或以上的職務。獨總透過以下權力機關達成其宗旨: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4)仲裁委員會;
5)技術委員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所組成,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第八條——會員大會是由享有所有社團權利的屬會代表組成,此外還包括沒有投票權的權力機關成員。
第九條——會員大會常規性地在每年一月召開會議,以審議及通過報告及管理賬目。
第十條——召開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八日前以郵寄掛號信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的權限:
1)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
2)在主席缺席或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替主席行使其權限。
第十二條——當既定的會議時間開始了半個小時後,而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代之,若副主席或秘書同時缺席,則由會議主席指派人選擔任這項職責,無礙其在會議中享有賦予之權利。
第十三條——在任何情況,當主席團的主席或副主席或秘書空缺時,將在會員大會首次會議內,根據第十二條的規定填補此空缺。
第十四條——各屬會只能在有關理事會的正式成員內,或由理事會所指定的權力機關成員內委任其受權人代表出席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會議至少有半數會員出席,其運作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所有決議應以出席會員之大多數票取決。
第十七條——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可參加會員大會會議,但沒有投票權。
第十八條——賦予會員大會:
1)討論及投票通過總會組織章程,章程的修訂及向其提議的規例;
2)選舉及解散總會的權力機關成員;
3)審議、討論、通過或否決理事會的報告及賬目;
4)通過及公佈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5)嘉獎對獨木舟運動有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6)對須要由其審議的總會活動作決議;
7)訂定年度會費金額;
8)解決法律、章程及規章所賦予其權限之有關事宜;
9)對總會的解散作議決。
第十九條——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由會員大會主席團提出,或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仲裁委員會要求;
2)由享有所有權利的三分之二屬會提出書面要求,並須清楚列明召開大會之目的;
3)因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監事會或仲裁委員會大多數成員離職。
第二十條——獨總理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主席、副主席、秘書、財政及一名委員,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乃獨總之行政及活動的負責執行機關:
1)每月常規性地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認為有需要或被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2)理事會的議決取決於大多數票,在票數相同時,由理事會主席投決定性一票。所有議決記錄在會議錄內;
3)在主席未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替。
第二十二條——除上條的規定外,所有理事會成員在理事會會議內權力均等,共同對理事會的活動負責,並個人地交予其執行的特別任務負責。
第二十三條——當獨總其他權力機關的成員持有可接受的理由時,可參加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賦予理事會:
1)每年草擬報告書及賬目表,並於會員大會舉行日期至少十五天前,分派給各會員;
2)擬定獨總有關年度的活動預算案;
3)遵守及使他人遵守監管體育活動的政府部門的建議;
4)遵守及使他人遵守可以引用的聯會章程和規例及支持澳門體育活動的法例;
5)遵守及使他人遵守會員大會,監事會及仲裁委員會的議決;
6)制定與負責執行獨總之年度活動計劃;
7)向會員大會建議榮譽及名譽會員;
8)管理獨總的資金和賬目;
9)在其權限內作賞罰;
10)擬定修訂總會章程及一般規例的建議,呈交會員大會或著令執行;
11)透過有關機關所擬定之計劃及規章,以促進本地區的獨木舟競賽及教授活動,並作為有關活動的行政、技術及紀律指引;
12)核准由技術委員會草擬的計劃書,以培訓及選拔成績最佳之運動員組成代表隊參與國際性賽事;
13)在其全權責任內,委任其認為合適的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以負責任何獨木舟之培訓和比賽活動;
14)在所有行為和與其他有關機構聯繫時,代表總會整體或委任理事會多名人員為代表,並執行所有法律賦予的職務;
15)解決在進行社團活動時,可能出現的事件,以及本章程或規例內沒有規範的事件;
16)接受各屬會具有充分理據,對有關章程及其他現行之規章作出修改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財政的權限:
1)領導及監察財政部門之工作;
2)接收獨總之收益,簽署收據及將該等收益存入理事會所指定之信用機構;
3)結算理事會已批准之費用;
4)支付獨總人員之薪酬;
5)每季向理事會呈交一份有關獨總財務狀況的報告,以作審議;
6)在獨總之監事會行使權限時,向其提供協助;
7)銀行賬戶的開立以及可引致獨總財務責任的開支文件、支票與合同文件,需要按理事會的協定由主席或副主席聯同財政簽署,該協定載於議決有關事項的會議錄內。
第二十六條——由獨總會員大會及監管體育活動的政府部門解釋理事會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主席、副主席、秘書及兩名委員,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規會議,若在主席或大多數委員的要求,又或總會任一管理機關的要求下,可由主席召開特別會議。
第二十九條——賦予監事會:
1)監察理事會行政活動;
2)定期審查獨總之賬目;
3)在獨總年度賬目及預算提交會員大會前,對之提出意見;
4)撰寫監事會活動報告、在總會報告內頒佈、包括對理事會行政財務管理活動和賬目的意見;
5)當有關其審判權或權限的任何事實令其認為有需要時,可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三十條——仲裁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主席、副主席、秘書及兩名委員,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第三十一條——仲裁委員會在主席或大部份成員的要求,又或由總會任一權力機關的要求下,由主席召開會議,其議決由出席會議委員的大多數票取決,並記錄在會議內。
第三十二條——賦予仲裁委員會:
1)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意見,交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2)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意見;
3)撰寫其活動報告、在總會報告內公佈、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4)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三十三條——技術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主席、副主席、秘書及兩名委員,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第三十四條——技術委員會每月均召開一次會議,並可因應需要召開多次會議。
第三十五條——賦予技術委員會:
1)按國際認可的規則,草擬及解釋各項獨木舟的比賽規則;
2)制定及解釋具技術性質的規章及規例;
3)草擬有關籌備及選拔運動員參與國際性賽事的計劃書,並對代表隊的組成作出建議;
4)建議舉辦教練及裁判課程;
5)對應資助的地區性及國際性賽事,作出建議;
6)對比賽章程草案及修訂作出建議;
7)認可由主辦機構建議的賽事裁判員名單;
8)每年向獨總的理事會提供為擬定總會的總預算所需資料;
9)對由理事會提出所有技術的問題,作出建議。
第三十六條——違紀行為:
若會員違犯本章程、獨總之指令及內部規章之規定,便構成違紀行為。
第三十七條——紀律處分:
若任何會員違反紀律,做出損害獨總的良好名譽及聲譽之任何行為,將被處以下列懲罰:
1)口頭警告;
2)書面申誡;
3)終止會員權利為期最長一年,但仍需繳納會費;
4)開除會籍。
第三十八條——處分權限:
上條1)至3)項規定的處分屬理事會權限,而同條4)項規定的處分則屬會員大會權限,並需由理事會作出具充分理據之書面向會員大會提出。
第三十九條——獨總的解散:
1)為解散事宜而召開持別會員大會議決,並取得獨總所有會員四分之三通過時,獨總始能解散之;
2)通過決議解散獨總,會員大會必須委任清理賬目與財產委員會,以處理其資產。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修訂只可由明確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進行。修改本會章程需獲得最少四分之三出席會員投票通過才可修改章程。
第四十一條——獨總會徽之圖案如下: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